问题编号为的网友留言反映:购买世嘉岭秀住房,本人在未收到开发商寄送的书面入住通知书的情况下(后期经沟通,开发商方面承认根本未寄送通知书),在15年1月份前去办理交房手续时,被要求缴纳2014年10个月的全额物业费,说是贷款是3月份下来的,物业费就从3月开始收,开发商2014年只电话通知过可以交房,但具体时间已无从考证,且未告知逾期办理交房视同交付等事宜(该事宜应在书面入住通知书中明示),各种原因本人2014年没有着急过去办理交房(但如若告知逾期视同交付的话,肯定会想办法及早办理),且14年存在一段期间的未达到入住条件的物业整改期,根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第十三条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依据以上两条规定,本人认为物业以其认定的月份开始要求全额缴纳实际空置未交付的全额物业费不合理,特此投诉,谢谢为盼。
回复:如果已经达到居住条件并且已经通知接房,因自身原因未接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目前,房屋空置一年以上的物业服务费如何减收我市还未做出具体规定,将在新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中确定减收办法和减收比例,新办法出台前是否减收及减收比例由双方合同约定。如有疑问请拨12358或624437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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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盛华律师, 明盛华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苏州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法律硕士学位。曾担任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十余年、担任上海大型上市房地产集团法务负责人六年,有近二十年的法律职业经历。发表著作: 1、《网络作品著作权“合理使用”之界定》,载《知识产权法理论与适用》(万鄂湘主编)2、《论有限责任公司“挂名股东”股东资格的确认》,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9期3、《权利选择与权力保障:请求权竞合与裁判权的应对》,载《司法能力建设与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