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农民可以交社保吗法中,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范围是什么?

吴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桥县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吴桥县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桥县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冀农市发〔2015〕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14〕11号]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沧政办字〔2017〕113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的有关要求,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的关键环节,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核心,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基层监管能力为目标,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标准化生产与执法监管两手抓,通过实施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建立覆盖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提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附 件:1.吴桥县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领导小组

2.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成员单位职责

吴桥县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组 长: 崔炳甫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 哈增瑞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万立新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于国胜 县监察委副主任

韩玉平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 华 县市场监管局主任科员

张建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鲁根东同志兼任。

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成员单位职责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我县对各乡镇、各部门的年终绩效考核。在年终综合考评中,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所占比重不低于5%。

对各责任单位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任务落实中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情况进行监督查办;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监管形势和要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

负责协调解决县、乡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编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监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人员。按要求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相关机构人员编制。

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环节的监管;落实农产品安全标准,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加强农药、肥料、种子、农机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规范农业生产行为;负责对绿色食品的申报、认证、年检和复审工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进行监管;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产地认证和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进行初审;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把好畜产品准出关。

做好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企业和经营农产品行为;查处农产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并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册等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负责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

产、制造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并将生产许可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负责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以及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及卫生监管;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负责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建立保障农产品安全行业自律机制;建立具有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

负责粮食储存安全和粮食标准管理;对“放心粮油”、“放心粮油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粮油质量和粮食市场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农产品案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

负责制定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制度,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进行监测和管理。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工作,乡镇农安办负责文件材料起草及材料归档,健全工作档案。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本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工作。制定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考评奖惩制;制定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对村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培训工作,做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推荐金融支持旅游扶贫重点项目的通知》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建立和深化旅游、扶贫、农发行紧密合作机制,聚焦旅游扶贫重点项目,把项目作为推进旅游精准扶贫、配套优惠政策的核心和载体,主要是针对企业和项目的融资贵、融资难、融资慢等关键问题,通过加大对旅游扶贫项目的优惠贷款支持力度,培育和发展一批开发建设水平高、精准扶贫机制实、经营管理发展好、示范带动效果强的旅游项目,带动更多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脱贫增收。

旅游扶贫项目是指企业通过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运营与保护,包括景区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以及景区的经营管理等,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范围:

依托贫困地区的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国家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省级(含)以上旅游度假区及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等。

依托贫困地区的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国家现代农业庄园、田园综合体、度假乡村、休闲农庄、农业观光园、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园、美丽乡村等。

(三)自驾车旅居车营地项目

符合国家旅游局等11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号)要求,依托贫困地区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旅游风景道、山地户外营地等。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发改规划[号)的精神,依托贫困地区城镇、街区的人文、生态、运动、休闲等旅游资源建设的旅游小镇、特色景观名镇等。

(五)旅游设施设备制造项目

以生产制造厕所、木屋、电瓶车、帐篷、游艇、休闲及户外用品、游乐设施、索道、旅游客车、旅游纪念品等旅游设施设备及旅游商品为主的项目。

(六)旅游住宿及旅游车船项目

投资开发建设的旅游民宿、星级饭店、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精品旅游饭店、旅游车船等。

依托贫困地区的特色自然和人文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体育旅游、温泉旅游、冰雪旅游、中医药健康旅游、通用航空旅游、健康旅游、研学旅游等项目。

(一)项目发展条件好。项目已经明确列入当地人民政府发展规划和省、地市旅游发展规划或相关专项扶贫规划,具备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发展支撑。

产业主体具备承担项目的实施基础和资质条件,且在2018年底前有明确资金需求(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需求)。

(二)项目发展前景好。申报的项目要求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扶贫效果实、示范性强,对旅游扶贫、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管理团队经验丰富。项目实施主体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规范,运营良好,业绩优良。企业法人和项目管理团队生产经营经验丰富,熟悉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开拓能力强,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对于荣获“中国旅游产业杰出贡献奖”(飞马奖)的企业优选支持申报。

(四)申报基础条件完备。推荐项目须已经完成立项程序;已基本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完成投资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原则上应具备实施的基础和条件。

(五)项目综合效益突出。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主体功能区划、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等政策的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明显。

对于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的旅游扶贫项目优先支持申报。

(六)制定专项方案。项目要编制有专门的旅游扶贫带动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明确扶贫带动机制、扶贫带动效果及扶贫带动时效。编制有专门的项目融资担保方案和还款方案。

对于项目区域内旅游扶贫重点村较多、已形成完善的旅游带贫减贫机制、有明显的精准脱贫成效的项目,通过开发贫困地区自然资源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旅游项目等优先支持申报。

(七)对项目的技术要求。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要突出投资较大的重点项目;银行融资需求较大;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抵(质)押物等融资担保符合法律法规,综合资信评价好;还款来源明确、稳定且可持续;项目计划通过直接就业、资产(资金)入股分红等形式直接受益的国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低于100人,年人均收入不低于3000元,扶贫带动效果可持续。

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经纳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项目库的旅游PPP示范项目,中国旅游产业基金投资的项目,中央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一定政策、资金支持的项目,2016年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全国旅游扶贫示范项目,2017年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扶贫办、国家林业局共同认定的全国旅游精准扶贫示范项目等优先支持申报。

(一)地市推荐。地方企业通过地市旅游、扶贫部门向所在地省级旅游、扶贫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地市旅游部门在推荐申报时应征求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

(二)省级论证。各省级旅游部门牵头,组织扶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分行等部门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结合地方发展规划和产业特点,对申报单位的综合实力、开发能力、项目市场前景、项目风险、扶贫带动效果等方面进行论证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国家审核。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金融支持全国旅游扶贫重点项目推荐目录》。

(四)银行审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办贷中体现优先优惠,在《金融支持全国旅游扶贫重点项目推荐目录》里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并依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一)加强政策宣传。旅游扶贫贷款对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进扶贫项目建设、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实现银行和旅游企业的互利双赢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旅游部门、扶贫部门、农发行等要加强协作,通过展板、网站及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共同宣传好旅游扶贫贷款政策。

(二)强化组织协作。建立健全旅游扶贫贷款项目联审联评工作机制,实现工作互联、信息互通、审核互动、管理互补。旅游部门负责项目推荐的总体协调及对企业经营实力、项目产品特色、发展前景等内容的评估,指导企业制定项目扶贫带动实施方案;扶贫部门负责对项目带动国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效益等进行评估,出具相关评估意见;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本行相关规定独立办贷并提供金融服务。

(三)加大支持举措。三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建立旅游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补偿资金。对于获得旅游扶贫贷款支持的项目,各级旅游、扶贫部门在安排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项目时优先给予支持,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旅游部门在评定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度假乡村、国家现代农业庄园、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旅游民宿、港澳青少年游学基地等品牌时给予优先支持。

(四)强化规范管理。三部门要共同加强对旅游扶贫贷款项目和业务的管理,切实保障旅游扶贫贷款专款专用、风险可控、健康发展。国家旅游局将在网站或主要媒体上将旅游扶贫贷款支持项目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于在贷款申请、文件出具、项目推荐、资金使用等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虚报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和发现,三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和通报批评;对旅游扶贫贷款组织实施好的省区市、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项目储备。参照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各省级旅游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并会同扶贫、农发行等单位抓紧建立省级旅游扶贫重点项目库,积极推动本省金融支持旅游扶贫重点项目的贷款支持工作,并根据条件要求及时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报送项目、报告本省旅游扶贫项目贷款支持情况。

(六)开展带贫评估。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扶贫项目实施企业约束机制,切实防止出现“项目不带贫、带贫不到人、到人不持续”的现象。对于取得旅游扶贫贷款支持的项目,省有关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适时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带贫成效未达实施方案效果的项目,当地旅游和扶贫等部门要监督项目实施企业按要求整改。

每个省区市推荐的重点旅游扶贫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三区三州”不占用本省推荐指标,每个地州不超过2个。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筹集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资金预决算、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设置财务管理岗位,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指为满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投入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不同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投入的分担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政策,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扶持对象分别确定。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筹集计划应当纳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照承担的开发任务、投资标准和投入政策确定,不得留有缺口,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具体支出内容包括:县级农发机构开展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时所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租赁费、印刷费、项目及工程招标费、信息化建设费、资金和项目公示费、专家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等。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公务招待、因公出国(境)经费以及购置车辆等开支。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是指对项目实施单位符合条件的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农发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复备案后,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报账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农发机构对土地治理项目所形成实体工程发生的全部支出应当进行成本核算(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成本分为农业工程成本、水利工程成本、林业工程成本。

农业工程成本包括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修建田间道路、种子繁育基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草场建设等发生的费用;水利工程成本包括修建渠道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水源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等发生的费用;林业工程成本包括封禁治理,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经果林及苗圃建设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形成实体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普工和技工及机械施工费、林木种苗费等。

间接费用是不形成实体工程,但对形成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材料损耗等。

第十九条 县级农发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成本范围,不得将项目实施计划之外的支出,以及与实体工程建设无关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五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农发机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款项、财政应返还额度、参股经营投资、预付工程款、材料、在建工程、竣工工程。

第二十一条 农发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现金等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程款项的支付应当实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应当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结算,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二条 参股经营投资是指通过资产运营机构投入到参股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地方农发机构应定期对参股经营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项目工程。土地治理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发生的与实体项目建设有关的成本和费用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第二十四条 竣工工程是指已经完工、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验收合格,但尚未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竣工工程验收前,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按有关合同规定办理。竣工工程验收后,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列支或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完成竣工决算并验收合格后,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明确管护主体。资产交付使用后,应及时将所形成的资产从竣工工程中转出。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农发机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形成的、需要以资产来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款。

第二十七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合同约定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净资产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净资产是农业综合开发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包括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本级参股经营资金、参股经营收益。

第二十九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但尚未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的项目工程资金。竣工工程交付使用后,应及时将所形成的净资产从竣工工程基金中转出。

第三十条 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的资金结余。属于财政资金形成的完工项目结余,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收回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农业综合开发当年未完工项目收入与支出冲抵后的结存资金。县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减少未完项目结存资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 参股经营收益是指财政资金投入到农业综合开发参股经营项目后形成的国有股权实际取得的收益。地方农发机构负责财政资金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并督促资产运营机构按照国有股权出资比例及时足额收缴财政参股资金形成的国有股权收益。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发机构应当定期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金收支情况表、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情况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筹措到位情况;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参股经营投资的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依据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预算、目标任务和有关行业标准等审核设定绩效目标和指标。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审核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组织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并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核算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等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执行监控以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和确定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同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推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应以适当的方式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骗取、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四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7月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2011年6月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财发〔2011〕15号)、2011年6月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的补充规定》(财发〔2011〕23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上述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此外,各省可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和新产品试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鼓励有意愿的省份开展扩大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试点。

补贴范围应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对经过新产品试点基本成熟、取得资质条件的品目,可依程序按年度纳入补贴范围。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对技术含量不高、区域拥有量相对饱和的机具品目,应降低补贴标准。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具体产品补贴标准过高的情形,各省也可采取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等其他方式确定补贴额,具体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西藏和新疆南疆五地州(含南疆垦区)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执行。在多个省份进行补贴的机具品目,相关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力求分档和补贴额相对统一稳定。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鼓励各省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鼓励相关省份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测算安排市、县级补贴资金规模,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省属管理体制的地方垦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的补贴资金规模,要结合农垦改革,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统一纳入各省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其他市、县属地方垦区国有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按所在市、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实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各省应在本省补贴实施方案中明确投档频次和工作安排,原则上每年投档次数不少于两次。

(三)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四)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利用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实行网上补贴申请试点。

(五)补贴资金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重点机具,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各省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制定具体工作流程。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补贴资金分配调剂、补贴范围确定、补贴额测算和组织补贴机具投档、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指导农机鉴定机构以先进、适用、绿色、高效为原则制定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并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推广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格式参见附件2)。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推进绩效管理向市县延伸。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明确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鉴定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责任义务,加强管理。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快制定本辖区处理细则,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省际间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省补贴实施方案(2018—2020年),并抄报农业部、财政部。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推动形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工作格局,强化财政职能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摆在优先位置,强化宏观与系统的保护,加快环境污染治理,加快改善环境质量,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以绿色发展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统筹兼顾,有序推进。以建立完善全流域、多方位的生态补偿和保护长效体系为目标,优先支持解决严重污染水体、重要水域、重点城镇生态治理等迫切问题,着力提升生态修复能力,逐步发挥山水林田湖草的综合生态效益,构建生态补偿、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明确权责,形成合力。中央财政加强长江流域生态补偿与保护制度设计,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激励引导机制。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建立相邻省份及省内长江流域生态补偿与保护的长效机制。

奖补结合,注重绩效。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根据生态功能类型和重要性实施精准考核,强化资金分配与生态保护成效挂钩机制。让保护环境的地方不吃亏、能受益、更有获得感,充分调动市县级政府加强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统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建立激励引导机制,明显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和保护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到2020年,长江流域保护和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更加完善,上下联动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更加健全,中央对地方、流域上下游间生态补偿效益更加凸显,为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提供重要的财力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中央财政加大政策支持

(一)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的生态权重。中央财政增加生态环保相关因素的分配权重,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相关省(市)地方政府开展生态保护、污染治理、控制减少排放等带来的财政减收增支的财力补偿,进一步发挥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和保护的促进作用,确保地方政府不因生态保护增加投入或限制开发降低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长江经济带的直接补偿。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安排,调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结构,完善县域生态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的直接生态补偿,重点向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上游地区倾斜,提高长江经济带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能力。

(三)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支持流域内上下游邻近省级政府间建立水质保护责任机制,鼓励省级行政区域内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责任机制,引导长江经济带地方政府落实好流域保护和治理任务,对相关工作开展成效显著的省市给予奖励,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四)加大专项对长江经济带的支持力度。在支持开展森林资源培育、天然林停伐管护、湿地保护、生态移民搬迁、节能环保等方面,中央财政将结合生态保护任务,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等向长江经济带予以重点倾斜。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中央财政将加大对长江经济带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土流失及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等工程的支持力度。

三、地方财政抓好工作落实

(一)统筹加大生态保护补偿投入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完善省对下均衡性、重点生态功能区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不断加大对长江沿岸、径流区及重点水源区域的支持。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生态环保等领域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引导各责任部门协调政策目标、明确任务职责、统筹管理办法、规范绩效考核,形成合力明显增加对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投入。探索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方面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机制。对相关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的结转资金,地方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资金统筹办法,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因地制宜突出资金安排重点。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功能定位,集中财力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重点任务。水源径流地区要以山水林田湖草为有机整体,重点实施森林和湿地保护修复、脆弱湖泊综合治理和水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水质修复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排放消耗地区要以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城镇污水垃圾处置为重点,构建源头控污、系统截污、全面治污相结合的水环境治理体系。工业化城镇化集中地区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优化水资源配置,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满足生态系统完整健康的用水需求。对岸线周边、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落后产能排放整改或搬迁关停要给予一定政策性资金支持。

(三)健全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建立有针对性的生态质量考核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综合反映各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效。考核结果与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及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明显挂钩,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增加补助额度;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

(四)建立流域上下游间生态补偿机制。按照中央引导、自主协商的原则,鼓励相关省(市)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主体功能区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开展省(市)际间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推动上中下游协同发展、东中西部互动合作。中央对省级行政区域内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省份,以及流域内邻近省(市)间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省份,给予引导性奖励。同时,对参照中央做法建立省以下生态环保责任共担机制较好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奖励。

(五)完善财力与生态保护责任相适应的省以下财政体制。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税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机制,科学界定税目,合理制定税率,夯实地方税源基础,形成生态环保的稳定投入机制。推进生态环保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省以下流域治理和环保的支出责任分担机制,对跨市县的流域要在市县间合理界定权责关系,充分调动市县积极性。

(六)充分引导发挥市场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建设。研究实行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探索排污权抵押等融资模式,稳定生态环保PPP项目收入来源及预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参与中长期投资建设。探索推广节能量、流域水环境、湿地、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和水权交易等生态补偿试点经验,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域。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措施办法。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本地区工作重点,切实抓好落实。要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形成人人关心长江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截止到当前日期,农安县秋硕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出现经营风险,无任何经营异常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股权出质信息、动产抵押信息、欠税公告信息、司法拍卖信息、清算信息、知识产权出质信息及严重违法信息公布,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无经营风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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