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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县站10月12日讯 今年9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新法涵盖内容更详细、全面,其中第25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保审批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最前端,事关企业生存发展、民众环境权益和生态环境保护,政府关心、企业关注、社会关切。为提升审批效能,长沙县环境保护局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在线审批。今年5月,与县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开发软件并试运行。通过在线平台办理环保审批,使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互联网上享受在线申报、网上办理、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等服务,为全县建设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提供了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使社会各界可以坐享信息公开的便利。

  网上办理 市民减少往返辛苦

  “感谢你们耐心的指导和服务,我这个排污许可证这么快就办理好了。”9月7日,市民罗先生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送来了“排忧解难,贴心服务”的锦旗和感谢信。

  日前,县环保局窗口接待了罗先生,他是第一次来环保窗口办理排污许可证业务,对办理流程完全不熟悉。为了让他少跑冤枉路,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为他讲解办证前需要先办理环评手续,以及所需准备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并告知可以在在线审批系统中进行预受理。之后罗先生准备资料过程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都在窗口工作人员的热忱服务下迎刃而解,减少了多次往返的辛苦。为此,在拿到排污许可证的当天,罗先生带着锦旗和感谢信来到窗口,对工作人员热情周到的服务和分管领导的支持表示感谢。

  全程实现网上办理 让“找熟人好办事”无处生存

  审批是环保部门管控环境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当前环保部门政务服务的主要任务。县环保局根据新《环评法》和中央领导相关讲话精神,总结传统审批存在的问题,确立了开放式环保审批的思维模式,实施在线审批新尝试。

  今年5月3日,县环保局进行行政审批改革,决定将审批与受理分开。“传统的审批服务方式为窗口直接受理,存在审批时限难把握、人情审批难以杜绝、信息公开难以满足和审批过程中资料难以保全等问题。”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喜平向记者介绍,建立开放性环保政务平台是一种全新的尝试,首先是完全杜绝了“找熟人好办事”的情况,对所有建设项目都一视同仁,只是首先要求行政相对人要完全熟知该事项办理手续流程和事项,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办理流程、事项等详细内容可在长沙县环境保护局网站查阅)

  此外实施网上办理,申请人只要注册,就能时刻查询自己办理的进展情况也能查阅他人办理情况,同时实现真正意义的在家即可高效办理。

  改革前环保窗口主要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分级审核、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负责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贯彻落实,承担排污许可证的核(换)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立项预审工作。

  今年7月25日,长沙县在线办理系统试运行,县环保局将行政许可6种、行政备案1种业务都从窗口进窗受理,全部网上审批,全过程完全公开透明,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办理。此外,该系统已与省市对接,纪检监察部门可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系统里的事项进行监察,如项目超过承诺时限将对该项目发黄牌,超过法定时限发红牌,并要求对项目超期情况进行说明。

  “互联网+环保审批” 大大提高办事效率

  在线审批系统的建立,不仅仅是对服务对象办事方式的转变,同样也改变了以往送审签字的常规呈批方式,真正实现了无纸化办公模式。

  据介绍,由于所有资料都以电子档方式上传,在审批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只要打开上传的电子资料,即可了解项目的各种情况,然后以电子签名方式完成审批各个流程。此外,在线审批系统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电子监察,对于每一个审批环节,都明确了具体时限,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进入下一环节,系统会自动发出环节预警,当整个流程走完,超出了审批承诺的总时限要求,系统会记录并上传纪检监察系统。

  县环保局借助长沙县在线办理和电子监察系统,实行在线审批启用后,将横向联系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环保局、县电子政务办,审批时限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压缩了66.7%,同时纵向贯通各级镇、街,推进网上受理,办理“一条龙”服务,实现全县首家真正意义上的在线审批单位。

  从7月26日在线审批系统试运行以来,至9月5日为止,环保窗口共受理112件,办结53件,其中行政审批事项受理103件,办结44件,行政备案事项受理9件,办结9件,均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无超时和拖时现象发生。资料受理上传,审核、审定、决定每个环节都可在系统内查看资料,并在系统进行操作,全程实现网上办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县环保局在窗口提供了便民电脑,以便办事群众在网上预受理和实时查询项目的办理进程。

  面对近期的运行情况,杨喜平介绍说,建立开放式互联网政务平台的新尝试,他们开展了多个方面的工作。首先通过扎实做好在线审批各项保障措施:科学设计审批流程,在原有基础上改变了以往受理企业申请后再要求其办理环评,而是将环评文件作为受理的条件,由企业自身在申报环节提供,从而提升了企业主体责任的意识;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可供下载的相关文档等),详细制定办理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让服务对象一目了然,需要准备相应资料;设计调试好审批流程软件,建立长沙县在线办理系统,实现在线审批和无纸化办公。设置审批人权限、提醒服务和超时警示等,杜绝越权办理和超时办理。此外,加大服务对象的环保主体责任(包括提供公参、环评文件等资料的义务),让服务对象、第三方中介机构、群众知晓、理解和支持;同时也加强对环评机构监管,建立考核体系和监管制度。再次,是建立在线审批载体:建立环保局政务服务官方网站;创建环保局官方公众微信号;开发环保局APP软件并最终实现移动终端在线审批。

  “通过完善的流程设计和载体建立,县环保审批政务服务平台得到优化,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杨喜平欣喜地说,凡由县环保局受理的审批类事项,申报、审批、审核、核准、登记等事项,均纳入网上审批系统的运行范围。从申报到办结的全过程,申报单位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了解本单位申报事项的办理状况;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可以随时监管或者获知需要的信息,加大了监督执法力度;县环保局审批事项的办理全过程完全置于申报单位的监督之下,接受公众监督。最终实现审批时限缩短了,人情审批逐步减少了,群众办事方便了,部门资源共享了,行政效能提升了。

  1、企业和办事人员怎么通过网上进行业务预受理和办件状态的查询等相关事项?

  答:企业和办事群众可以通过长沙县门户网站的“网上办事”栏目进行业务预受理和办件状态查询,但前提是办事人员需在长沙县门户网站注册一个自己的账户。同时“网上办事”栏目也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咨询等服务,如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在线咨询,窗口工作人员会及时反馈意见,企业和办事人员再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大大减少了因为材料不全来回奔波带来的麻烦。受理事项进入审批流程后,企业和办事人员可根据办件编号随时查看办件状态,非常方便。

  2、企业如何越快越好的办理环评业务?

  答:企业要越快越好的办理好环评业务,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准备:1、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和行业特点,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对照《环保法》《环评法》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确认项目是否需要环评及环评类别;2、尽量找口碑好、质量好、服务好,后续服务跟得上的环评机构(在县环保局网站有相关链接,目前可供市民挑选的有近80家单位)。登记表建设单位只需按照环保部门所要求的资料清单准备好相关材料送至窗口进窗备案;3、主动配合好环评单位的工作,及时提供环评单位或环保主管部门需要的资料,同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4、按照要求的资料清单连同环境影响报告表(书)(送审稿)3本一起送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3、企业可以委托县环保局推荐环评单位吗?应该上哪里去找环评单位?

  答:按照法律,环保部门不能推荐环评机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环评机构。目前,在县环保局网站有相关链接,上面公示了近80家环评机构,可供市民挑选。


原标题:国务院:选址、环评、土地预审,都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国务院日前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文件明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下面给大家具体分析新老规定的差异。

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以看出,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

国务院日前新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在这个由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还是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并且新条例对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同时,新《环评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也就是说,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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