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项目融资,如何辨别真假资方中,资方是香港企业,我方因未完善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而被香港公司追究违约赔偿责任,请问香港对

原标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发行美元债券详细操作流程

大型企业集团境外发债境内使用案例简介

近年来,伴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以及自贸试验区的建立,政策红利纷至沓来,天津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升,眼界打开了,越来越多的本市企业选择“走出去”融资,纷纷在国际资本市场亮相。

XX银行充分利用政策红利,深入挖掘客户需求,深耕跨境金融领域,积极引导客户开拓境外融资渠道,针对发债过程中涉及的评级、文件准备、路演、定价发行、资金回流、资金使用等问题,为发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并“量身定制”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尝试并探索出境内企业境外发债的各种模式,并保证资金回流和使用的合规性,充分实现“可融、可回、可用”,为境内同类企业发行海外债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离岸债券市场通常指在债券计价货币国家以外的市场发行的债券。目前中资企业一般发行离岸美元和离岸人民币债券,欧元债券也是较为成熟的高评级中资企业逐步尝试的品种。XX银行协助本市几家大型国有企业通过多种结构和业务模式在境外进行债券融资,并根据企业性质和特点,协助企业成功打通多种资金回流渠道,保证境外资金安全回流境内使用。其中,B公司以母公司提供维好协议(指母公司会在必要时通过多种方式尽力维持子公司,即发行人的良好状态,保持发行人运营良好以便如期偿付债券本息,但并非担保)+股权回购+流动性支持承诺的结构发行的8亿美元的海外债,其发行模式及资金回流模式开创了当期天津市场海外融资的先河。

B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由境内母公司提供维好协议、股权回购以及流动性支持承诺,由境外SPV公司作为主体进行发债,发债募集资金以股权投资、股东借款或通过融资租赁公司方式回流。B公司在获得穆迪、标普和惠誉三大国际评级机构A3/A-/A-评级的基础上,以境外SPV公司为发行主体,采用维好协议形式,成功发行了8亿美元的境外债券。其资金回流方式为:一是以公司旗下融资租赁企业为回流渠道,通过自贸区的相应政策,将境外发债筹集的资金回流到租赁业,盘活集团的环保产业、基础设施等存量资产;二是利用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的形式,完成资格认证后,设立新兴产业基金母基金和轨道基金专项子基金,承接境外发债募集资金用于滨海新区轨道交通建设;三是利用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等创新业务,资金境外结汇并回流境内使用。

公司海外发债采用了非担保增信的发行结构,公司主体评级获得穆迪、标普、惠誉三大国际评级公司全部A-的高评级结果,是我市国有企业依托自身独立国际主体信用在境外发行的第一笔美元债,是天津企业首次采用多期限结构、单笔规模最大的境外发债,也是天津首单维好结构的海外债。B公司的高评级结果和成功发行,既体现了国际评级公司和国际投资人对天津市大型国有企业自身实力的充分肯定,也体现了对天津市经济发展的高度认可。此次发行不仅为天津企业,同时也为境内同类企业境外发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借鉴,为企业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财政压力开辟了创新融资渠道。

2、资金回流模式创新。B公司资金回流除了利用已有的融资租赁方式外,还充分利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首批试点城市政策,以RQFLP(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方式实现境外发债资金境内使用,解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问题,打通了其通过下属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股权、债权形式回流并使用境外资金的渠道,在天津尚属首例。

1、利用自贸试验区发展机遇,初步打通国际资本市场通道,成功实现跨境募集资金使用,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为有相同需求的大型企业利用国际资本市场提供了借鉴。需要提出的是,对于发行外币债券的发行人必然面临着收入与融资货币汇率波动的问题,特别是当前人民币汇率呈现贬值趋势,发行外币(主要为美元或欧元)应当做好相应的套期保值交易,避免汇率波动造成利息、本金的汇兑损失。

2、得益于天津五大战略叠加的发展机遇,得益于天津金融改革政策,在发债过程中,推介企业的同时,也更好地宣传了天津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丰硕成果,使国际投资者深切感受到了天津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也使公司债券获得了投资人的踊跃认购。

3、具备较强的可复制性,不仅适用于国有大型功能类企业,同时也可应用于其它行业及类型的企业,可以成为境内有低成本资金需求或海外资金需求,如海外并购、海外项目建设等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的有效模式。

依托强大的平台资源和渠道优势,未来,XX银行将继续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进一步发挥自身在跨境金融领域的领先优势,及时抓住市场机遇、充分利用政策红利,积极服务天津企业走出国门,融入国际资本市场,与地方经济同发展、共成长。

来源:天津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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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债券专题

二、境外债券发行的交易架构

三、境外债券发行的境内监管

四、境外债券发行的资金调回方式

▌ 第一章 境外债券发行简介

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9月14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号),将境外债券定义为:“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目前发行的境外债券一般多为美元债券、欧元债券和人民币债券,具体发行的债券类型由发行企业根据需求来决定。

目前境内没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境内企业赴境外发债的条件,但根据通行做法,在境外发债的企业都属于境内运营非常好的企业。若满足以下条件,则发债成功几率比较大:

a. 信用评级:国内信用评级AA以上;

b. 央企国企:央企、省级国资委或重大城市国资委直属企业;

c. 资产规模:最好在100亿以上;

d. 行业限制:最好不为“两高一剩”行业(高污染、高能耗的资源性的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

从成本来看,境内企业一般需要获得境外评级机构投资级以上评级才会去境外发行债券。但有例外。

3.债券发行及评级示意性时间表

视乎各项工作的具体进度,一般私发行所需时间约为6-7个星期。

委托牵头行及账簿管理人

委任受托人、过户处及支付代理行

发售通函草稿提交上市交易所

获交易所原则上同意上市

准备路演演示材料及投资者问答

路演 (伦敦,新加坡,香港)

宣布、收集认购、定价及签署认购协议

输入定价及发行数据,文件最后定稿

签署其他文件及结算债券上市

通知评级机构及准备有关材料

商讨及订出债券初步评级

4.债券发行相关流程及文件概览

为债券发行的销售及披露文件,内容包括对拟发行债券的描述,如资金用途,债券结构,债券条款等

同时亦会详细介绍发行人和担保人的业务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为承销商和发行人就拟定的债券项目在承销方面的协议,如承销商的承诺,发行人与担保人的承诺。

本协议会按照发行人与承销商就债券发行量与及利率所达成的共识在簿记建档时签署

为描述发行人与信托人的关系的法律文件(也可采用财务代理人的结构)

为支付行对拟发行债券的登记,付息及其他的分类指令

由境内和境外的发行人和承销商律所团队分别出具,主要关于一些协议和文件的合法和法律性的意见

由审计师出具,确认招债书内所披露的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包括路演演示材料和投资者问答清单,向投资人完整的呈现公司的投资亮点

5.主要中介机构及其职能

a. 配合开展尽职调查

c. 审阅发售通函并提供修改意见

d. 就拟议发行债券的契约/条款和其他相关交易文件进行谈判和讨论

f. 从监管部门获得相关审批

全球协调人、账簿管理人及牵头经办行

a. 协调整个执行程序及其他中介机构,并明确各中介机构的职责

b. 准备详细的执行时间表,并以此跟进各中介机构的工作进度

c. 联络评级机构,准备评级演示材料

d. 及时让发行人了解项目的进度及存在问题,并定期为发行人提供相关市场信息

e. 就拟议发行债券的契约/条款及条件和其他相关交易文件进行谈判和讨论

f. 尽职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方面)

g. 审阅和评估相关发行文件内容,就拟议发行债券的契约/条款及条件和其他相关交易文件进行谈判和讨论

h. 准备路演推介材料、协调路演行程安排

i. 簿记建档、定价、配售债券、售后市场支持

(美元债券业务咨询合作请加债研君个人微信bonds-research)

b. 让发行人了解债券契约条款及承销协议,并协助发行人与承销商律师讨论及修改其文件内容

c. 在债券上市过程中担任上市代理

d. 审阅法律文件,包括从纽约法的角度审阅条款和条件

账簿管理人国际法律顾问

a. 协助承销商与公司律师讨论债券契约条款及承销协议的内容

b. 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c. 审阅募集说明书,并提供相关修改意见

d. 订立发行人及信托人的持续责任(信托人代表所有的债券持有人)

a. 协助发行人准备报发改委申请文件

b. 协助发行人准备内部程序性文件

c. 协助发行人准备报外管局文件(视项目结构是否需要)

d. 从中国法律角度就拟议债券发售向发行方/牵头经办行提供法律建议

e. 审阅法律文件,包括条款和条件

f. 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g. 在与发行文件相关的同意征求、监管审批和其他授权方面应公司或承销商要求提供建议

b. 审定募集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

c. 向账簿管理人提供关于发售通函中财务披露(包括重编历史报表)以及发行方最近一次发布审计报表以来的财务或运营情况变动的安慰函

d. 出具安慰函及审计意见书

a. 主要责任是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b. 信托契约列出拟议债券发售所包含的一揽子契约和负责管理债券的银行的责任,包括安排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a. 与证交所联络并负责确保债券的有效上市

a. 打印初步和最终发售通函

债券发行所需的核心文件

为债券发行的销售及披露文件,内容包括对拟发行债券的描述,如资金用途,债券结构,债券条款等。

同时亦会详细介绍发行人和担保人的业务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为承销商和发行人就拟定的债券项目在承销方面的协议,如承销商的承诺,发行人与担保人的承诺。

本协议会按照发行人与承销商就债券发行量与及利率所达成的共识在簿记建档时签署

受托人是在债券存续期间代表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专业信托公司。信托契约是发行人与受托人之间签署的文件

发行人与付款代理人之间签署的协议,该协议指定聘用付款代理人并授权付款代理人对持有债券的投资者安排付款。为支付行对拟发行债券的登记,付息及其他的分类指令

所有法律顾问都需出具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确认发行人的申述及保证有效,并包含一项声明,证明招债书中的全部信息在某一特定日期真实并有效

由审计师出具,确认招债书内所披露的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发行人与评级机构之间就评级事项签署的协议

我们将协助发行人为交易路演过程中将会见的债券投资者准备一份详尽的路演演示材料。

该演示材料与上市及财务表现发布路演材料类似。

演示材料将包括以下内容:交易概览,公司概览,行业概览,投资亮点以及财务表现

▌ 第二章 境外债券发行的交易构架

境外债券发行交易构架(一)

方案一:由境内集团提供维好协议和股权回购承诺

发行主体:境外SPV(一般会在SPV下再设一个SPV,作为发债主体,下同)

维好协议和股权回购承诺提供方:境内集团

1.维好协议最初仅由一些大型央企,如中国石和中国中化等公司在发债时采用,不过该等保良协议在最近的债券发行中被更为广泛地运用。由于出具维好协议不需要监管机构的审批(除发改委部门备案),因此有效减少来自监管机构的审批障碍。

2.同时为解决境外投资者对发行人境内财产无追诉权的问题,愈来愈的债券交易配置了由境内集团公司出具的股权回购承诺。根据股权回购承诺,如果发生违约事项,境内集团必须回购其 “目标子公司”(取決於是否有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中国境內子公司)的股权,回购价格必须足以支付债券项下的任何应付但未付的债务。若执行该回购交易,亦仅需要取得中国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并向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根据股权回购承诺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进行登记备案。(美元债券业务咨询合作请加债研君个人微信bonds-research)

3.采用此种架构,不受《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约束,资金可以在合理设计下自由回流。

维好协议和股权回购承诺都不能等同于担保, 同时该协议在中国的可执行性未经考验,以本结构发行的票面利率将会较高; 同时建议进行国际评级工作以吸纳更广泛投资者群体。

发行案例:四川发展和东方资产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的境外全资子公司怡锦投资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工银亚洲和交银国际

1.四川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在香港发行10亿元人民币三年期点心债券。

3.本项目增信措施中,工商银行四川分行首次为其提供10.5亿元跨境备用授信(standby loan),由四川发展香港的全资子公司怡升投资(Yieldsun Investment Limited)为此次债券担保人,为离岸市场上第一支由银行提供备用授信的点心债。

4.本次债券发行获得了海外投资较为热情的认购反响,此次债券获得了45亿元认购,录得4.5倍超额认购。

东方资产管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境外SPV公司

1.2013年9月,东方资产完成了首次境外债券发行,为中国国有资产公司首次发行具评级的美元债券,极具里程碑意义;

2.本次交易的市场反应良好,并获得众多投资者的反向问询;

3.在宣布初步价格指引后的1.5个小时内已录得超额认购;

4.获得自7月以来最大的订单规模

境外债券发行交易构架(二)

方案二:由境内公司提供担保到港发行---外管局

方案优势:由境内母公司担保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无须审批,但境内母公司需在债券发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外管局履行备案手续。同时,亦能加深国际投资者对集团公司的认识,多元化公司的融资渠道。

考虑要点:由境内母公司提供担保,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的内保外贷,募集的资金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发行案例:长江三峡和国家电网

方案二:对外担保参考案例----长江三峡

债券评级(穆迪/惠誉):A3/A+

三峡财务有限公司Ⅰ/Ⅱ

美元10年期/欧元7年期

1.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于2015年6月同时在美国成功发行7亿美元10年期和在欧洲成功发行7亿欧元7年期债券。

2.中国三峡集团成为首次以全球同步发行双币种债券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第一家中国企业。

3.本次债券发行是中国三峡集团在国际资本市场的首次亮相,来自欧美亚等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投资者认购意愿强烈,获得7倍以上超额认购,创造了近期中国发行人在国际债券市场发行认购倍数新纪录。

方案二:对外担保参考案例----国家电网公司

2013年5月,国家电网已通过其海外子公司国家电网海外投资有限公司(State Grid Overseas Investment (2013) Ltd.)发售债券,并为这些债券提供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担保。

(T: 美国国债收益率)

境外债券发行交易构架(三)

方案三:境内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担保到港发行

担保人:国有四大银行,一般多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

1.由境内或境外银行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无需经过任何政府机构审批。同时通过银行所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作为增信工具,其债券评级有很大机会视同于由其银行发行的债券评级,贵司无需进行向评级机构披露其业务或营运的相关信息。

2.银行开立人民币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函不占用公司的外债额度和银行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则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需向外管局逐笔申请批准。

与内地母公司提供直接担保类似,在内地银行提供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情况下,发债募集资金回流内地也存在一定法律上的限制。同时,考虑到提供增信的银行将会收取保函费,并不一定能补偿增信后所节约的利息成本,可能会略为提高综合融资成本。另外,利用备用信用证亦会占用在银行行的授信额度。

发行案例:山东海运、中信证券

方案三: 备用信用证参考案例–山东海运

1.山东海运今次发债透过旗下BVI特殊目的公司担任发债体,除有农行山东分行开具信用证作担保外,山东海运也将提供保持良好契约以进一步增强债券的信用质量。

2.该信用证是农行首笔5年期美元债信用证。

3.发债工作仅用时2个月即成功发行,体现出资本市场对于公司信用亮点、经营成果及发展前景的认可。(美元债券业务咨询合作请加债研君个人微信bonds-research)

境外债券发行交易构架(四)

方案四:境外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担保到港发行

担保人:境外银行,多为国有四大银行在国外的分行

1.由境外银行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无需经过任何政府机构审批。

2.通过银行所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作为增信工具,其债券评级有很大机会视同于由其银行发行的债券评级,贵司无需进行向评级机构披露其业务或营运的相关信息。

3.银行开立人民币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函不占用公司的外债额度和银行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则境外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属于跨境担保的范畴,不需要外汇管理局审批。

1.由境外银行提供担保,不属于内保外贷,募集的资金不受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募集的资金可以自由的流回境内。

2.同时, 考虑到提供增信的银行将会收取保函费, 并不一定能补偿增信后所节约的利息成本,可能会略为提高综合融资成本。另外,利用备用信用证亦会占用在银行行的授信额度

行案例:汇源果汁、中国民生投资

方案四: 备用信用证参考案例–汇源果汁

债券评级(穆迪):A1

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

1.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在欧洲成功发行2亿欧元三年期信用增级债券。

2.这是中国农业银行首次提供以欧元计价的备用信用证帮助企业完成债券发行,也是中国农业银行首次向中国非国有企业提供备用信用证

3.本次债券发行所得款项除了用作再融资及一般公司用途,也计划用于合适的海外市场投资项目。

4.本次债券发行得到了众多欧洲和亚洲投资者的支持,最终锁定了3.65亿欧元的订单规模,超额认购近2倍,市场反应热烈。

境外债券发行交易构架(五)

方案五:由境内公司直接到港发行

1.境内企业境外直接发行债券的税率成本需要由发行人自己承担,大大提高企业发行成本:预提所得税和营业税。

2.虽然根据发改委[号文的规定,募集资金可以回流,但国家发改委的态度根据经济情况会调整,另外国家外汇管理局目前没有出台相关文件,各地外管局对于资金回流态度不一。另外,发改委有可能会控制企业境外发债的总额度。

发行案例:中国大唐集团于2013年4月香港发行25亿3年期人民币债券即采用该等模式,发行利率为3.6%。

方案五:境内公司直接发行参考案例 -中广核

首次发行利率为:3.75%

增发债券收益率为:3.58%

2013年1月增发15亿人民币

增发债券发行价格为:100.455

▌ 第三章 境外债券发行的境内监管

1.发改委发行外债备案([号文)

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国际商业贷款类的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境外借钱境外用,以及CD不适用。

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企业在申请时需向国家发改委提交发行外债的申请报告和发行方案。

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行企业对其“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的具体说明。

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及资金回流情况等。

根据我们的了解,该项备案登记手续为程序性的备案事项,国家发改委仅对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发行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批,不做实质性审查。(但近期出现新变化)企业只要能提交了能真实说明本次发行外债的申请报告和发行方案即可获得备案通过。

备案及事后报告程序时间要求:

国家发改委在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外债总规模限额内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

同时,发行企业需要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该《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需发行企业填写发行主体的基本情况、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企业发行外债基本情况以及资金回流及使用情况等信息。

根据我们的了解,目前除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外,其他地方企业都需要先向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申请备案后,再由所在地省级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内部对于年度境内企业海外发债有个总额度目标。建议要发债的企业尽快申请。

2.内保外贷的外汇备案

2014年5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规定在内保外贷的情形下,若担保人为集团母公司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若采用银行备用信用证提供担保的,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规范国企境外发债的审批事项。

中央国企是否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决于国资监管部门权限下放范围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发债主体或其集团母公司是否有足够的权限进行审批。

境内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还需人民银行审批。

地方国企境外发债的审批取决于各地规定,部分省份规定境外发债需要当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也有部分省份规定境外发债仅需要向当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即可。

▌ 第四章 境外债券发行的资金调回境内方式

我们理解,境外资金调回境内一般包括: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贷款、发改委2044号文、特殊区域、合格境外投资者、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跨境资金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保内贷、贸易等方式,下文就前述八种方式进行分析:[号文下的资金回流

境外SPV可以将境外发债所得资金用于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在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时,根据《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号)第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由地方商务部门审批。其他由商务部审批。

发行人可以将境外发债所得资金用于并购境内企业(包括股权转让、增资或资产收购方式),但要受限于外商行业准入限制。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以下简称“十号文”)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该款规定也被理解为“关联并购”。根据该规定,如果发行人并购境内关联公司(内资),应报请商务部审批,我们理解,该等审批难度较大。如果发行人并购的境内关联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或无关联的公司,则可以将审批权限控制在地方商务部门,是否上报商务部审批依据并购额度确定。

如果采用增资(或新设)的方式调回资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进行股权投资。(美元债券业务咨询合作请加债研君个人微信bonds-research)

但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用途会受到严格限制。但是,在增资情况下,目标企业可以将增资资金用于经营范围内事项,而将目标企业原有企业用于其他资本运作事项,从而扩大境外资金通过增资方式的使用范围。

当然,为避免十号文项下的关联并购而导致需报请商务部审批及巧妙利用境外资金,贵司可以采用其他变通方式。如贵司需要,我们将根据贵司具体情况进一步设计详细方案。

在发行人成为境内公司的股东或新设公司时,发行人可以在境内公司的投注差范围(即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内向境内公司提供股东借款。

以下为投注差的相关规定:

十号文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一)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二)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三)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四)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号文下的资金回流

[文允许资金调回使用,支持资金回流优先用于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但是,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尚未对[文项下的资金回流作出相关规定,根据[文的资金回流结汇如何操作尚待实践检验。

目前已有深圳一家公司正在进行当中。其中国家发改委的备案内容为“经审核,同意XX境外发行不超过X亿美元外币债券,募集资金回流境内结汇使用支持境内重点项目建设,予以备案登记。……发行人凭备案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债外汇、回流结汇等相关手续”。

不过,外债发行的以下情况资金使用不需要向国家发改委备案:①境外下属公司向境内银行贷款;②境外下属子公司向境外银行贷款,但资金不流回境。

5.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政策下的资金回流(特殊区域)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进行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15〕57号)的规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自2015年3月10日起实施。在试点区内企业,可以选择外债“比例自律管理模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局办理外债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试点企业借入的外债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各项支出。

近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北京外汇管理部对试点政策进行了升级,并授权中关村中心支局组织实施。与原试点政策相比,升级后的政策进一步为企业融资和资金使用提供了便利,有利于企业境内外、本外币、长短期及集团内部资金调度,给予企业更大的灵活度,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决策权,还让更多小企业也能享受到政策红利,示范区内外债项下可兑换程度又有了明显提升:

(1)允许试点企业外币外债资金结汇后用于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

升级版政策从均衡管理和便利企业资金运用角度考虑,不再对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进行限制,将有利于企业置换高成本境内贷款,更好地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允许非投资性公司借用外债资金用于股权投资。

升级版政策允许非投资性公司借用外债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此举突破了以往对于公司性质的限制,拓宽了企业外债资金的使用范围。

(3)赋予“轻资产、高负债”企业50万美元的最低外债额度。

升级版政策明确区内部分净资产规模较小、融资需求较大、盈利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外汇局审核后,可给予不超过50万美元的外债额度。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70%是小微企业,是中关村科技创新的活力源泉。升级版政策充分考虑了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小、资产轻、研发成本高等特点,更好地满足了这类企业的境外融资需求。

(4)允许试点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以合法方式借给子公司使用。

集团母公司较子公司而言,融资能力强,融资资金成本低。但集团母公司往往承担管理职责,资金需求有限,而子公司负责经营,需要资金支持,这就出现了融资主体与使用主体不一致的矛盾。升级版政策允许企业通过合法方式将外债资金借给其子公司使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主体矛盾问题,政策惠及面更广。

(5)对开立外债专用账户操作进行了规范。

升级版政策对开立外债专用账户进行了规范,为企业和银行的实际操作提供了指导。在法律实践中,以上政策落地性比较好,特别是对于解决VIE结构中外汇结汇难点问题,以及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非投资类)利用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的问题有突破性的解决方案。

6.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主体资格: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经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审批机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其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其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合格境外投资者需要缴纳一定的通道费,金额为1-2%的成本。

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可在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根据《支持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1、在诸多方面放宽了对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的外汇监管,主要措施包括:

(1)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业务由审批制调整为登记管理;(2)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外放款额度限制;(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购买租赁物的资金需符合一定条件);(4)放宽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的付汇手续。

2.进一步拓宽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办理渠道,将某些登记事项下放至银行办理。

3.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可在资本金账户银行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本,并可以按真实交易原则进行各类对外支付。(美元债券业务咨询合作请加债研君个人微信bonds-research)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6月14日颁发的《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的规定,跨境资金池实施的重要法律如下:

第八条规定:“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各中方股东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在并购和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后,上述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的资金可依法使用,账户的境内使用信息无需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11月1日颁发的《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规定:“跨国企业集团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

第七条规定:“主办企业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账户内资金按单位存款利率执行,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境内外成员企业与此账户发生资金往来必须通过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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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资金出境的5种常见错误及解决方案!(值得深思)

一、资金出境监管政策及态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2月,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披露的信息,2016年第四季度,QDII基金共发行112支。

根据《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QDII产品投向及限制如下:

借助资管通道输送资金除了需要借助通道本身,另一个需重点关注的问题是资金出境后在二级市场如何套取现金,是股票质押融资还是搭配其他操作?不过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因在通道的基础上需做衍伸套现交易,因此从成本角度分析会显得很不经济。

)披露的信息,目前在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情况如下:

(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1.QDLP——上海先行先试

QDLP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本身作为人民币基金海外运作模式中的一种,由上海于2012年4月先行先试,目前青岛、重庆为第二批试点城市。QDLP即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目前多数QDLP基金为对冲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QDLP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下图为上海QDLP运作模式示意图:

根据上图,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再由该“联络基金”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结汇后交给海外注册的对冲基金,最后由海外对冲基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

QDLP规模非常有限,且参与者是外管局,跨境币种是外币,作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见。另外,从常规的操作角度来说,QDLP的局限性方面,除了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外QDLP还面临双重征税(在资金结汇返还境内期间,除了按境外国家税法征收利得税与资产转移税外,LP还得依照国内税收规定缴纳所得税)以及结汇效率问题(QDLP操作上存在着一个人民币和美元结汇的问题,外管局等部门相对复杂的结汇审批流程,可能会令投资者等待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份额赎回手续并取回资金)。QDLP试点对冲基金公司通过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以规避双重征税的方式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

2.QDIE——深圳施行,目前暂停

QDIE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即深圳版本的QDLP,是指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深圳QDIE试点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被通道业务大量利用。

目前获得QDIE批文的机构有41家(招商财富、前海中诚、长城证券、南方东英深圳公司、景顺长城资管、国投瑞银资管、民生加银资管、平安大华基金公司等),总额度由第一批的10亿美元扩容至25亿美元。QDIE的投资架构图如下:

上图摘自《贸金百家01期:详解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企业资金出境方案》

3.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类QDII)

由具有资质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直接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无需履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目前大概有7家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分别位于上海、山东、广西各1家,云南4家。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系以人民币实现资金出境的方式,总额未设置上限,单笔额度不超过50亿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外汇管控,可在境外换汇转为投资。下图系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

上图摘自《贸金百家01期:详解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企业资金出境方案》

目前有银行借道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以投贷结合的方式在国际投资、并购中进行投资。浙商银行H股IPO过程中,亦引进了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合计42亿,作为基石投资者。

离岸基金系指注册在所在国之外的基金,通常设立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等离岸司法管辖区,该等地区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当地政府豁免该基金来自于非当地收入的税收,有的可向全球公开发行。

本节以开曼基金为主,对离岸基金做简单介绍。

因SPC较为灵活,目前在开曼设立的此等基金较为普遍。在进行资金出境申报时,可申报为拟在开曼设立公司,用于股权收购或者实业投资(注意目前ODI投资投向限制)。开曼公司在整个架构中主要作为资金支付的通道,通过开曼公司与目标公司进行交割,根据约定,境外取得的股权由开曼公司持有或由境内主体持有。但是,通过设立离岸基金的方式因涉及到资金出境问题,在目前的外汇监管态势下,仍旧存在难度。

早在2014年中国政府即决定加入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并决定于2018年9月举行首次对外交换信息。对于存在海外资产配置及在设立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等而言(具体见上文8类主体),其海外资产将处于“裸泳时代”。

(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

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实力较小的贸易企业通过贸易形式完成对外支付,一是可能采用境外高卖形式对外支付,二是可能采用纯票据形式流转(虚假贸易)。

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但此等方式系虚假贸易,容易被纳入银行关注,并存在合规问题。

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

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例如通过引进高兴技术产品虚增价格(普通商品虚增价格较容易被海关识别),将利润留存于境外。再如,国内贸易公司在出口时,以平价将商品销售给香港贸易公司,香港贸易公司再以市场价将商品销售至欧美,实现利润留存于香港的目的。

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如下图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案例所示:

①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20%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

②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20%的定金;

③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

④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

⑤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

⑥⑦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

⑧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

⑨将销售货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提现账户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

⑩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

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垫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轻资产运作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

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在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根据汇发〔2017〕3号文的规定,“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外汇局对存在货物出口却没有相应货款收入现象的“有去无回”的外贸企业进行了重点监测、专项核查以及分类管理。另外,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因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

3.支付服务费、股利等

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的规定,通过服务费等方式实现服务贸易项下的资金出境,需要向银行提供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等文件,并进行税务备案等操作。银行应根据展业三原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

虽然目前政策鼓励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FDI)这种资本项下境内直接投资及跨境资本金流入的行为,但是,流入后结汇成人民币转出时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的要求,“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

境内银行可与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无需基础交易。实体企业有基础债权或者交易就能够签署衍生品协议。境内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别的安排,间接参与银行的跨境衍生品交易而“风险参与”境外基础资产,获得相应的跨境资产管理收益,实际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

本文系对先行常见的资金出境方式作出的简单总结,请注意各种方式的合规性及可行性。目前资金出境整体难度加大,但是,仍旧鼓励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出境。

根据《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QDII产品投向及限制如下:

(十一)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1.QDLP——上海先行先试

QDLP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本身作为人民币基金海外运作模式中的一种,由上海于2012年4月先行先试,目前青岛、重庆为第二批试点城市。QDLP即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目前多数QDLP基金为对冲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QDLP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下图为上海QDLP运作模式示意图:

根据上图,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再由该“联络基金”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结汇后交给海外注册的对冲基金,最后由海外对冲基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

QDLP规模非常有限,且参与者是外管局,跨境币种是外币,作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见。另外,从常规的操作角度来说,QDLP的局限性方面,除了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外,QDLP还面临双重征税(在资金结汇返还境内期间,除了按境外国家税法征收利得税与资产转移税外,LP还得依照国内税收规定缴纳所得税)以及结汇效率问题(QDLP操作上存在着一个人民币和美元结汇的问题,外管局等部门相对复杂的结汇审批流程,可能会令投资者等待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份额赎回手续并取回资金)。QDLP试点对冲基金公司通过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以规避双重征税的方式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

2.QDIE——深圳施行,目前暂停

QDIE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即深圳版本的QDLP,是指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深圳QDIE试点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被通道业务大量利用。

目前获得QDIE批文的机构有41家(招商财富、前海中诚、长城证券、南方东英深圳公司、景顺长城资管、国投瑞银资管、民生加银资管、平安大华基金公司等),总额度由第一批的10亿美元扩容至25亿美元。QDIE的投资架构图如下:

3.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类QDII)

由具有资质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直接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无需履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目前大概有7家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分别位于上海、山东、广西各1家,云南4家。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系以人民币实现资金出境的方式,总额未设置上限,单笔额度不超过50亿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外汇管控,可在境外换汇转为投资。下图系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

目前有银行借道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以投贷结合的方式在国际投资、并购中进行投资。浙商银行H股IPO过程中,亦引进了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合计42亿,作为基石投资者。

离岸基金系指注册在所在国之外的基金,通常设立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等离岸司法管辖区,该等地区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当地政府豁免该基金来自于非当地收入的税收,有的可向全球公开发行。

本节以开曼基金为主,对离岸基金做简单介绍。

因SPC较为灵活,目前在开曼设立的此等基金较为普遍。在进行资金出境申报时,可申报为拟在开曼设立公司,用于股权收购或者实业投资(注意目前ODI投资投向限制)。开曼公司在整个架构中主要作为资金支付的通道,通过开曼公司与目标公司进行交割,根据约定,境外取得的股权由开曼公司持有或由境内主体持有。但是,通过设立离岸基金的方式因涉及到资金出境问题,在目前的外汇监管态势下,仍旧存在难度。

早在2014年中国政府即决定加入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并决定于2018年9月举行首次对外交换信息。对于存在海外资产配置及在设立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等而言(具体见上文8类主体),其海外资产将处于“裸泳时代”。

(十三)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

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实力较小的贸易企业通过贸易形式完成对外支付,一是可能采用境外高卖形式对外支付,二是可能采用纯票据形式流转(虚假贸易)。

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但此等方式系虚假贸易,容易被纳入银行关注,并存在合规问题。

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

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例如通过引进高兴技术产品虚增价格(普通商品虚增价格较容易被海关识别),将利润留存于境外。再如,国内贸易公司在出口时,以平价将商品销售给香港贸易公司,香港贸易公司再以市场价将商品销售至欧美,实现利润留存于香港的目的。

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如下图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案例所示:

①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20%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

②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20%的定金;

③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

④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

⑤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

⑥⑦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

⑧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

⑨将销售货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提现账户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

⑩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

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垫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轻资产运作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

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在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根据汇发〔2017〕3号文的规定,“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外汇局对存在货物出口却没有相应货款收入现象的“有去无回”的外贸企业进行了重点监测、专项核查以及分类管理。另外,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因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

3.支付服务费、股利等

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的规定,通过服务费等方式实现服务贸易项下的资金出境,需要向银行提供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等文件,并进行税务备案等操作。银行应根据展业三原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

虽然目前政策鼓励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FDI)这种资本项下境内直接投资及跨境资本金流入的行为,但是,流入后结汇成人民币转出时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的要求,“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

境内银行可与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无需基础交易。实体企业有基础债权或者交易就能够签署衍生品协议。境内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别的安排,间接参与银行的跨境衍生品交易而“风险参与”境外基础资产,获得相应的跨境资产管理收益,实际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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