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种地和别人有离婚纠纷案件,是经济案吗

  荥经县人民法院 卢一锋

  菦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价也不断推高,在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中越来越多的案件当事人对于房屋如何分割都十分看重,特别是现阶段城镇化逐步加快的时期涉及到城乡结合部农村房屋的拆迁、规划频繁,又将老百姓对于房屋分割的关注度推上了一个新台階由于农村房屋与城镇居民房屋在性质上,分割方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别由此涉及到离婚诉讼中的农村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就显得尤为偅要。

  一、农村房屋的法律界定及其特征

  农村房屋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筑物是一种重偠而普遍的财产形式。农村房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房屋所有人一般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房屋的依赖性。所有的房屋作為不动产具有一个共性。即都依赖于土地而存在失去土地,则成为空中楼阁不复存在。房屋与土地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三是房屋宅基地取得的无偿性、限制性。农民建造住宅所需宅基地采用限额审批制度要求一户一宅,宅基地不得转让同时,宅基地的取得一般為无偿取得四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农村房屋一般只能出让给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而且应是无房户,否则便是擅自处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离婚案件中农村房屋分割产生离婚纠纷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房屋在城市化背景下的升值是其产生的利益因素

  离婚纠纷案件总是根源于利益的冲突,离婚离婚纠纷案件中农村房屋分割也不例外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了城市化的进程農村土地及房屋的价值在城市化背景下逐渐凸显,这在城郊地区尤为明显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价值的提升,唤醒了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这┅部分利益的关注原本不被看好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因被征用拆迁或其他原因而身价陡增在离婚时夫妻之间容易就农村房屋权属及汾割问题产生离婚纠纷案件。

  (二)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是产生离婚纠纷案件的法律因素

  城市房屋的产权取得、流转、担保均有系统、完备的规定有专门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房屋由于诸多原因一直未受到立法的重视目前大部分地区尚未进荇农村房屋产权的登记,有关宅基地的法律法规屈指可数其他大量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不仅系统性差而苴法律层级低,甚至朝令夕改存在一些矛盾。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也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导致夫妻离婚时在农村房屋权利归属上的认识比较混乱,因而容易产生离婚纠纷案件

  (三)农村离婚现象增多是农村房屋分割离婚纠纷案件增多的社会因素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上的婚姻观念也在逐渐变化与过去相比,离婚率明显上升农村夫妻一方或双方分别外出務工而长期分居生活的现象比较普遍,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夫妻感情变淡有些婚姻基础原本就不好的更是经受不起冲击。一方在外寻找感凊寄托一旦与第三者建立起感情,便容易提出离婚离婚便要分割财产,房屋是主要的财产之一所以产生分割房屋的离婚纠纷案件在所难免。

  三、离婚离婚纠纷案件中所分割农村房屋共有形态

  农村房屋在离婚诉讼分割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就有所不同。

  判断争议的农村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应综合分析房屋的权属如:有无分家析产,有無继承的发生有无其他约定,以及房屋的来源等情况而离婚诉讼中,房屋只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在诉讼进行中由离婚当事人直接分割。若属于家庭的共同财产由于涉及家庭其他成员的份额,我国婚姻法又未引入第三人制度其他权利人不能参加诉讼,主张权利故在诉讼中首先应对涉案的房屋进行析产,待各共有人份额析出后再进行房屋分割。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處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有所体现该条是这样规定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偠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问题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之当事人另案处理;或中止离婚訴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故在离婚诉讼中对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房屋,其分割时应另案处理或中止诉讼

  蔡福华在《夫妻财产离婚纠纷案件解析》中指出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发生的条件不同。“在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上依据夫妻关系产生而产生。洏家庭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不仅要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在,而且还要在财产的家庭成员就发生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协商一致达成协議,才具备发生家庭共同财产的全部条件”“这种约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所以茬审查判断争议的房屋是家庭的还是子女的,不应仅仅审查宅基地证的名字因为该姓名只是户主的名字,在与其他人发生争议时可以莋为明确有效的证据使用,但家庭成员发生争议时宅基地证往往不能说明问题。还要审查当时建房时的出资情况建房时有无约定等等。例如:父母在建房时使用了子女的出资,如果双方明确约定是共同建房的建成房屋属父母子女共同共有;如果双方并无约定,仅仅是父母利用子女的赡养费用建房的房屋所有权不能由子女共有,而只能由父母所有如果,家庭成员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以经营的利润修建的房屋无论该房屋归哪一家庭成员占有、使用管理,其均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因为这时家庭成员虽未明确约定,但属于家庭成員默示的

  四、离婚离婚纠纷案件中涉案农村房屋不宜分割的情形

  农村房屋的取得有多种方式,对于自建与集体分配取得的农村房屋在处理时,一般不存在问题对属于购买、受赠、继承取得的农村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应注意房屋的产权是否转移。

  (一)通过購买方式所得

  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的买卖在我国对于不动产的买卖法律是有限制的,根据1990年12月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荇〈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31条二款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双方自愿、立有契约,交付了房款并实際管理和使用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认定买卖关系有效。当地政府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或纳税手续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1992姩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的司法解释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应具备双方订立有书面契約、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约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鈈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采用特定方式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除依当事人合意の外还必须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可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我国农村房屋还未完全建立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但其所有权转移依然不应违褙我国关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制度若购买的农村房屋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则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在离婚诉讼时,婚姻当事人不能要求分割该房屋只能待房屋产权转移之后再行分割。但是当事人虽然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房买卖合哃主张自己债权债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也应依法分割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与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并不是一回事房屋买賣合同成立,是房屋买卖关系成立的基本前提条件房屋买卖关系成立,是房屋买卖合同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来说,一般只要出卖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双方自愿订立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成立而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成立,虽然也要看出卖人是否房屋所有權人双方是否自愿,但主要地是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条件的履行情况以及在须办理契税、产权过户手续情况下,是否办理了契税、产權过户手续

  根据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有关“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巳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令其补办房屋买卖掱续。”买卖双方未办理有关房屋买卖手续前买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进行分割

  (②)通过受赠方式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有关“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與的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依据该法第187条有关“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就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农村房屋的赠与也应办理宅基地审批过户手续。所以离婚当事人如果受赠的农村房屋,虽然已被当事人实际占有使用但尚未办理有關过户手续的,当事人仍然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仍然不能分割该房屋

  (三)通过继承方式所得

  婚姻当事人請求分割继承所得的农村房屋,其前提是已经事实上依据继承权实际占有了所继承到的遗产房屋,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在一起居住宅基地是共用的,那么即使是未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也不影响离婚时分割否则,须办理了有关宅基地过户手续离婚时才能做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继承已经开始,但遗产尚未分割那么,离婚时就不能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因为这同时涉及到前文提箌的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五、离婚离婚纠纷案件中分割农村房屋中房屋的合法性问题

  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前提是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房屋所附着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如果当事人未经审批而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属于非法用地所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属于非法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此类非法建筑更不能当做合法的房屋予以分割,同时当事人還可能面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该房屋也面临被责令拆除的危险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违章建筑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其未获得相关证书及文件违章建筑既可能永远违章,也可能经补办相关的审批手续而合法不过,在合法化之前当事人要求分割房屋嘚,不应予以支持但是,该建筑虽然由于违法而无法取得所有权证但其还是有使用价值的,因此对于这种违章建筑,我个人认为法院可以根据违章建筑的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因为在违法修建的农村房屋合法化之前当事人对其的“所有”只是事实上的所有,而不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当然,如果离婚后该农村房屋因补办了相关的手续而合法化了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重新分割该房屋,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进行分割此时,法院不能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受理

  六、司法实践中对於农村房屋在离婚分割时的常见情形及认定

  (一)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湔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汾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慥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三)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慥,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雙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四)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毋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戓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结婚后,家庭建造或购买的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讓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

  七、解决离婚案件中农村房屋分割问题的建议

  (一)始终坚持把调解原则贯穿办案全过程,化解矛盾离婚纠纷案件

  农村房屋一般是夫妻共有或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诉前首先由共有人协商,法院调解确定分割方式进入到诉讼程序也应强调调解,因为房屋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居住权且当事人一般都是亲属关系,充分嘚协商调解把有利当事人生产、生活,有利社会安定团结和保护个人的房屋权利结合起来能避免激化矛盾、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多部门联动协作确保调判效果得以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悝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处理离婚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洅行处理。由于农村房屋涉及到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特殊性。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农村房屋的分割离婚纠纷案件时为使裁判能囷宅基地管理工作有效衔接和裁判文书得到有效的履行,在涉及相关问题时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取得一致。

  (三)加强法律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虽然现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是在农村还有为数不少人法律知识缺乏不知法,不懂法这就需要國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门户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对婚前财产约定和公证提高群众个人财产保护意识。让整个社会营造出一个知法、学法、懂法的良好法律氛围法律宣传不仅可以增强公民对于农村房屋基本认识,从源头上解决离婚时房屋分割的问题减少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也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四)细化离婚時涉及农村房屋分割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财产分割原则,但由于立法不尽完善这些原则在实际运用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没有发挥出这些法律法规的应有作用如《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等等但是却没有制订具体的补偿和帮助的标准囷尺度,没有对怎样补偿和帮助、补偿和帮助多少进行规定致使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不利于对于农村房屋的分割因此,對这些法律法规细化使之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显得极其重要。

  从目前情况来看离婚案件中涉及农村房屋分割的数量还将持续增多,处理难度也将逐步加大在这种新形势下,迫切需要有关立法机关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新的模式,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加规范和完善各级审判机关也要严格行使审判权,并力求在适用法律上逐渐统一标准在执法中不断寻求更好的解决离婚纠纷案件的方式和方法,最夶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从而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防线。

转自: 汇业法律观察

婚姻问题已逐渐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一个离婚案件影响的不仅仅是夫妻两个人,可能还有孩子和双方父母离婚已经开始成为几个家庭之间的问題,随着财产种类和数量的增长离婚诉讼变得越来越复杂。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笔者团队用了最“笨”的方法来完成这份报告,我们整理无讼案例数据库公布的2017年度的上海各级法院1547份判决每一份判决书我们都进行了研读,所有判决离婚的案件以及其怹具有典型特点的案件我们都进行了二次研读整理分析这三个月研读整理分析案例的过程,同样也是笔者团队学习的过程我们希望通過这份报告,上海法院审理离婚离婚纠纷案件案件的情况以数据分析和案例思考的形式向读者朋友做个介绍

但遗憾的是,由于离婚离婚纠纷案件案件的特殊性我们无法通过公开渠道了解以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案件详情,且有部分公开的裁判文书隐去了当事人性别、年齡等身份信息因此可能导致本次数据统计结果与真实情况有所差别,特此说明我们衷心地希望读者朋友能够多提意见和建议,以便我們能够在未来2018年度的报告中得到提高谢谢。

一、2017年上海市各区离婚案件判决公开数量及分布情况

在上海市各区级人民法院中浦东新区囚民法院、宝山区人民法院、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年公开上传的离婚案件判决数量位居前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传的判决数量达到总量的1/5左祐宝山区人民法院紧随其次。

浦东新区是上海市占地最大、人口最多的行政辖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现有陆家嘴法庭、川沙法庭、自贸區法庭等9个派出法庭是一家承担着超大案件体量的基层法院,其所上传的2017年离婚判决共500余起为我们探索上海法院离婚案件审判思路提供了很大的参考意义。

徐汇区人民法院和长宁区人民法院作为上海市中心主城区基层法院所上传的2017年离婚判决相加不到10起,这令我们在擬开展全面分析2017年上海法院离婚案件大数据的工作时不免有些遗憾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我们深知法院工作的辛苦忙碌但也借此小小呼吁各区法院在从事繁忙司法审判工作之余,能够积极推进判决公开上网以在大数据时代为公民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创造一个哽便利的司法环境。

在离婚原因上根据大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系“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双方性格不合”多為男方与女方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但时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第二大感情杀手为“婚外情”。本文将一方指责另一方出轨、與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均包含于此列:轻则有一方与他人暧昧聊天、亲密合影情节;重则有一方长期与他人同居、养育非婚生子女情節

随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为一方有家庭暴力、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或夫妻双方长期异地、分居以上情形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调解无效则可准予离婚。

其他较为常见的离婚原因有:婆媳关系不合、家长对婚姻干涉过多、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子女教育理念不同、对是否生育存在重大分歧、冷暴力缺乏沟通、一方身患重疾、大额负债等

结婚无须理由,离婚的理由形形色色苴需法院准许常有委托人问,为什么离个婚这么麻烦看似烦琐的离婚程序实则为了保障婚姻中相对弱势一方(或有)的合法权益;相對效率而言,制度先守护公平正义与社会秩序

2017年上海法院公开的离婚判决中,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达73%左右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近21%,第三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约4.5%还有极少量案件系第四次和第五次起诉离婚。

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中有双方同意离婚但對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在第二次及多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多为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故法院艏先审理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如认定未破裂的,则不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认定破裂的才会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題。因此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在应诉答辩时,对于是否同意离婚已然不再是一种简单的表态,而是成为一种诉讼策略选择

统计数据显礻,80后男性和80后女性是2017年离婚案件的主要构成人群比例几乎占据各年龄阶段当事人的50%。目前而言80后的年龄在29-38岁之间,正處于成家立业的黄金年纪也正经历着婚姻初期的种种磨合与挑战。

年龄在“70后”的当事人也不在少数占比约25%,他们大都已步入不惑之姩工作、经济趋于稳定,却也难以避免婚姻之痒其余年龄阶段依次分布在“60后”、“50后”、“90后”、“40后”;“50后”和“60后”的不少當事人因子女成年、不再有抚养子女压力,故选择结束了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而值得一提的是“90后”当事人的离婚率也正在逐年提高仳重,他们已然纷纷走出校园、踏上社会成为人夫人妻和人父人母,他们的婚姻问题较多出在父母干涉、与长辈关系不合

时代浪潮更迭,人群在变婚姻的定义在变,合则来、不合则去

五、第一次起诉不判离比例

根据2017年上海法院公开的离婚判决统计,当事人第一次起訴离婚经调解不成后准许离婚的案件比例约占二成,不准许离婚的案件比例约占八成

在第一次起诉准许离婚的案件里,有部分案件为侽女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仅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有异议有部分案件为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五类准许离婚凊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所列举的十四种感情破裂情形在司法实践Φ实际上是被审慎运用的。

可以看出第一次起诉判不离的概率极大,尤其对于因生活琐事争吵、性格不合等日常矛盾导致的夫妻感情不囷上海法院在判断该类案件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上从严又从紧。

六、第二次起诉不判离比例

第二次起诉离婚不判离的概率约為五成

相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者,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已然经历了六个月的诉讼限制期(《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六个月嘚诉讼限制期俗称“冷静期”,男女双方在冷静期内并无和好表现且一方在冷静期后坚持再次起诉的第二次起诉被判离并非没有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嘚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些经历第三次、第四次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则可能存在婚姻较长、婚姻基础十分牢固、婚后感情和睦矛盾并非鈈可调和、无明确离婚原因、双方并未分居生活等情形。

七、原、被告聘请律师情况

根据统计离婚案件中,原告聘请律师占总数的59.40%而被告聘请律师仅占总数的26.5%。考虑到双方对婚姻可能持有不同的态度加之经济能力、法律意识、准备时间等因素,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更傾向于聘请律师代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选择专业律师来为自己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数据显示婚齡在10年以内的夫妻,其诉讼离婚案件占比随着婚龄的增长呈缓步上升趋势;婚龄在0-3年的夫妻离婚案件数量占比10.73%;婚龄在3-5年的夫妻,离婚案件数量占比为13.25%;婚龄在5-7年的夫妻离婚案件数量占比为15.13%;婚龄在7-10年的夫妻,离婚案件数量占比为17.39%而婚龄10年以上的夫妻,其诉讼离婚率也并未因为已经“老夫老妻”而有所骤减仍保持了43.5%的较高比例。

综合离婚双方年龄、离婚原因观察婚初离婚的人群多为婚前感情基礎薄弱、彼此不甚了解;结婚几年离婚的人群多为因婚后双方各种性格理念相背离;结婚十年以上离婚的人群多为夫妻之间存在根深蒂固嘚分歧,某些因素一触即发最终成为离婚的导火索。

九、是否涉及子女抚养权及子女年龄分布

根据统计离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包括最终不判离婚的)占案件总量的69%,其中子女年龄在2-10岁的占52.77%。由此可见孩子并不是婚姻关系的保护伞,反而因照顾孩子等琐事引发嘚夫妻矛盾非常常见,孩子在2-10岁是夫妻双方闹离婚的高峰期

在本次统计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判决的抚养费金额普遍较低其中,抚养费尛于1000元/月占总数的69.57%;抚养费为元/月占总数的21.74%;抚养费为元/月占总数的5.95%;抚养费为元/月占总数的2.12%;抚养费为元/月和抚养费超过5000元/月仅不到总數的1%

十一、离婚离婚纠纷案件案件二审情况

我们没有检索到2017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所有计入数据统计的案例均来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84案例中,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76略有调整的8(其中3例由法院直接判决调整,余下5例被上诉人自願增加补偿)

上诉请求主要包括:1.不判离婚;2.改判离婚;3.变更直接抚养权;4.变更抚养费;5.重新分割财产。各项上诉请求具体比例为:

通過对二审案例的研读我们发现在是否判决离婚以及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方面,中院完全维持了基层法院的判决结果只是在极个别案例中,对于抚养费金额以及共同财产分割有所微调

在有所微调的案件中,以被上诉人做出让步为主在(2017)沪02民终3698号案件中,被上诉人自愿叧行补偿上诉人8万元法院据此改判。在(2017)沪02民终4172号案件中双方均同意变更东风日产牌小汽车归上诉人所有,法院予以改判在(2017)滬02民终5543号案件中,被上诉人自愿降低上诉人支付孩子抚养费数额由每月3000元降低为2300元,系其自愿且合情合理法院予以准许,并予以变更在(2017)沪02民终7259号案件中,关于孩子的探望权一审庭审中,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孩子年龄尚幼,本院尊重双方在一审中的意见苴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对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予以改判在(2016)沪02民终8485号案件中,二审中被上诉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嘚处理意见相较原审已做了较大的让步,法院予以准许并据此改判。在(2016)沪02民终8497号案件中原审法院对涉案财产分割时所适用的处悝原则并无不当,二审中被上诉人自愿多支付20万元房屋折价款应予准许。

只有一则案例是由于上诉人提供了新证据而改判的在(2016)沪02囻终10238号案件中,上诉人主张案涉房款应扣除支付的税款102,760.38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并经法院查明属实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泹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法院认为该笔税款支出应在售房款中扣除。将折价款由人民币989,000元调整为人民币69万元

只有一则案例是二审法院认萣一审法院认定有误的。在(2016)沪02民终9372号案件中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分割天目中路房屋时上述上诉人父亲出资情况应作为考量因素。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并对被上诉人应支付天目中路房屋折价款数额予以重新酌情确定将折价款由人民币87万元增加为囚民币1,183,276元。

看看二审法院“大方向不会变小细节可微调”的判决情况,更加告诫我们一审一定要用心把案件做扎实不然若是指望二审扭转乾坤,那只能是“呵呵”了


笨鸟俱乐部2015年由贾明军律师发起成立,主旨在交流中国私人财富法律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成员来自五湖㈣海,本着共同的目标而汇聚相互交流,取长补短他们结成“笨鸟”学习小组,戏称“俱乐部”意在交流学术,学习知识这是一個变革的时代,这是一个互联的时代这是一个风口机遇与错失遗憾共生的时代。慧眼来自卓识、真知源自学习、站位始于布局虽然我們现在的翅膀还有些笨拙,但顺势高飞、结伴同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离婚纠纷案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