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交了定金房东反悔定金时房东说好的价格第二天又要多收30,而且到了楼上没网络没信号房东也没说,现在交一个月房租

一般租赁程序是合同签订完成,承租方按照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在5日内付款完成,不清楚你说的定金是否属于押金。如果是,那就是款项没有付清,也就是承租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问题出在承租方。如果不是,就没有必要纠结定金的事情,定金是签合同之前需要交的款项。

我想问下 你这合同都签了 为什么租金还没付掉呢 这个属于爆单了 问题在于自己 没有什么合法不合法的 你如果是租金收了 中介费收了 房东再反悔有什用 合同上面白字黑字啊

合同都签了 怎么会没有交钱呢 不知道你们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合不合法我不知道!但是房东这样做也是在情理当中!毕竟没有付钱!房东也会担心你这边不要!所以找下一家租客!

合同在双方签字后已经成立,如房东不想租了,那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租方两个月的租金。这个跟承租方交没有交押金是没有关系的。

合同都签了 怎么会没有交钱呢 不知道你们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合同都签了 怎么会没有交钱呢 不知道你们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一、租房交付订金后反悔,可以根据租房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约定承担责任并合理维权,但无权扣押房东的房屋钥匙,而且作为产权人,房东也有权利重新更换门锁。

1、定金是法律上的一个专业术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等法律规定,在房屋买卖中的定金,是指买卖双方为担保房屋交易的履行,由买受方交付给出卖方的担保资金,并在实际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定金交付后,买受方发生违约,则其交付的定金将不予返还;而如果出卖方发生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已交付的定金,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目的是保障相应债务的履行。

2、订金并不是很严格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指买卖双方在具有交易意向后,为表示诚意,由买受方交付给出卖方的一笔款项。因为订金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即便订金交付后,也不发生类似定金罚则的后果。

三、根据《合同法》及相关的规定,如果收据上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是可以索回的,租客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

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吴先生想尽快办理贷款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没想到贷款申请下来了,原房主却反悔了。

  2017年3月,西安市民吴先生看上了西安南二环附近的一套房子,他通过中介公司与原房主张某签订了《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该房屋以165万价格卖给吴先生。第二天,吴先生便将20万元定金交给了张某,并给中介公司支付了各项费用5万多元。随后,吴先生又与张某进行了网签备案、二手房结算资金监管和银行贷款等手续,就等吴先生办完按揭再进行过户。

  2017年7月中旬,吴先生和张某通过第三方担保公司申请贷款。随后,吴先生将58万元首付款转入资金监管账户。

  吴先生说,去年7月底,他申请的贷款通过审批,这时需要他和张某一起办理手续发放贷款准备过户,张某却以种种理由推托,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完成,张某还拒绝交付、过户该房产。吴先生说,房主看到当时西安房价大涨,提出过再涨20万元,但被他拒绝。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履行《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6.5万元。

  今年3月,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原房主张某辩称,她因历史原因是双重户口,涉案房产是用其已经注销的户口名字(与现用名有一字之差)登记的,因此吴先生诉讼主体不适合。另外,她认为中介公司促使房屋买卖时存在欺诈,因此涉案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支付了定金、首付款,后因被告不同意出卖房屋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予以支持。另外,因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应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其双重户口的问题,并不导致其合同主体发生变化,张其签订合同、收取定金的行为已经认可和实际履行了合同,因此该主张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原房主继续履行《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6.5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判决,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要求认定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已审理,还未宣判。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实习生 张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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