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国家数据库管理,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全面有效的组织机构信息,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江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和赣州市统计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省统计局等六部门<转发国家统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赣市统字[2009]4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是每一依法设立机构的法定标识,是各级组织机构进行社会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每一个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等机构赋予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法定标识。随着经济的发展,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已广泛应用于银行、公安、税务、工商、统计、法院等各个经济领域。
2012年,国家、省、市统计部门把各单位使用临时代码整治工作摆在了更重要的位置,并将以基本单位库名录中临时码使用率这一标准作为评估各地区各项专业数据和GDP数据的参考依据。对经核实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将予以剔除,这样就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势必直接影响全县经济总量。目前,全县名录库中法人单位和多产业法人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使用临时码情况十分严重,初步掌握全县各类法人达1000余个,其中使用临时码的单位有460多个,比例达46%。分单位类型看,法人单位使用临时码主要分布在乡级以下村(居)委会、宗教场所、幼儿园、各类协会,以及少数企事业单位。为此,各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对组织机构代码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好本乡(镇)、本系统、本部门办证任务,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凡使用临时代码或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组织机构代码证。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每个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落实工作人员,保证时间和进度要求。
三、组织机构代码办理工作的具体安排
共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9月15日至10月15日前,须完成160余个单位的办证任务,这一阶段办证单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第二阶段10月16日至11月30日前,须完成300余个单位的办证任务,这一阶段办证单位为各类宗教组织、企业单位等其他各类单位和组织。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党政机关(包括乡镇站所)、村(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工作。截止时间10月15日前。
2.县教育局负责各级学校、私人幼儿园组织机构代码办理任务的具体落实。时间截止10月15日前。
3.县民政局负责县、乡、村级各类协会组织及敬老院的组织机构代码办理任务的具体落实。时间截止10月15日前。
4.县工商局负责各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办理任务的具体落实。时间截止11月30日前。
5.县民宗局负责各宗教场所的组织机构代码办理任务的具体落实。时间截止11月30日。
6.县质监局要落实人员,集中时间,负责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及时办理和核查工作,并将新办理的组织机构代码及时反馈县统计局。
7.县统计局负责向乡镇、部门提供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名录,根据办理进度及时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
1.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应提供的材料
(1)机关类机构:持成立批文或“三定方案”复印件及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公章。
(2)事业类机构: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单位公章。(如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及光荣院等) (3)企业类机构: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单位公章。
(4)工会类机构;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单位公章。 (5)民办非企业类机构:持民办非企业类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单位公章。(如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等)
(6)社会团体类机构: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单位公章。(如统计学会、商业协会等) (7)其他机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办理代码证书应持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成立文件及当选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公章。宗教组织应持县民宗局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公章。
2.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2号文件核准的收费标准每套收费148元。
3.逾期未办。根据《江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组织机构凡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一、十三、十四条规定,未申领代码及代码证书或未办理代码证书变更、补发、换领、验证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质监局窗口办理。
附:组织机构代办证办证工作责任分解一览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
组织机构代办证办证工作责任分解一览表
金华居委会、城北居委会、角头街居委会、东城居委会、城南居委会、花坪居委会、琴江居委会、莲城居委会、桂花居委会、桐坪村委会、丘坊村委会、梅福村委会、宜福村委会、兴隆村委会、汉坑村委会、前江村委会、温坊村委会、小别村委会、坝口村委会、濯坑村委会、长天村委会、杉柏村委会、大畲村委会、建上村委会、睦富村委会、古樟村委会、仙源村委会、沔坊村委会、湖下村委会、长乐村委会、花园村委会、琴口村委会、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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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在公墓及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以外建坟。全县公路沿线、铁路沿线、河流主干道两侧可视面;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等“三沿六区”范围的老坟须全部迁入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深埋坟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死亡人员骨灰全部进入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安放。对暂时还未覆盖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的边远地方(距最近的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少于10公里),事先申请并经乡林业、国土、民政(站)所确认签字同意后方可建坟。凡未进公墓、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安放或未履行登记管理程序,擅自乱埋乱葬的,不享受城乡居民免费火化政策,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
二、进一步整治丧葬环境。不得在县城、乡镇圩镇主要街道和公路沿线搭建灵棚、占道路祭、游丧扰民、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纸钱等;县城区域丧事活动一律到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后全部进入公墓安葬或寄存于骨灰堂;农村死亡人员的殡葬活动,由村民委员会督促村红白理事会组织,不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活动。同时,大力倡导生态安葬等多样化骨灰处置方式。
三、依法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本通告发布后,在公墓、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以外新出现的坟墓,由乡人民政府组织乡民政、国土、林业、规划(站)所组成联合工作队,对事主进行批评教育、电视曝光、责令事主限期改正;对违反殡葬法规偷埋土葬的依法责令事主起尸火化,确保火化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