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50大连失业人员政策 大连是哪一年享受的

 2003年,大连市就业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再就业扶持政策逐步落实,就业服务全面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援助大龄失业人员就业工作不断深入。全市组织了首次再就业项目洽谈会,鼓励、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由打工式就业向创业式就业转变。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4.1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9.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5%。全市有1.2万名大龄失业人员在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有12.3万名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其中4000人办理减免税,52.3万人次办理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597人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就业服务设施明显改善,新建的大连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大连培训市场、大连市职业技能中心鉴定所投入使用。全市就业培训各类人员17万人,其中再就业培训6.4万人;劳动技能考核鉴定7.7万人。参加技能培训的人员有6成以上实现就业。
劳动就业至年末,全市城镇集体以上单位年末从业人员87.2万人,比上年增长3.1%,其中在岗职工81.8万人,增长3.3%。离岗职工7万人,比上年下降28.6%。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调整
2003年,大连市人事局调整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主要有:(1)特殊专业毕业生留大连政策放宽。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省属以上学校计算机、海上运输、船舶修造、电力、军工等本市急需的特殊专业专科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接收。专科特殊专业外地生源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要与专业对口。外地生源毕业生,凡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副省级以上城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的本科生,本市有关部门和学校考核认定专业成绩优秀的大连地区院校本科毕业生、计算机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愿在大连工作的,均可先落户后落实工作单位。(2)应届毕业生择业时间延长为2年。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选择用人单位的时间可延至2005年6月底;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原则上由教育部门安置就业,在保证教育部门需要的基础上,也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培养费后去非教育部门就业。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享有国家、省、市出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已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优惠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5项税费。个体经营者可持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再就业优惠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办理个体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减免40项行政性收费。其中国家、辽宁省、大连市分别减免收费17项、7项和16项。下岗失业人员可向工商、劳动、卫生、城建、公安、房产等部门的收费单位出具《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即可减免交有关费用。
(3)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根据人数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22项个体微利经营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全额贴息。下岗失业人员首先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书,并提交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再就业优惠证》、户口簿、身份证、贷款项目计划书。经有关部门认定、审定后,由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
(4)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再就业资金按其为符合规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5)已申请《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经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确定为就业困难的援助对象(长期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人员,经认定也可确定为就业困难援助对象)享受援助政策。一是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承诺不挑不拣人员限时免费推荐上岗。二是享受多次免费职业培训。三是至2001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本人自愿不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四是在省市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享受岗位工资和养老、失业保险补贴。五是在社区(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享受养老、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纳的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随军家属享有的优惠政策
随军家属在就业和劳动保障方面享有的优惠政策:(1)凡符合随军条件的,市有关部门应下达进市安置指标,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应积极协调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并尽快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对无职业的随军家属,公安部门应按失业人员身份办理迁入户口。(2)劳动保障部门开设专门窗口为随军家属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参加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的,免收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证书工本费。凡接受劳动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且月收入不足450元的,给予补足到450元。(3)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不得不下岗的,要严格按照《关于妥善处理企业特殊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企业破产、关闭的,随军家属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妥善安置。(4)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其档案由劳动代理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并免收劳动代理费。(5)用人单位要依法为随军家属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随军家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指导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协助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自谋职业和暂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可按《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人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一、失业人员满足哪些条件,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1998 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经有关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按照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为:1、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失业人员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提前退休)。

  (二)1998 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998 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

  1998 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1998 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需要强调的是:1、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失业前应按照《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2、失业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其个人档案中要有《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名录批复》、《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两份材料。以上材料没有或者不齐全的,不能办理提前退休。如果失业人员认为自己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但档案中没有以上材料的,则需找原单位解决。

二、失业人员退休后能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2001 年4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 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1 年3月31日以后退休的,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够上述年限的,需由本人按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补足相关费用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2001 年3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失业人员到哪里去办退休手续?

  失业人员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持《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免冠照片(没有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带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一般来说,符合条件并按时申请,材料齐全的,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因失业人员个人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延误审批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这些是这几年工作积累的,记载下来。

1993年1-12     1.5         12

1994年1-12     2.0         12

1995年1-12     2.0         12

1996年1-12     3.0         12

1997年1-08     3.0         12

1997年9-12     4.0         11

1998年1-12     4.0         11

1999年1-12     5.0         11

2000年1-12     5.0         11

2001年1-06     6.0         11

大劳险字(2001)73号“从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6%统一调整为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

②全民养老年份1986.7,集体养老份1987.9

③大政发(1993)22号

④劳动部(1999)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⑤大政发(2001)5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发(200628《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执行(印发)。

“从2006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新退休人员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作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过渡系数为1.4%。

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实行5年过渡期。即对新办法实施后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的,实行合理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七、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所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全部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国发(2005)38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大劳发(2008160《关于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印发)

“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申请继续缴费,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从审核批准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不得采取趸缴或一次性追补的方式缴费”

大政发(199855关于印发《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7)138号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印发)

大劳发(2009)90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办法的通知》执行(印发)

国务院发(2009)66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印发) 

每月的1-24日工作日办理相关业务。请你在办理撤保、转移手续前,首先办理医保销户,并在办理撤保、转移手续当月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个人缴费不正常暂时不办理)

未到退休年龄死亡撤保须带证件

办理之前先到医疗保险部办理医疗保险销户手续,然后带着死亡证明、养老手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到个人账户部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再到具体经办人那办理销户手续。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和《个人缴费明细》;

4.领取人居民身份证;

5.在职职工要带单位领款收据(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6.每月1-24日持上述材料到保险公司办理撤保手续(先到医疗保险部办理医疗保险销户或撤保手续)

最后带着单位领款收据(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到保险公司财务部领取现金支票。

农民工返乡撤保须带证件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和《个人缴费明细》;

3.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

4.本人居民身份证(必须原件);

5.领取人居民身份证;

6.单位领款收据(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和《个人缴费明细》;

6.领取人居民身份证;

7.保险关系仍在单位者须提供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1.人事关系调转手续(例如:调入地劳动合同、调入地失业证、商调函【人事局出函】、调入地人事档案保管手续等,其中任何一种即可。)无失业证的地区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和《个人缴费明细》;

4.调入地社保机构接收函(包括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

1.大政发(1986173《大连市贯彻执行(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由银行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利息;

  (三)地方财政补贴。”

2.大政发(199112《大连市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3.大政发(199333关于引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办法》的通知(印发)起实施,“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缴纳”【规定:大政发(1986173号、大政发(199112号同时废止】

4.《劳动法》实施(颁布)

6.辽政发(200126《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颁布)“七、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务院令第110《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实施(颁布)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印发)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实施。(颁布)。“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失业保险金两个标准的确定依据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列》规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10年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最低工资的80%发放。

大连市国有企业职工1986.10

大连市集体企业职工1991.01

《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发布实施(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失效)“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大政发[1985]151号)、《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大政发[1986173),同时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5日)废止

2009.03起为减轻全球金融危机给企业在成的压力,失业保险单位缴纳基数下调0.5%,单位缴费由原来的2%调整为1.5%。

1.大政发(200034《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

个人账户资金记入比例规定: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年龄段记入。45周岁一下(含45周岁)职工,记入2.8%(含个人缴费部分);45周岁以上职工,记入3.3%(含个人缴费部分)。

大连市1996年7月试点,2000年正式启动,2001.1分水岭,2002.4全面铺开。2004.1月份全市开始。

大劳医字(2001)66号《关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起

大劳发(200477《关于因病、非因工致残退职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印发)

大劳医字(20004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

大政发(2000)102号(印发)-高额补充医疗保险(24元/人、年)

大政发(2002)15号()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

大劳发(2004)77号()因病非因工致残医疗保险

2009.03起为减轻全球金融危机给企业在成的压力,医疗保险单位缴纳基数下调1%,单位缴费由原来的8%调整为7%

201001月份起养老医疗最低缴费基数一致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中告知:“根据上级指示,为减轻参保企业和个人负担,决定自2010年1月1日期,调整市内四区参保企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改按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010.01起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1906元/月-1715元/月),调整与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一致。

2002年4月大连市实行《大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调往异地医疗保险办理手续:

①.医疗保险减少花名册

②.《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⑥.若医疗保险账户有余额,单位须提供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每月25日前办理)

未到退休年龄死亡撤保须带证件(医疗保险销户办理手续):

①.医疗保险减少花名册

④.《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

⑤. 若医疗保险账户有余额,单位须提供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每月25日前办理)

⑥. 每月1-24日持上述材料到保险公司办理撤保手续

2.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待:

①大劳发(200375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分上半年、下半年分别5000元/人、半年,10000元/人、年。离休干部续交医保费每年6月、12月的20日前到市医疗保险中心“企业医保费征缴部”,交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的医保费5000元/人、半年。

②大劳发(200664关于贯彻《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关停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起,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企业的医疗统筹费年缴费标准由目前的1万元提高到1.2万元。(印发)

大劳发(2008190《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缴费标准的通知》“一、地处市内四区和开发区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万元调整到1.6万元”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颁布、印发)

大劳发(200449《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建立门诊个人医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起执行(印发)

3.民工医疗保险待遇:

大政发(2006)14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起执行(印发)

1.大连市政府令第4号《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比例0.8%

2.大劳险字(1995270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印发)

3.大劳险字(1996142《关于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印发)

4.大劳险字(1996289《关于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印发)

大劳发[2004]4《关于调整参加生育保险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起执行(印发)

大劳发[2004]97《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起执行(印发)

大劳发〔2009108《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0起执行(印发)

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企业持女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编号、带五证《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出生医学证》、《生育证》、《结婚证》原件加复印件及《诊断书》、生育职工联系电话办理,如难产加收《收据》、《明细》。到保险公司生育保险部办理生育保险。

男职工领取护理津贴:企业持男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编号、《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出生医学证》、《生育证》、《结婚证》原件加复印件。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大劳发(2003122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5)33号()农民工工伤保险

大政发(2000)4号-调整工伤费率

大劳发(2006)117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大劳发(2007)195号《关于实施工伤快速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起执行(印发)

大劳发(2008)6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印发)

大政发(200576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实行)》(公布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2%。”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实行)》(公布印发)

“第十三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四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年限及200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原在我市市内四区城镇企业工作,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人员退休后,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关于贯彻《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市政府令第80号,以下简称《办法》)“七、中省属企业《办法》施行前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发放问题”

“地处市内四区的中省属企业《办法》施行前已离退休人员,仍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采暖费补贴。企业也可按照每人2万元标准,向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离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由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以前离退休人员按2万元/人缴纳采暖费补贴社保中心方能对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月发给采暖费补贴。

以后退休人员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的标准,按月足额发放。

2005年底以前个体缴费年限扣除后不足20年补齐。

大政办发(2006)151号-国有土地处置()

大政办法(2006)140号-采暖费专项资金筹集

大劳发(200598《关于对企业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实行集中管理使用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际起(印发),500元/人。

根据辽政办发(2003)22号文件精神,我市2003年10月下发一个《关于移交企业退下人员人事档案的通知》“一次性缴纳档案管理费200元/人”。

大劳发(200885《大连市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印发)

大人发(2008)18号《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险字[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印发)

大社金管(200514《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和<社会保险缴费卡>缴费的通知》“从本通知下发之日到十一月底,所有参保单位必须到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基金征缴部办理《社会保险费卡》缴费业务,不得以支票、现金等方式在征缴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印发)

大劳发(200424《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和<社会保险缴费卡>缴费的通知》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起施行(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颁布)

⑤大人发(200892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印发)

⑦企业、个体缴费比例、遗属管理

大政发(199855关于印发《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起实施(印发)“(二)缴费比例  1.企业的缴费比例,为企业缴费基数的19%;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从1997年9月起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9年1月起为本人缴费工资的5%,以后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在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的比例提高速度也适当加快。

2.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8%。”

大劳险字(1998206关于贯彻《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印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8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其标准: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高新园区企业的为154元(含1998年8月1日起增加的4元水价补贴);地处其它区、市、县企业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确定,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⑧大统发(200842《关于网上直报劳动统计报表的通知》(印发)

2008.9各区统计局召开属地化管理的会议,企业开始施行网上直报,要求:3、6、9月份的10-18日上报。

大房委发(2000)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起执行(印发)

“一、市内四区所在单位于2000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1999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额;职工个人和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调整到7%”

大政办发(2004)15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起执行(印发)

“一、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职工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新职工仍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

大政发(1995)69号住房补贴1%

大房改发(1995)14号

大政发(1999)109号《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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