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中国房地产税税举要来了,你有几套房子要交税

原标题:奉贤还没买房的要笑了!“共享房子”最新政策来了,非沪籍也可以申请!

现在“共享房子”也来了!

因为它牵动着更多人的心。

上海共有产权房又有大动作啦!

非上海户籍将可购沪上共有产权房!

上海发布重磅消息,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扩围,满足一定条件,没有上海户籍也能申请!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27号)《意见》将在今年10月8日起实施。

什么是共有产权住房呢?

一套房子,政府和购房人凑份买房,那么购房人在购买时就可以支付较少的房款,买下一套自住的房屋。

上海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按照比例由政府和市民共同拥有。

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你吗?

买房初期,这个房子的费用由购房人与政府、住房协会或其它社会非盈利机构按出资份额共同享有产权。

买房之后,随着收入的提高、财富的积累,购房人可逐步增购产权,直至最终完全占有产权。

上海共有产权房之前的申请条件限制比较大的

现在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进一步放开

那么上海户籍和非沪籍的申请条件

申请流程哪些有什么区别?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3)协保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4)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5)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6)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7)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属于本市非农就业状态农业户口的,应提供: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者工资单(条)。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 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4)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

(5)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6)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外省市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7)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初审和复审的中止及后续处理

不批准的情况上海保障房分为——

申请对象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待其中一种类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已将本市住房出售或者经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但户口未迁出原住房的——

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除特殊情况外,共有产权房5年后才能转让。

5年后,如果你想买卖房子了,你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申请和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决定回购的,书面通知你,并在书面通知送达后30日内与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签订转让合同,回购价格由你和原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存量二手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你支付相应比例的回购款。

决定不回购的,书面通知你可以向他人转让,你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转移登记。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上海居住证积分的重要性又多了一条,可以申请上海共有产权房,积分够120的朋友,建议及时去申请。

不能在上海有商品房、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住房。

外地户籍必须已婚,这和上海限购条件一致,单亲家庭、单身家庭不可申请。

4.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这与上海限购的社保缴纳年限要求一致。

5.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目前住房标准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收入和财产标准为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6000元以下、人均财产18万元以下;

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及人均月可支配收入7200元以下、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以下。

原则上按照本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居住证持证人的特点,作如下规定:

1.申请家庭。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家庭限于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

2.申请地点。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在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诚信申报。相关对象在申请时,应当提交诚信承诺,承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基本信息,并对申报信息和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违反诚信承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计划单列。进一步增加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量,在不影响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的前提下,增加房源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供应。供应额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向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对象供应额的20%左右;房源供应充足的郊区,可根据辖区房源情况,适当扩大供应规模。

2.轮候供应。申请家庭数量较多时,通过轮候供应方式操作。由居住证持证人工作单位注册地的街道(乡镇)和区住房保障机构分别负责初审和复审审核,区住房保障机构定期组织申请家庭摇号排序和供房选房。

3.房源渠道。郊区以区为主,充分利用好辖区内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中心城区可申请由市属保障性住房基地统筹房源,实施轮候供应。

1.居住证持证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必须用于家庭自住,区住房保障机构不收取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租金。

2.居住证持证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不得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因特殊情形,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依申请程序回购。其他应当回购事宜,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3.居住证持证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并同期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自有产权份额部分,可向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转让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将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和政府产权份额不变。

4.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发日期: 发布日期:

沪府办规〔2018〕2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四位一体”、租购并举住房保障体系,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扎实推进本市“四位一体”、租购并举住房保障体系深入发展,努力加大住房保障供应,有序扩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范围,不断增强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归属感,为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支撑。

——坚持一个属性。坚持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属性不变,将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对象稳妥有序扩大至非户籍常住人口,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各类对象住房困难问题。

——聚焦两类人群。聚焦本市户籍中等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加大供应力度,应保尽保;聚焦常住人口中在本市创业、稳定就业的人员尤其是各类人才、青年职工,重点解决持证年限较长、学历层次高、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居住证持证人住房困难问题。

——保障两个基本。坚持“保基本、讲公平、可持续”,在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中等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保障,保障力度只增不减、保障住房确保供应的基础上,有序将持有居住证达到规定年限,在本市无房、已婚、长期稳定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保且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的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本市住房基本保障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

4.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5.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与本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取同一标准,即实施政府定价,且购房人产权份额应当不少于50%。

原则上按照本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居住证持证人的特点,作如下规定:

1.申请家庭。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家庭限于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

2.申请地点。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在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诚信申报。相关对象在申请时,应当提交诚信承诺,承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基本信息,并对申报信息和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违反诚信承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计划单列。进一步增加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量,在不影响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的前提下,增加房源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供应。供应额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向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对象供应额的20%左右;房源供应充足的郊区,可根据辖区房源情况,适当扩大供应规模。

2.轮候供应。申请家庭数量较多时,通过轮候供应方式操作。由居住证持证人工作单位注册地的街道(乡镇)和区住房保障机构分别负责初审和复审审核,区住房保障机构定期组织申请家庭摇号排序和供房选房。

3.房源渠道。郊区以区为主,充分利用好辖区内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中心城区可申请由市属保障性住房基地统筹房源,实施轮候供应。

1.居住证持证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必须用于家庭自住,区住房保障机构不收取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租金。

2.居住证持证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不得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因特殊情形,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依申请程序回购。其他应当回购事宜,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3.居住证持证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并同期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自有产权份额部分,可向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转让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将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和政府产权份额不变。

4.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各区政府作为推进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落实具体承担单位或部门,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民政部门依据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做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事项变更准入工作。根据居住证持证人收入、财产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婚姻、收入和财产核对工作。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核查申请对象在本市住房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申请对象居住证积分、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

税务部门负责核对申请对象在本市纳税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核对申请对象居住证持证情况。

(二)加大房源建设供应力度

根据房源建设进度,抓紧安排建设任务指标,加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完善项目推进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房源建设工作效能。适当提高保障性住房项目容量,确保房源及时建设和供应。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释疑解惑,提高政策透明度,为相关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按照“全市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市、区协调推进机制。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与供应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并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尽职履责情况的检查和督办。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0月8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定价:沪籍和外地人定价一致

与本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取同一标准,即实施政府定价,且购房人产权份额应当不少于50%。

共有产权住房,对一般家庭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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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太突然!胶州没买房的人恭喜了,房地产税今年12月或出炉!高密这些人需要缴税

很可能年内就与大家见面!

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69部税法同时亮相第一类项目,此举向外界释放出了我国税收法定进程提速的重要信号!

(图片来源于:新华视点)

这些税法中,亟待立法的除了房地产税法,还有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资源税法、关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契税法、印花税法,另有个人所得税法需要修改。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项目之多超过以往,其中房地产税法在诸多税法中颇受关注。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给出的说法:房地产税法拟在5年内提请审议。

房地产税已经开始走程序了么?

房地产税法被列入了“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一类立法项目之中。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房地产税法将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即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间提请审议。

作为国际通行税种,中国房地产税制度设计在参考国际共性制度安排的同时,会注重从中国国情出发来合理设计,比如合并整合相关税种以及合理降低房地产在建设交易环节的税费负担等,总体思路就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

业内专家王长勇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部委工作的进程和往年的立法,预计房地产税法草案将会在今年12月份初审;

但是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向媒体表示:如果《房地产税法》要和公众见面,至少需要进行到公示阶段;如果要落地,则需要走完全套立法程序,包括公示、一审、二审,甚至可能三审、四审,这需要大量时间,年内不可能完成。

而参照个税法修法的时间来看:5月初上报,6月22日初审,7月28日公示完毕,8月底二审,即使就此通过,也需要整整4个月时间。但个税改革的特殊性在于,这是被列为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内容。相比之下,房地产税则为今年预备审议项目,并未列入年内立法工作中。

2018年,房地产税的脚步不断加快

事实上,从很早以前,关于房地产税的表态就日益密集,透露的细节越来越多,涉及的层级越来越高,同时也不乏具体配套政策的落地。

房地产税法的立法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负责。早在201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曾对外透露,已将房地产税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并进入当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

此前,在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地方税体系,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个人所得税。”

紧接着,今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两会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会按照中国国情合理设立房地产税制度。全国人大、财政部和相关部门正起草完善房地产税法律草案,总体思路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

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房地产税法被列为预备审议项目,视情在2018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征收原则,12个字可谓高度概括:

立法先行,指的是“税收法定”,房地产税落地,要经过人大立法;

充分授权,指考虑到区情的不同,赋予地方以自主权;

分步推进,指不同区域区情不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程度也不同,地方对于税收的承受能力也有差别,房地产税只能分地区逐步推进。

一句话:房地产税会充分考虑中国国情。

地区发展水平不同,楼市区域分化,家庭购房负担突出,加上房地产相关税收繁多,这就意味着房地产税不会一刀切,肯定会照顾刚需,照顾经济相对弱势的城市,同时还要整合相关税收。

7月16日,在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上,国家统计局首次就房地产税发声,该部门新闻发言人毛盛勇先生表示:

从房地产下一步发展情况来看,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同时供给侧要进一步发力,包括加快推进房地产税这种相关的政策举措的推进,加快推进租售同权等一些政策的落实,更好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长效机制的建设,更好地实现“房子是用来住的,而不是用来炒的”这个定位。

如果房地产税来了,谁最害怕?

①在中心城市囤积了大量住宅的人

从目前民意来看,在中心城市实施“累进制、惩罚性”的房产税,是很有可能的。对于拥有100套住宅的人来说,即便第一套免征、从第五套开始累进税率,他的压力也会非常大。到时候会出现集中抛盘,对中心城市短期房价构成影响。这可能意味着,囤积大量房子的人财富将显著缩水。

②盲目购买了旅游物业、养老地产的人

如果不是顶级旅游区,不是配套好、位置佳的房子,旅游地产只能等着免征房地产税。如果不能免征,则其持有成本大增,加上利用率不高,这类房子将成为鸡肋。

③盲目购买了三四线城市郊区、新区住宅的人

绝大多数三四五线城市人口增长乏力,各地围绕着高铁站建设的“高铁新城”很多都非常荒凉。如果盲目在这些地区购买了住宅,未来开征房地产税后也会非常惨。

④加杠杆、超承受能力买多套房的白领

如果房地产税的开征,会让房价进入一个平稳期,房子很难套现。这些人“死扛现金流压力”的期限就会加长,生活会变得比较痛苦。

⑤在三四线城市囤积了大量住宅的人

相对而言,这种人更惨。即便在三四线城市不实施累进制、惩罚性的房地产税,他们持有房产的成本将大增。但由于多数中西部三四线城市人口增长乏力,很多家庭都拥有多套房,所以很难通过出租转嫁房地产税,而卖房子很有可能出现无人买的情况。

⑥手中有多套房、负债率非常高的炒房者

房地产税如果出台这个消息,就足以对这类人产生巨大的压力。因为消息公布后,会加剧市场的僵持,目前仍然拿了很多房子、承担巨大债务的炒房者,将会非常困难。他们只能选择斩仓,否则房子可能断供被银行申请查封、拍卖,到那时套现价格会更低。

从官方最近一些列的动作来看:

1、房地产税开进每个人的生活已是铁板钉钉的政策安排;

2、“5年之内提请审议”,这句话的弹性相当大,时间可长可短,决策可快可慢。换言之,只是个具体时间窗口何时打开的问题。

这一次,房产税离我们更近了

运营指导:老兵 本期编辑: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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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显示,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优化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及创新型企业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8年10月15日起,下调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当日到期的中期借贷便利(MLF)不再续做。

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不搞大水漫灌,注重定向调控,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1、此次通过降准置换中期借贷便利将如何操作?

答:此次降准的主要内容是,自2018年10月15日起,下调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降准所释放的部分资金用于偿还10月15日到期的约450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这部分MLF当日不再续做。除去此部分,降准还可再释放增量资金约7500亿元

2、央行再次通过降准置换中期借贷便利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本次降准的主要目的是优化流动性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当前,随着信贷投放的增加,金融机构中长期流动性需求也在增长。此时适当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置换一部分央行借贷资金,能够进一步增加银行体系资金的稳定性,优化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结构,降低银行资金成本,进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同时,释放约7500亿元增量资金,可以增加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来源,促进提高经济创新活力和韧性,增强内生经济增长动力,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3、降准是否意味着货币政策取向发生改变?

答:本次降准仍属于定向调控,银行体系流动性总量基本稳定,银根是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取向没有改变。降准释放的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中期借贷便利,属于两种流动性调节工具的替代,而余下资金则与10月中下旬的税期形成对冲,因此,在优化流动性结构的同时,银行体系流动性的总量基本没有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不搞大水漫灌,注重定向调控,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4、降准是否会加大人民币汇率贬值压力?

答:本次降准弥补了银行体系流动性缺口,优化了流动性结构,银根并没有放松,市场利率是稳定的,广义货币(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长率与名义GDP增长率基本匹配,是合理适度的,不会形成贬值压力。本次降准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基本面对人民币汇率的支撑更加巩固。作为大型发展中经济体,中国出口有较强的竞争力,同时,中国经济以内需为主,制造业门类齐全,产业体系较为完善,进口依存度适中,人民币汇率有充足的条件保持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采取必要措施,稳定市场预期,保持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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