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市小区门市房物业费标准收取标准我这个改不改交

来源: 编辑:赵潇

11月15日,德城区东方家园小区沿街门市的张女士拨打本报热线称,今年,她经营的沿街门市交了取暖费,但是物业公司却拒绝供暖,还有十几户沿街门市有类似的情况,原因是物业公司以此来要求沿街门市的业主补交2016年的物业费。对此,业主认为交了取暖费,物业应该供暖,不应该和物业费捆绑在一起,物业的做法不合理。针对业主的质疑,物业公司的答复是,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是无奈之举。
业主:交了取暖费凭什么不给供暖
“取暖费都交了,到了供暖的时候,物业公司却拒绝给业主供暖,这样做合理吗?”11月15日下午,德城区东方家园小区沿街门市的张女士和其他几位门市业主来到东方家园物业公司讨说法。
    张女士说,她是2007年9月份开始在东方家园小区沿街门市做生意的,一直也没有交过物业费。今年,小区的物业公司要求沿街门市的业主交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收费1元,很多业主认为收费不合理,拒绝交物业费。
    等到开始集中供暖的时候,物业公司拒绝给沿街门市交了取暖费的业主供暖,这一做法引起了业主的不满。张女士说,取暖费和物业费是两回事,不能捆绑在一起,沿街门市的业主交了取暖费,物业应该给供暖。物业卡着不给供暖,要求沿街门市业主补交2016年的物业费,那些不要暖气的沿街门市业主,他们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又拿什么卡他们呢?
    另外,物业公司收取沿街门市的物业费,是否有统一的标准,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张女士等沿街门市的业主并没有得到统一的答复,这引起了业主的不满。张女士介绍说,收物业费的依据应该公示,让业主们看明白,只要是合情合理,可以协商解决。
物业:沿街门市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
    对于沿街门市业主们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东方家园小区物业的负责人商主任。商主任介绍说,沿街门市的业主享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却拒交物业费,物业不给沿街门市的业主供暖,也是无奈之举。为了催交沿街门市的物业费,工作人员已经多次找到沿街门市的业主,可是只有三分之一的业主交钱了,还有大部分业主不愿意交钱。
    商主任介绍说,物业自负盈亏,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连年亏损,难以维持正常运行。东方家园沿街门市以前并未收取过物业费,物业也考虑到业主做生意不容易,并未要求补交2016年之前的费用,只是要求补交2016年一年的物业费。
    对于沿街门市业主认为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的说法,商主任给出了解释。他举例说,以清理化粪池为例,联系吸粪车来抽一次,要收费580元,这些费用要物业来承担,难道说这不是为沿街门市业主提供服务了吗?另外,小区建成多年,各处管道的阀门要定期更换,这部分费用也是从物业费里出的,总不能坏了不去修吧?
    对于沿街门市按照每平方米1元收费的标准来计算,商主任的解释是,与邻近的高档小区相比,东方家园沿街门市物业收费是较低的。这不仅是为了收费,而是在长期的管理过程中,要进行维修,只能用物业费来支付,沿街门市的业主不交物业费,是不合理的。
律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针对沿街门市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纠纷,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丙春分析说,该问题主要从物业费价格和履行方式两方面来分析,建议业主和物业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朱丙春分析说,首先,沿街门市业主交了取暖费,物业有义务为业主供暖,没有权力停暖。物业如果不能按时供暖,造成的损失应由物业承担。同时,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山东省物业收费办法》规定,无论是门市还是住宅都应按时交物业服务费,该项收费合理。沿街门市的业主有义务交物业费,物业有权要求业主按照市场价格交物业费。至于物业费的标准,由物业按照市场标准来定价,如果别的沿街门市收物业费是每平方米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张宝顺,系该物业公司经理。

个体经营者,李云钢,男。

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航物业)与桓仁荣康大药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峻航物业的委托代理人荣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桓仁荣康大药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峻航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与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月30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桓仁县丽水佳园三区、四区进行物业管理。原告接受后发现丽水三区、四区弃管小区,无保洁、无保安、无监控,即投入二百余万元对小区进行改造,重新铺设了小区路面、安装了监控设备,安装了白钢安全磁力安全门,安装了路灯,购置了垃圾筒,对淤塞的化粪池、下水管进行了清理疏通,定期保洁,定期保安巡逻,丽水三区、四区的面貌焕然一新。广大业主对原告公司的服务给付了好评,80%的业主已缴纳了物业费,但仍有少部分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已缴纳物业费业主的利益。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被告也应该按时缴纳物业费,被告已拖欠了2016年度物业费3837.84元,原告公司多次向其催款,均无结果。被告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缴纳物业费的滞纳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和租户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业主和住户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等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桓仁荣康大药房给付物业费3837.84元及滞纳金3027.25元。

被告桓仁荣康大药房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桓仁荣康大药房位于桓仁镇丽水三区5号楼5号门市,房屋面积319.8平方米,原告峻航物业与该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月30日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合同服务内容中约定:1、甲方(业主委员会)负责为乙方(峻航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办公场所(原房产物业办公地点)。2、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对小区服务不周到之处进行改进。3、甲方有权利有义务监督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4、甲方对乙方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有权提出合理化整改和建议。5、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内部事务和正常工作秩序。6、乙方初步安排工作人员20人,对本小区进行管理服务。7、乙方要全心全意为本小区业主服务。8、乙方以及所有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要增强法制观念和守纪理念。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务。2016年3月1日,原告峻航物业和丽水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一、三区、四区门市房物业费每平米1.00元计算,按年收取。负责工作:公共电路维护、公共管线维护、公共管道疏通、垃圾清运、冬季门前除雪、定期巡逻看护。二、三区、四区车库部分按每月10元计算,按年收取。改变使用用途的按实际发生收取,例如(车库改为住宅的按住宅物业费收取,每平方米每月0.6元计算,按年收取,车库改为经营场所的按门市物业费收取,每平方米每月1元计算,按年收取)。负责工作:公共电路维护、公共管线维护、公共管道疏通、垃圾清运、冬季门前除雪、定期巡逻看护。三、物业费按年度收取,在每年的3月1日开始预收本年度的物业费;每年的6月1日之前不缴纳本年度物业费的逾期开始按照每日3‰支付滞纳金。按照丽水佳源物业管理补充协议的约定,丽水小区全封闭小区门市房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元,从2016年1月30日至2017年1月30日,被告桓仁荣康大药房店共拖欠物业费3837.84元。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被告桓仁韩族村时尚烤肉店共拖欠滞纳金3027.25元。经原告峻航物业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交纳,原告峻航物业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桓仁韩族村时尚烤肉店立即交纳物业费3837.84元并承担滞纳金3027.2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峻航物业陈述、合同书、丽水佳源物业管理补充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一)被告桓仁荣康大药房系丽水佳源居民小区的业主。向阳社区丽水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桓仁荣康大药房签订的合同书及物业管理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为维护小区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益而签订,该合同对作为丽水三区业主的被告桓仁荣康大药房具有约束力。原告峻航物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对楼房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以及小区环境卫生和绿化等义务,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被告桓仁荣康大药房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对原告峻航物业要求被告桓仁荣康大药房缴纳物业费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经计算,桓仁荣康大药房家实际面积319.8平方米平方米,年物业费应为3837.84元,滞纳金应为3027.25元(从2016年6月1日计算至2017年3月1日止,以全年物业费作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计算九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桓仁荣康大药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837.84元及滞纳金3027.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桓仁荣康大药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纳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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