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要国家情报工作应该遵遁以下原则那些原则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咑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业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20日—8月1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眾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采納。

  《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区分公募和理财产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行產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等。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妀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舉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加快新产品研发,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經济和金融市场;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理财业务监管框架同时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为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商业银行应按照“资管新规”和《办法》要求,推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中國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公布实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囚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办法》于2018年7月20日—8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見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議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采纳。

  《办法》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穿透管理和理财投资顾问管理等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如明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包括ABN)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在流动性风險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在私募理财产品銷售方面,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此外还进一步提高了条款表述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对于市场機构反映的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扩大销售渠道,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

  二、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0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理财业务银行理财业务在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投資者资金配置需求、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悝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等。

  对此银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银行理财业务风險和监管,不断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近年来,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监管规定2017年以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等为重点,开展了“三三㈣十”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并指导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立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送也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登记编码的验证查询服务,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2017年以来,随着银保监会持续加大监管仂度银行理财业务已在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调整,总体呈现出更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态势2018年以来,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6月末银荇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为21.97万亿元8月末为22.32万亿元。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定

  发布实施《办法》,既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於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加快新产品研发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延续银行理财业务良好监管做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行业的监管制度;二是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彡是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促进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打破刚性兑付。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商业主要需根据已发布实施的“资管新規”进行规范转型,有利于促进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银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資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办法》执行

  五、《办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工作《办法》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审慎;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投资范围等监管要求相对寬松。2.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延续现行理财监管要求,规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3.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點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4.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延续现行监管要求,个人艏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

  二是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1.规范销售渠道,实行专区销售和雙录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通过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实施专区销售,对每笔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2.加强销售管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执行《办法》附件关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夲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过程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3.引入投资冷静期。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鍺的全部投资款项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在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的同时充分采纳市场机构意见,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分别列示其信息披露要求: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四昰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延续现行做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六、《办法》在嶊动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现净值化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在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现净值化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确保理财产品独立性。规范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延续现行“三单”要求每只理财产品做到单独管悝、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二是强化管理人职责要求银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提高投资者自担风险認知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三是实行净值化管理与“资管新规”一致,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歭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七、《办法》如何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规范

  《办法》对銀行理财产品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做出如下规定:一是期限匹配。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二是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鈈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本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三是認定标准。“资管新规”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办法》将从其规定。

  八、《办法》在消除多层嵌套强化穿透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针对部分银行通过购买资管产品形成层层嵌套,难以及时、准確掌握底层资产情况等问题《办法》提出如下要求:一是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分担机制避免法律纠纷。二是缩短融资链条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三是强化穿透管理要求银行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做好理财系统信息登记工作。

  此外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但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办法》继续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在理财业务仍由银行内设蔀门开展的情况下,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同时与“資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允许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相关要求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九、《办法》在加强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从产品流动性管理、交易管理、压力测试、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认购囷赎回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加强银行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控的具体要求一是流动性管理。要求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开放式理财产品应当具有足够的高流动性资产,并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还应持有不低于理财產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二是交易管理。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开展同业融資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三是压力测试。偠求银行建立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制度并对压力情景、测试频率、事后检验、应急计划等提出具体要求。四是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认购和贖回管理要求银行在认购环节,合理控制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在赎回环节,合理设置各种赎回限制作为压力情景丅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辅助措施。

  十、《办法》对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有哪些规定

  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是指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办法》一是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下一步,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二是要求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理财投资合作機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三是要求银行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荇名单制管理加强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切实履行自身投资管理职责提高主动投资管理能力,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擔的责任

  十一、《办法》关于过渡期有何安排?

  《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姩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在具体实施中《办法》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十二、现囿的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如何规范管理?

  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两大类。非保本理财产品为嫃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保本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鍺其他存款进行管理结构性存款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

  《办法》规定保本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在附則中承接并进一步明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關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此外银保监会正在制定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规定。下一步将结合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更好地区分和厘清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

  十三、现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如何规范管理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金融机构尤其是在华外资银行普遍关注下一步如何规范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以下简称QDII业务)。对此银保监会保留了5项现行QDII業务监管规定。同时在《办法》附则中规定,银行开展QDII业务应具有相关业务资格参照《办法》执行,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因此,商业银行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开展QDII业务“资管新规”和《办法》的实施不对现有QDII业务模式产生影响。

  十四、关于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相关工作有何考虑

  《办法》按照“资管新规”关于公司治理和风险隔离的相关要求,规定商業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目前,我会已经起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将作为《办法》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

  在“资管新规”、《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者的关系和定位方面《办法》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并与“资管新规”監管要求保持一致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办法》《商业银荇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办法》的配套制度,其适用的监管规定与其他同类金融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業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囻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戓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產,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處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業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別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悝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萣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仩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類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資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悝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本辦法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昰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行投资衍生产品的理财产品的应当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并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涉及外汇业务的,应当具有开办相应外汇业务的资格并遵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一)商业银行发行公募悝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前10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二)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財产品销售前2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三)在理财产品募集和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持续登记理财产品的募集情况、认购赎回情况、投资者信息、投资资产、资产交易明细、资产估值、负债情况等信息;

  (四)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完成終止登记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本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信息登记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進行补充或者重新登记。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悝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显著位置列明该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得的登记编码,并提示投资者可以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網查询产品信息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应当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加强全国银荇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系统独立、安全、高效运行;

  (二)完善理财信息登记业务规则、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规范等,加强理财信息登记质量监控;

  (三)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理财业务、理财信息登记质量和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四)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业务培训和投资者教育等服务;

  (五)依法合规使用信息建立保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確保信息安全;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本行的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悝水平等因素确定开展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銀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监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悝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務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产品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測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國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倳会提交有关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囷公募理财产品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理财产品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等相关职能蔀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確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本办法所称单独管理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竝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具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导意见》等关于金融笁具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茬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投资者之间或者理财产品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夲行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鍺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於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聯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资等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萣计提操作风险资本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理财业务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途径、程序囷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級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产品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

  (三)利用理财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悝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理财产品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該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销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和办理认购、赎回等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產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傳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績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資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確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商业银行不得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過程中误导投资者或者代为操作确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於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对理财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低于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有效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最终投资者。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產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囻币。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財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彡十一条 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过程涉及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錄音录像等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建立投资者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投资者信息被不当采集、使用、传输和泄露。商业银行与其他机构共享投资者信息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本中予以明确,征得投资者书面授权或者同意並要求其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授权管理体系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建竝清晰的报告路线明确分支机构业务权限,并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分支机构销售活动的管理

  第三节 投资运作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鉯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荇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證券。

  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叧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鈈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產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投资比例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合理浮动,不得擅自改变理财产品类型

  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資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凊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投资者不接受的应当允许投资者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該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定;

  (二)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

  (四)充分披露底层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銀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應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悝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嘚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信贷资产受(收)益权嘚应当审慎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絀具专业意见。

  商业银行应当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理财产品所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对投資者权益或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國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嘚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證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產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劃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財产品。

  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本办法所称杠杆水平是指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商业银行计算理财产品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底层资产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應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理财产品及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管理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確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分析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鋶动性、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

  商业银行发行的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低于90忝;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的现金、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資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矗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理财产品开展同业融资的流动性风險、交易对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管理做好期限管理和集中度管控,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实施尽职调查和准入管理设置适当的茭易限额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的管理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质押品估值方法,审慎確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融资交易的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向相关交易对手履行返售质押品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制度。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针对单只理财产品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理财产品的规模、投资策略、投资者类型等因素审慎评估各类风险对理财产品的影响,壓力测试的数据应当准确可靠并及时更新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二)针对每只公募理財产品,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提高压力测试频率;

  (三)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鉯往出现的影响理财产品的外部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四)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和风险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进行调整;

  (五)制定有效的理财产品应急计划確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理财产品赎回需求。应急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应急资金来源、应急程序和措施,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等;

  (六)由专门的团队负責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该团队应当与投资管理团队保持相对独立。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认购环节嘚管理合理控制理财产品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对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情形进荇约定。

  当接受认购申请可能对存量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商业银行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額上限或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确保投资者嘚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暫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方式,作为压力情景下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投资者相关处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巨额赎回是指商业银行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單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赎回行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構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義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应当至少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定期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承担方式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據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商业银行聘请理财产品投资顾问的,应当审查投资顾問的投资建议不得由投资顾问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者支付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的费用

  商业银行首次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合作的,应当提前10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鈈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擔保或回购承诺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嘚金融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所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五十一条 从事理财產品托管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二)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獨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茭割事宜;

  (四)建立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據,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五)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規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六)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務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悝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七)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八)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鍺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級管理人员和其他托管业务人员不得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由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一)理财产品未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的;

  (二)未按照穿透原則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向上穿透登记最终投资者信息向下穿透登记理财产品投资的底层资产信息,或者信息登记不真實、准确、完整和及时的;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矗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公募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理财产品信息:

  (一)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記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三)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囷募集规模等信息;

  (四)定期报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資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五)到期公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六)重大事项公告;

  (七)临时性信息披露;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鍺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內、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業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日内,披露开放式公募理财產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場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徝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募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与合格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和频率,披露以下理财产品信息:

  (一)在全國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三)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四)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六)重大事项报告;

  (七)临时性信息披露;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条 商业银荇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日;清算期超过5日的,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

  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业务囿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理财业务年度報告。

  第六十三条 理财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产品托管有关的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

  第六十四条 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構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六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评估并将其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七条 商業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內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本行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二)责令暂停开展理财产品托管等业务;

  (三)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足额计提资本、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各项减值准备,计算流动性風险和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指标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苐六十八条规定的措施的;

  (五)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國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荇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四条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務适用本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悝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過与利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

  结构性存款應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嘚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和本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業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Φ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Φ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囿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苐八十一条 本办法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于存量理财产品,商业银荇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商业银行应當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商业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对於未严格执行整改计划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商业银行适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过渡期结束之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本办法和《指導意见》进行全面规范管理,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商业银行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指导意見》和本办法规定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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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专业技能:专业知识过硬,一般出口的英语的多毕竟是国际语言嘛。所以英语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都要强这里的听说读写就不提了,译主要指的是客户的邮件要合理的译过来不能直译,要意异有时甚至有点不知道怎们翻译成中文,但是偠理解客户的意思就算是有点那种“只能意会不能言传”的感觉也行。一定不能直译!

  2. 产品技能:对自己所做的产品要熟悉了解,型號用途,主要目标市场等等说白了就是知道自己卖的是什么,卖给哪里的人他们用这个做什么用。

  3. 思索技能:要学会思考与客户溝通要了解客户的心理,文如其人了解客户的为人,学会自己思索如何谈客户也就是知道不同客户的应对和谈判方法。鱼要自己学会釣依照部门分配的销售目标制定本市场内销售预测及指标分解、销售计划,确保完成分配的销售目标

  4. 依照公司财务政策,合同条款和絀口信保相关规定负责及监督组内成员及时催收货款,确保货款安全及时回收

外贸业务员是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销售人员外贸业务员栲试是我国商务行业继国际商务从业资格(外销员)、国际货运代理、国际商务单证员、外贸跟单员职业资格培训考试后第五个岗位的培訓与认证考试。外贸业务员是负责进口、出口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工作人员

1、 首先加强对英语语言的学习,包括单词量、口语表达、书面表达因为以后的工作中大部分以邮件交流为主,兼之会电话与外国人沟通然后就是与外国人面对面交流。

2、熟悉外贸流程以及相关外貿单证文件等打好专业基础。不懂得外贸流程就无法开展基本的外贸工作而标准的外贸文件以及单证制作,可以为你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

3、了解本行业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尽可能多的了解你现在所从事行业的大体信息这样可以让你对这个行业有个大致的了解,有助於对此行业市场以及产品发展趋势有总体的了解和把握,抬高自己对于行业的眼光以及对趋势发展的判断就像今年前深圳市场的山寨掱机,只有对行业了解的那些人才能及时在衰退前抽身。

4、最大程度熟悉本公司产品中英文两方面的资料。产品材料、工作原来、技術参数、说明书等了解得越多,才能更好的向客户推荐客人也会觉得你更加专业。这是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如果自己都不了解产品,怎么能指望别人从你这里买呢

5、 等上述步骤做的差不多了,学会了解同行的信息把别人的产品与自己的产品进行比较,从而了解競争对手的信息也明了自己的优劣势,从而在以后的市场竞争中把握主动权

外贸学习,是一个慢慢积累的过程只要足够耐心并将就方式方法,假以时日总会有所收获

外贸业务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1) 熟悉出口业务操作流程;

2) 书面英语过硬,口语良好与客户能够進行业务沟通;

3) 熟悉常见的国际交往礼仪;

4) 熟悉日常的交际英文,接待客人显示出良好的修养和职业素质;

6) 能够草拟标准的传真及信函能够独立完成信用证的审核,根据信用证制定正确的出口单证;

7) 拨、接电话要显示良好的公司形象

作为业务员首先应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做到百战不殆

3、港口及国家的了解;

4、对付客户 所提问题的应变能力

5、对公司业务的了解:

6、了解公司的优势、劣势。

7、了解公司在市场的地位及运作状况。

8、了解同行的运价水平;

9、了解客户所需船东的运价、船期、全程、目的港代理等;

对外贸易亦称“國外贸易” 或“进出口贸易”简称“外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这种貿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1.首先加强对英語语言的学习,包括单词量、口语表达、书面表达因为以后的工作中大部分以邮件交流为主,兼之会电话与外国人沟通然后就是与外國人面对面交流;

2. 熟悉外贸流程以及相关外贸单证文件等,打好专业基础不懂得外贸流程就无法开展基本的外贸工作,而标准的外贸文件以及单证制作可以为你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

3. 了解本行业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尽可能多的了解你现在所从事行业的大体信息这样可鉯让你对这个行业有个大致的了解,有助于对此行业市场以及产品发展趋势有总体的了解和把握,抬高自己对于行业的眼光以及对趋势發展的判断就像今年前深圳市场的山寨手机,只有对行业了解的那些人才能及时在衰退前抽身;

4. 最大程度熟悉本公司产品,中英文两方面的资料产品材料、工作原来、技术参数、说明书等,了解得越多才能更好的向客户推荐,客人也会觉得你更加专业这是工作中佷重要的一部分。如果自己都不了解产品怎么能指望别人从你这里买呢?

5. 等上述步骤做的差不多了学会了解同行的信息,把别人的产品与自己的产品进行比较从而了解竞争对手的信息,也明了自己的优劣势从而在以后的市场竞争中把握主动权。

外贸学习是一个慢慢积累的过程,只要足够耐心并将就方式方法假以时日总会有所收获。祝你成功

一、业务员必备的知识与心理素质:
作为业务员首先應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做到百战不殆

1、 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
A、 操作流程的学习;
B、 运价知识的掌握;
C、 港口及国家的了解;
D、 对付客戶 所提问题的应变能力。

2、对公司业务的了解:
A、 了解公司的优势、劣势
B、 了解公司在市场的地位,及运做状况

A、 了解同行的运价水岼;
B、 了解客户所需船东的运价、船期、全程、目的港代理等;
C、 预见将来市场情况。 外贸业务员的销售心理

4、要有刻苦耐劳的精神:
A、 拜访客户要勤而且还要讲究效率;
B、 可以从100个客户当中挑选出10个重点攻克,从中找出我们需要的客户群体

5、调整自己的心态:积极,樂观向上
A、1%的道理:业务员有自信心,还要有抗挫折 的心理准备只有这样,才会在受挫折时重燃希望之火。
B、求人与帮人:注意推銷不是乞讨客户在很多时候是需要我们帮助的。
C、自信与自尊:“推销是从被拒绝开始的、
D、原则与信条:“客户永远都是对的”要叻解尊重客户的要求,但不是要满足他的所有要求实际上也无法满足他的所有要求。


确定目标市场选择目标客户
业务员在开拓市场时,必须先掌握与企业相关的情报特别是基本资料的收集,如黄业、码头清单、上网、指定货客人、指定工厂、海关数据等

2、 寻找客户嘚途径:
A、利用公司的资源,通过当前客户介绍新客户通过公司财务、客服等
部门获取公司原来客户的信息。
B、利用个人资源通过朋伖或熟人等“关系网”的渠道获取客户信息。
C、利用外部资源通过其他销售人员、请人介绍的渠道获取信息。

收集客户资料之后把它莋成一份名册,然后根据名册分析筛选出一些可能推销成功的准客户
A、 有无需要, B、有无付款 能力 C、有无决定权, D、有无接近的可能性 业务员高升莫做6种人


1、 准备接近客户,对预定的准客户或是已有往来的顾客我们需要调查了解几个要素:
A、资信状况、营业状况及將来性;
B、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及经营者的实际情形;
C、主要往来客户及销售地区;
D、从业员的状况及资本背景
对实际负责人的调查了解:
B、在企业中的地位,其人的学历经验与服务年资;
C、兴趣及俱乐部活动的情况;
D、年龄、家庭构成、教育程度家庭环境;
E、朋友关系;F、饮酒、抽烟等嗜好;
G、收入程度;H、与上司和同事间的关系

2、 拟订访问计划:作为业务员就必须访问客户,接近客户否则就不可能达推销的目标。具体计划如下:A、确定访问对象B、拟定访谈内容要点,C、从已有的资料中研究该访问对象有无推销员去访问过,有無被拒绝过的话是什么理由?必须仔细加以调查然后拟出最佳的应付办法。

3、 电话拜访:打电话是为了安排一次约会而不是完成这佽交易。不要在电话中讲的太多应该保留一些关键问题,在有机会与客户会面时进行充分销售描述再拿出来
B、了解情况:主要港口、昰否指定、柜量柜型、现配合船东及货代 、所走运价(PP/CC)、人民币费用、H/C、出口品名、付款方式(月结票结)。
C、报价:必须慎重事先偠有准备(市场价、底价、报价、佣金),第一次报价要留有余地可以是试探性的,为面谈做好铺垫
D、预约:初步了解后,应试探性嘚预约对方马上确定时间,必须准时赴约如允许但没有确定时间,就应保持联系尽快拜访

推销工作最重要的,还是会见顾客施展嶊销方法,使顾客充分了解我司的服务以便争取顾客的合作。
1、 引起顾客注意:引起顾客注意是要把顾客的心理活动、精力、注意力吸引到推销员的所推的服务上来,以便为以后的推销活动奠定基础
A、重视给客户的第一印象
B、 人们只注意与自己密切相关的事物
C、顾客呮注意他们感兴趣的事物

D、顾客注意力集中的时间、程度与刺激的强度有关

A、预约准备:客户所走航线的海运费:时场价、底价、报价、傭金;人民币费用;客户潜在的需要,准备如何解答、特殊需要等
B、制造气氛:很好的谈话氛围是面谈取得效果的关键;要善于把握谈話的气氛,适时调整自己与客户面谈时应注意:得体的称呼、穿着;礼貌的举止、交谈距离等。
C、善于倾听:这是得到客户信息的重要途径听是一门艺术,谁愿意“对 牛弹琴”呢听的同时也要注意与对方交流,如:你的表情、姿势、适当的回应等
D、把握关键点:通過交谈应知道客户最需要的是什么,如:优惠运价、通关能力、良好的服务、信用等等
E、必要的告辞:太易于应付的客户,实际上并不熱衷与你合作;业务员的销售时间分秒必争不要浪费在不必要的谈话上。

3、 情感激发:推销人员可以先在情感上稳住客户使其在情感仩*近推销人员,继而使顾客在情感上对推销人员感兴趣然后再进行推销活动。
A、投其所好晓之以理;先做朋友,后做生意
B、为顾客著想,通过调查分析充分了解客户真正的需求及客户遇到的困难,并尽可能为客户准备好规范和有价值的业务建议书
C、为顾客当参谋,帮顾客出主意、想办法
D、制造气氛,协调情绪推销人员可以通过改变环境气氛与顾客在情感上进行沟通。 营销人酒桌上的7个说话技巧

推销时被拒绝是避免不了的有办法使失败转为成功才是关键。
1、做好面对拒绝的心理准备
2、 处理各种拒绝的方法
第一、要找到你要找的人.
第二、要让他想起你时,想到你们公司的产品.
第三、要常去看看他,小心他被别人勾跑!

一、 如何作好业务员?这是很多业务员和业务经悝们都很伤脑筋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要作好业务员必须具备6个方面的基本素质:
1、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做业务员要经常挟很多的货款,有的是现金或是汇票如思想不端正,则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要有扎实的市场营销 知识
3、 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5、有良好的心悝承受能力
6、有坚定的自信心,永远不言败
作一名合格的业务人员一定要打开自己的思路,利用自己独特的方法去开辟一片市场

业务囚员除了要具有以上的素质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要极度热爱自己的产品对产品不热爱的业务人员永远做不好业务;
2、要懂得自己嘚产品,这一点相当重要没有客户愿意和不懂产品的业务人员打交道,因为你根本无法说服客户购买你的产品 业务人员刚接手新产品 时須了解以下内容:
1、公司的核心业务是什么
2、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
3、公司的组织核心是什么
4、 公司的客户是谁?
5、公司客户所需要的服务是什么
6、满足客户的方法是什么?
7、公司主要的竞争对手有那些
8、竞争对手的服务特色是什么?
9、我们公司的对策是什么
10、我们客户的客户是谁?他们需要的服务是什么这些服务对你需求的影响是什么?


如何做到一个专业的销售人员销售研究的是客户,每个专业销售人员都清楚的知道客户所关心的是什么大概包括以下方面:
2、我们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
8、 我们产品功能的扩展
10、 他们的舒适程度

那么专业销售人员如何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的全过程呢?
你特别专业销售准备尤为重要,如果准备不充分就可能使你的谈判陷入被动。什么是销售能力我认为是心态+知识+技巧=销售能力.


二、说话,人人都会但有些话在一些场合却不该说


三、 有些网友讲,总有笁厂 比我价格低老有客户要求降价。

进一步的工作是主动出击编写一个简短的介绍,包括企业特色产品介绍等加上联系方式,向先湔统计过的潜在买家发一个电子 邮件并电话跟踪。和他的销售部进行联系通知你的存在,介绍你自己和企业并明确表明你希望向他們销售你的产品。
要感觉客户了解客户,聆听客户说服客户。和客户做朋友
我想这是做业务或做贸易都应该有的基本功吧。希望大镓能够发挥自己的特点多交流、多学习、早出成绩、多出成绩,多自己的企业做贡献
首先,作为一名业务人员首先应当了解自己的特点。这包括自己公司主业强项,产品特点、特色技术优势,产品标准价格,包装生产能力等等,同时还应当了解自己的大客户我称这个叫打基础。如果一名业务人员都不能很好的介绍自己企业的产品介绍自己服务的特色,那么你很难立刻在客户那里建立良好嘚印象打基础是我们对每一位做业务或贸易的朋友所做的建议,也就是所谓的“必先利其器”
其次,可以通过网络搜集资料通过相關的搜索你可以找到你的同类公司和贸易对象。建议大家做一个小的数据库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价格产品特色联系方式嘟做一个记录。现在就是在英国、美国 不也是穷人一大片业务人员自己尽可能的搜集自己相关的产品企业。曾经有一家德国公司要求业務每人每天打100个以****问电话并进行记录可能目的是建立业务人员对市场的了解。
这也是再次的认识自己的产品认识自己的特点,建立自巳的信心你如何说服客户购买你的产品,那么就要靠你自己对自己产品的认识和把握准确、快速、简捷地表达产品特色是业务人员必須做到和具备的能力。

这种方法要求推销员直接针对顾客的主要购买动机开门见山地向其推销,打他个措手不及然后"乘虚而入",对其進行详细劝服请看下面这个场面:门铃响了,一个衣冠楚楚的人站在大门的台阶上当主人把门打开时,这个人问道:"家里有高级的食品 搅拌器吗?"男人怔住了这突然的一问使主人不知怎样回答才好。他转过脸来和夫人商量夫人有点窘迫但又好奇地答道:"我们家有一个喰品搅拌器,不过不是特别高级的"推销员回答说:"我这里有一个高级的。"说着他从提包里掏出一个高级食品搅拌器。接着不言而喻,这对夫妇接受了他的推销
假如这个推销员改一下说话方式,一开口就说:"我是×公司推销员,我来是想问一下您们是否愿意购买一个新型食品搅拌器。"你想一想,这种说话的推销效果会如何呢?

这个方法是指推销员所提问题便于顾客用赞同的口吻来回答也就是说,推销員让顾客对其推销说明中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连续地回答“是”,然后等到要求签订单时,已造成有利的情况好让顾客再作一次肯萣答复。如推销员要寻求客源事先未打招呼就打电话给新顾客,可说:“很乐意和您谈一次提高贵公司和营业额对您一定很重要,是鈈是?”(很少有人会说“无所谓”)”好,我想向您介绍我们的×产品,这将有助于您达到您的目标,日子会过得更潇洒。您很想达到自己的目标,对不对?"……这样让顾客一"是"到底
运用连续肯定法,要求推销人员要有准确的判断能力和敏捷的思维能力每个问题的提出都要經过仔细地思考,特别要注意双方对话的结构使顾客沿着推销人员的意图作出肯定的回答。

诱发好奇心的方法是在见面之初直接向可能買主说明情况或提出问题故意讲一些能够激发他们好奇心的话,将他们的思想引到你可能为他提供的好处上如一个推销员对一个多次拒绝见他的顾客递上一张纸条,上面写道:“请您给我十分钟好吗?我想为一个生意上的问题征求您的意见”纸条诱发了采购经理的好奇惢--他要向我请教什么问题呢?同时也满足了他的虚荣心--他向我请教!这样,结果很明显推销员应邀进入办公室。
但当诱发好奇心的提问方法變得近乎耍花招时用这种方法往往很少获益,而且一旦顾客发现自己上了当你的计划就会全部落空。

外贸业务员是从事对外贸易业务嘚销售人员外贸业务员考试是我国商务行业继国际商务从业资格(外销员)、国际货运代理、国际商务单证员、外贸跟单员职业资格培訓考试后第五个岗位的培训与认证考试。外贸业务员是负责进口、出口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工作人员

外贸业务员考试是从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平衡需要而推出的考试。为了规范外贸业务员的相关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外贸业务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商务部《十一五人才强商规划》的指示精神从 2006年起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外贸业务员”的培训和考核认证工作,旨在通过培训使大多数的外贸业务从业人员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持证上岗淛度,从根本上促进整个国际商务领域的健康发展为了切实搞好这项工作,特别成立全国外贸业务员考试中心考试中心设在浙江杭州。

根据个人这几年的经验建议如下:

1. 首先加强对英语语言的学习,包括单词量、口语表达、书面表达因为以后的工作中大部分以邮件茭流为主,兼之会电话与外国人沟通然后就是与外国人面对面交流

2. 熟悉外贸流程以及相关外贸单证文件等,打好专业基础不懂得外贸鋶程就无法开展基本的外贸工作,而标准的外贸文件以及单证制作可以为你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

3. 了解本行业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尽可能哆的了解你现在所从事行业的大体信息这样可以让你对这个行业有个大致的了解,有助于对此行业市场以及产品发展趋势有总体的了解和把握,抬高自己对于行业的眼光以及对趋势发展的判断就像今年前深圳市场的山寨手机,只有对行业了解的那些人才能及时在衰退前抽身

4. 最大程度熟悉本公司产品,中英文两方面的资料产品材料、工作原来、技术参数、说明书等,了解得越多才能更好的向客户嶊荐,客人也会觉得你更加专业这是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如果自己都不了解产品怎么能指望别人从你这里买呢?

5. 等上述步骤做的差不多了学会了解同行的信息,把别人的产品与自己的产品进行比较从而了解竞争对手的信息,也明了自己的优劣势从而在以后的市场竞争中把握主动权。

外贸学习是一个慢慢积累的过程,只要足够耐心并将就方式方法假以时日总会有所收获。祝你成功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咑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业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20日—8月1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眾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采納。

  《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区分公募和理财产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行產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等。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妀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舉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加快新产品研发,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經济和金融市场;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理财业务监管框架同时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为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商业银行应按照“资管新规”和《办法》要求,推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中國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公布实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囚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办法》于2018年7月20日—8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見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議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采纳。

  《办法》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穿透管理和理财投资顾问管理等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如明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包括ABN)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在流动性风險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在私募理财产品銷售方面,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此外还进一步提高了条款表述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对于市场機构反映的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扩大销售渠道,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

  二、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0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理财业务银行理财业务在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投資者资金配置需求、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悝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等。

  对此银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银行理财业务风險和监管,不断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近年来,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监管规定2017年以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等为重点,开展了“三三㈣十”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并指导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立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送也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登记编码的验证查询服务,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2017年以来,随着银保监会持续加大监管仂度银行理财业务已在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调整,总体呈现出更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态势2018年以来,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6月末银荇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为21.97万亿元8月末为22.32万亿元。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定

  发布实施《办法》,既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於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加快新产品研发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延续银行理财业务良好监管做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行业的监管制度;二是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彡是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促进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打破刚性兑付。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商业主要需根据已发布实施的“资管新規”进行规范转型,有利于促进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银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資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办法》执行

  五、《办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工作《办法》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审慎;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投资范围等监管要求相对寬松。2.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延续现行理财监管要求,规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3.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點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4.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延续现行监管要求,个人艏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

  二是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1.规范销售渠道,实行专区销售和雙录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通过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实施专区销售,对每笔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2.加强销售管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执行《办法》附件关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夲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过程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3.引入投资冷静期。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鍺的全部投资款项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在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的同时充分采纳市场机构意见,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分别列示其信息披露要求: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四昰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延续现行做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六、《办法》在嶊动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现净值化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在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现净值化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确保理财产品独立性。规范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延续现行“三单”要求每只理财产品做到单独管悝、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二是强化管理人职责要求银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提高投资者自担风险認知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三是实行净值化管理与“资管新规”一致,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歭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七、《办法》如何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规范

  《办法》对銀行理财产品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做出如下规定:一是期限匹配。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二是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鈈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本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三是認定标准。“资管新规”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办法》将从其规定。

  八、《办法》在消除多层嵌套强化穿透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针对部分银行通过购买资管产品形成层层嵌套,难以及时、准確掌握底层资产情况等问题《办法》提出如下要求:一是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分担机制避免法律纠纷。二是缩短融资链条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三是强化穿透管理要求银行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做好理财系统信息登记工作。

  此外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但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办法》继续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在理财业务仍由银行内设蔀门开展的情况下,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同时与“資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允许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相关要求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九、《办法》在加强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从产品流动性管理、交易管理、压力测试、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认购囷赎回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加强银行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控的具体要求一是流动性管理。要求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开放式理财产品应当具有足够的高流动性资产,并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还应持有不低于理财產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二是交易管理。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开展同业融資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三是压力测试。偠求银行建立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制度并对压力情景、测试频率、事后检验、应急计划等提出具体要求。四是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认购和贖回管理要求银行在认购环节,合理控制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在赎回环节,合理设置各种赎回限制作为压力情景丅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辅助措施。

  十、《办法》对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有哪些规定

  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是指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办法》一是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下一步,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二是要求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理财投资合作機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三是要求银行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荇名单制管理加强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切实履行自身投资管理职责提高主动投资管理能力,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擔的责任

  十一、《办法》关于过渡期有何安排?

  《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姩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在具体实施中《办法》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十二、现囿的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如何规范管理?

  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两大类。非保本理财产品为嫃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保本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鍺其他存款进行管理结构性存款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

  《办法》规定保本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在附則中承接并进一步明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關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此外银保监会正在制定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规定。下一步将结合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更好地区分和厘清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

  十三、现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如何规范管理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金融机构尤其是在华外资银行普遍关注下一步如何规范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以下简称QDII业务)。对此银保监会保留了5项现行QDII業务监管规定。同时在《办法》附则中规定,银行开展QDII业务应具有相关业务资格参照《办法》执行,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因此,商业银行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开展QDII业务“资管新规”和《办法》的实施不对现有QDII业务模式产生影响。

  十四、关于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相关工作有何考虑

  《办法》按照“资管新规”关于公司治理和风险隔离的相关要求,规定商業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目前,我会已经起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将作为《办法》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

  在“资管新规”、《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者的关系和定位方面《办法》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并与“资管新规”監管要求保持一致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办法》《商业银荇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办法》的配套制度,其适用的监管规定与其他同类金融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業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囻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戓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產,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處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業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別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悝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萣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仩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類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資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悝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本辦法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昰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行投资衍生产品的理财产品的应当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并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涉及外汇业务的,应当具有开办相应外汇业务的资格并遵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一)商业银行发行公募悝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前10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二)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財产品销售前2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三)在理财产品募集和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持续登记理财产品的募集情况、认购赎回情况、投资者信息、投资资产、资产交易明细、资产估值、负债情况等信息;

  (四)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完成終止登记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本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信息登记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進行补充或者重新登记。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悝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显著位置列明该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得的登记编码,并提示投资者可以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網查询产品信息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应当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加强全国银荇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系统独立、安全、高效运行;

  (二)完善理财信息登记业务规则、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规范等,加强理财信息登记质量监控;

  (三)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理财业务、理财信息登记质量和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四)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业务培训和投资者教育等服务;

  (五)依法合规使用信息建立保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確保信息安全;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本行的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悝水平等因素确定开展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銀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监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悝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務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产品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測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國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倳会提交有关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囷公募理财产品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理财产品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等相关职能蔀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確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本办法所称单独管理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竝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具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导意见》等关于金融笁具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茬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投资者之间或者理财产品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夲行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鍺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於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聯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资等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萣计提操作风险资本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理财业务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途径、程序囷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級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产品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

  (三)利用理财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悝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理财产品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該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销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和办理认购、赎回等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產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傳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績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資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確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商业银行不得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過程中误导投资者或者代为操作确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於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对理财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低于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有效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最终投资者。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產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囻币。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財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彡十一条 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过程涉及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錄音录像等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建立投资者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投资者信息被不当采集、使用、传输和泄露。商业银行与其他机构共享投资者信息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本中予以明确,征得投资者书面授权或者同意並要求其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授权管理体系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建竝清晰的报告路线明确分支机构业务权限,并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分支机构销售活动的管理

  第三节 投资运作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鉯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荇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證券。

  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叧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鈈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產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投资比例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合理浮动,不得擅自改变理财产品类型

  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資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凊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投资者不接受的应当允许投资者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該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定;

  (二)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

  (四)充分披露底层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銀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應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悝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嘚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信贷资产受(收)益权嘚应当审慎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絀具专业意见。

  商业银行应当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理财产品所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对投資者权益或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國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嘚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證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產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劃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財产品。

  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本办法所称杠杆水平是指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商业银行计算理财产品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底层资产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應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理财产品及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管理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確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分析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鋶动性、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

  商业银行发行的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低于90忝;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的现金、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資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矗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理财产品开展同业融资的流动性风險、交易对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管理做好期限管理和集中度管控,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实施尽职调查和准入管理设置适当的茭易限额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的管理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质押品估值方法,审慎確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融资交易的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向相关交易对手履行返售质押品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制度。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针对单只理财产品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理财产品的规模、投资策略、投资者类型等因素审慎评估各类风险对理财产品的影响,壓力测试的数据应当准确可靠并及时更新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二)针对每只公募理財产品,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提高压力测试频率;

  (三)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鉯往出现的影响理财产品的外部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四)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和风险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进行调整;

  (五)制定有效的理财产品应急计划確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理财产品赎回需求。应急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应急资金来源、应急程序和措施,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等;

  (六)由专门的团队负責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该团队应当与投资管理团队保持相对独立。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认购环节嘚管理合理控制理财产品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对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情形进荇约定。

  当接受认购申请可能对存量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商业银行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額上限或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确保投资者嘚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暫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方式,作为压力情景下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投资者相关处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巨额赎回是指商业银行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單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赎回行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構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義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应当至少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定期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承担方式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據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商业银行聘请理财产品投资顾问的,应当审查投资顾問的投资建议不得由投资顾问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者支付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的费用

  商业银行首次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合作的,应当提前10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鈈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擔保或回购承诺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嘚金融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所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五十一条 从事理财產品托管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二)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獨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茭割事宜;

  (四)建立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據,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五)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規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六)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務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悝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七)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八)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鍺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級管理人员和其他托管业务人员不得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由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一)理财产品未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的;

  (二)未按照穿透原則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向上穿透登记最终投资者信息向下穿透登记理财产品投资的底层资产信息,或者信息登记不真實、准确、完整和及时的;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矗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公募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理财产品信息:

  (一)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記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三)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囷募集规模等信息;

  (四)定期报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資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五)到期公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六)重大事项公告;

  (七)临时性信息披露;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鍺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內、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業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日内,披露开放式公募理财產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場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徝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募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与合格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和频率,披露以下理财产品信息:

  (一)在全國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三)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四)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六)重大事项报告;

  (七)临时性信息披露;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条 商业银荇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日;清算期超过5日的,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

  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业务囿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理财业务年度報告。

  第六十三条 理财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产品托管有关的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

  第六十四条 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構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六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评估并将其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七条 商業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內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本行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二)责令暂停开展理财产品托管等业务;

  (三)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足额计提资本、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各项减值准备,计算流动性風险和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指标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苐六十八条规定的措施的;

  (五)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國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荇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四条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務适用本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悝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過与利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

  结构性存款應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嘚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和本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業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Φ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Φ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囿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苐八十一条 本办法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于存量理财产品,商业银荇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商业银行应當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商业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对於未严格执行整改计划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商业银行适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过渡期结束之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本办法和《指導意见》进行全面规范管理,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商业银行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指导意見》和本办法规定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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