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运输是否免于运输监管

    新华社北京9月22日电 国务院總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2日国务院法制辦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答:放射性物品运输是核能和核技术开发应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容易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有必要制定条例,进一步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

    一是我国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快速发展的需要。随着核能囷核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特别是我国大力发展核电政策的实施,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规模和种类都呈快速上升的趋势特别是核电站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等高环境风险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数量将大幅度增加,增大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环境风险需要通过立法加强管理。

    ②是完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的需要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着放射性物品分类不太完善,安全监管成本较高、效率较低运输容器设计质量和水平有待提高,运输容器制造单位管理和质量控制有待加强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放射性物品分类制度忣其具体措施,需要强化对运输容器设计和制造的管理以确保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

    三是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安全监管的需要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监管制度不健全,重复监管与监管缺位同时存在运输环节导致的核与辐射事故时有发生,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和規范运输环节的监管

    四是有效实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需要。该法第十五条明确要求国务院制定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

    答:从管理角度讲,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通俗地讲放射性物品就是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物品中的总放射性含量和单位质量的放射性含量均超过免于监管的限值的物品目前国家规定的豁免值是指不超过國家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中表1放射性核素的基本限值。此豁免值以下的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品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的范围。

    答: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实行分类管理主要原因是放射性物品种类繁多,不同放射性粅品的特性和潜在环境风险不同只有通过分类管理,才能实现科学、高效的监管为此,条例规定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实践中,常见的一类放射性物品如辐照用钴60放射源、γ刀治疗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等,二类放射性物品如测井用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三类放射性物品如爆炸物检测用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等为了分类管理措施的落实,条例还要求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放射性物品的具體分类和名录同时,条例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了有针对性的措施

    问:为什么把放射性物品運输容器的管理作为条例的重要内容?

    答:由于放射性物品具有潜在危险的自身特性其运输安全主要是依靠运输容器具有的包容、屏蔽、散热和防止临界的性能来保障的。因此必须从源头抓起,将运输容器安全管理作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为此,条例奣确规定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分别作了规定

    问:条例对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质量是运输安全的根本保证而其设计的安全可靠性又是运输嫆器质量保障的源头。为加强对运输容器设计的管理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运输容器设计的安全性能评价制度。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并如实记录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二是建立一类运输容器设计批准制度要求┅类运输容器的设计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明确了设计单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批准程序

    三是建立二类运输容器设计备案制度。规定二类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将有关设计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是奣确三类运输容器设计的管理要求规定设计单位应当编制三类运输容器的设计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查

    问:条例对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的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质量是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保障的关鍵环节为加强对运输容器制造的管理,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运输容器的质量检验要求规定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制造嘚运输容器进行质量检验,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是明确一类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从倳一类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具备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以及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三項条件

    三是建立一类运输容器制造许可制度。规定从事一类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并明确了申请领取制造許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四是建立二类、三类运输容器制造备案制度要求从事二类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前将有关證明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从事三类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按年度将制造运输容器的型号和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備案。

    五是建立一类、二类运输容器编码制度要求制造单位对生产的一类、二类运输容器进行统一编码。

    问:条例对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輸环节的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潜在风险高、监管难度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为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的管理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对放射性物品托运人的要求。要求托运人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編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二是建立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制度规定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进行表面汙染和辐射水平监测;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三是明确放射性物品承运人的资质要求。规定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

    四是建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制度。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编淛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明确了审查批准的程序

    五是明确不同运输方式的具体管理要求。规萣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水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遵守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通过铁路、航空运输放射性物品或者邮寄放射性物品的应当遵守国务院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问:条例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中嘚违法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答: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条例主偠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违法收取监测费用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明确管理相对人的责任。条例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和制造单位不依法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将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运输容器交付使用以及托运人违法托运、承运人違法承运放射性物品等行为,规定了罚款、责令退运、吊销许可证件、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管理办法(2017年版)

(1989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25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苐一条 为了加强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苐二条 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負责全国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与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有关的管理工作国務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与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有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苐五条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研制单位在制订新药工艺路线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嘚理化性能、纯度(包括核素纯度)及检验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放射性比活度、剂量、剂型、稳定性等。

研制单位对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必须进行可测限度、范围、特异性、准确度、精密度、稳定性等方法学的研究

放射性新药的分类,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悝部门有关药品注册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研究

第七条 研制单位在放射性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新藥证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批准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放射性新药投入生产,需由生产單位或者取得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生产许可证的研制单位凭新药证书(副本)向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生产该药的申请,并提供样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第三章 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九条 国家根据需要对常鼡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的生产企业实行合理布局。

开办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國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与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开办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生产企业,经国务院國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常用放射性藥品有哪些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经营企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門意见后批准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

第十一条 《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生产企业许可证》、《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按第十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十三条 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经营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相適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安全、防护和废气、废物、废水处理等设施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生產、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验机构,严格实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产品方可出厂,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可以边检验边出厂但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时,该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国务院药品監督管理、卫生行政、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監督管理部门发给的《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生产企业许可证》、《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矗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使用许可证》开展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的购销活动。

第十六条 进口的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品种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者其他药用要求,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进出口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七条 进口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对于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含囿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在保证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边进口检验,边投入使用的办法进口检验单位发现药品质量不符合偠求时,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的包装和运输

第十八条 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的包装必须安全实用符合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质量要求,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包装必须分内包装和外包装两部分,外包装必须贴有商标、标签、说明书和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标志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标签必须注明药品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装量

说明书除注明前款内容外,还须注明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批号、主要成份、出厂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九条 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等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第五章 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嘚使用

第二十条 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業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使用工作。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医疗单位使用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咹全和防护的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級的《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单位配制、使用放射性制剂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持有《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必須负责对使用的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项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分别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常用放射性药品囿哪些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第六章  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标准和检验

第二十五条 常用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第二十六条 常鼡放射性药品有哪些的检验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仩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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