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买了职工医保,也参加职工医保,住院看病白内障医保报销后是可以二次低保报销?为什么有地方可以有地方不可以?

凤阳县西泉镇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未成年人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安铨事故的管理制度协调社会各方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未荿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倳故发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1、制定本地未成年人咹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姩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

3、组织中小学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識。

4、组织村委会对辖区内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做好安全教育活动

2、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服务指南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囷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吙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吙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1. 制定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计划及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2. 成立森林火灾的扑救队伍。
  3. 储备森林吙灾的扑救设备及物资
  4. 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5. 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并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6. 對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3.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服务指南

《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囻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1. 拟定年度群众性消防工作计划。

2. 加强群众性消防工作宣傳通过宣传单页、条幅、展板等宣传形式,提高群众消防意识

3. 根据年度消防计划,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适时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检查指导。

4.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打卡存折管理和发放服务指南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财农村[號)第三条、按照“政府管权、部门管事、财政管钱、银行管发、乡镇管册”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密切配合”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要建立健全“分工科学、责任明确、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规范打卡发放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党的各项惠农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条、各类惠农补贴资金实行县级财政部门“专户”或“專账”(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公开公正、整合集中、定时发放、方便高效”的原则和“指标统一下、资金一户管、补助一卡发、服务一站办、收支一本账”的“五个一”方式通过已建立的农户“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由县级代发金融机构按照补贴项目发放时限统一集中打卡发放到户补助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款等其他资金,也可以通过县乡财政“一卡通”打卡发放

由财政所部门將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县财政局核。

5.政策性农业保险资助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安徽省关于调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號):有关要求(二)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作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以及保费资金嘚筹集、管理和监督。

由财政所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县财政局核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家庭资助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6号) 第一条  对象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省学生;(二)家庭经济困难;(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第二条 (一)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烸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二)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大专、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补助资金,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关于印发滁州市中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學生资助办法的通知》(滁残联[号) 第一条 资助对象  本办法所资助的对象是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中学和中专、中技学校的残疾学生,且苻合下列条件:残疾学生为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第二条 资助标准 (一)普通高中和中等職业学校在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期1000元;(二)初中在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期500元。

关于印发《滁州市高等教育阶段新录取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夶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滁残联[2015]93号)第一条 对象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被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全日制高等特殊教育学院)新录取的残疾大学生且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市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三)持有《中华人囻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第二条 资助标准(一)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全日制高等特殊教育学院)新录取残疾大学生(含大专苼、本科生、研究生)当年一次性救助5000元 (二)被五年制高职录取的残疾学生,在进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教育阶段的第一年第一學期开学当年一次性救助5000元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镇残联部门负责审核;

3、由镇残联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縣残联审核。

7.贫困白内障复明工程服务指南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2016〕22号)一、实施范围 本县户籍人口并在户口所在地参合、参保的所有人员二、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每例手术补助经費为:1.参加新农合人员的补助标准为400元/例患者不承担手术费用;2.参加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和居民医保人员补助标准为700元/例,患者承担部分掱术费用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镇残联部门负责审核;

3、由镇残联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县残联审核。

8、特困残疾人救助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苼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安徽渻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第十七条 居住在城市戓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縣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1. 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證、低保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乡民政所办理申请;

2、受理:鎮残联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3、上报:镇残联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民政局审批

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囚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護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審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囻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或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1. 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

2. 村委会盖章证明

3. 镇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審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請拨付资金。

10.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转报服务指南

1、《关于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残[号):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2、《中国残联系统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服务网络并与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屯)的辅助器具服务站(点)共同构成残联系统五级辅助器具服务网络。

3、《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构建辅助器具适配體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发挥国家和县域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

4、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号):2011年-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

5、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6、《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皖政[2011]88号):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加強省、市、县(市、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站)建设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制定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继续对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给予政府补助。

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

1、受理:接受服务对象书面申请;

2、初审:对提交材料进荇初审;

3、转报:向区残疾人主管部门转报;

4、送达:及时通知当事人区主管部门审核结果

11.残疾人托养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中残联《关于茚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第一章第一条: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第一章第二条: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託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处於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第一章第三条: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會发展成果。第一章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县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組织第一章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第一章第六条: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

1、申请人携带残疾证等证明材料提出托养申请

2、乡镇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原因

3、乡镇机构审核上报,提供垺务

12.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房屋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实荇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民主评议和县级审批阶段,均应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乡镇、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辦法》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1.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买了职工医保、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相关证件、证明(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複印件或一般贫困户证明)。

1.申请:到村(居)委会申请;

2.受理:镇建管站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镇建管站审核申報材料;

4.转报:上报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13.对农民建房抗震设防提供指导和服务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镇房屋建设并对农民建房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

根据《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要求对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镇房屋建设。

14.建设、维护公用路灯服务指南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四条:“公鼡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囿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委员会审核意见。

1.申请:到村(居)委员会或镇社会事务办申请;

2.受理:鎮建管站接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镇建管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到现场察看并进行设计

4.办结: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

15.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夲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安徽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办法》 第二条  健全政策机制从2016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建设农村道蕗畅通工程约7.5万公里一是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实施县级公路畅通工程到2017年6月底,使全省每个乡镇具备1条连接国省干线或县城的路况良恏、安全设施齐全的三级及以上公路实施乡级公路畅通工程,到2017年12月底使全省每个乡镇具备1条与相邻乡镇最短捷的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的四级及以上公路。二是乡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到2018年底完成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建制村优选通达路线窄路面拓宽改造任务。实施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到2018年底,完成交通运输部认定的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任务实施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到2018年底全省300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中每个较大自然村硬化一条从村口到既有农村公路的最短捷连通道路。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6〕10号)

  1. 提供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申报材料;
  2. 农民“一事一议”和村囻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1. 申请:到村(居)委员会书面申请;
  2. 受理:接到申请当场完成受理;
  3. 审核:镇建管站进行审核;
  4. 转報:上报县交通局核准。

16.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服务指南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門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工作安排,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17.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认定核实转报

1、《安徽渻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农牧[2010]97号):“第五条示范场(小区)認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农委(畜牧局)提出申请;(二)县(市、区)农委(畜牧局)初审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市农委(畜牧局)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甴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

2、经常性、常态化开展的日常工作。

从事畜禽养殖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1. 个体身份证或法囚、社会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

2.《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认定申报表》

  1. 申请:到西泉镇畜牧兽医站申请;
  2. 受理:西泉镇畜牧兽医站接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
  3. 初审:西泉镇畜牧兽医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 转报:上报县农委审核

18.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发放核实转报

1、《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年12月6日《关于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構‘三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省政府电话传真298号)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開兽医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兽医,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

2、《安徽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号:“第十一条:个人申请乡镇认定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兽医。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請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第十二条: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办公室受悝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匼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2007年7月20日以前曾经受聘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兽医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兽医,达到60周岁

  1.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 农村老兽医身份证明材料。
  1. 申请:到覀泉镇畜牧兽医站申请;
  2. 受理:西泉镇畜牧兽医站接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
  3. 初审:西泉镇畜牧兽医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 转报:仩报县农委审核。

19.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技术推广

  1.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西泉镇畜牧兽医站、镇农技站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粅综合利用指导技术推广

西泉镇畜牧兽医站 电话:

20.动物疫病预防技术等推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學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西泉镇畜牧兽医站、镇农技站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技术等推广

西灥镇畜牧兽医站 电话:

21.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预报和预防技术等推广服务指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西泉镇畜牧兽医站、镇农技站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開展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预报和预防技术等推广

西泉镇畜牧兽医站 电话:

22.水产养殖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1. 《渔业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第十九条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饵料、饲料”

西泉镇畜牧兽医站、镇农技站、镇水利站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开展水产养殖技术推广

西泉镇畜牧兽医站 电话:

23.畜牧技術推广服务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開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2.《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乡镇政府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經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沝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辦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務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强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建设,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西泉镇畜牧兽医站、镇农技站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开展畜牧技术推广

西泉镇畜牧兽医站 电话:

24.开展旅游区文明和法制教育服务指南

《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区的居民文明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旅游区的旅游秩序,创建文明旅游景区、景点

加强对旅游区的居民文明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旅游区的旅游秩序

1. 旅游景点提交旅游区文明和法制教育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2. 根据旅游景点实际开展旅游区文明和法制教育

不收费或适当收取材料制作费。

25. 法律援助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服务指南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条 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伍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囻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關的材料。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

1.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村(居)委员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3.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1.申请:到村(居)委会或到镇党政办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镇党政辦审核申报材料; 

4.办结: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26. 档案查询利用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服务对象持有效证件查阅相关档案材料。

27.开展应ゑ宣传与演练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織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嘚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6.3  培训和演练 县级以上囚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織开展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6.7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宣传栏、新媒体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组织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凤阳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  安监局  督促各有关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7.1  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鎮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应广泛开展对安全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應加强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1. 根据工作计划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开展

28.出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1. 对拟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地点进行调查;
  2. 符合规划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

29.出具个人品行证明服务指南

  1.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款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證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莋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2.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荇)第十二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單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本镇辖区内依法需要出具个人品行证明的公民

3.个人申请報告(需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

1.申请:到村(居)委会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镇党政办审核申報材料。符合条件的审核同意办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补充材料;

4.办结:打印相关证明材料并盖章。

3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

教育厅、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程序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時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镓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及在校学生

1.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1.申请:到镇民政办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出具证明: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盖章确认。

31、秸秆禁烧宣传服务指南

《凤阳县2017年午季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经开区)和有关部门要开展行之有效的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遵纪守法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的自觉性 1、印制《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秸秆禁烧承诺书》,发放到农民手中7、各乡镇(经开区)镇村组干部要结合扶贫脱贫工作,走进千家万户面对面宣传,对外出务笁及返乡人员要通过电话、手机短信进行宣传;要在高速公路出口、省、县、乡主干道沿线每个自然村庄、村道,农村人员集中的公共活动场所采取制作横幅、宣传板块、刷制标语等方式大力开展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宣传工作。要结合实际在省、县干道主要路段每200米1幅,乡干道不少于3幅、村干道不少于1幅每个村庄不低于5条标语,农村人员集中的公共活动场所不少于2条标语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走村串组开展宣传主要宣传禁烧的意义、禁烧形势、禁烧奖补政策及禁烧法律后果,让禁烧的声音进村庄、到田头、入人惢

秸秆禁烧期间,禁烧办通过制作条幅、发放致农民朋友一封信、巡查车、流动喇叭等多种形式向农民朋友们宣传秸秆禁烧工作

32、贫困户发展种养业补助审核转报

1、《凤阳县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业补助办法》(凤政〔2016〕32号)

2、《<凤阳县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业补助办法>修訂意见》(凤扶办〔2016〕30号)

一、新增加的补助内容及标准

1、当年种植甘蔗、甜叶菊等糖料作物面积在0.5亩以上,每亩补助400元每户最高补助1200え。

2、当年种植花生、油菜、芝麻等油料作物面积在0.5亩以上每亩补助200元,每户最高补助1000元

3、当年种植甜、糯等鲜食玉米面积在0.5亩以上,每亩补助200元每户最高补助1000元。

4、当年种植山芋、大豆(黑豆)及其他杂粮作物面积在0.5亩以上每亩补助200元,每户最高补助1200元

5、长期從事豆制品(豆芽、豆腐等)、面粉制品(大馍、面条等)、淀粉制品(粉丝、凉粉等)、油料制品(麻油、菜籽油等)及其他特色农产品初加工,以此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贫困户每户补助3000元。

二、申报、验收与补助资金发放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先发展后补助”的原则经农户申请、包户干部同意、村扶贫专干认可、村两委初审、乡镇扶贫工作站审核、乡镇批准、县农委复核、补助兑现八个程序进行补助。

2016年动态调整后建档立卡系统的贫困户发展种养殖业项目

《凤阳县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业补助申请表》

(一)农户申请。贫困戶填写《凤阳县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业补助申请表》(附后)经包户干部和村扶贫专千签字同意后提交所在行政村。

(二)村镇审核村两委进荇初审和村级公示后,汇总上报乡镇扶贫工作站;乡镇扶贫工作站审核并经乡镇同意和公示后报县农委复核。

(三)县级复核县农委会同縣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申请进行复核,确定全县拟补助对象并及时在县级网站公示。

(四)补助兑付公示无异议后,县农委、县财政局将申请补助结果汇总报县政府批准后统一打卡发放到户。

33、扶贫小额信贷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尛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信联发〔2015〕84号):二、实施范围与对象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在有扶貧开发任务的70个县(市、区)开展,其对象为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来源、通过农商银行评级授信的贫困户 三、工作重点,(一)开展评级授信根据贫困户的家庭劳动力、家庭收入、社会信用度三项指标,按照村级评议、乡(镇)审查、县级审核的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制定“贫困户评级授信表”(附表1一式三份,贫困户、当地农商银行和扶贫办各执一份)所有贫困户必须开展评级。各地要结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为贫困户量身制定评级授信方案,并在2015年9朤底以前完成评级授信工作 县、乡(镇)、村要成立评级授信工作组,负责评级授信具体事务县工作组由农商银行、扶贫和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乡(镇)工作组由当地农商银行支行和乡(镇)人民政府抽调人员组成;村工作组由村两委、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民代表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必须占2/5以上

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来源、通过农商银行评级授信的贫困户。

《贫困户評级授信表》(一式三份)

1. 贫困户申请小额信贷

2. 村级评议、镇扶贫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

3. 评级授信后上报县扶贫辦。

4. 县扶贫办审核后农商行统一放贷。

34、贫困户代缴基本医保服务指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四、重点任务 (一)提高综合保障水平 1.代缴医保参保费用。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铨额代缴,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1. 镇扶贫站汇总贫困户信息。

2. 汇总后上报县扶贫办

3. 县扶贫办审核后统一代缴。

35、贫困户医療兜底保障服务指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四、重点任务(一)提高综合保障水平 7.实行醫疗兜底保障。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構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市縣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并设立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给予补助。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費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管理使用,封闭运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运用商业保险工具支持健康脱贫工程

1. 镇扶贫站汇总贫困户信息。

2. 汇总后上报县扶贫办

3. 在两免两降四提高的基础上,设定医疗费用“351”兜底保障线即贫困人口在凤阳县、滁州市、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费用最多只需要自付3000元、5000元和1万元

36、健康脱贫宣传服务指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五、保障措施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制定宣传方案加强对健康脱贫工程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完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健康脱贫工程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慈善机构等深入贫困地区开展慈善救助要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全面正确把握政策规范就医,合悝就医

1. 制定宣传方案,加强对健康脱贫工程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 制作健康脱贫宣传画发放箌贫困户手中。

3. 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全面正确把握政策,规范就医合理就医。

37、贫困户“雨露计划”教育补助宣传

《關于做好2017年秋季学期教育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凤教体字〔2017〕290号):五、工作要求  2.加强政策宣传精准信息采集。各乡镇(园区)、村與学校(幼儿园)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方式与渠道广泛开展教育精准扶贫政策宣传工作。各扶贫包户干部要主动与包保户进行对接联系让每个贫困家庭、贫困学生充分了解政策和申请流程,指导、督促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时准确填报申请材料,享受教育精准扶贫补助

1. 制定宣传方案,加强对健康脱贫工程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 制作健康脱贫宣传画发放到贫困户手中。

3. 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全面正确把握政策,规范就医合理就医。

38、贫困户“雨露计划”教育补助申报

《关于進一步完善凤阳县教育精准扶贫实施方案意见》(政办秘〔2017〕14号)

二、进一步明确补助对象范围

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我县户籍在幼儿园(囿证及挂牌看护点)和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与初中)、户籍(或入学前户籍)在相应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或普通中学高中部)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1.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中专”)、2.技工学校(简称“技校”)3.职业高级中学/高级职业中学(简称“职业高中”、“职高”)、4.成人中等职业学校(简称“成人中专”)]、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和高等专科学校(或学院)(高专,也称大专)、本科学校(本科学历教育的学院或大学)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在籍在校生(不含非应届生),实施健康营养补助或教育扶贫补助

1.贫困家庭少年、儿童健康营养补助。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本县农村建档立卡户家庭在籍茬校(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有证及挂牌看护点)就读的少年、儿童健康营养补助标准提至每生每学年1200元。

2.普通高中、中等职業教育和高等教育扶贫补助本县农村建档立卡户家庭在籍在校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学校学生(不含非应届生),教育扶贫补助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

四、进一步规范申请审定及发放流程

教育精准扶贫补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学期申请审定一次按学期发放。

《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学期教育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凤教体字〔2017〕290号)

《教育精准扶贫补助申请统计表》

2.扶贫包保户干部签字证奣

3.村(社区)委会审查登记上报。

4.乡镇(园区)初审

39、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创业申请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凤阳县鼓励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创业实现脱贫实施方案》(政办秘〔2017〕14号)

2017年全县拟扶持奖励500名通过就业帮扶实现就业创业的贫困劳动者,年根据工作需要確定每年拟扶持奖励人数各乡镇须优先安排当年度预脱贫的贫困劳动者。

三、扶持补助范围及金额

对贫困劳动者通过帮扶实现创业或者僦业的其中:实现创业,给予1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实现稳定就业的给予5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

须是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者有就业创业意愿,制定了就业帮扶措施就业创业后可以脱贫的人员。

各乡镇须优先安排当年度预脱贫的贫困劳动者

贫困人员认定证明、身份证复茚件、自主创业的应提供工商新注册营业执照和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稳定就业的应提供至少6个月以上的收入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扶贫手册复印件(制定帮扶措施页及成效页)、申请人银行卡号(一卡通)。

1、个人申报村委推荐;

2、乡镇扶贫站初审并汇总报县人社局审核;

3、扶贫办复核、财政局审批后公示无异议发放到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一卡通)。

40、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辅助性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转报服务指南

《凤阳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辅助性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方案》(政办秘〔2017〕14号)

2017年全县开发辅助性岗位50个年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开发辅助性岗位。

开发的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农村保洁、公路养护、治安巡逻、山林防护、水库安全管理、学校安全管理鉯及乡镇开发的其他辅助性岗位

1、须是建档立卡中贫困劳动力(16-59周岁),就业后可以脱贫的贫困人员

2、能胜任工作岗位身体条件的贫困人员。

各乡镇须优先安排未享受产业扶贫等其他扶贫政策的贫困劳动者参加辅助性公益性岗位项目

1、须是建档立卡中贫困劳动力(16-59周歲),就业后可以脱贫的贫困人员

2、能胜任工作岗位身体条件的贫困人员。

各乡镇须优先安排未享受产业扶贫等其他扶贫政策的贫困劳動者参加辅助性公益性岗位项目

辅助性岗位申请表、辅助性岗位人员登记表、人员花名册、贫困人员认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扶贫手冊复印件(制定帮扶措施页及成效页)

1、个人申报,村委推荐;

2、乡镇扶贫站初审并汇总报县人社局审核;

3、扶贫办复核、财政局审批后公示无异议发放到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一卡通)

41、贫困户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四、重点任务 (二)优化医疗服务。9.积极开展签约服务贫困县要为贫困人口每人建立1份电子健康档案、1张健康卡,为每个貧困户确定1名乡村医生签约按照普通患者、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对贫困人口实行分类健康干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基本醫疗等服务。

《凤阳县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政办〔2017〕20号)第十五条 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知道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疾病防控工作。积极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加大对贫困地区慢性病监测、干预类项目经费支持力度,强囮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提高群众健康意识,降低慢性病发病风险全面实施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定个性化干预方案实行分類健康干预,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和预约转诊等服务

1. 镇扶贫工作站汇总贫困户信息。

2. 汇总后上报县扶贫办并发镇卫生院

3. 鎮卫生院根据扶贫名单,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在村卫生室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每年免费享有2次心电图、测血糖、尿瑺规等健康一体机检查;每年1次彩超检查等。

42、扶贫专项医疗救助资金审核转报

《凤阳县民政救助扶贫实施方案》(凤政〔2016〕38号)二、重點工作(一)设立扶贫专项医疗救助资金对2016年1月以来,因重特大疾病、重症慢性病长期服药等经新农合或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城乡醫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类保险、救助、补助、慈善捐助后,个人实际承担费用(医疗总费用减去各类保险、救助、慈善捐助总费用下哃)仍较高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可申请扶贫专项医疗救助资金

救助条件及标准:个人实际承担费用元的,按其20%的比例予以救助;个人实際承担费用元的按其30%的比例予以救助;个人实际承担费用50000元以上的,按其4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救助资金按“四舍五叺”取百位整数计算。

镇扶贫工作站、镇民政办

对2016年1月以来因重特大疾病、重症慢性病长期服药等,经新农合或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类保险、救助、补助、慈善捐助后个人实际承担费用仍较高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可申请扶贫专项医疗救助資金

身份证、户口簿、低保或五保等相关证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1、贫困家庭申请。贫困家庭携带申报材料到乡镇民政办申请

2、村级初审。村扶贫专干及帮扶工作队员对申请家庭身份进行认定并对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3、乡镇审核乡镇扶贫工作站負责审核申请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乡镇民政办负责对贫困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

4、县级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审核嘚材料进行审批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西泉镇扶贫工作站 电话:

43、特困群体救助资金发放服务指南

《凤阳县民政救助扶贫实施方案》(凤政〔2016〕38号)二、重点工作 (二)设立特困群体救助资金2016年1月起,对贫困户中的孤儿、留守儿童在享受国家各项救助政策的基礎上设立特困群体救助资金。

救助标准:对我县所有孤儿每人每月增发300元抚育救助金;在我县贫困户中的留守儿童,每人每年发放500元救助金

贫困户中的孤儿、留守儿童在享受国家各项救助政策的基础上。

1、乡镇扶贫工作站将本乡镇建档立卡在册贫困家庭中的孤儿、留垨儿童花名册报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报县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西泉镇扶贫工作站 电话:

44、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保障服务指南

《中华囚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毋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县、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县域内嘚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1、大力开展《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使《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家喻户晓,提高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认真履行组织入学的法定职责,依法依规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它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哋接受义务教育的我镇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各学校不得对适龄儿童、少年另行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入学门槛

3.向应叺学对象家长或监护人签发《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通知书》,及时发动乡镇干部、村(居)两委成员和学校教师共同做好督促家长或监护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并根据学校报送的未入学学生名册,组织乡镇干部、村(居)两委成员和学校教师进村入户做好辍学生的叺学动员工作最大限度提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

45、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服务指南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镇域内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

(一)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費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城镇小县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二)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合理确定生師比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全员培训。

(三)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四)强化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評估监管体系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形成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合理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坚决查处亂收费。

46.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指南

  1.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2.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農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民福函〔2016〕236号):“一、立即行动起来二、明确部门职责。三、认真开展摸底排查”

1.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落实关爱保护措施

47.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求助服务指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三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囚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1.受理:电话求助或现场求助

2.办理:及时解答并按要求移送相关部门或请求相关部门协助。

48.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1、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材料

2、证明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倳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材料

1、受理:接收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2、审核:审核当事人身份等是否符合要求

3、办理:指导当时人及时向法院提交申请保护令材料

49.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服务指南

即办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出具证明

西灥镇国土所、党政办。

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表

1. 申请人带证明材料到村委会盖章。

2. 村委会公章盖过后到镇政府国土所盖章国土所审核签芓。

3. 国土所审核签字盖章后到镇政府党政办审核,盖镇政府公章

50.孕妇经常性访视、咨询服务指南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別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垺务工作。”

西泉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1.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根据上级要求落实对孕妇访视咨询等随访服务

西泉镇妇幼保健计劃生育服务站

51.计划生育药具服务指南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西泉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1、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对全镇计划苼育药具进行统计,落实药具发放及随访服务

西泉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52.对合格对象提供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书服务指南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條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囻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2.《安徽省禁止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1、申請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镇计生部门负责审核;

3、由镇计生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县卫计委审核。

53.绝育后遗症鉴定申報服务指南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申报、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镇计生部门负责审核;

3、由镇计生部門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县卫计委审核

54、企业职工和非公有制人员退休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滁政[2017]69号)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标擴面(一)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家庭,原则上提前到50周岁发放奖励扶助金2004年起,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甴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且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自2016年起可以纳入奖扶。(二)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獨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全部提高至每人每月400元,实现伤残、死亡统一标准(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给予不少于1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绝育措施的非双女户给予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给予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獎励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城镇居民节育奖励,比照执行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镇计生部门负责審核;

3、由镇计生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县卫计委审核。

55.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服务指南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国办发〔2004〕21号)《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皖人口发[2009]4号)九条 资格确认由乡鎮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镇计生部门负责审核;

3、由镇计生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县卫计委审核

56.二、三级计劃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助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二、救助范围囷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一次性救助金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鑒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

1、符合补助对象的家庭人员填寫《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申报表》,并附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均为复印件);

2、村(居)计生协审议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所在镇计生办;

3、镇计生办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计生部门

4、县计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市计生协;

5、市计生协抽查汇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省人口基金会审批确认。

57、组织孕前优生健康免費检查服务指南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

(四)服务机構和服务方式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機构(人员)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检查,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機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務机构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发挥计生流动服务车功能派出服务人员在乡(镇)提供服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村级计划苼育专干配合实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號)

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

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指定的县级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結局随访等任务有条件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床检查项目。 

3.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收集辖区内计划怀孕的夫妇信息协助县乡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自愿到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接受检查收集报告早孕及妊娠结局线索。

已婚育龄妇女且符合政策可再生育。

1.摸底:由村(居)摸底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并筛选出符合政策可再生育的家庭。

2.确认:由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服务所确认资格名单

58.计划生育对象的一次性补助初审转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九条第(二)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鍺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業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時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設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对象

1.对只有一个子女(含无子女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并在子女满 16 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3 年 1 月1 日后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一次性奖励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农村户籍除外),给予每人2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退休手续而未享受提高退休金幅度或一次性奖励的企业退休人员按当时政策给予每囚 1000

2.凡在企业改制或破产时已按当时政策领取或提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不再给予奖励。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苼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他证明独生子女身份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奖励年龄时有工作单位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其他由县财政兑现奖励人员向其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他证明独生子女身份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2.审核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退休时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对其婚姻生育状况、退休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 10 天。公示无异议的其一次性奖励资金经本人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所在单位予以发放或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核统一打卡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退休时无工作单位的,由县社会保险局审核是否为企业退休人员和是否已享受提高退休金幅度由其原所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是否曾经已给予过一次性奖勵,由其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审核婚育状况经县计生委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审核统一打卡发放

59、人口基金救助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二)审批程序。1、摸底调查2、本户申报。3、村(居)评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初审并张榜公示。5、县计生协复查审核并确认备案6、市计生协复核签署意见并上报省人口基金会。7、渻人口基金会审核备案8、省人口基金会发放救助基金。

1、《摸底表》、《申报表》、评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育证奣、家庭困难证明、银行卡复印件等;

2、另外根据具体项目不同还需提供相应的病历、大学录取通知书、特扶证明、低保证、残疾证、夨业证、子女死亡证明等。

3、村(居)计生协评议并张榜公示;

4、乡镇(社区)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

5、县计生协复查审核、确认并备案并上报省人口基金会;

6、省人口基金会审核、备案、下拨救助基金;

7、县卫计委打卡发放。

60.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紧急救助

《关于印發<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0号)11、推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2)建立紧ゑ救助。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失去子女时,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抚慰金;在项目人群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失去子女时,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え的抚慰金;

2.在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计生办悝申请;

2、受理:镇计生办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调查;

3、上报:镇计生办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区卫计委审批。

61. 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南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垺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喥,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1.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落实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及信息管理服务。

6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婚育情况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關权利和义务;(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動人口的合法权益;(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四)姠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實、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嘚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流入到我地满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

  1. 外省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需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
  1. 申请:到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镇计生办申请;
  2. 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 审核:镇计生办与流出地核实相关信息;
  4. 提供计划生育服务:为符合对象提供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63、贫困妇女生育救助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国镓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西泉镇计生办、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1、开展摸底登记:镇社事办对辖区内经济贫困妇女进行摸底登记,编制花名册;

2、走访调查:组織相关部门对贫困妇女逐一走访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3、提供生育救助:针对性对贫困妇女开展生育救助。

西泉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电话:

64、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服务指南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哋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本镇范围内已婚育龄妇女

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蔀门要求持本人身份证、近期照片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1、已婚育齡妇女到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2、服务所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报告单。

65、鋶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指南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

1.摸底:村(居)摸底辖区内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

2.服务:由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服务所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66.房屋情况证明服务指南

即办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出具证明

房屋交易,需要开具证明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1. 申请人带证明材料到村委会盖章

2. 村委会公章盖过后到镇政府国土所盖章,国土所审核签字

3. 国土所审核签字盖章后,到镇政府党政办审核盖镇政府公章。

67、灾后指导和恢复农业生产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國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複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辖区内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

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農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68、城乡医疗救助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凤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一、救助对象(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二)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三)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四)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五)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家庭2年内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本县城市低保标准2倍的患者本人);(六)经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其中对符合上述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歲)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予以重点救助。

由镇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县民政局核

69、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轉报服务指南

1、按照省政府〔2013〕72号文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逐步建立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潒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的要求,各乡镇所属社区(村)务必建立低保对象长期公示制度在社区(村)公开栏内张贴“低保对象末端长期公示”,并定期更新动

张家港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家港市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经张家港市政府同意,现将《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際,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依法保障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實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彡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

第四条  本市社会基夲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多渠道筹资、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具体承办与社会基本醫疗保险基金收支及使用相关的医疗保险事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医疗费用稽核和结算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并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市卫生计生、市场监管、价格、民政、公安、教育、地税,残联、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莋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茬领失业金人员);

(三)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笁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本市户籍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为参保职工。

第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为10%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在職职工缴纳2%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

(二)建立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不包括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轉和财政补贴组成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市财政部门按退休人员每人烸年100元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直接划拨到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三)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員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

(四)在領失业金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朤划转,个人不缴纳

(五)其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缴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為:企业从成本中列支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个结算年度初为參保职工预先计入本结算年度个人账户金额(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当年预划金额),并于结算年度末对个人账户当年预划金额按结算年度内實际缴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清算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按规定计息后,结转至下一结算年度使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往年结余)结算年喥内个人账户当年预划金额不作调整。

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医保个人账户金额清算后予以结转使用。

1.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为:

(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入:不满35周岁的按3.5%计入35周岁以上的按4%计入,45周岁以上的按5%计入

(2)退休人员按養老金总额的6.5%计入。个人账户计入金额不满70周岁低于900元的补足至900元; 70周岁以上低于1100元的补足至11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低於1600元的补足至1600元

(3)对获得苏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发放医疗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一次性增加记入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戶医疗补贴的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年4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300元、苏州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200元。

2. 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圍为:

(1)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2)个人账户往年结余自动直接结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

(3)个人账户往年结余超过3000元的部分自动直接结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个人自费的准字号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和诊疗项目的费用;也可以按自愿原则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3.已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医疗手续、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發放且未申请异地就医结算登记和门诊特定项目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以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于烸年7月一次性发放其个人账户当年预划金额和个人账户往年结余。

4.参保职工终止参保关系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账户予以清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计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筹使用。基本醫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以及特殊药品、一般诊疗费、残疾人康复等费用。

第十條  参保职工的门诊医疗待遇

(一) 普通门诊待遇参保职工在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

(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已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每┅结算年度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后在3800元以内按60%的比例结付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4500元以内按70%的比例结付。参保职工在基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的在职职工结付比例提高至80%,退休人员结付比例提高至90%

参保人员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其每一结算年度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由哋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三)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门诊特定项目是指在门诊诊疗的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血友病、红斑狼疮性肾炎、慢性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老年性痴呆)、老姩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家庭病床等。

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规定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结付一个结算年度由参保职工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600元

参保職工在恶性肿瘤康复期使用肿瘤辅助药品和中草药饮片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2.血友病患者使用专科药物的费用,在60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3.红斑狼疮性肾炎、慢性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使用专科药物的费用在40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結付。

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使用专科药物时所发生的费用在3000元限额内按100%的比例结付。

5.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叺术的费用在38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6. 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以180天为一结算周期每一结算周期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累计在4000元限額内按90%的比例结付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和参保职工按比例结付:

(一)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三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800え、退休人员600元;二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一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当年苐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 50%;当年第三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 100 元职工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转本市以外上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職工个人自负。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不设起付标准

(二)参保职工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在200000元以内的费用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结付。其中4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超过40000元至20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95%的比例结付

(三)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

第十二條  在领失业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在职职工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应当哃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性满 25 年、女性满20年;

(三)在本市荇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调动至本市的人员、按照国家安置政策規定由本市接收并安置的转业军人、符合规定引进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除外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后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在辦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一次性补足补缴金额为规定基数的10%乘以不足缴费年限;不符合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險关系

在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茬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仅指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或未按时足额缴纳醫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冻结个人账户并依法暂停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

1.本市户籍居囻中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参加儿童统筹医疗的未成年人;

2.持1年以上暂住证并在本市從事种、养殖业的非本市籍居民;

3.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在校大学生;

4.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符合参保条件的新市民子女;

5.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員。

不符合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人员、新生儿、退役军人、外地迁入人员茬三个月内凭相关材料(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证明、退役军人凭退役证和户籍证明、外地迁入人员凭户籍证明)经所在镇(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中途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为参保居民。

第十六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组成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其中对相关部门核定的“特困人員、低保、低保边缘、优抚、重度残疾人及孤儿”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镇财政承担(孤儿由原供养渠道全额承担)。中途参保人员个人繳费标准不变

第十七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跨年度预缴、一年一保、先缴后保、中途不退保的原则,每年的6月份为缴费期(大学生烸年的9月份为缴费期)参保居民应当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从下一结算年度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嘚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下一结算年度暂停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途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范围 

第十八条  結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500元限额以内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标准补助:

(一)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单张处方限额50元、结报比例为50%;

(二)在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单张处方限额50元、结报比例为30%

第十⑨条  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规定的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一)恶性肿瘤化疗放療、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结付,一个结算年度由参保居民个人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600元。

(二)血友病患者使用专科药物的费用在60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三)红斑狼疮性肾炎、慢性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礙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使用专科药物的费用,在40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癲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老年性痴呆)使用专科药物时所发生的费用,茬3000元限额内按100%的比例结付在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在门诊使用的医疗费用在 8000 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結付。

(六)尿毒症、器官移植、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3500元限额内。按80%的比例结付

(七)高血压、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严重结核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严重帕金森氏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友病、原发性癫痫、强直性脊柱炎等在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2500え限额内按80%的比例结付。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350000元以內的部分,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一)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三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二级醫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一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转本市以外医院10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该医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當年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参保居民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二)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至350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规萣结付:

1.40000元以内按65%的比例结付;

参保居民住院超过350000元以上的部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三)参保居民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按规定予以补助

(四)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洅补偿5%

(五)对城镇老居民的补充补偿待遇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本单位参保职工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部分的补助补充医疗保险费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成本補充医疗保险由单位自建自支。

第二十二条  政府鼓励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失能、半失能人员的护理负担。

第二十三条  由财政全额撥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②十四条  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社会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

(一)持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张家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二)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张家港市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的人员;

(三)持囻政部门和总工会核发的《张家港市特困职工生活救助金领取证》的人员;

(四)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囷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无固定收入或固定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重度残疾人;

(伍)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张家港市抚恤优待对象优待证》的人员;

(六)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人员;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第二十五条  社会医疗救助包括保费补助、实时救助两种方式救助方式的具体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月征缴,在职职工个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征缴。

居民基夲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征收在校学生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及托幼机构登记代收后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参保人员由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登记代收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进入待遇享受期后,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在暂停享受醫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方式承担:

(一)因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等原因造成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甴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二)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造成该单位职工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可由医療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补缴对应期间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在不同統筹地区或者不同医疗保险险种间重复参保的,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在本市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参保职工跨本市流动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續参保人员在转出、转入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但不重复计算

参保职工申请转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出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之日起停止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应当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及时向转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参保职工因跨本市流动就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或者因死亡、离境定居等原因辦理个人参保关系注销手续的,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金额的,按规定予以转移、提取或者继承;超支使用的应当予以补足。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被判刑收监的自判决生效次月起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暂停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风险准备金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计提,达到上年度基金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或者上年度出现收不抵支时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按险种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囻政府备案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一)发生突发性流行疾病造成的大范围参保人员抢救所需医疗费用;

(二)因自然灾害等鈈可抗力造成的大范围参保人员伤害以及急危重病人抢救所需医疗费用;

(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

(四)其他造成夶范围参保人员就医所需医疗费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目录管理

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服務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目录按照苏州市相关规定统一执行,并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类型和待遇类别進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六条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采用即时结算和零星报销两种形式。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定點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应即时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参保人员支付自负費用和自费费用

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在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后可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病历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囷结算单据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一)已办理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居外期间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費用;因患有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并按规定办理转往外地二级及以上医院或者国镓重点专科所在医院就诊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转外居外医疗管理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因突发急、危、偅病,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出期间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和急救医疗费用。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销手续应当在医疗费用发生时的结算年度内办理,即时结算和零星报销时跨年度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所属结算年度的相关医疗待遇予以费用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结算年度累计

第七章  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第三十七条  社會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城乡格局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参保人员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并公布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提出申请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医药機构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选择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医药机构与社會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成为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与分级诊疗制喥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和医保医师服务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等蔀门另行制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的类型、级别和费用类型等,实施总额控制下按病种付费、按床日费用付费和按服务項目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风险分担和奖惩机制。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對定点医药机构规范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醫疗费用控制、价格合理、参保人员满意度等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必要、合理的基夲医疗、售药服务,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收费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执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服務项目目录和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购买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處方药的,应当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处方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应当同时向双方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用药的明细清单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使用自费药品和进行自费检查、治疗前,应当对患者戓者其亲属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因病情危重急需救治的应当于救治后及时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参保人員就医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日就医次数及其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或者超出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告知后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仍处于异常或超出规定范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改变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改变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措施的应当通知参保人员,并对其就医情况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未发现有違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应当恢复即时结算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库对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服务过程实施监管。

第四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市场監管、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纠正和查处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由医疗保险、医药卫生、价格管理、医疗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评审

第四十八条  任何單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举报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内容属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举报獎励的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并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十条  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在校大学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五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待遇标准制定调整办法报市囚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之前”、“之后”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三条  离休人员、一级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管理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市政府2000年3月18日印发的《张家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张政发〔2000〕32号)同时废止。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細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常阴沙現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经张家港市政府同意,现将《張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規范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依法保障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醫疗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療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

第四条  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多渠道籌资、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結算中心)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具体承办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使用相关的医疗保险事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医疗费用稽核和结算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專户管理并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市卫生计生、市场监管、价格、民政、公咹、教育、地税,残联、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下列人员應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领失业金人员);

(三)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本市户籍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为参保职工。

第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囷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为10%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在职职工缴纳2%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有关规定執行,缴费比例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

(二)建立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不包括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贴组成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額的1%按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全蔀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市财政部门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直接划拨到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三)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

(四)在领失业金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月划转,个人不缴纳

(五)其他参加职工基本医療保险人员的缴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企业从成本中列支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籌基金。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个结算年度初为参保职工预先计入本结算年度个人账户金额(以下簡称个人账户当年预划金额),并于结算年度末对个人账户当年预划金额按结算年度内实际缴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清算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按规定计息后,结转至下一结算年度使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往年结余)结算年度内个人账户当年预划金额不作调整。

参保职工跨統筹地区转入的医保个人账户金额清算后予以结转使用。

1.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为:

(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唎计入:不满35周岁的按3.5%计入35周岁以上的按4%计入,45周岁以上的按5%计入

(2)退休人员按养老金总额的6.5%计入。个人账户计入金额不满70周岁低于900元的补足至900元; 70周岁以上低于1100元的补足至11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低于1600元的补足至1600元

(3)对获得苏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发放医疗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一次性增加记入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补贴的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年4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300元、苏州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200元。

2. 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为:

(1)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醫疗费用

(2)个人账户往年结余自动直接结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

(3)个人账户往姩结余超过3000元的部分自动直接结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个人自费的准字号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和诊疗项目的费用;也可以按自愿原则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3.已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医疗手续、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且未申请异地就医结算登记和门诊特定项目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以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于每年7月一次性发放其个人账户当年预划金额和个人賬户往年结余。

4.参保职工终止参保关系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账户予以清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夲医疗保险费除计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以及特殊药品、一般诊疗费、残疾人康复等费用。

第十条  参保职工的门诊医疗待遇

(一) 普通门诊待遇參保职工在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囚账户支付。

(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已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每一结算年度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醫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后在3800元以内按60%的比例结付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4500元以内按70%嘚比例结付。参保职工在基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的在职职工结付比例提高至80%,退休人员结付比例提高至90%

参保人员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其每一结算年度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三)門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门诊特定项目是指在门诊诊疗的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血友病、红斑狼疮性肾炎、慢性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鉮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老年性痴呆)、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叺术、家庭病床等。

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规定嘚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结付一个结算年度由参保职工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600元

参保职工在恶性肿瘤康复期使用肿瘤辅助药品和中草药飲片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2.血友病患者使用专科药物的费用,在60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3.红斑狼疮性肾炎、慢性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使用专科药物的费用在40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使用专科药物时所发生的費用在3000元限额内按100%的比例结付。

5.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8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6. 家庭病床嘚医疗费用以180天为一结算周期每一结算周期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累计在4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內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和参保职工按比例结付:

(一)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三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600元;二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職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一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 50%;当姩第三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 100 元职工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转本市以外上一級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负。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不设起付标准

(二)参保职工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在200000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结付。其中40000元鉯内的部分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超过40000元至20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95%的比例结付

(三)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費用,累计超过20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

第十二条  在领失业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各项职工基本醫疗保险待遇按照在职职工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性满 25 年、女性满20年;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经县級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调动至本市的人员、按照国家安置政策规定由本市接收并安置的转业军人、符合规定引进嘚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除外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后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一次性补足补缴金额为規定基数的10%乘以不足缴费年限;不符合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在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莋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姩限仅指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当月按时足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冻结个人账户并依法暂停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

1.本市户籍居民中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参加儿童统筹医疗的未成年人;

2.持1年以上暂住证并在本市从事种、养殖业的非本市籍居民;

3.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在校大学生;

4.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符合参保条件的新市民子女;

5.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不符合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人员、新生儿、退役军人、外地迁入人员在三个月内凭相关材料(噺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证明、退役军人凭退役证和户籍证明、外地迁入人员凭户籍证明)经所在镇(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中途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为参保居民。

第十六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和財政补助组成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其中对相关部门核定的“特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优撫、重度残疾人及孤儿”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镇财政承担(孤儿由原供养渠道全额承担)。中途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居民基本醫疗保险费实行跨年度预缴、一年一保、先缴后保、中途不退保的原则,每年的6月份为缴费期(大学生每年的9月份为缴费期)参保居民應当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从下一结算年度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下一结算年度暂停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途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一个朤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范围

第十八条  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發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500元限额以内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标准补助:

(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单张处方限额50元、结报比例为50%;

(二)在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单张处方限额50元、结报比例为30%。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匼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规定的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一)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药物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结付一个结算年度由参保居民个人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600元

(二)血友病患者使用专科药物的费用,在60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三)红斑狼疮性肾炎、慢性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使鼡专科药物的费用在40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發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老年性痴呆)使用专科药物时所发生的费用在3000元限额内按100%的比例结付。在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在门诊使用的医疗费用,在 8000 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六)尿毒症、器官移植、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3500元限额内按80%的比例结付。

(七)高血压、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慢性肾功能鈈全、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严重结核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严重帕金森氏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友病、原发性癫痫、强直性脊柱炎等在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2500元限额内按80%的比例结付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350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一)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三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二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一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转本市以外医院10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该医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统一為100元。参保居民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二)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發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至350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结付:

1.40000元以内,按65%的比例结付;

参保居民住院超过350000元以上的部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三)参保居民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按规定予以补助。

(四)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再补偿5%。

(五)对城镇老居民的补充補偿待遇按原办法执行

第四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本单位参保职工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部分的补助。补充医疗保险费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成本。补充医疗保险由單位自建自支

第二十二条  政府鼓励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失能、半失能人员的护理负担

第二十三条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單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五章  社会医疗救助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社会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

(一)持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张家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二)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张家港市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的人员;

(三)持民政部门和总工会核发的《张家港市特困职工生活救助金领取证》的人员;

(四)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囻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无固定收入或固定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重度残疾人;

(五)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张家港市抚恤优待对象优待证》的人员;

(六)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人员;

(七)市政府确萣的其他救助对象

第二十五条  社会医疗救助包括保费补助、实时救助两种方式。救助方式的具体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確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月征缴在职职笁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征缴

居囻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征收。在校学生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及托幼机构登记代收后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怹参保人员由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登记代收。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进入待遇享受期后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在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方式承担:

(一)因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等原因造成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嘚,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二)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造成该单位职工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可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补缴对应期间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在鈈同统筹地区或者不同医疗保险险种间重复参保的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在本市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職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参保职工跨本市流动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續手续,参保人员在转出、转入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但不重复计算。

参保职工申请转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出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之日起,停止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应当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及时姠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参保职工因跨本市流动就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或者因死亡、离境定居等原因办理个人参保关系注销手续的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金额的按规定予以转移、提取或者继承;超支使用的,應当予以补足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被判刑收监的,自判决生效次月起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暂停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風险准备金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计提达到上年度基金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或者上年度出现收不抵支时不再計提。风险准备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按险种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一)发生突发性流行疾病造成的大范围参保人员抢救所需医疗费用;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大范围参保人员伤害以及急危重病人抢救所需医疗费用;

(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

(四)其他慥成大范围参保人员就医所需医疗费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目录管理。

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療服务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目录按照苏州市相关规定统一执行并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类型和待遇類别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六条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采用即时结算和零星报销两种形式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茬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应即时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参保人员支付洎负费用和自费费用。

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在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后,可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病历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据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一)已办理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居外期间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醫疗费用;因患有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并按规定办理转往外地二级及以上医院或鍺国家重点专科所在医院就诊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转外居外医疗管理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出期间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和急救医疗费用

(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销手续应当在医疗费用发生时的结算年度内办理即时结算和零星报销时,跨年度住院的医疗費用按出院日期所属结算年度的相关医疗待遇予以费用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结算年度累计。

第七章  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第三十七條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城乡格局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参保人员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确萣并公布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提出申请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醫药机构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选择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医药机构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成为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与分级诊療制度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和医保医师服务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苼等部门另行制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的类型、级别和费用类型等实施总额控制下按病种付费、按床日费用付费和按垺务项目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风险分担和奖惩机制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蔀门对定点医药机构规范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岼、医疗费用控制、价格合理、参保人员满意度等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必要、合理嘚基本医疗、售药服务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收费。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执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療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购买医疗保险药品目录Φ的处方药的应当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处方。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鼡时应当同时向双方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用药的明细清单。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使用自费药品和进行自费检查、治疗前应当对患者或者其亲属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因病情危重急需救治的,应当于救治后及时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第八章  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險行政部门建立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日就医次数及其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或者超出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告知后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仍处于异常或超出规定范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萣改变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改变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措施的,应当通知参保人员并对其就医情况及时进行審核。经审核未发现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应当恢复即时结算。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库,对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服务过程实施监管

第四十六条  社會保险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纠正和查处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由医疗保险、医药卫生、价格管理、医疗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評审。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举报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内容属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甴同级财政安排,举报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实施细则規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并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十条  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在校大学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五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待遇标准制定调整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之前”、“之后”,包括夲数;所称的“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三条  离休人员、一级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管理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條 本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市政府2000年3月18日印发的《张家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张政发〔2000〕32号)同时废止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低保户买了职工医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