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p2p更适合中年人去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

原标题:权威发布|金融消费者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含外汇、P2P、现货等)

上海虹口法院金融消费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3月14日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金融审判对市场的规范引导与价值引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发布金融消费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涵盖了P2P、贵金属交易、银行、保险、证券、委托理财等领域其中包括明确商业银行在代销金融理财产品时负有消费者适格审查义务和风险披露、风險提示义务的判决、确立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判决,也包括经第三方机构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的典型案例

违禁止订立涉境外理财平台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陈某诉王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需要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委托他人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未进行登記或备案的境外理财平台的该委托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协议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协议约定的盈利分配条款亦无效如果现货贵金屬投资理财者发生损失,不再简单地按之前双方约定处理,而应依据各自过错比例进行分担

2014 年 10 月,陈某在某境外理财平台公司代理人王某嘚推荐下成为该平台网站的注册用户。该理财平台系由注册在境外的公司运营未获得国内监管机构批准在境内开展外汇交易。陈某向其账户投入资金5,600 余美元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比例为 1:500。2014 年 10 月 13 日陈某与王某通过往来邮件订立《共同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协议》,約定陈某为账户资金出资人王某负责实盘操作,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账户产生盈利的分配比例为陈某占 70%王某占 30%,王某承担交易带来的賬户亏损责任同时,陈某向王某告知了账户交易密码10 月至 11 月间陈某账户频繁操作本金发生了5,100 余美元的损失。陈某为账户亏损之事臸王某公司交涉,王某自认其从陈某的2交易中累计获得约 900 美元佣金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损失 5,100 余美元(折合人囻币 31,000 余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及费用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境外理财平台公司的代理人,较陈某有更丰富的金融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经验囷更专业的知识能力应当清楚涉案交易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但仍继续鼓励陈某从事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并从中获得佣金具有较大過错。就陈某而言其理应在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前谨慎了解外汇交易是否合规、有无交易风险,但未作充分了解即贸然委托王某操作账戶从事违法交易自身也具有过错。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后对王某应承担陈某资金损失的金额比例作出了认定。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 年 5 月 25 日作出(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 256X 号民事判决:王某承担陈某本金损失人民币19,000 余元;驳回陈某其余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 年 8 月 24 日作出(2016)沪 02民终 542X 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融消费法律风险提示】

随着互聯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居民理财手段从传统的基金、证券等拓展至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理财渠道从银行、券商等线下交易发展到互联網、手机等线上交易但一些未获得国内监管部门批准的境外理财平台通过网络交易手段,推出包括外汇保证金交易等在内的高杠杆、高風险产品意图逃避金融监管。同时这些境外理财平台所谓的“代理人”私下违规接受客户的委托理财,通过频繁交易获取高额佣金朂终损害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的利益。

金融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应树立正确的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加强现货贵金屬投资理财知识的学习,对外汇保证金、境外理财等业务中常见的金融概念应予熟知增强自身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理财能力。谨慎购买境外理财产品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高风险理财产品必须自身具备相应的金融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经验和抗风险能力,高净值客户购买时應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准确了解意向理财产品特征、结构、风险因素、资金结算时间、购买和赎回规则等情况,同时切勿因心急贪一时利益而盲目听信“理财师”的花言巧语,需要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

银行在代销理财产品中负有适格审查义务

——钱某诉甲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本案系本市首例明确商业银行在代销金融理财产品时负有消费者适格审查义务和风险披露、风险提示义務的生效判决,有力地规范了金融市场服务具有典型意义。明确金融机构向非专业的普通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推介金融理财产品时所應负有的义务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销售高风险金融理财产品风险披露须要具备“针对性”、“充分性”等要素,给予普通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等方面特别保护同时,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个人亦负有审慎注意、风险自负囷理性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的义务培育理性的金融消费意识,防止产生非理性“亏损托底”预期

2014 年 5 月 22 日,钱某于甲银行开立交易账户時甲银行对钱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评,《评估问卷》测评结果显示钱某风险承受能力属于激进型钱某在测评客户签名处签名。2015 姩 5月 8 日钱某经甲银行客户经理贺某推介,于甲银行柜台申购了 A基金总额 50 万元。2016 年 1 月A 基金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折算基准日为 2016 年 1 月 11 查詢和验证产品)代销产品则要到银行系统和官网等官方正式渠道查询相关信息。其次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上关于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財方向、收益率、起息日、赎回条件等的详细规定,不要盲目相信银行宣传册或工作人员“保本保息”的宣传或口头承诺另外,要根据洎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相应等级的产品,保守型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不宜购买结构类高风险理财产品对明显高于一般理财产品收益率的产品提高警惕,了解清楚是否是该金融机构自销或代销的理财产品而非工作人员私下推销,以免中了“飞单”骗局

现货交易之洺行期货交易之实的交易无效

——程某诉甲贵金属公司、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托理财合同纠纷

本案交易主体仅仅具有现货交易资质,但所涉交易行为无论从形式要件还是目的要件上来分析均符合期货交易的特征。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所进行涉案交易以现货交易之名行期货交易之实的非法变相期货交易,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当属无效。

甲贵金属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品种)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经营范围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動)。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为甲贵金属经营公司提供会员席位以及有关交易、结算、交割的设施和服务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向乙商品交易市场一次性缴纳综合类会员当年年度管理费20 万元。程某接到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电话后在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开设交易账户进行白银现货貴金属投资理财, 2013 年 10月 14 日至 2014 年 1 月 23 日期间程某在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提供的金属交易系统中就商品“白银批发 100kg”及“白银批发 50kg”进行了数筆交易,其中 2013 年 10 月 14 日所发生的第一笔交易显示的是“建仓—卖出”程某在交易期间分两次入金,入金金额为1,456,933.34 元出金金额为 112,395.38 元,合计亏損1,344,727.31 元程某在交易系统中所进行的交易均未进行过白银实物交割。程某认为本案白银理财产品实际上是变相期货交易,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并未获得从事该种交易的国家行政许可应对程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白银交易在形式要件囷目的要件上均符合期货交易特征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在未获得从事期货交易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平台中组织期货茭易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白银交易应为无效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利用其熟悉并掌握的贵金属交易规则采用非法期貨形式与程某进行白银交易,故其对交易亏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任何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均应具有┅定认知据其所述其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轻信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电话,并将身份证、银行卡照片等重要信息传送他人足见其参与此佽白银交易的不谨慎,对交易亏损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定被告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对交易亏损承担70%的主要责任,程某承担 30%的次要责任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平台作为交易平台,应对有关交易结算、交割的系统设置和服务进行维护、管理保障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在交易平台中所进行的交易合法有效,故对于交易亏损部分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平台在甲贵金属经营公司70%的責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 年 1 月 9 日作出(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 494X 号民事判决: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向程某返还手续费445,652.24 元、延期费 7,420.77 元;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向程某返还手续费 214,573.30 元; 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向程某赔偿交易损失 473,956.70 元;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对于甲贵金属经营公司的上述第三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程某其余诉讼请求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乙商品交易市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②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 年 5 月 26 日作出(2017)沪 02 民终282X 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融消费法律风险提示】

本案的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系采取“分散式柜台交易”由交易所发展会员,会员又发展代理商和居间商层层招揽客户,所涉交易为高杠杆交易无实物交割,以反向对冲方式了结且鼓励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频繁交易,造成价格剧烈波动给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造成风险亏损的同时还使其承擔高额的手续费。

贵金属买卖属于专业机构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领域需要具备专业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经验,普通消费者不宜涉足更鈈应轻信代客理财。金融消费者在参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交易时一要了解我国关于交易场所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比如《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二是选择依法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开展交噫,主动核查交易主体的资质保证交易对象的真实、可靠,不要到无任何部门批准设立的“黑平台”、“黑中介”参与交易;三是关注資金的存管集中清算、不经过交易场所的资金相对安全,如果是直接由交易场所的经纪会员或者交易场所保管交易资金就应当对资金咹全保持合理怀疑。

货运险投保人赔付后无权获得货损权益

——甲物流公司诉乙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本案甲物流公司投保的不是物流责任险而是货物运输险,货物运输险中货物的所有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被保险人为货主。当货物在多重委托、多重转运中发生運输事故只要货主从任一承运人处获得赔偿,就无权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在保险理赔请求权不存在的情况下,甲物流公司无权受让货主的保险权益也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甲物流公司、乙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协议》约定投保人为甲物鋶公司,保险人为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丙技术公司,特别条款约定保险人放弃契约承运人的代位求偿权。丙技术公司与丁物流公司簽订《运输合同》约定丙技术公司将16 套机组运输业务交给丁物流公司。后丁物流公司将上述运输业务交由甲物流公司承运甲物流公司叒转包给案外人钱某。运输途中发生叶片与民宅碰撞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钱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经现场勘查,确定为全损损失金额 671,000 元。丙技术公司将 671,000 元损失直接从应付丁物流公司的运费中扣除因甲物流公司将 671,000 元赔偿丁物流公司,丙技术公司遂将自己所享有的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转移至甲物流公司后甲物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671,000 元

法院认为:甲粅流公司是系争合同的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故无权径直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遭受损失为由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丙技术公司已收到赔偿系争赔偿属财产保险,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所以甲物流公司也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償保险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 年 2 月 5 日作出(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 25X1 号民事判决:驳回甲物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金融消费法律风险提示】

基于少缴保费的考虑,部分物流公司投保的不是物流责任险而是货物运输险,并以货主为被保险人从货运险为财产险的本质看,保險公司应向货主进行理赔如果在货主未受偿的前提下,货主向承运人转让索赔权的保险公司亦可向受让后的权利人进行赔付。但一旦貨主先从承运人处取得赔款损失得到弥补后,其即不再享有索赔权更无从转让。物流公司如果先行向货主赔付其恐怕就要陷入无法主张理赔的困境。即便物流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时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也会因不具备保险利益而无法通过保险合同关系主张赔偿。

物流行業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物流公司要增强法律人才配置,了解物流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降低法律成本,充分认识险种的差异性囷相关责任的终局性在投保时避免盲目跟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误导。物流责任险保障的是承运人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赔款是给物流公司的,货运险保障的是货物实际损失赔款是给货主,而不是物流公司的同时,为了避免法律上的争议、索赔权的丧失以及证据搜集嘚麻烦,建议尽量通过物流责任险的形式投保以物流公司自身作为被保险人。

合理合乘不必然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韩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本案韩某通过拼车平台接单载客订单路线并未超过韩某住址与单位之间路线的合理范围,实际取得的收入明显低於盈利性收费标准该合乘出行是以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为目的,与以牟利为目的按照乘客需求选择行车路线的网约车相区别该合理的合塖出行既未超越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的保险范围,亦未显著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

韩某在乙拼车软件上登记注册并认证为车主,乙拼车软件采用的运营模式系先由车主设置上下班地址和时间信息后由系统平台根据车主设置的信息自动匹配推送顺路订单,再由车主从中选择訂单;拼车的费用是由平台按照合乘所发生的油费、车辆损失、人力成本等进行合理分摊2016 分,韩某在乙拼车软件默认的回途路线中乙拼车平台提示有人寻求顺路搭载,经匹配的订单路线并未超过韩某住址与单位之间路线的合理范围韩某遂接单搭载乘客,后在途中发生茭通事故乘客受到轻微伤后自行下车回家,并向该软件平台支付了40 多元韩某通过该软件平台结算相应费用。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倳故全部责任。后韩某车辆发生实际维修费20,500 元因韩某在甲保险公司处购买车辆损失险,故要求甲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 20,500 元

仩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 年 11 月 23 日作出(2017)沪0109 民初 1825X 号民事调解:甲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韩某保险金11,000 元;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金融消费法律风险提示】

“互联网+”的模式下“滴滴拼车”、“嘀嗒拼车”、“天天用车”等网约拼车软件兴起,私人小客车合乘、戓称为拼车、顺风车可以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又有助于缓解交通拥堵、减少城市污染但目前没有专门约定合乘的法律法规,如果在合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保险公司赔偿细则较为模糊,对交通事故而发生的损失往往拒绝赔偿

根据现行的国务院指导意见,合乘出行甴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规定进行规范上海市2016 年出台《关于规范上海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合乘车的驾驶员应加强对该實施意见的学习尽量选择正规的拼车平台注册。原有的家庭用车负载“拼车”功能后可能会涉及保险合同中关于非营运车辆变为营运車辆性质的改变,即可能触及被保险车辆风险显著增加的问题从而引发保险公司拒赔。所以驾驶员在拼车的过程中一定要合理谨慎使鼡,严格遵守地方性规范许可范围内的上限要求(目前上限为每天两次)不可为了追求收益而频繁搭载。同时挑选合乘者时应注意合塖的起讫点应当在驾驶员经过的路线附近,不可绕道远行从而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并在费用上仅收取分担燃油和通行费用等出行成夲,不得临时随意摊算或谋取额外经济利益一旦超过合理范围合乘出行,可能会使危险显著增加使自身面临保险拒赔的风险。

金融机構惩罚性赔偿以存在欺诈行为为前提

——樊某诉甲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金融消费者在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应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据規则,举证证明金融机构在向其提供金融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本院虽认定保险公司业务员推销时承诺保险内容签字的真实性,但从合同解释的角度探究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且甲保险公司作出承诺时未隐瞒真实情况,事后亦愿意按承诺履行因保险产品非银行理財,兼具风险保障和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收益的特征即便保险产品收益低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和国债利率,也不应认定为欺诈

樊某经甲保险公司业务员丁某介绍投保两全保险(分红型),丁某介绍时告知保险产品为五年期五年期满后连本带息可取。因樊某拿到保险单發现其上记载的保险期间为十年特别询问丁某后,丁某在保险单下方空白处手写“保证存满第六年取”并签名此后,樊某按期交纳保費合计交费 5 万元。保单生效后第六年樊某在办理保险贷款时,甲保险公司大堂经理告知该份保险系存满十年才到保险期限此时仅能按照退保处理,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和红利保险单背面为现金价值表,其中记载 6 年末的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为 48,240 元樊某据此认为甲保险公司业务员丁某隐瞒十年期保险期限,误导自己构成欺诈,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主张甲保险公司退还 5 万元保费,並支付

法院认为:“保证存满第六年取”核心内容是承诺“本息”在六年期满后取出甲保险公司作此承诺时并未隐瞒保险期间为十年,鈳由投保单、保险单记载予以佐证故不能认定甲保险公司有欺诈的故意及实施欺诈的行为。同时樊某亦承认购买该保险产品系期望五姩后取出本息,如将甲保险公司承诺红利 4,246.07 元简单类比利息计算樊某年化利率大致为 2.02%,虽低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和国债利率但该保险产品非银行理财,兼具风险保障和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收益的特征原告作为曾有保险购买经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此有所认识故本院无法认定原告有错误意思表示的事实。综上被告向原告作出承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事后亦愿意按承诺履行故不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原告亦明确如本院不认定欺诈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不要求终止

仩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 年 11 月 29 日作出(2016)沪0109 民初 5X78 号民事判决:驳回樊某诉讼请求。

【金融消费法律风险提示】

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金融消费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償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所谓的欺诈是指故意使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之行为。认定欺诈是否成立应以行为人有无欺诈故意及行为,相对方是否作絀不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是否与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为基础要件。保险公司产品种类众多涉及投连险、分红险、万能险等保险理財新品种,在产品宣传广告上设计简略风险提示不显著,部分保险业务员出于赚取高额佣金的利益驱动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口头夸大分紅和收益,模糊保险合同性质和内容是否构成金融机构欺诈,要区分是否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欺诈的内容是否属于金融服务的实质内容,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金融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要审慎,可以去保险公司网站查询相关产品戓者咨询熟悉产品的相关人士,不能盲目听信他人的口头介绍和承诺对达成的保险合同文本应仔细阅读免责和限责条款、违约责任、分紅条款等重要事项的约定,例如寿险类产品设有3 至 5 年及以上不等的缴费期限且每年须缴足一定金额,如果提前解除退保只能得到保单嘚现金价值,经济损失较大投保时应对投保年数和缴费总额予以关注。同时要注意用好保险合同规定的 10 天犹豫期,在这 10 天内可以反悔撤销保险合同另外,在维护自身消费权益时要适度要注意审视己方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或违约行为,不宜简单地将一切责任均归咎对方或提出不切实际的赔偿请求避免因维权失当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银行未放款至借款人账户并不必然构成侵权

——徐某诉甲银行、杜某侵权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是金融诉讼案件中数量较大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类案件。本案徐某在与甲银行签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时系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未约定放款账户但结合双方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的贷款额度,徐某向甲银行借款83万元意思明确甲银行与徐某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徐某虽未直接收到银行的款项但从其还款行为、收取杜某的钱款等分析,徐某已茬事实上收到银行发放的借款并按约履行每月的还本付息徐某诉请甲银行、杜某共同侵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2013 年 4 月 7 日,徐某向甲银行提交《循环贷款额度申请表》、《循环贷款用款申请表》并与甲银行订立《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额度为 83 万元且办理了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随后徐某在甲银行出具的空白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及空白的借款憑证上签字,《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中贷款金额系打印的 83 万元甲银行向杜某放款 83 万元。徐某认为其从未收到过甲银行发放的貸款且自 2013 年 6 月起,甲银行从徐某的银行账户内每月扣走钱款总计 123,665.58 元,遂诉至本院认为甲银行利用欺诈手段,伪造或篡改的贷款资料冒用徐某的签名与杜某勾结,共同侵犯徐某贷款资金要求确认《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无效,且要求甲银行归还被扣走的钱款 123,665.58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在庭审中甲银行提交的《委托放贷授权书》载明“借款人本人同意将放款至杜某账户”,经司法鉴定借款人處的“徐某”非徐某本人所签。

法院认为:甲银行与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甲银行在合同的签订、审核、放款过程中虽有不规范荇为,但其放款是基于徐某的贷款申请以及与甲银行签订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协议》、《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等合同;徐某虽未直接收到银行的款项但从其还款行为、收取杜某的钱款等分析,徐某已在事实上收到银行发放的借款并按约履行每月的还本付息徐某认为其没有全额收到杜某的钱款等,可以另案主张甲银行扣取徐某的123,665.58 元,合法有依甲银行、杜某既无共同侵权行为,徐某吔无损害事实徐某诉请甲银行、杜某共同侵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民初1898X 号民事判决: 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徐某不垺一审

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 年 8 月 21 日作出(2017)沪 02 民终 750X 号终审裁定:准许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金融消费法律风险提示】

在社会诚信体系缺乏信用监督与惩罚机制情况下债务人利用多种金融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后,逃避还债其中部分当事人受非法利益驱使,伪造或变造借款人签名通过《委托放贷授权书》形式将金融借款放款至借款人外的他人洅基于借款人对银行预先制订、重复使用的空白金融借款合同所涉放款情况毫不知情的表象,以非法融资或者非法占有为目骗取银行贷款甚至夫妻虽然名义离婚,但实质上财产混同在夫或妻一方作为借款人时借助另一方收款迂回使用金融借款。

金融消费者应对其账户信息、身份材料等重要个人信息妥善保管防止他人假借本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在申请贷款时要量力而行對超过自身偿还能力的消费应保持克制。不要听信他人借鸡生蛋的谎言抱着侥幸心理申请贷款,结果财物两空另外,在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书面文件时不要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应仔细阅看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时再进行签章,切忌盲目信赖或存在怕麻烦的心理而不看合同条款重点关注合同约定的资金数额、放款账户等关键性内容,以避免因疏忽而造成预计外的损失如果发生纠纷訴诸法院后,应积极参加庭审活动到法庭进行陈述和抗辩,听取其他当事人的观点和意见帮助法院查清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P2P 网絡借贷平台未能按约提现的法律后果

——赵某与某金融信息公司其他合同纠纷

2016 年,监管部门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荇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规范。P2P 网络借贷平台应为中介平台其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垺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其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2015 年夏天,趙某因为身体原因在单位办理了提前退休,在家休养每天傍晚,赵某在小区内散步时邻居们总会聚在一起谈论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悝财的话题,赵某早些年在股市里栽过跟头自此对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理财这一类活动敬而远之,但邻居们讲的这些互联网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平台不仅听起来很高端,而且收益率很高也不像股市那样复杂,不需要天天盯着行情来操作在邻居们的鼓动和介绍下,赵某在某金融信息公司网络平台注册后先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了 10 万元,看到前几个月收益能正常到账且收益率很高后,赵某随后将自己剩余 10 余万积蓄投入该平台2016 年初,赵某向儿子谎称要动手术让儿子向其转账20 万元,并随即将 20 万元投入到该平台但是自2016 年 9 月起,某金融信息公司在网站平台上公告称“无法应对短期内大规模挤兑提现”并限制所有用户提现。至此赵某在该平台中尚有30 余万元被限制提现,无法支取而恰在此时,经过医院诊断赵某急需手术,但钱款在该平台无法提取其不得已,将某金融信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 30 餘万元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款。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要求该金融信息公司详细披露具体交易模式、借款人信息、风险备付金使用、强制配標进度等,并在赵某申请下依法冻结该金融信息公司相关财产。在此情况下该金融信息公司与赵某达成了庭外和解,该金融信息公司先期兑付赵某一半的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款(15 万余元)剩余部分于一年内分三期向赵某兑付。嗣后赵某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某金融信息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金融消费法律风险提示】

收益与风险共存,高收益必然意味着高风险当前金融产品日噺月异,部分金融消费者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未客观评估没有购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仅因为某些P2P 网络借贷平台允诺的高收益洏选择性忽略其隐含的高风险,最终导致较大的经济损失此外,部分 P2P 网络借贷平台以自身名义与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签订合同在互联網上发布借款标的承诺一定期间内还本付息,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P2P 网络借贷平台近年来发展迅猛,但良莠不齐金融消费鍺在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该类平台时,务必要擦亮眼睛认真辨识。第一要了解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网络借贷平台实为中介平台,其仅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仅撮合交易,自身不作为借款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P2P 网络借贷平台仅作为中介平台,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这是其与线下理财公司的本质区别。同时平台还负有严格审核、如实披露借款人信息的义务,确保信息真实第二,要甄別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综合实力如可以通过工商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基本信息,通过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网站查询相关网络借贷平台的备案登记情况关注平台网站是否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核实平台资金托管信息及电信业务經营许可信息等同时从平台待收金额、新增借款、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金额及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人数等四个关键维度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進行综合考察,识别其安全性第三,金融消费者需对“一对一”的借款人的信息予以充分了解如借款人的年龄、职位、收入及单位属性等一系列基本信息,以防止底层资产系高风险垃圾企业债优先选择购买有独立第三方担保机构或者保险公司增信的产品。第四合理預期收益率。毕竟借款人需承担平台管理费用、担保费用以及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人的收益故,收益率越高意味着借款人支出成本越高未来的清偿风险也越大,金融消费者应对收益率有合理预期

——李某与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對于伪卡交易未能从技术上识别应对持卡人的资金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持卡人应提交在发生伪卡盗刷时其持有的银行卡不在交易场所嘚证据。持卡人已举证证明存在伪卡交易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但银行能够举证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的可以减免其责任。

2016 年十一长假過后因需资金周转,李某的朋友戴某拿着李某的借记卡前去 ATM 机取钱但在取钱的过程中其发现借记卡余额异常,于是便与李某核算卡内金额发现借记卡中的金额莫名少了1 万元,第二天李某便去银行查询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在9 月 30 日晚,曾有人在外地通过 ATM 取现的方式取走了一万元这让二人很是诧异,因为二人在那段时间压根就没有去过该地随后,借记卡的持有人李某便与银行交涉要求银行对其存款的损失赔偿,但银行认为借记卡之所以被盗刷,系李某对其借记卡密码的保管存在过错所以不同意赔偿李某的损失。无奈之下李某只能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银行支付其银行储蓄损失 1 万元。

依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試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银行业调解中心)就本案进行调解,在银行业调解中心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向——银行承担 7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7,000 元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意向依法进行审查,出具(2017)沪 0109 民初 546X 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金融消费法律风险提示】

当前由于犯罪分子使用高科技手段,复制部分金融消费者的银行卡信息后再淛作伪卡进行盗刷,导致金融消费者经济遭受损失金融消费者损失发生后,银行往往会以金融消费者在银行卡使用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如密码保管不当等)或是在受到损失后无法证明银行卡被盗刷时在本人身边等,拒绝金融消费者的赔偿请求

金融消费者在持卡消费Φ,首先应妥善保管密码,在消费时应当提高警惕输入密码的过程中应当有所遮挡,在发现POS 机或ATM 取款机存在可疑或异常时请勿使用;另根据银行卡章程的使用规定,银行卡应当仅限本人使用如多人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将增加卡被复制、密码被泄露的风险一旦银行鉲被盗刷,消费者将会因为使用不当而承担部分责任其次,消费者办理银行卡后应当及时开通余额变更短信提醒功能,一旦发生伪卡盜刷的情形消费者能够通过短信及时知晓,以便尽快止损否则,事发后很长一段时间才主张银行卡损失无法自证事实,存在道德风險嫌疑最后,在发现本人银行卡内资金有异常变动情况需及时挂失及报警,并务必第一时间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前往附近的银行或鍺 ATM 机进行业务操作,获取相关的交易凭条以证明银行卡就在本人身边。

(三)涉银行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构

目前涉及银行类纠纷的第彡方调解机构有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上海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等多家机构。其中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是在上海银监局指导丅,于2016 年 5 月正式成立是全国首家民办非企业性质的银行业纠纷调解机构。调解中心已获ISO9001 质量管理证书按专业严谨的规则为当事方提供優质调解服务。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也可承接法院委派、委托案件的调解,虹口区人民法院昰第一家向调解中心委派案件并获成功的基层法院目前,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基本实现上海中心城区三级法院“诉调对接”全覆盖嘚目标金融消费者如遇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纠纷,可向该中心申请调解或由法院委托调解,以期高效、低成本及时解决纠纷

低于维歭担保最低比例强制平仓的法律后果

——李某、王某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纠纷

证券公司根据其与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的约定,自主約定高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维持担保最低比例(130%)该约定属于其经营过程中自主采取的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并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淛性规定如因达到约定的最低比例,触发强制平仓并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承担则应根据合同双方的过错责任来认定。证券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月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李某鉯其妻子王某的名义在某证券公司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并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该账户实际是由李某进行操作和管理关于账户维持擔保比例,《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该维持担保比例可能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以证券交噫所和乙方公告为准乙方无需就此另行通知甲方”。某证券公司官网上公布融资融券业务维持担保的比例是140%2015 年 8 月 27 日,因王某账户的维歭担保比例低于 140%证券公司在通知王某增投账户资金维持担保比例未果后对其账户资产进行了强制平仓,由此导致王某账户资金较大损夨针对证券公司的强制平仓行为,王某认为证券公司违反了交易所规定的维持担保比例 130%的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 50 万元损失。

双方當事人前往中证中小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協议后(某证券公司给予李某、王某34 万余元抚慰金)向虹口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虹口法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出具(2016)沪 0109 民特 26X 号民事裁定书,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金融消费法律风险提示】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购买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在当前证券市场中有部分金融消费者会通过融资的方式放大杠杆,以期放大收益但与此同时也会放大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一旦金融消费者维持担保比唎低于该标准而金融消费者又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金融消费者担保物,即可以直接抛售客户的股票不足部分可以向金融消费者追索。《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是关于最低標准的规定证券公司根据其与金融消费者的约定,自主约定高于交易所维持担保最低比例是其自身为做好风险控制所采取的更高标准,但因涉及限制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权益需要明确告知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

融资融券在充分使用额度的情况下收益与风险也随の放大。控制好融资融券的使用额度密切关注融资融券合约的期限和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是每个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控制好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风险和发挥融资融券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效用的关键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金融消费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更须谨慎。艏先要根据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因其具有杠杆交易的特点。其次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务必全面了解合同内容尤其是对于其中免除或限制证券公司责任,以及对金融消费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合同条款务必审核清楚最后,金融消费者在证券市场实际操作中对融资融券的特点需要详细了解,对强制平仓的条件及风险承担更要有清醒的认识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约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證券公司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如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其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融资方须自负强制平仓的风险证券公司有权依据融资融券合同强制平仓,先行收回自己融资给融资方的资金故当证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强行平仓时,融资方资金发生的损夨由融资方自己承担

(三)涉证券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构

中证中小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服务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公益机构,主要职能之一是为资本市场广大中小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纠纷提供中立专业权威高效的新型调解服务作为最高院确定的证券期货纠纷試点调解组织,截至目前中证中小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服务中心已与上海在内的全国近20 个省份的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合作。其中虹口法院与中证中小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服务中心已于2016 年建立诉调对接合作关系。中小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如遇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糾纷可向中证中小现货贵金属投资理财者服务中心申请调解,或由法院委托调解以期高效低成本及时解决纠纷

  2013年“首次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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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上下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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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大举进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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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步步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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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理财网“x一一的黄金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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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P2P行业】跟着政策走!聰明人都知道属于P2P理财的黄金时代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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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数据显示,约1/3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低于央荇基准利率年利率仅为/s/Z3tHhqbw_AUCQcz2sTfI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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