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法执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森富同纸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莲鍸村新草塘铺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金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首武陵东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森富同纸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金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ㄖ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13)吉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由湖南金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给付所欠东莞市森富同纸品有限公司货款22423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湖南金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全部抵押给建行贷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吉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書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二0一四年十月一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