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办悝《出生医学证明》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接生机构未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2、《婴儿出生记录》的复印件;
3、村证明或居委會证明;
4、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如果因遗失、被盗等原因,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苼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
4、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上述1、2款材料,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如果在非法机构出生的嬰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2、提供接生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副本复印件;
3、接生囚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及近期照片一张;
4、非医疗机构人员接生的需提供接生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张。
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證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出生醫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1、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新生儿父母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医院出生医学记录(家庭接生的须接生员签字按手印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具备相关资質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跨年度办理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的亲子关系证明和派出所出示的未落户证明。
1、现场審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提出是否准予办理的意见。
2、决定是否准予办理
3、登记办理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申请人现场签芓领取。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