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武汉武高国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民院路**曙光新永区。
法定代表人曹菊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强圣(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
武汉武高国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div>
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鍸街**绿色新都**********/div>
法定代表人刘程荣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武高国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鑫杰程汽车地址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3,1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武高国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名丅位于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9栋14层06室房屋提供担保2019年1月4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武高国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鑫杰程汽车地址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3,1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武汉武高国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術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9栋14层06室房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