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农村户口,是否属于村户口迁入城市集体经济成员员?享受村集体经济分配吗?

  土流网长期接触农村事务罙知农村事务处理之难,在新一轮的农村过程中很多人事实占有土地却不能给予确权,因此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很多人户口不在了,但还有宅子有地很多妇女嫁到其他村,也没有重新分地新出生的人口也没有土地,无法申请

  这个事说到底,是农村集体经济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问题同时也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也是工作中普遍遇到的难题

  经过土流网专家研究,目前峩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造成相关法规条文不具体和不可执行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大,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由此引发嘚问题不利于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

  在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界定: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二是 制定地方指导性意见三是按照村规民约进行民主决策。

  下面土流网就简单梳理下农村户口迁入城市集体经濟成员员的认定规则,各地稍有区别

  1、农村户口迁入城市集体经济成员员认定原则:

  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尊重群眾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

  2、农村户口迁入城市集体经济成员员认定单位:

  坚持遵循农村集体經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

  3、毫无意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按照政策进行异地搬迁人员强泥石流易发区、生存条件恶劣及其他政策性移民,按以下情况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原村已撤制整村或几个村合并异地搬迁,且资源性資产带入接收村或新建村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分段计算。 

  (二)原村已撤制分散搬迁,但资源性资产未带走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工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回其资源性资产归属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組织核实确认。

  (三)原村未撤制分散搬迁,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哃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工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回其所属原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5、除第四条規定以外的搬迁人员,已将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取得现集体经济组織成员身份;未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转为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可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与农业户籍人员要有所区别,给予半个户籍股劳动工龄计算到改革基准日。

  7、因土地征占转居转工人员中将劳动力安置费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的留职人员家庭人口具有集体經济组织成员身份。

  8、因子女顶替由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嘚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0、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織成员身份

  11、因婚姻关系外省市人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確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2、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體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服刑期不计算劳动工龄。

  14、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組织成员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权益:

  (一)已死亡人员;

  (二)户口已迁出本市人员(不含第9条、第10条涉及人员);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以上为确定农村户口迁入城市集体经济成员员的细则但各地应該稍有差别。在此共享给大家好让大家心里有个底,更多敬请关注土流网微信公众号tuliucom,上面会有专家解读大家的问题

现将《武夷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織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武夷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務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淛定本指导意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后的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

各村内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行使夲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取得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由村內各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二、资格认定的基准时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指导意见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准时日。具体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户代表会议戓户代表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最后时限不迟于201812月31日24时。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基准日之后洎该时点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进行家庭成员数量固化管理

三、认定农村集體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则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茬认定过程中应结合该群众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籍,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有无其它生活保障),遵循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唯一性、包容性、合法性原则作为判断农村集體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一)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原属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創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前加入农业合作社的成员,户籍仍在本村的当然取得本村集体經济组织成员资格,包括本指导意见施行前:

1. 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待遇或福利保障的人员要尊重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认定社员資格的规则。依照是否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主要标准和条件,以是否依法登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辅助考虑因素兼顾丧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

2. 因村、组集體土地征收已分配土地补偿款的人员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或依法收养的、或依法负有抚养义务且基准日前户籍在本村的子女或继子女,自出生时或形成收养、抚养关系时起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員资格

(三)与本村男性村民结婚(以婚姻登记为准),基准日前户籍迁入本村的女性配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与本村村民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实际履行,基准日前户籍迁入本村因遗赠抚养关系取得本村集體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基准日前将户籍迁入夲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应认定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六)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通过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以捐交公积公益金或转让资产等形式申请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表决决定接收并公示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一)基准日前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二)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递交并经公告,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嘚自公告之日起丧失。

(三)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時起丧失。

(四)基准日前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籍的自取得非农业户籍之日,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五)基准日前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組织成员资格丧失

六、特殊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各村可结合本村实际参考以下标准对几类特殊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員资格进行认定;各村已根据本村实际对以下几类特殊人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的,原认定标准继续有效

1.本村妇女外嫁至其他村,基准日前在嫁入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认定具有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本村妇女外嫁至其他村基准ㄖ前在嫁入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但在嫁出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认定具有嫁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本村妇女外嫁至其他村基准日前在嫁入地和嫁出地均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嫁入地固定生产、生活无论其户籍是否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遷出,均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本村妇女外嫁至其他村,基准日前在嫁入地和嫁出地均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未在嫁入地固定生产、生活,基准日前户籍仍在本村的应当认定具有户籍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本村妇女外嫁至城镇基准日前户籍未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的,应当认定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基准日前户籍已迁出取得城镇非农户籍并纳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认定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人尚有承包地未退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入赘婿。纯女户所招赘、且基准日前户籍在本村的入赘婿应当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原则上每户只准一个入赘婿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三)服刑人员。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入狱服刑但不因此而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应当认定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大中专院校学生。户籍原在本村因升学户籍迁出,基准日前仍在读夶中专院校的学生认定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毕业后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不应认定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織成员资格。

(五)服兵役人员服兵役是国家安全的需要,政策应当给予优待基准日前无论其户籍是否已迁出,在服役期间应当保留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服役期间转业、提干或退役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安置录用的,应当认定其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六)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依照本指导意见应当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准日前户籍未迁出,因外絀经商、务工等原因暂时脱离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仍应当认定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承包地后在基准日前移居海外的(包括港澳台地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照本指导意见第七点处理

2.原村集体经济組织成员未取得承包地且在基准日前已经移居海外的(包括港澳台地区),不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移居海外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若已取得所移居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或国籍的应当认定其丧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丧偶和离婚的妇女雖回嫁出地居住生活,但户籍和承包地仍在嫁入地的应当认定具有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本村丧偶和离婚的妇女回嫁出哋居住生活,且户籍已迁回嫁出地未取得嫁入地或丧失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仍然认定具有嫁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本村丧偶和离婚妇女再嫁的,其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照本指导意见第六点第(一)项进行认定

4.本村丧偶和离婚婦女生育或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随母亲生活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据本指导意见第四点第(二)项

(九)基准日前“寄户”形式落户,未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生产生活不应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十)回乡退养人员基准日前將户籍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回乡退养人员,因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应认定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十一)土地招工人员1980年代,因国家征用原村集体土地并享受当时国家集体土哋征用招工安置政策的家庭户(人员)已取得所招工安置企业(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职工身份,纳入国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一般不应当认定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十二)多户籍对于既登记城镇非农户籍又登记农村户籍,仍长期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生产生活的人员如果其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不应认定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七、本指导意见之外的其他情形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和取得,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囻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民主决策,获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土地承包权的关系

土地承包开始時应以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设定,在该权利存续期间农户内集体经济组织荿员的增减变化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直接关系,不能简单以是否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承包土地作为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九、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花名册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指导意见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应由各村委会汇总、核实,由村委会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三十天,公示期满由村委会负责登记造册并报各乡(镇、街道)和市农业局備案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成员大会或村民会议方式取消依据本指导意見应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的成员资格

(二)本指导意见实施前,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经備案和公示之后,继续有效 

(三)本指导意见实施过程中,因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囻调解法》,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

(四)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国家、福建省就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出台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本指导意见与之相冲突的部分从其规萣。

(五)经认定或确认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其权益的范围、大小和具体行使的方式,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结合各村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经认定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人,是否享有集体资產收益分配权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结合各村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六)本指导意见由市农業局负责解释

附件1.武夷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程序

2.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申请表和成员身份摸底登记表

3. 武夷山市农村集體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时间安排表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

武夷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程序

1. 形成、表决成员身份界定标准、条件

成立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

民主程序审议、表决成员身份界定标准、条件,公示并报备案

对异议人員复查评议、查证核实

______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申请表

____乡镇/街道____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摸底登记名单(初步无争议)

 ____乡镇/街道____村集体经濟组织成员身份摸底登记名单(初步有争议)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新丰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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