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股票定西小额贷款公司司

答应2019年年底还钱请问欠条还有哆长时间过期?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答应2019年年底还钱请问欠条还有多长时间过期?

原告:定西是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716W,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景家桥7号楼C段13号。

法定代表人:陈述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悝人:高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居民,住甘肃省陇西县该公司经理(特别代理)。

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422E,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康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华 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玳理人:王亦群 律师(普通代理)。

原告(以下简称商汇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臻城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付原告以房抵债款737351元被告支付按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房款退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訴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9日原、被告与张素琴签订了以房抵债三方协议,约定被告欠张素琴债务1309811元以被告所有的位于临洮县××小区××套住宅楼房抵债给张素琴,张素琴将该三套楼房又抵债给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协议约定被告在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向原告交付房屋并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仅履行了11号楼1单元1202号房屋的备案登记,其他两套房屋因被告隐瞒了协议签订前已经备案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事实而无法给原告备案登记被告的行为违约,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臻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對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臻城公司的住所地在“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416号”三方协议中以房抵债的房屋所在地在“临洮县润苑雅居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陇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臻城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或“临洮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纠纷原、被告双方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管轄法院故本案的管辖应依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規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标的物系不动产,不动产及合同的履行地均在临洮县临洮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甘肃臻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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