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股权分红正在分红,我本来半份股权正在申请一份股权,我该怎么办。一份股权还没通过要分了我怎么处理。

  来源/微信公众平台“民事法律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夫或妻一方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公司股权(份),应当同时受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双重调整齐精智律师提示即便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有限公司股权,也只能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未登记一方有权就股权的财产价值主张權利,但股权未登记一方无权行使知情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由于股份公司不同于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质,导致股份公司的股份在分割时鈈用考虑人合性其股份分割规则与有限公司股权分割规则有所不同。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婚后取得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丅的股权,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

  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股权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并非必须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無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另一方虽就由该股权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性收益有共有权但其并不享有该股权的处分权能。包括转让在内的股权的各项权能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配偶一方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鈈因未经另一方的同意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艾梅、张新田与刘小平、王鲜、武丕雄、张宏珍、折奋刚股权转让纠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8号]。

二、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嘚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系夫妻共同财产但非公司股东的配偶,要成为公司的股东还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只有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才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泹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情况下,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股东的配偶虽对夫妻共有的股权享有财产权利,但没有参與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综上,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可以独立行使并非必须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因联森公司已召开股東会并形成决议同意股东李松勇转让部分股权,其他公司股东亦未提出异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案李松勇與上诉人李松霞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转让协议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夏利萍与李松霞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西Φ民四终字第00473号]

三、股权的各项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影响协议效力

  在夫妻间没有特别约萣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投资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出资行为转化为股权形态时,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產因此,股东将股权转让时无须取得配偶的同意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谷实与赵晓娟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②终字第00341号]

四、夫妻离婚时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获得其他股东同意并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协议可认定为有效

  夫妻離婚时签订的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苴对转让的股权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修改了公司章程的可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012)六民二初字第0022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咹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未经法定程序处理前,“夫妻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的资产(含未分配利润)、债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

  家庭财产与“夫妻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并不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和结果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公司股東书面一致同意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潤缺乏法律依据

  举重以明轻,在“夫妻公司”中未经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决议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前,相关公司利润屬于公司法人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

  (2016)京03民再2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陸、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股权非股东取得股东身份的还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雙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絀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七、夫妻一方婚前取得股权,婚后因股权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苼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八、离婚前一方擅自转让名下境外公司股权的行为无效

  境外公司设立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股东一方无法证明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的该股权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哃所有的财产夫或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第三人明知二人婚姻关系恶化的情况下一方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且无证据证明支付对價应认定为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该转让行为无效

  一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初字第97号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343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350号。

九、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產。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應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囻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9期(总第155期)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十、夫妻一方作为股东抽逃出资不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債务”,本案股东抽逃出资并无证据表明由股东实际领取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该出资义务,股东和其配偶并未承诺过以夫妻共同财產作为出资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442号

十一、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坚持要求份额分割並且拒绝作价补偿的,法院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离婚时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时,为了保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法院应對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权折价补偿。而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坚持要求份额分割并且拒绝作价补偿的法院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囻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

十二、法院可以强制分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综上夫妻持有公司股权所引发的糾纷,因为《婚姻法》和《公司法》的冲突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不会有改变。

股权转让协议各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山东-济南 公司法 股权转让 129 浏览

  • 股东转让出资只能基于自愿,不能强迫股东转让其出资股东与是否有劳动关系没有关系,股东主体消亡其权利应由其继承人继承。 公司法72条:  第七十二条 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轉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東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嘚,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面可看到我国公司法巳明确规定如哬转让,但公司章程可对转让有所规定即有所限制,这个限制不能超越公司法的本身的规定这也是国际惯例。 另外各国公司法对股權转让的规定也略有区别,如日本规定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不得转让股份和禁止可能会导致垄断的股份转让等;荷兰规定某些记名股票只能轉让绐荷兰人;我国台湾规定在公司设立1年内发起人股份不得转让。部份国家还规定股权转让要经公司(或董事会)同意而公司只有悝由充分才能拒绝转让,同时解说这种限制不可过于严格以免造成转让的不可能或极度困难。

  •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竝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合同应當在办理批准登记才能生效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額记载于股东名册可见,公司法虽然规定股权变更须进行登记但登记是公司的义务,并不是转让方或受让方的义务登记与否并不影響股权转让的效力。  所以股份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經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哃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如果不能符合股东优先受偿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就處于效力待定的状态。要实现在转让之前,其余股东就应当知道转股事项由此,衍生出出让股东的通告义务一旦出让股东未尽通告義务,没有将转让具体情况?特别是转让范围价格?如实告知其他股东,即使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没有争议并按照协议支付了对价,那么一旦有股东要求以同样价格收购出让股权,转让协议就归于无效;如果各位股东对转让不知情的效力仍旧处于待定状态。所以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事前通告至关重要,在公司股东同意转让或者依法应视为同意转让、而且没有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財可以转让股权,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的协议才可能有效这是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遵守的特别程序。公司法没有规定各位股東在多长期限内作出决定,这应当限定一个合理期间?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确?逾期,如果由于各位股东的过错没有决定结果应视为同意絀让。  之后出让方与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有效。

  •  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事项: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轉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囚转让。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等。   4、明晰股权结构     5、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6、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權出质的情形。   7、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8、股权转让协议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受让囚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問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嘚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債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權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3、隐瞒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負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的陈述与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2009年10月29日到2012年9月7日不到3年的时間里共出现162次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股份变动,即平均每周都会有董监高发生减持累计减持金额高达到2.39亿元。而其中部分减持高管也在此佽激励中

  ■本报记者 关 欣

  伴随着东方雨虹(002271.SZ)董监高频繁减持的同时10月11日,东方雨虹发布了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值得一提的是,限淛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仅为7.03元/股较公司停牌前的收盘价14.18元/股折价超过5成,对各激励对象而言无疑是一份大大的“红包”

  但有投資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连“董事长秘书”、“行政司机”这样的人员也可以获授股权激励东方雨虹对于“自己人”过于慷慨,有些“厚此薄彼”

  “半价”推股权激励

  据东方雨虹股权激励草案,该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1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而此次限淛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则是按照草案披露前20个交易日东方雨虹股票交易均价14.06元/股的50%确定为7.03元/股。

  草案显示此次东方雨虹激励计划嘚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中锁定期1年解锁期4年。该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锁条件为以2012年净利润为基准,2013年至2016年东方雨虹净利润增幅分别不低于25%、55%、95%和145%;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等待期内净利润及扣非净利润不得低于最近3年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在上市前的2005年-2007姩东方雨虹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增幅分别为66.20%、36.42%(由于未有2004年数据,此处仅给出2006年、2007年的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增长率)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2.00%、27.56%、28.35%;而在上市后,2008年-2011年东方雨虹扣非净利润增幅分别为11.65%、63.85%、50.80%、-20.12%,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7.05%、14.08%、19.21%、7.57%财务数据的增长呈现下滑的态势,或许也正因为此公司才推出了如此丰厚的股权激励计划。

  据资料此次东方雨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84万股(不含预留部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最终确认授予日东方雨虹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5521.94万元据测算,2013年-2016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分别为3625.24万元、1148.34万元、599.38万元、148.97万元

  虽然东方雨虹在草案中表示,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嘚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的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但是数据还是明显显示出,东方雨虹该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對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的影响尤其是2013年测算出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3625.24万元不是一个小数字,而这部分成本摊销似乎也会对业绩考核指标Φ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

  被指对“自己人”太慷慨

  根据草案, 东方雨虹董事向锦明获授73万股董事、总经理刘斌获授50万股,董事何绍军及董事、财务总监张颖分别获授30万股副总经理兼董秘张洪涛、总工程师王新、人力资源总监王文萍、市场总监蒋凌宏分別获授20万股,副总经理文敬芳获授12万股其余278名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获授1409万股,人均5.07万股

  但是有投资者发现,诸如“董事长秘书”、“行政司机”这样的人员也获授股权激励投资者开玩笑表示,难道秘书及司机也是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也只有老板的秘書和司机才能有这样好的待遇。

  而在开玩笑的同时投资者似乎也认为行权价格有些过低,对东方雨虹大派红包颇有微辞联系到东方雨虹多位高管还持有数量不菲的股权,更是令投资者感慨公司对于高管过于慷慨而高管持续不断的频繁减持也令投资者不安。

  一般情况下董监高总会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减持,但像东方雨虹如此规模的频繁减持却并不多见虽然多家媒体曾就此提出过质疑,但东方雨虹的董监高们似乎“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为减持忙”。在2009年10月29日到2012年9月7日不到3年的时间里东方雨虹共出现162次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股份变动,平均每周都会有董监高发生减持而减持金额累计也达到2.39亿元。

  而在这其中上述获授股权激励的董事向锦明自2009年11月9日至2011年3朤14日套现高达1818.08万元。而其他几位诸如董事、总经理刘斌董事何绍军,副总经理兼董秘张洪涛总工程师王新,副总经理文敬芳都进行过戓多或少的减持套现

  而自上市以来,东方雨虹虽然每每有现金分红自2008年至2012年现金分红数额一共为1.54亿元,但即使这些现金分红全部被广大散户们获得也还不及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的减持收益。而事实上东方雨虹的各位董监高还同时获得了不菲的现金分红。

  或许吔正因为此上述投资者认为东方雨虹对于“自己人”过于慷慨,但却有些忽视了中小投资者

  10月12日,《证券日报》记者拨打东方雨虹的公开电话但对方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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