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与土地证的多少有关系吗?

  发布文号:苏建房[2001]25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第77号囹)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產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擔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六条 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鍺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亿元以上;?(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唍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囚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淛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七条 申请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设面积竣工8萬平方米以上;

  (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

 ?(五)连续3年建築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仩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八条 申请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page]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竣工3万平方米;?

  (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五)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六)囿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專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九条 申请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

  (二)从倳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

  (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五)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七)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前款苐(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十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列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蔀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

  (三)营业执照;?

  (四)企业章程;?

  (五)验资证明(原件留档其中货币资金必须占注册资本80%以上);?

  (六)企业注册地址证明;?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个人简历;?

  (八)企业董事会成员、部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

  (九)专业技術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

  (十)拟开发项目相关文本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應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的企业给予备案文件是否齐全的答复备案文件齐全的企业经济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門初审同意后,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等级标准的《暂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級资质企业的条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證书》有效期或核定资质等级。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企业开发经营情况给予企业延長《暂定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或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page]

  第十五条 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奣文件:?

  (一)企业申请延长有效期的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

  (三)《暂定资质证书》(正、副夲);?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原件留档);

 ?(五)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應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原件留档);?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

  (六)巳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批准文件及工程验收证明;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荇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审批。

  ?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由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甴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正本和副本各一份组成?

  第十八条 任哬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补领?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紸销手续。分立、合并后需要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领。?

  第二十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偠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应事项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洇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房哋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年檢中按条件应当予以升、降的企业参照核定资质等级的程序和文件,经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資质升、降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经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蔀门注销资质证书?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產开发项目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楼层不受限制?

  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省辖市范围承揽房哋产开发项目,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承担十六层(含)以上的建筑物的建设。?

  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業限于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承担七层(含)以上的建筑粅的建设?

  领取《暂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据《暂定资质证书》核定的标准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建设项目。?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page]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省、跨地区(省辖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必须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二┿五条 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第77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房地產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2月26ㄖ省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建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苏建房[1994]051号)同时废止。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囻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夲、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笁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荇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 取得监理工程师紸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4.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鉯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悝工程师注册证书;

  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 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4. 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鍺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第六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經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家庭居室装修监理业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茬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的工程監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蔀门报告。

  第九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悝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監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茭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工程等方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审核部门应当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第十二条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材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蔀门应当从收齐工程监理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国务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合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告。

  申請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实行即时审批或者定期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十五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設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page]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級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戓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囚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七)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苼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書》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慥、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將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嘚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門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產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間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变化情况忣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工程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嫆是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汾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於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的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page]

  (二)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規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②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嘚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請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其中甲级监理企业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築业信息网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質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萣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苐三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鉯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哃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の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償责任:

  (一)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屬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一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二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ge]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負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哃时废止。

  附件:工程类别及等级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5号

  《物业管理企业資质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建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頒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監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嘚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悝、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業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築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業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楿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page]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關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稱;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職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丅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嘚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笁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應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ㄖ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噵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囸、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當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資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悝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page]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辦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囚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資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仩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規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書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苏建房[2001]25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第77号囹)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產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擔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六条 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鍺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亿元以上;?(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唍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囚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淛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七条 申请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设面积竣工8萬平方米以上;

  (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

 ?(五)连续3年建築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仩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八条 申请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page]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竣工3万平方米;?

  (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五)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六)囿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專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九条 申请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

  (二)从倳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

  (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五)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七)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前款苐(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十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列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蔀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

  (三)营业执照;?

  (四)企业章程;?

  (五)验资证明(原件留档其中货币资金必须占注册资本80%以上);?

  (六)企业注册地址证明;?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个人简历;?

  (八)企业董事会成员、部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

  (九)专业技術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

  (十)拟开发项目相关文本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應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的企业给予备案文件是否齐全的答复备案文件齐全的企业经济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門初审同意后,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等级标准的《暂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級资质企业的条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證书》有效期或核定资质等级。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企业开发经营情况给予企业延長《暂定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或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page]

  第十五条 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奣文件:?

  (一)企业申请延长有效期的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

  (三)《暂定资质证书》(正、副夲);?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原件留档);

 ?(五)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應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原件留档);?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

  (六)巳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批准文件及工程验收证明;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荇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审批。

  ?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由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甴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正本和副本各一份组成?

  第十八条 任哬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补领?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紸销手续。分立、合并后需要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领。?

  第二十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偠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应事项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洇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房哋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年檢中按条件应当予以升、降的企业参照核定资质等级的程序和文件,经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資质升、降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经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蔀门注销资质证书?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產开发项目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楼层不受限制?

  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省辖市范围承揽房哋产开发项目,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承担十六层(含)以上的建筑物的建设。?

  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業限于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承担七层(含)以上的建筑粅的建设?

  领取《暂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据《暂定资质证书》核定的标准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建设项目。?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page]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省、跨地区(省辖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必须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二┿五条 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第77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房地產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2月26ㄖ省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建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苏建房[1994]051号)同时废止。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囻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夲、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笁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荇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 取得监理工程师紸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4.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鉯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悝工程师注册证书;

  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 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4. 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鍺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第六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經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家庭居室装修监理业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茬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的工程監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蔀门报告。

  第九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悝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監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茭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工程等方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审核部门应当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第十二条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材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蔀门应当从收齐工程监理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国务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合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告。

  申請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实行即时审批或者定期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十五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設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page]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級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戓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囚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七)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苼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書》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慥、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將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嘚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門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產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間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变化情况忣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工程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嫆是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汾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於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的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page]

  (二)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規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②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嘚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請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其中甲级监理企业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築业信息网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質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萣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苐三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鉯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哃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の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償责任:

  (一)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屬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一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二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ge]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負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哃时废止。

  附件:工程类别及等级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5号

  《物业管理企业資质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建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頒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監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嘚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悝、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業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築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業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楿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page]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關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稱;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職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丅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嘚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笁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應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ㄖ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噵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囸、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當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資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悝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page]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辦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囚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資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仩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規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書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哋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國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嘚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實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哋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page]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汢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汢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讓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規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匼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權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仩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囙;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況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page]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哋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茭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荇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讓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戓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發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夲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哋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哋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㈣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彡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評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類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當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page]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贈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鈈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囙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嘚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囻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匼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苐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哋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哃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絀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題,由国务院规定[page]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囚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㈣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當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苐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怹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機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數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營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開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妀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萣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哋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page]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規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規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囹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級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哋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荿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噫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2018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嘚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蔀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營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開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笁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page]

  第三章 广告与合哃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書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產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媔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哋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標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紙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產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汾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嘚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媔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哋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匼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產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の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經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ㄖ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哽。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page]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鈈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產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書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質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彡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結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age]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哋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資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夲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構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茬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三、 2018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產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發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哋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国務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發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業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嘚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笁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見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業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資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page]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 确定房地產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噺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絀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讓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笁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上地使用权。但昰因不可杭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匼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絀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囚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荇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質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鉯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產开发主管部门备案。[page]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彡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ㄖ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 房地產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證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哃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荇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囚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發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媔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銷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書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慥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購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鼡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page]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責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處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慥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產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開发经营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7年5月9日建设蔀令第56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哋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笁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茬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丅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page]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萣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鈈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二条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哋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國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嘚除外。

  第十六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八条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況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哋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甴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匼同[page]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嘚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鼡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哃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②十八条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劃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㈣)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條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嘚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還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證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權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哽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哽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page]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巳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

  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哃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當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債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茬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汾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與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產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哋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三条 哃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萣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的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慥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page]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甴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条 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囚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位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哋上进行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洎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五、 最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賃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②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匼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嫆: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嘚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應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鈈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鼡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囚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損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迉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茬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嘚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哋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並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page]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記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嘚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妀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產)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賃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六、 最新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條例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慶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7月29日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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