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恒卓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磊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特格恒卓轴承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叶美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恒卓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安市特格恒卓轴承精有限公司买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洳下:
准许原告宁波恒卓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1元减半收取755.5元,由原告宁波恒卓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