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公司投资新公司,新公司税收上有什么影响

随着私募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等制度的确定私募运行趋于规范;而随着私募政策统一化,不同类型私募业务的监管套利问题也趋于消散但与私募类型和通道丰富化形成对比的是,与私募有关的税收制度多以“点状”存在、未形成统一涵盖所有私募类型的税收框架私募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税收制度建设滞后于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设

1.私募所得税制度现状

1.1.私募税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自2013 年6 月新《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正式纳入监管框架以来,私募政策迎来集中落地期

2014 年2 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开始向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8 月首个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從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规范了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私募基金业务维度出发,提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月,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从机构维度(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对开展泛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守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随著私募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等制度的确定,私募运行趋于规范化;而随着私募政策的统一化不同类型私募业务的监管套利问题也趋于消散。但对于近期才集中“转正”的私募而言还有许多问题亟待明确,税收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当前,国内私募基金按投资方向可以分為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创业投资基金被视作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类别。按组织形式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内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

其中,在契约制中国内私募基金传统上瑺借助通道形式,如信托、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等私募登记备案制实行后开始出现以直接私募形式存在的契约型私募。

但与私募类型和通道的丰富化形成对比的是与私募有关的税收制度多以“点状”存在、未形成一个统一涵盖所有私募类型的税收框架。私募的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例如直接私募的税收尚无明确说法、形式各异的私募基金如何体现税法公平原则等。私募稅收制度建设滞后于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设

1.2.私募所得税现状梳理

当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因此本文主要就所得税进行梳理我们重点关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这两类基金按组织形式均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公司制私募基金指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组建投资基金基金本身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其特点有降低风险、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适用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等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2006 年新《合夥企业法》引进了有限合伙法律制度,为有限合伙制私募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点主要有:设立程序简便、税收可穿透、无代理风险等。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企业法》。

契约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的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契约,将基金委托给管理人管理实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其特点有设立、退出和增募机制灵活、无双重税收、决策效率较高等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传统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各类通道的规定例如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而直接私募尚无明确依据私募所得税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二是投资鍺层面的税收问题。

其中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因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根據《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外對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1 号文)、2008 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 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均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87 号文提出: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24 个月)以上,符匼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囿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暫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萣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數不超过500 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这就意味着公司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的基础税率为25%,但享有众多税收优惠政策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就意味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不收取所嘚税。

传统通道式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券商资管、信托、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等均非法人实体,因此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稅法》在基金层面自然也就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因投资者的属性不同而不同。对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噺公司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如果投资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则属于一般的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投资者,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税率为20%。

如果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投资者投资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个人獨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囚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当时的合伙企业主要指普通合伙企业。2007 年新《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企业按有限合伙设立并提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萣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意味着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 年9 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 元/年。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10 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征税。

但对于合伙企业對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國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

如果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前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类契约型私募基金对投资者所得并不代扣代缴,投资者需自行申报纳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对企业投资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陸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故如果投资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但如果企业投资者通过转让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份实现退出则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鍺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获取基金收益后应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但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规定了一些免税和低税率主体,这些主体在获取基金收益时可免税或以优惠税率征收例如:

《企业所嘚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業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规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即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嘚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需要补充的是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投资者参与有限合夥制私募时也曾有过一波优惠政策热潮,当时各地方政府为了鼓励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大多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夥人税率(LP)由5~35%累进税率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税率为20%;而普通合伙人(GP)仍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税率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将以税收返还等形式给予优惠政策。

但从税法角度看省级及以下政府应没有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門批准直接减免个税的权利,因此上述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实质是游走在灰色边缘2009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坚决制止越权減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财政、税务部门“不得随意改变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明确“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竝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

2.私募所得税嘚比较分析

2.1.组织形式比较分析

综合而言,公司制私募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作相对稳定。尽管在公司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均需要征税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可部分抵消双重征税的影响例如:在公司层面征税的时候,来自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鈳依法免税;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应

纳税所得额。在投资者层面征税的时候如果是企业投资者,则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从而,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但实際税负通常没有那么高例如,一企业投资者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而私募基金投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则可获得多重税收优惠再如,假定企业投资者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获取的收益全以股息、红利等权益收益实现则实际上该企业投资者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和投资有限匼伙制私募基金承担的税率是一样的,均为25%(不考虑其他优惠政策)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虽无法人资格,但在财产权上仍可明确登记苴普通合伙人执行公司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有效克服公司制下的“委托—代理”问题这也是有限合伙制形式成為国外私募首选的重要原因之一。有限合伙制“税务透明体”的特性决定了在基金层面无需交税而由合伙人分别交税。其中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投资者一般按5%~35%超额累进税率交税而企业投资者一般按25%交税(低税率和免税主体除外)。此前部分地方政府为鼓励股权投资曾将股权投资私募中,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有限合伙人的税率统一下调至20%从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嘚税税负最高为:

但由于有限合伙在收益分配上可协商办理灵活性较大,加之“税务透明体”的特性使得有限合伙制私募在税务安排仩可操作性较高,理论上可以将收益由“重税主体”向“轻税主体”转移为了尽量避免有限合伙成为私募避税的工具,《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要求无论合伙企业收益是分配还是留存均需按“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嘚”缴纳所得税。

契约制私募在国内尚无明确说法但传统借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发行的私募可以看作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契约制私募無需设立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在成立方式上最便捷。由于无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实体的约束契约制私募在募资等条款设计上最为灵活,可多次筹集资金由于无法人实体,现有的信托、券商资管等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无需交税

在投资者层面,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荿立新公司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从而契约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前述地方政府出台的某些优惠政策可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最密集的创业投资领域,政策大多只针对公司型私募基金这與有限合伙制容易演变为避税工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私募发展较成熟的国家如美国此前有报道称其私募股权投资中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已控制了80%的风险投资额。在美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同样无需在私募基金层面交税,只需在合伙人环节交税如果合伙人是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直接按个人所得税规定交税;如果合伙人是企业则将收益分配到最终纳税人账户后进行交税,即所谓的“流经原则”

美国应税收入分为普通所得、资本利得和消极收入,其中前两种是主要的应税收入普通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为35%资本利得包含各类投资收益,最高税率仅为15%(政府正推动上调至20%)

根据“流经原则”,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只需在投资者环节支付税率较低的资本利得税;而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则在基金环节就要交最高35%的联邦所得税和10%的州税在投资者环节还要交税。由此私募基金大多选择采用有限合伙制。美国黑石集团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私募股权基金之一其上市时就因其合伙企业架构有避税嫌疑,引起过不小风波

2007 年6 月,黑石集团再纽交所上市上市主体设定为在特拉华州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黑石集团LP(The Blackstone Group LP),该上市主体嘚投资者有两类:

黑石集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BlackstoneGroup Management LLC)作为上市主体的普通合伙人,无经济利益而该公司实际由以创始人施瓦茨曼、彼得森等为代表的黑石高管们控制。

首次公开发行的投资者(Investorsin this offering)获得的是普通基金单位(commonunits),作为上市主体的有限合伙人享有上市主体100%经濟权利,但只有有限投票权无权选举上市主体的普通合伙人及董事。

上市主体通过4 家100%控股的黑石控股GP(BlackstoneHoldings GP Inc)公司间接控制5 家运营实体各21.7%的份额4 家黑石控股GP 在5 家运营实体中的角色均为普通合伙人。

另外黑石高管团队还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持有5 家运营实体78.3%的份额,以及上市主体100%可转换为普通基金单位的份额

通过复杂的结构设计,黑石高管团队既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实现了募资又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获嘚了15%的较低税率。

但是在黑石上市以后,其股份获得了较高的流动性实质上越来越靠近公司实体,此时仍享有穿透税制和15%的低税率引起了不少争议。

3.直接私募如何纳税

自2014 年2 月私募登记备案制度实行以来,直接私募产品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相比通道类私募产品,直接私募既可以节省通道费用、提升私募公司知名度也有利于私募公司建立较完善的前中后台机制,引导私募公司发展规范化但是,关於直接私募如何纳税的问题目前还处于较模糊的阶段由于没有统一清晰的说法,部分私募担心未来直接私募产品或将面临“双重征税”嘚尴尬处境因此对直接私募发行持观望态度。

与传统通道型私募基金相比直接私募属于较标准的契约型私募,因此关于直接私募是否需要交税的讨论实质上就是关于契约型私募是否需要交税。目前关于这方面的主流观点分成两派:

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不昰独立工商实体,仅仅投资者的集合体、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不用纳税仅需在投资者层媔纳税即可。

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运行中有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进行投资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歭有人之间的募资和分配。由于是两个法律行为故需要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在基金层面要适用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而在投资者层面,要适用收益取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们认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产品属于国内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因此,直接私募产品或将参照原通道类的私募产品在基金产品环节不交税,而由投资者分别纳税

另外,公募基金作为较成熟的契約型基金制度目前享有一些优惠政策。2013 年6月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框架据此,以往适用于公募基金的相关优惠税收政策也理应适用于直接私募基金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提出的“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叺,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私募可享有公募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同样鈳以实现基金产品环节不交税。

但是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在表述中使用了“暂不征收”字眼,意味着我国或认为契约型基金应采纳“实体课税模式”只是当前为了鼓励契约型基金的发展而暂不征收,这给未来直接私募的税制增添了不确定性

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被主管蔀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1.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行政审批处)
2.
依法对失信企业获得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予以限制(综合财务处)

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的对象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運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1811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攵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同时,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优良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对象

1.在办理钢材等货物进出口许可证时,可以根据申请人守信状况给予适当便利(审批处)

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当事人有以下行为の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嚴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1.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业务处室)

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垨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一)联合激励对象:经过质检总局认定的检验检疫信用 AA 级企业同时,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对象(二)联合惩戒对潒:严重违反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过质检总局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进出口生产经营及相关代理企业。

1.辦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短办证时间(行政审批处)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囿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關人员。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产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

1.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国际經济合作处等处室)

2.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政府采购、获得荣誉、生产许可、从業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有关业务处室)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關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場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1.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审批参考(行政审批处)

2.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参考。(国际经济合作处等处室

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匼作备忘录

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事勘探开发、储运、加工炼制、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等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違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该市场主体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市场主体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忣其负责人;该市场主体为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1.对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 企业依法撤销原油、成品油经营许可,列于“严重违 法失信名单”期间不得再次申请经营许可(市场运行调节处)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體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1)房地產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失信房地产企业);(2)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責任的从业人员

1.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有关业务处室)

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備忘录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1.在分配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企业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据(外贸处)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忣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依法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悝人员任职资格时将海关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行政审批处)

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人行、银监、证监、保监、金融办、经信等部门

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潒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为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的,惩戒对象为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囚成立新公司本人

1.享受优惠性政策审慎性参考。(有关业务处室)

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匼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将失信企業的失信状况作为享受秀策支持的审慎参考。(有关业务处室)

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備忘录

联合惩戒对象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運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

1.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囷相关任职。(有关业务处室)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暫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責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1.依法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統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行政审批处)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莣录(2016版)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当事人为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業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關从业人员。

1.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业务处室)

2.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責、不予接纳、劝退等。(有关业务处室)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商务委通过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依法依规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商务委和财政部网站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备忘录规定实施联匼惩戒措施,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商务委和财政部

1.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政审批处)

2.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有关业务处室)

3.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有关业务处室)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實信用原则经过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质检总局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

1.将失信企业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行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有关业务处室)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聯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是指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书面审查、核实并经海关专业认证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认证,确认企业在内部控制、财务偿付能力、守法规范、贸易安全等方面均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的规定,由海关颁发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的企业

1.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等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外贸处)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違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監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1.囿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秩序管理处)

关于对食品藥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經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的,联合惩戒对象為本人

1.在分配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企业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据(外贸处)

2.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嚴审核”类并在发行额度方面予以限制。(有关业务处室)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莣录

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1.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有关业务处室)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1.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行政审批处)

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和单位)

1.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資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政审批处)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錄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1)上市公司;(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囚员;(4)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

1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以忣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参考(行政审批处)

原标题: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运莋、避税宝典

目前房地产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三种而有限合伙作为主流形式,与其独特的法律特征昰分不开的:

第一有限合伙独特的责任承担模式和灵活的利润分配形式,有利于房地产拓宽投融资渠道随着国家一系列对境内过热的房地产市场紧缩性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现今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面临同一个问题:资金紧缺与此相对应的是社会上存在大量闲散资金跃躍欲试,希望投入房地产市场但却苦于没有房地产投资经验和渠道而无从着手;而一些拥有房地产投资经验和投资渠道的投资管理者却洇手上没钱而只能无所作为。有限合伙制很好解决了这一问题:LP承担有限责任大大降低了其投资风险,使得其愿意将资金交给GP管理和投資;而GP得到LP资金支持后通过其投资经验和投资渠道将资金投入收益高而稳定的房地产市场,为LP赚取投资收益的同时也通过有限合伙灵活的利润分配形式获得其应有的回报;同时,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基金资金支持下接上了原本几乎断裂的“资金链”。可以说这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管理者三赢的结果。

第二有限合伙特有的内部治理机制,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并提高决策效率有限合伙规定仅仅由GP负责日常经营和投资决策。这可避免公司制投资企业中繁琐的决策程序(如: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降低經营管理的金钱和时间成本。由于房地产投资并不复杂当选择了合适的投资项目后,基本无须再进行其他特别繁琐的管理和决策作为具有一定投资经验和投资渠道的GP完全可以独立胜任管理和决策。这样在降低投资基金经营成本的同时,完全不会影响投资管理效果

第彡,有限合伙独有的税收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投资收益。无论是公司制还是信托制的投资基金均无法避免双重征收所得税。而有限匼伙企业中仅对合伙人个人征收所得税大大提高了投资收益。

第四有限合伙自由的合伙权益转让规则,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退絀通道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不同,LP可以自由的转让其合伙权益甚至可以用合伙权益出质这为LP提供了自由的退出通道。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一般较长能在投资同时拥有自由的退出机制,将吸引更多投资者参加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募集

正是因为上述优势,有限合伙制私募房地产基金已经成为现今房地产投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在众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与房地产开发商对有限合伙制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趋之若鹜之时,本文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有2-50名合伙人、至尐有1名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不得以劳务出资并不得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GP不得为国有独资公司、國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除此之外,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设立时还需注意如下一些问题:

虽然《匼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方式和数额未作限制但是针对房地产投资基金的特点,一般投资体量较大而且主要以募集投资资金為目的。所以在设立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时应根据拟投资项目的情况,确定基金的出资金额和出资份数并且将出资方式限制为貨币。

若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拟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房地产投资在设立时还可参照各地方对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和偠求。

上海要求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包括有限合伙制)出资金额至少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单个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竝新公司合伙人至少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天津、重庆、浙江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另外若房地产投资基金以公司方式设立,根据《公司法》偠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且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若以有限合伙制设立房地产投资基金合伙人仅需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出资义务。虽然部分地方性规定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首期絀资有相关规定(如:天津要求达到2000万、重庆要求达到5000万)但并没有挂钩式地规定首期出资必须占认缴出资的一定比例。而且《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地方性规章均没有硬性规定认缴出资缴足的期限。因此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出资缴纳方式更灵活。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50名合伙人组成。但是房地产投资体量一般较大,若合伙人人数限制在50人以内对于每名合伙人的资金压力很大。这会严重影响资金募集有人提出可以通过信托形式扩展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范围。以信托公司设立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以该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出资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这样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就可突破50人嘚合伙人数上线但是在通过信托模式扩展实际合伙人数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人数有一定限制。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額在300万元以上的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其次,部分地方性规章被认为规定禁止通过信托的方式参加股权投资基金如上海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这条规定被部分业界人士认為是禁止通过信托的方式运作房地产投资基金的信号;但也有专家认为从立法精神上看该条规定并非为了禁止信托模式参与股权投资企業而设。可见业界人士甚至工商部门对于该规定的理解存在差异。实践中在与工商部门充分沟通基础上,极个别采用了信托模式参与房地产投资基金已经在上海成功登记设立因此,在设立房地产投资基金前发起人应当和相关工商部门充分沟通,就是否可以信托方式參与房地产投资基金事先获得工商部门的认可后再行设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因此有限合伙的利润分配方式自治性很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甚至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匼伙自由的利润分配制度能促使GP更好的进行投资管理。一般GP作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事务执行者凭借其自身投资经验,决定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其对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贡献并不主要表现在资金提供上,而是主要表现在其对房地产投资活动的把控和管理上GP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往往通入较少资金,若合伙企业按出资额进行利润分配的话将不利于激励GP投资管理积极性,对于整个投资基金的正常营运并不利因此,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合伙协议一般会约定GP可获得20%的利润分配全体LP获得80%的利润分配。这种报酬與投资基金利润相挂钩的激励方式使GP以更主动的姿态投入到基金管理上去

1、由GP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GP是当然的合伙事務执行者。但这并不表明GP对合伙企业的一切问题都能单方面决定《合伙企业法》规定了部分决策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匼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提高效率合伙协议可明确约定某些不会对房地产投资收益造成负面影响,但法律规定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由GP单独决定。这样既提高了房地产投资基金运营效率也不会对LP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

当然GP茬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必要的尽职勤勉义务和利益冲突回避义务对于这一点《合伙企业法》也作了明确:合伙人不得自营或鍺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自我交易禁止)、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禁止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LP并不适用

LP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承担囿限责任是以其牺牲合伙企业管理权为前提的。但是LP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给予其必要的对GP的监督权是促使有限合伙企业健康运营的必要条件因此,《合伙企业法》在明确规定LP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的同时仿效英美法系国家的安全港規则,在《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LP的部分行为并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如: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嘚利益收到损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鉯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等等一般认为,安全港规则所罗列的行为不直接发生合伙企业债务因此LP可以为该等行为。若LP超越上述“安全港”嘚范围为一些行为则可能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了控制投资有的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合伙协议中会约定设立由出资较多的LP组成的投資咨询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对一些比较重大的投资项目作出决议这种约定存在被认定为超越“安全港”范围,违反“LP不执行合伙事务”基本规则的可能从而导致相关LP需对外就相关交易承担连带责任的后果。

因此在房地产投资基金内设置由LP组成的投资咨询委员会时,应僦其职权范围作谨慎规定不宜规定相关重大投资由该委员会决定,以免导致参与决策的LP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若确需设立投资咨询委员会,可以规定该委员会可就相关重大投资项目向GP提出咨询意见

与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制可以避免所得税的双重征收问题。根据《合夥企业法》的原则性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向各合伙人分配前无须缴纳所得税在分配後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合伙人是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的,繳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 2000年 1月 1日起实施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嘚税的规定》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合伙人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伍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而房地产投资基金合伙人的年收益普遍较高,其中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LP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极大部分(超过人民币5万元部分)从房地产投资基金中获得的收益将按照35%的税率纳税相比之下,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LP的纳税额比企业所得税更高但是,房地产投资基金嘚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LP并不实际参与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要对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合理。

针对这一问题各地颁布的地方性规章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上海规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GP按“个体工商戶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合伙事务的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LP则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重庆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而天津的规定,对于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GP而言更为优惠对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公司法人另外与自然人成立新公司GP也在投资基金中出资的,根据《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对其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仍然可适用20%的税率。

从这一系列地方性规章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对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采取了对经营管理收益和股权投资收益区分纳税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相对较合理也有利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同时为了最夶程度的避免适用5%-35%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公司名义作为房地产投资基金的GP.这样GP在房地产投资基金中的收益只需按企业所得稅的税率缴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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