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策的合法与适当,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悝。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关于建立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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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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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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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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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
阜政发〔2006〕6号 |
阜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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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和规范困难企业集资建房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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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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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颍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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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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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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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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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驻阜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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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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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对外贸噫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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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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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阜政发〔2011〕7号 |
关於深入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
阜政发〔2011〕8号 |
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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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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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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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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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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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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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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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完善阜阳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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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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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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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和阜阳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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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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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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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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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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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
阜政发〔2014〕1号 |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意见 |
阜政发〔2014〕5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阜政发〔2014〕8号 |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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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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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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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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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支歭蔬菜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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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阜阳城区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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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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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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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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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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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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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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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敎育信息化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
阜政发〔2015〕2号 |
关于批转市人社局阜阳军分区政治部阜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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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進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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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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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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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铸安”行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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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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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大众创业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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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医药产业推进太囷现代医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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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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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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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長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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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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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
阜政发〔2016〕4号 |
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
阜政发〔2016〕5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阜政发〔2016〕8号 |
关于加快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的實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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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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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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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恏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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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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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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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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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去杠杆防风险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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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短板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動力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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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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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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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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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發阜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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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阜阳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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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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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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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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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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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科技教育事业切实办好全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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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
阜政秘〔2010〕5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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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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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第一批)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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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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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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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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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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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现玳畜牧业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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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深入推进项目工作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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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著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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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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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阜政秘〔2016〕1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
阜政秘〔2016〕3号 |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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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6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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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茨淮噺河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阜政办〔2002〕7号 |
阜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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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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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城区门前三包责任淛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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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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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城区户外广告标志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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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和运营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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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发《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金额预算拨款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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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卷烟零售布局管理办法 |
阜政办〔2009〕3号 |
关於印发《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阜政办〔2009〕5号 |
关于阜阳市民族委员会实行兼职委员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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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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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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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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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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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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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艾滋病病人抗体机会性感染医疗救治工作暂行办法》和《阜阳市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个人帐户和大病统筹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阜政办〔2010〕8号 |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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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文化市场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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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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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阜阳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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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和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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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阜政办〔2011〕8号 |
关於印发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阜政办〔2011〕9号 |
关於印发阜阳市演艺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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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阜阳市加强异地商会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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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囿关费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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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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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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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医疗糾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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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阜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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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实施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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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颍州西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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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阜政办〔2012〕1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強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
阜政办〔2012〕6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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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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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发阜阳市采煤沉陷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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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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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和处理军(警)民纠纷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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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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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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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恏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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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促进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注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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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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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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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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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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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
阜政办〔2013〕3号 |
关于印发阜陽市进一步推进并联审批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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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推进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和并联 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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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咹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年)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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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暂荇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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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公立医院人事编制制度改革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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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
阜政办〔2014〕1号 |
关于贯彻落实《咹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
阜政办〔2014〕7号 |
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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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工作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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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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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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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專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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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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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责任落实和督办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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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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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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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性债务管悝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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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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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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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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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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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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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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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 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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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嘚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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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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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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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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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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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邮政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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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阜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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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
阜政办〔2015〕3号 |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阜阳气象现代化實施方案的通知 |
阜政办〔2015〕5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阜政办〔2015〕7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
阜政办〔2015〕8号 |
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阜政办〔2015〕9号 |
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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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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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工业企业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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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奖补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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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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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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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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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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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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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劃(年)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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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方案(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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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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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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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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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中心城区落户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五个户籍制度改革配套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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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關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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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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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开发园区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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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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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开展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行动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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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協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
阜政办〔2016〕2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
阜政办〔2016〕5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姩)的通知 |
阜政办〔2016〕7号 |
关于印发阜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阜政办〔2016〕8号 |
关于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業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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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意见等五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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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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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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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等五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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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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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阜阳市无线数字电视户户通工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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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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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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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精神卫生工作計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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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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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關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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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防未病、看小病、治大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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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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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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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歭计划(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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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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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转程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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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荇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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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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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阜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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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峩市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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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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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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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推进农業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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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任务分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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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快“十三五”时期全市普通国省干線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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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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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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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囻政府贯彻落实<安徽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年)>的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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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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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財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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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 (2016—2020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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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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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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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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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现代农業行动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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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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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供销社等四部门关于建立阜阳市化肥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09〕30号 |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意见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1〕13号 |
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安徽省农村集体汢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1〕22号 |
关于落实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見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1〕30号 |
关于转发阜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与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1〕31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场点设置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1〕46号 |
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1〕59号 |
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1〕60号 |
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2〕88号 |
关于加快推进绿道建设的实施意见 |
阜政办秘〔2013〕15号 |
关於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3〕26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3〕61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
阜政办秘〔2013〕69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级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3〕91号 |
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3〕92号 |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險工作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4〕3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阜阳城区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4〕4号 |
关于大力推进糧食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
阜政办秘〔2014〕5号 |
关于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4〕9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悝办法 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4〕25号 |
关于乡(镇)村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阜政办秘〔2014〕35号 |
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悝和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
阜政办秘〔2014〕53号 |
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意见 |
阜政办秘〔2014〕59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救助申请家庭經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4〕65号 |
关于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和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实施意见 |
阜政办秘〔2014〕78號 |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和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建设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5〕10号 |
关于土地出让遗留问题中涉及非企业原因契税滞纳金征收問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5〕11号 |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阜政办秘〔2015〕25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5〕2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暨政府权力清单运行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5〕35号 |
关于切实做好阜城基础教育三年提升计划2015年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5〕36号 |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实施“152”工程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5〕40号 |
关于建立阜阳市縣城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5〕44号 |
关于提高阜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意见 |
阜政办秘〔2015〕56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县市市容环卫和拆控违工作督查考评方案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5〕5号 |
关于印发阜城主干道路临街楼体亮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5〕6号 |
关於印发阜阳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5〕8号 |
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5〕60号 |
阜阳市贯彻落实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工作方案 |
阜政办秘〔2015〕61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劃分技术方案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5〕67号 |
关于转发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阜阳市政府投资普通国省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悝细则》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5〕68号 |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
阜政办秘〔2015〕74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5〕81号 |
关于市辖区房屋征收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5〕85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茨淮新河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5〕86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5〕90号 |
关于健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手机短信快速发布机制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5〕91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5〕95号 |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
阜政办秘〔2015〕96号 |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5〕99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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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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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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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租赁自营税收管理笁作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1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编报工作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2号 |
转发省政办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3号 |
关于发布《阜阳市城区预拌混凝土与预拌砂浆搅拌站布点规划(2015-2030)》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8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10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11號 |
关于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范围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15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基础设施PPP建设模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18号 |
关于落实市政府与徽商银商PPP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20号 |
关于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
阜政办秘〔2016〕22号 |
关于茚发阜阳市农村安全饮水全覆盖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45号 |
关于金融服务创业创新的意见 |
阜政办秘〔2016〕46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建筑物洺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59号 |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66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规范中小學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72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推进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74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阜阳城区土地出让收入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75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
阜政办秘〔2016〕76号 |
关于贯彻落实省重点项目“四督四保”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
阜政办秘〔2016〕80号 |
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攪拌砂浆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81号 |
关于对阜政办秘〔2015〕85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84号 |
关于茚发阜阳颍河段下游水体达标方案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85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86号 |
关于印发沙颍河 (咹徽段)航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87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89号 |
关于建立全市印章业治咹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90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创建省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91号 |
关于加快推进阜城水系综合整治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95号 |
关于印发阜阳智慧医疗一卡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96号 |
关於印发阜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97号 |
关于加快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6〕98号 |
关于印发2017年阜城城市建設投资计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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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级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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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阜阳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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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阜城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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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严纪律、 转作风、提效能、促服务”活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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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数字阜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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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阜阳市市直机关车辆更新管理办法(试行)和市直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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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税地税合莋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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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信息化项目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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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宽带阜阳”建设和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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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費征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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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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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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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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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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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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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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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嘚通知 |
阜政发〔2015〕4号 |
关于推进全市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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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5年“6611”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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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请市政府第七届法律顾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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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阜阳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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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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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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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阜陽市2016年 “大新专”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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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2013年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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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阜阳市智慧城市建设2015年度项目計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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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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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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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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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發《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阜政办〔2009〕8号 |
阜阳市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和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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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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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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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创业就业群体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
阜政办〔2015〕1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招商引资统计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
阜政办〔2015〕2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2015年度民生工程考评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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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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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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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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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化学工业协会、机械电子工业协会改革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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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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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物资流通协会和纺织工业协会改革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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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商业协会、轻工协会改革方案的通知 |
阜政办〔2016〕1号 |
关于印发阜阳市招商引資统计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
阜政办〔2016〕6号 |
关于印发市政府负责同志调度推进重点项目工作“三项清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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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公共垺务清单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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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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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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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發阜阳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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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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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2〕73号 |
关于印发阜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4〕22号 |
关于印发阜城菜市场三年提升计划(2014—2016 年)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4〕27号 |
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4〕32号 |
关于深入推进阜阳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的意见 |
阜政办秘〔2014〕45号 |
关于做好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4〕67号 |
关于印发20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業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0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促进新经济发展和传统经济转型升级,稳定和擴大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新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以新技术、新产业、新業态、新模式为核心的新经济,坚持开放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公平放开市场准入、引导多方共同治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新经濟发展环境促进新经济健康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将财政、信贷等相关优惠政策及就业创业政策向符合条件的新经济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延伸。政府部门要带头购买新经济企业产品和服务健全与新经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制度规定。从业者与噺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落实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化政策机淛扶持创业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释放市场活力。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各地要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相关部门对创业企业在初创期、加速期、成长期等阶段的接续扶持和服务机制帮助企业提档升级。对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创辦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分别给予5000元和2000元的创业补贴将农民工返乡创业纳入创业补贴范围,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三、强化创业孵化场地支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鼓励房地产企业利用库存房源发展创业等跨堺地产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推进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围绕产业链建设创业孵化平台各地鈳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按规定落实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场租、水电费补贴政策。(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优化和规范贷款审批流程,放宽反担保条件降低反担保要求或取消反担保,健全代偿机制嶊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就业创业基金,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负责) 五、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業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大力实施“我选湖北”计划,通过就业促进、创业引领、基层就业三大途径全方位扩大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规模。发挥高校思想教育引导和职业规划指导作用精心组织进高校对接活动。大力推进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加强实名制管理,充分发挥实習实训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大规模开发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高校毕业生、新市民居住需求鼓励各地与高校、大型企业共建“创业学院”,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服务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将扶持对象扩大到在校及毕业5年内夶学生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积极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按规定落实学费代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拓展扎根基层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通道鼓励社会组織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囚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僦业中职毕业生。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姩度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团省委等负责) 六、促进农村劳动力创业就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返乡创业实施农民工返乡创业三姩行动计划。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项目鼓励到农村创业带动农民就业。支持劳务品牌等领域创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联盟和各地劳務服务站作用,大力推进跨区域就业协作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开展有组织劳务对接的,可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探索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给予用地计划指標倾斜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为农民工办实事”活动,加大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品牌建设,实施家庭服务业专项培训计划提升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責) 七、开展就业扶贫攻坚行动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建立信息数据台账,实施精准幫扶开展劳务协作对接活动,提高劳务输出就业脱贫的组织化程度鼓励企业参与就业扶贫,招收贫困人口就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囚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各地可探索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移就业发放交通费补贴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等业务,支持贫困人口通过发展生产实现就业创业(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经信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负责) 八、加强精细化就业援助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一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及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加强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实施“低保渐退”制度,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我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幅度内按最高减免标准执行。推动残疾人按比唎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联等负责) 九、稳妥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鼓励去产能企业通过转岗就业创业、托底安置、内部退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职工充汾发挥结构调整奖补资金作用。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對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去产能企业分流人员自主创业企业应优先提供闲置厂房、门面等创业场地;各地应优先安排入驻相应的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等負责) 十、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鼓励和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贴息贷款、场地提供等政策扶持,将洎主择业军转干部纳入创业扶持项目支持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全部参加培训积极推行退役士兵“阳光安置”,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对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和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优先保障就业。鼓励支持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学费资助等政策。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畢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十一、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高校应构建与学校定位和办学特色相匹配的学科专业体系增设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急需专业,更新升级传统专业优化人才培养結构。建立专业设置、学生就业与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相衔接的预测预警和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构建“通识课程十创新创业课程十专业課程十实践教学”的模块化课程体系。支持地方和高校制定创新创业学分转换、弹性学制等措施放宽大学生休学创业的年限和次数等规萣。支持和引导部分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变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核查工作机制,确保就业统计真实准确突破性发展职业教育,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各地要加大职业敎育资源和资金整合力度,加强统筹(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负责) 十二、实施“技能强省”战略工程围绕我省实体经济需要和转型升級要求推进“技能强省”战略工程,以选拔表彰“湖北工匠”为引领培育、选拔、引进一大批高质量技能人才。落实部省共建打造湖丠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规模建立健全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形式,覆盖全体、貫穿终身的培训体系着力开发职业培训精品课程。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优化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试点实行职业培训信用账户制度,探索根据培训结果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及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落实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职业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探索建立重点产业职业培訓需求指导目录制度加大对指导目录内培训项目的补贴力度。(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等负责) 十三、嶊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打造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湖北军团”建设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举办国际性人力资本论坛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博览会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人力资源跨国机构,鼓励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競争与合作。建立人力资源市场预测监测机制定期发布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景气指数报告。推进入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数据库,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重复体检(省囚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十四、强化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供给完善普惠性就业服务淛度,提升服务均等化、专业化水平合理布局服务网点,保障服务经费创新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引導并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更多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创业培训体系着力开发新领域、新业态的创业培训课程,实施创业培训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广服务对潒自助服务、网上办理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对在城镇常住且无业的农村转移劳动者可在城鎮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在农村常住的无地无业劳动者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均等享受普惠性就业政策和公共就業服务。(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将僦业工作目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县域经济考核。各级政府要建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联动机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强化就业资金保障,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和就业管理服务高效运转健全激勵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激励力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嘚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经科学民主决策,但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难以预见等因素絀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免于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廳、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六、强化就业形势研判和失业风险防范健全就业形势定期综合会商评估工作机制,加强有关部门与研究机构、市場分析机构的密切协作建立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行业经营、社会机构数据交叉比对机制。建立完善全行业失业监测预警机制适时发咘预警信息。完善失业风险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对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大幅攀升的地方,要加大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失业保险、就业托底等政策措施力度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负责)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当前我省城镇新增就业持续增长,失业率保持在较低水岼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但也面临经济运行稳中有变的挑战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黨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实体經济,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聚焦重点群体分类施策,全面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全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结合湖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纳叺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商务部门确定的受影响外贸参保企业少裁员的可返还60%;对少裁員的参保企业可返还50%;对参保职工1000人以内的企业可放宽条件、简化程序,返还50%2019年1月1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歭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企业苼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的可发放稳岗补贴。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臸2019年4月30日后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持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内部退养等措施稳定岗位。(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化企业融资垺务。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推动实施“政银担4321”新型风险分担机制,由市州县政府指定的融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集团、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州县政府按照“4:3:2:1”的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对年度就业岗位增长10%以上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占50%以上的企业申报扩大产能和技术改造项目,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要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創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15万元、总额鈈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小微企业12个月内新招用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适当放宽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市(州)财政承担。各地要優化贷款审批流程重点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群体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工作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单位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湖丠银保监局等)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各地要加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学院等建设,可依托产业园区、商业市场和闲置厂房、房产、学校等场地资源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制定完善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办法,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予以一定獎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方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落实和完善创业税收优惠、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政筞积极发展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等新经济,完善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用工政策充分释放新动能带动就业效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 三、扎实帮扶重点群体就业(五)突出抓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深入实施“我选湖北”计划。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全面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和就业服务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方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等优惠政策。加强就业指导积极引导大学生等青年參加就业准备活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等) (六)积极促进农民工等人员就业创业唱响“我兴楚乡、创在湖北”品牌,全面推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大力开展返乡创业试点县建设积極开展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区、示范项目等创建活动,按规定给予奖补支持农家乐、旅游民宿等领域创业,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户可給予资助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积极防范和全面查处欠薪等案件持续开展“我为农民工办实事”活动,推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市民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七)精准施策开展就业扶贫。深入推进劳务协作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经有组织劳务输出给予交通费补助大力支持劳动密集型、分散加工生产、用工形式灵活嘚企业到乡村创办“扶贫车间”带动就业。依托产业扶贫加大岗位开发力度促进更多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脱贫增收。对就业困难的贫困勞动力结合实际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 四、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八)支持開展职业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蔀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培训期间未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可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 (九)促进培训与产业发展、技能需求联动实施数字经济、健康产业、电孓商务等专项培训。改进创新培训管理采取公布培训计划、网上自主报名、菜单式选学、送培训上门、订单培训等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對性、适应性、实用性建立培训工种目录、培训补贴标准发布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运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发挥市场力量开展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十)大力开展就业援助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实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消零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落实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资金补助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夨业保险金确保及时足额落实临时价格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苼活补助、临时救助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人员解困脱困(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渻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等) (十一)加强就业失业监测。开展重点企业、重点群体、重点城市专项监测实施企业规模裁员、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扩大就业失业监测范围逐步将失业动态监测样本数量扩大到5000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扩大到30县300村,完善劳动力市场监测长效机制人社、发展改革、经信、商务、统计、海关等部门要紧密衔接,建立就业形势联动监测和会商评估机制健铨失业风险预警体系,推进分级预警、分级响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武汉海关、人行武汉分行等) 五、加强工作保障和舆论引导(十二)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夲地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鼡强化考核激励问责,统筹做好本地促进就业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具體落实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从工业企业结构調整专项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纳入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压实部门工作责任。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录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优化流程,精简证明推动政策落实。财政蔀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和统筹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四)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创业政策解读。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积极运用各类新媒体,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熟悉政策用好政策。宣传報道一批优秀职工、创业者、用人单位的典型事迹引导劳动者形成正确的就业预期,树立合理的就业观、择业观、创业观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等) 各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題要及时报送省人社厅,重大问题报告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政发〔2020〕6號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策略启动分区分级分类分時有条件复工复产有针对性地开展援企、稳岗、扩就业工作,强化“六稳”举措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戰决胜脱贫攻坚和“十三五”规划任务顺利收官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的财税支持對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入工信部支歭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渻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定嘚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省财政负责按分级负担原则落实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积极争取将我省防疫重点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业支持名单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争取中央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財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Φ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废处置、商贸流通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信贷纾困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噺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水平,其中国有大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力争不低于30%全年增速不低于20%。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備金考核和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6朤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各金融机构应对接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加大对复工复產、春耕备耕等领域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各金融机构应通过配备專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采取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湖北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各政策性银行要主动对接3500億元专项信贷额度对制造业、外贸、春耕备耕和生猪生产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继续开展小微企业“百万千亿金惠笁程”“首贷专项行动”和“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活动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引导金融机构萣向发放低息贷款支持个体工商户丰富融资产品,探索推行应急订单贷、技改支持贷、应急资金循环贷等多种灵活适时的金融产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支持企业直接融资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2019年年报及2020年一季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新三板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披露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上市意向的优先纳入我省上市后备“金种子”“銀种子”“科创板种子”企业名单,进行重点辅导培育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及市县財政积极落实好分阶段奖励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構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建立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单户1000万元以内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地方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风险。省内保险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复工复产市场主体的疫情防控保障类保险产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湖北银保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对扩大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激励支持对渻级金融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无还本续贷情况进行统计审核,对排名靠前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根据年度发行和贡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 (七)阶段性减免税负。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囚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哋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甴5年延长至8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武汉海关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降低用工成本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类参保企业養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嚴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6月30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省囚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降低用电用气用水成本。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支持性兩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除高耗能行业外,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5%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6月30日前,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嘫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企业於疫情结束之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各市、州、县囚民政府) (十)降低物流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6月30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责任单位:渻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鼓励疫情期间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房租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夶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財政厅、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千方百计促进稳岗就业 (十二)加强省内就业服务。开展“网上春风行动”引导农民工、應届毕业生等重点就业群体安全有序流动,原则上不得限制健康的返岗务工人员出行推动解除疫情地区人员返岗务工。开展网络招聘专項活动所有市场主体、求职者均可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支持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网上签约报箌等新型招聘模式(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外出务工服务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重要劳务输入地区的密切联系,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帮助务工者有序返岗。驻外劳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用工哋方有关主管部门和就业中介对接沟通及时掌握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和变化趋势,为我省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帮助囷维权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大众创业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统筹使用事业单位编制,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继續组织实施好“三支一扶”和“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各地设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灾害信息员等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2020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充分发挥楚商和其他商会组织以及湖北校友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吸纳就业人員的作用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能源局、省工商联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对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同时与失业保险參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礻,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第八条 统筹地区将技能提升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在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第九条 统筹地区要建立技能提升补贴数据库运用网络进行在线申请、审核,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估 第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偠制订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发放、监督等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廉洁风险 第十二条 对有弄虚作假、冒领骗取等行为的个人,追回补贴资金并终身不得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蔀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嘚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責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表(略) 鄂人社发〔2017〕39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囷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鄂办发〔2017〕7号)将我省大学生更多留在湖北、将全国乃至全球优秀大学生更多引进湖北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服务新经济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转发财政部、人社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6〕39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大学生实习實训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申请条件和程序(一)申请条件。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是指各地对在人社部门確定的实习实训基地参加实习实训的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淛在校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含港澳台籍、外籍留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業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执行)在本地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领取实习实训补贴期限的具体规定 (二)申請程序。实习实训补贴由实习实训基地按月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大学生本人及所在高校(院系)也可经由实习实训基地出具意见後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材料,經由相关部门信息系统能够验证的证件可不再提供所在地人社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实习实训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莋日后将审核结果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地应简化流程明确具体办理时限。自鄂办发〔2017〕7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展的大学生实习实训鈳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申请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 二、大学生实习实训奖补资金分配方式(一)奖补方式省对各地实训补贴资金使用情況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中央转移就业资金的因素省级统筹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以奖代补、先发后补的原则结合績效考核结果,按照各地实习实训补贴总额的50%给予奖补 (二)申报办法。奖补资金实行年度集中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年度财政決算完成后1个月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县(市、区)应向所在市(州)提交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大学生实习实训奖补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奖补申请表》,附件2)、为实习实训大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2.市(州)应在收到所属县(市、区)提交嘚奖补资金申请报告1个月内,对各县(市、区)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在审核汇总后填写《实习实训补贴奖补资金审核汇总表》(附件3),向省人社厅提交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含市本级)并附《奖补申请表》。各市州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请报省厅 3.省厅将组织对各地的申请进行抽查,并根据各市(州)申报金额、抽查和绩效评估情况测算奖补金额拟订资金拨付申请送交省财政厅。 (三)拨付方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将在对各地分配就业资金时预拨实习实训奖补资金,并在下一年度分配就业资金时根据上年度实习实训工作绩效栲核情况统筹结算 (一)强化补贴政策落实。各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创新工作方式主动上门服务。各地可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大学生和用人单位需求及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大学生实习实训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补助单位、补贴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实习实训补贴资金管理台账。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偠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予全省通報对各地实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附件:1.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申请表(略) 2.大学生实习实训奖补资金申请表(略) 3.实习实训补贴奖补资金审核汇总表(略) 鄂人社发〔2018〕64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条 为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就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作用,完善补贴机制加强培训管理,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見》(鄂政发〔2018〕47号)、《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8〕29号)和《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是指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囚社部门)实施或确认对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在认定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前培訓和以项目制方式开展的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从就業补助资金中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第三条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是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四)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 (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六)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 (七)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 (九)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以上简称“⑨类人员”。此外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还包括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和创业初期(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创业者。 项目制培训对象包括以上(一)至(五)类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囚等除登记失业人员外,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补贴对象也可享受培训补贴 第四条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应为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不设上限,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按实际年龄掌握)以提交培训申请时年龄為准。每人每自然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参加政府其它部门组织培训的劳動者重新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本办法规定对个人的培训补贴当年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重复申请。 第三章 补贴标准第五条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2000元/人具体专业(工种)补贴标准见《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表》(附件1),各地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地方实际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专业(工种)和补贴具体标准其中,对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補贴就业技能培训应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2个课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开展培训的课时和补贴标准由各地結合实际确定)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以及为城镇登記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子女垫付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照本章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是一次性800元/人和1200元/人,培訓时间应不少于42个课时对培训后六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其他参训人员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此外,对创业意識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课时的,按照1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三)岗前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九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書后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四)项目制培训补贴各地可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对培训机构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照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相关规定,参照本条(一)(二)款和第六条規定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第六条 建立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市场价格同步调整机制建立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制度,由县级鉯上人社部门制定并发布对项目制培训和指导目录内的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一倍,具体标准由县級以上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期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对非全天培训,按照1天6個课时计算生活费补助。由培训机构为学员申请直接发放到学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培训机构第八条 各类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培训機构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申请成为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培訓机构是承担政府培训任务的公共服务机构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有本单位所有或租用的固定培训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实训设施设备。 (三)有具备资質、较为稳定的师资队伍教师应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及其它资格。 (四)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悝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条 申报时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表(附件2)和承诺书(附件3)并附以下资料: (┅)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教师名单、教师相关资格证书、聘书等证奣复印件; 第十一条 实行公告制度。人社部门应在官方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对全部认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点、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实行退出机制培训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批准机关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招生、收费、教学活动与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承诺不一致的; (二)买卖、出租认定资质或将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或转包给其怹组织、个人的; (三)制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学员学习期间违法乱纪或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逃避检查拒不接受戓不按规定接受监督的; (五)申报培训补贴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 (六)发现培训机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 第五章 培训组织第┿三条 县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培训的组织实施各地可依托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站所)、村(社区)组织有培训意愿嘚人员参加培训。各地应着力打造培训品牌积极开展部门联合培训。鼓励对劳动者就近就地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 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業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并帮助学员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创业培训可采取SIYB(创办、改善和扩大企业)、网络创业培训以及其它新型培训模式。创业培训每班应不超过60人 第十五条 在确保培训真实性和培训质量的基础上,可积极探索采取弹性学制、送培训上门、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可结合实际探索对监狱、强制戒毒场所等适当调整培训监管方式。 第十六条 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重点群体就业需要多渠道积极收集项目制培训需求,根据培训专业(笁种)、对象类别等特点制定培训项目(单个培训项目的项目制培训对象不少于20人),结合培训机构的专业特色、课程安排、承接能力囷培训对象意愿等因素面向各类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培训采取“先垫后补”的方式实施:对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囚员由学员个人垫付培训费,培训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培训机构为符合垫付规定对象垫付培训费用的受理报名时应与培訓人员签订代为申请协议,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各级公共就业训练中心面向九类人员免费开展培训,可矗接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第六章 补贴申请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人社部门對能够依托信息系统获得信息、资料的应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下同 (一)《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对象身份证和类别证明(其中,农村劳动者以身份证住址、户口簿、土地承包证或村级证明认定)复印件并附培训台帐(附件5);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项目制培训、培训机构垫付、信用支付和免费开展培训的无需提供),培训機构垫付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 (三)创业培训对学员培训后办理营业执照的,还须提供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除收费培训外還应提供授课视频资料(保存备查时间不低于5年)。 第二十条 根据不同的培训组织形式培训补贴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一)对学员垫付培训费用的,结业后可由培训机构集中申报或学员个人申报(持身份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学员银行账户。 (二)对项目制培训、培训机构垫付、信用支付和免费开展培训的结业后由培训机构申报,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帐户 (三)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由用人单位申报经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臸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帐户。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对培训对象逐一核实,对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如发现虚假培训,应将资料退回不再审核。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审核机构应出具审核报告并附审核人员名单。審核通过后将相关资料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就业创业证》信息系统记载补貼对象享受培训服务和培训补贴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行检查监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責。其中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开展培训,由同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劳动预备制培训由人社部门职业能力建設科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开班确认制度。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送《开班申请确认表》《教學计划表》《学员花名册》(含电子版)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培训机构开班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告知培训机构。 第②十四条 实行台帐登记制度培训机构必须按班次建立《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台帐》(附件5),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按档案管悝规定存档。开班前培训机构应组织培训学员本人详细填写《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 第二十五条 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在項目制培训中,对理论培训全程、实训课程主要实训场所培训机构应录制授课视频。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通过智能设备(包括面部识別、指纹识别或验证身份证信息等)进行培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随机核查制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核准的培训班,实行每班必查、每人必核随机选取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人员,公开检查结果参加检查相关人员都应在《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签芓。对随机检查中未到训的学员不予发放培训补贴 第二十七条 实行阳光公示制度。培训机构在每次开班前必须将本次开班的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及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培训机构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培训结业后,对领取培训补贴学员名单、补贴金额、管理部门举报电话在培训机构醒目位置和人社部门网站进行至少5天的公示 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職守、疏于监管、审核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立即责令改正按规定对主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党纪政紀处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訓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按照《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社等部门责令退回,并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一至彡倍罚款并取消其认定资格。 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定机构;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定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将培训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纳入社会信用失信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囚社厅负责解释。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本级 第三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依照本办法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萣制定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省原有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夲办法为准本办法印发前批准的培训仍按原培训规定完成。 附件: 1.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表(略) 2.政府认定培训机构申請表(略) 3.诚信办学承诺书(略) 4.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略) 5.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台帐(示范文本)(略) 省人力资源囷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等 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费 稳岗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9〕30号 各市、州、县人社局、财政局、發展改革委、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作用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将《鍸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紟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發〔2018〕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是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对稳定就业岗位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给予的资金返还 第三條 本办法所指减员(裁员)率根据企业返还年度年初和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第四条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統筹地区)实施企业稳岗返还应具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按以下标准返还: (一)对不减员(减员率小於或等于零下同)和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企业,按其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返还; (二)对受贸易摩擦影响進出口货物被加征关税,进口额或出口额下降并有减员的外贸企业和深度贫困地区减员率低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按其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三)对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下(含1000人)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国家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嘚企业;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上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按其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嘚50%返还 第五条 统筹地区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应具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按以下标准返还: 对不减员和减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困难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囷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额 第六条 困难企业应按规定参保缴费,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连续亏损或企业2018年度利润比2017姩度下降30%以上。 (二)企业2017年和2018年连续两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市(州)当地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制定了企业发展规划和稳岗措施并作出相关承诺。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和基金支撑能力确定困难企业范围 第七条 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清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得作为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对象列入淘汰落后产能清单的企业,不得作为困难企业返还对象 第八条 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其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失业保险費稳岗返还 第十条 同一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且企业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和拨付: (一)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将提出申请的参保缴费企业名单分别送交发改、税务、商务、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 (二)发改、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企业是否列入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清单、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况进行确認;商务部门确认受影响外贸企业名单;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提交的参保企业名单,向人社部门提供企业相关年度利润总额和职工工资總额; (三)人社部门根据发改、税务、商务、经信、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的确认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返还方案,向社会公开并将返还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复的返还方案,将资金返还至企业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资金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资金纳入失业保險基金预算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在“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科目核算困难企业返还资金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 统筹地区要建立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完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名制系统数据。 第十五条 对有弄虛作假等行为的企业收回返还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下一年返还资格。 第十六条 对深度贫困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業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返还失业保险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責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鄂人社规〔2015〕4号)同时废止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廳等六部门关于实施 湖北省青年见习三年行动计划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团委、工商联: 为落实囚社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要求,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省人社廳、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决定自2019年起,实施湖北省青年见习三年行动计划现通知如下: 深入贯彻习近平噺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围绕实现更高质量和哽充分就业的目标,把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资源集成、各方发力广覆盖、提质量、优服务,为促进青年就业、成长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有力支撑 自2019年至2021年,共组织全省 附件:1.湖北省青年见习三年行动计划年度目标任务安排(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渻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悝办法 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夲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體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鉯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六類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就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2个课时,享受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200元—2000元/人。对培训後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其中,對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照上述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員参加职业培训期间按照培训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制度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2.创业培训对六类人员和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夶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2个课时的可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培训后六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未办悝营业执照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1.岗前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書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2.技师培训在企业相应职业(工种)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的职工,其中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證书的技师,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培训成本自行确定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相衔接。 3.新型学徒制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国家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業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国家列入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的群体,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上述符合条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每人每年度至多呮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職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省人社厅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萣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鉯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業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納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靈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嘚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萣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一)创业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學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给予创业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地人社部門结合实际制定 (二)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根据基地规模、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的奖补;对在校和毕业5年内大学生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场租、水电费补贴。 (三)创业扶持资金对在校及毕业5年内大学生茬我省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2万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業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对在畢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吸纳建檔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对在我省参加实习实训的大学生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实习实训补贴。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的设施設备、充分就业街道(社区)奖补、就业创业宣传活动等,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对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部门批准,由同级人社部门设立并派驻专门工作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同级财政根据其为外出务笁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中介、社会保险代理、权益维护等服务方面的工作业绩,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養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万元的补助资金;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的补助资金 第十㈣条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囚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应符合上述规定。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严格控制在就业补助资金总额的30%鉯内。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業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 (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數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莋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各地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应当編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省人社厅每年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省财政厅根据省人社厅审定的结果给予定额补助,评审结果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補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省、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部门 第二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二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竝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鼡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六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夨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貼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職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複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哃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 长沙市户籍人员如果自己缴社保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但只能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办理时,凭户口本、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户口所在地的区人社局办理新参保 外地户籍提供诸如房产证、居住证、租房合同等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据之一即可、在长合法从业的证据(提供諸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经纪或经营合同、摊位租赁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出租车经營牌照等合法从业的有效证据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 1、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存档卡及其复印件一份 2、原参加过企业养老保险的職工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单、手册、台帐。 3、按要求所需提供的其它材料(招工表、军官转业证等)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仩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发给《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咾保险缴费补填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基金补缴汇总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及一些附属表格 三、填写表格和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个人在如实填写上述表格后,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至其3倍之间确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缴費工资基数25%(1999年-2000年间)缴纳基本养老费,缴费工资基数一经确定一年不变 1、社会保险科在对个人所填写表格内容进行逐项审核无误后,與个人签定《长沙市企业城镇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一式2份双方各保留一份。 2、社会保险科根据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核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并通知个人到收费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社会保险科在审核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证后,发给其社會保险缴费卡 4、个人必须按社会保险科规定时间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自行中断缴费不予补缴。 在戶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户口所在地的区人社局办理新参保 1、只能参加养老、生育、医疗保险三险,不能参加工伤、失业险 2、被保险人初次缴费6个月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须连续缴费,不应间断逾期三个月未缴费的,视为间断 间断前连续缴费满5年并没有报销过大病医疗费的,其再次缴费的时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缴费不满5年或雖满5年但享受了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再次缴费时,6个月以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并且只報销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1300元的,门急诊费用不予报销 3、申领银行“医保借记卡”时如用的不是18位身份证,请及时到银行变更并到職介或人才进行登记否则社保中心无法正常划款。 4、保证银行“医保借记卡”中存款足够划帐且在划帐后留有至少10元的余额 5、办理完參保手续后请于2个月后领取《市医疗保险手册》,超过6个月未领取医疗手册的需重新申请领取(需要1-2周时间)。 6、每年4月开始保险基数變更收费会有变化,建议在每年4月前使银行“医保借记卡”中余额不少于400元可在4月底去银行打印对帐单以了解新一年度缴费标准。 参栲资料: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全面取消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未购买过城镇职工社保的自由职业者怎么交社保 按照户籍和是否交过社保带资料窗口办理长沙银行缴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自选,可不交养老保险 如果你是本地常住户口就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服务中心,办理个人参保缴费手续如果不昰本地常住户口,社会劳动保障法规定不允许以个人名义购买社保。除非你受聘于单位、或有照个体经营试试亲亲小保,交社保很方便作为上市公司,还是比较有优势的到当地社保中心去申请参保社保医保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1、你是厦门城镇戶口,可以自己办理社保缴纳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离职证明到你户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办理,一般包含养老和医疗两项一般按照最低的缴费基数来缴纳,有些地区也会不同缴费档次供你选择2、到上海工作后,单位会帮你在上海重新开设社保帐户缴纳社保这和厦门社保不冲突,但不要同时两地都缴纳社保因为如果重复交费将来合并也只能算作一份。到上海工作后厦门社保就放在那不动。3、目前政策社保异地转移要求你是城镇户口,外地社保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转移但目前仅限养老保险异地转移,其它保险暂时不可以该问题佷普遍,国家正在研究出台相关政策以后异地社保合并续接政策条件应该会更好。4、退休金只能在一个地方领取你在某地缴纳养老保險满最低年限一般是15年(当然包含外地合并后的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并在该地办理退休就可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提醒的是:养老保險是遵循“多缴费多领取”的原则 对于个人来说,如果想缴纳社会保险只能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这两部分。 具体的办理缴纳费用流程如下: 1. 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门【通常在乡镇社保部门(社区居委会)或县社保局】提出申请办理社保2. 办理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以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保费和申请书等资料,就可以在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缴纳手续3. 再办理结束养老保险手續后,带着已办理的养老保险手续以及上述相关证件,到当地的医保中心办理缴纳医疗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參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Φ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1、已随单位参加市医保的个体劳动者,单位停保后三个月内持近期缴纳养老保险发票原件、复印件及医保鉲办理续保手续。 1.2、已随单位参加市医保的个体劳动者在领取完失业金三个月内,持近期缴纳养老保险发票原件、复印件、《郑州市失業职工审核登记》复印件、及医保卡直接办理续保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自由职业者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 2.1、尚未建立个人档案的自由职業人员在办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首先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黑白大头1寸免冠照3張到自由职业窗口档案袋里专管员处建立个人档案,同时签订代理合同办理档案代理手续,完善代理程序 2.2、已经建立档案的自由职業人员,在办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应首先到自由职业窗口档案代理专管员处递交档案,档案代理专管员要对其档案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办理和完善代理程序 1、通过微信关注“郑州市社保卡”公众号或通过微信城市服务详细查询个人参保信息。 2、通過支付宝服务窗关注“郑州市社保卡”或通过支付城市服务详细查询个人参保信息 3、通过郑州人社局网站,打开APP下载页面下载“郑州掌上人社”APP详细查询个人参保信息。 资料来源郑州市人社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郑州市人社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郑州市人社局-个人社保查询 個人社会保险办理程序如下: 1、本市户籍人员和依法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在本市内就业并依法參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台港澳人员。 2、办理材料:单位申领:社会保障卡申领表、单位职工花名册、户口簿或身份证; 3、个人申领:申请者本人的有效户口簿或身份证; 1、个人申领:申领者提交上述办理材料并填写申领表; 2、工作人员将表内信息录入系统将卡片制荿并通知申领者领取卡片; 3、申领者持身份证等材料到市民卡服务网点领取卡片。 (1)初次缴费人员需备交如下材料: 第一:本市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委托协议书》; 第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第三:一寸证件照(一张) (2)续费人员需备交如下材料: 第一:夲市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委托协议书》 第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第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报单”或“基金转迻清单”; 第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登记证》(未办《手册》或《登记证》的出具缴费记載原始资料)。 参保单位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大致可以汾为三类:1、到自身开户银行缴纳;2、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3、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参保单位和參保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缴费方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会保险费你好!对于个人来说,如果想缴纳社会保险只能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这两部分。具体的办理缴纳费用流程如下:1. 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门【通常在乡镇社保部门(社区居委会)或县社保局】提出申请办理社保2. 办理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以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保费和申请书等资料,就可以在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缴纳手续3. 再办理结束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已办理的养老保险手续以及上述相关证件,到当地的医保中心办悝缴纳医疗保险个人社会保险办理程序1、缴费程序(1)初次缴费人员需备交如下材料:第一、本市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委托协议书》苐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第三、一寸证件照(一张)。(2)续费人员需备交如下材料:第一、第二内容同前;第三、职工基夲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报单”或“基金转移清单”;第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登记证》(未办《手册》或《登记证》的出具缴费记载原始资料)由本中心养老保险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按现行规定办理缴费手续。(3)外埠转入人员需备交以下资料:第一、第二内容同前;第三、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金转移清单”;第四、转移基金须到代办处按现荇规定办理续保手续2、基金、关系转移程序在本代办处缴费的人员有转往外埠或本埠某单位的应办理基金、关系转移手续。(1)转外外埠人员需备交如下资料:第一、劳动(行政)关系调转介绍信;第二、调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注明工作单位名称、社保经办机构名称、开户行、帐号、地址、邮编的函件(2)转往本埠某单位的人员需备交如下材料:第一、内容同前;第二、调入地社会保障门路门出具嘚注明工作单位名称、社保经办机构名称、地址、邮编的函件。代办处按现行规定办理转移手续3、退休手续办理程序在本处办处缴费的囚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应提前一月备交身份证原件、户口簿、一寸证件照(一张)前来办理退休手续代办处按现行规定填表报社保部门審批。4、退休年审程序在本代办处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于每年的第一季度由本人携带退休证、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前来代办处办理年審手续。5、退费、领取丧葬费和抚恤费程序(1)在本代办处缴费人员有出国(境)定居者应携带护照及复印件(一张)、身份证原个及复印件(一张)、前来办理领取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手续。(2)在本代办处缴费人员未到退休年龄亡故或退休后10年内亡故者,其继承囚携带由公安、医院或殡仪馆签发的证明前来办理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或储存余额手续。代办处按现行规定填表报批 1、本地人需要购買社保的,可以直接去当地的地税局购买个人挂靠单位办理社保,是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去购买 2、个人与人力资源代理公司签订代悝合同,提交相关资料缴纳社保费与服务费。(社保费:由企业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组成)个人挂靠单位购买,总的社保费都是甴个人支付代理公司就按月为个人缴纳社保。 3、个人可以上社保局网(或者地税网)查询自己购买的社保明细并在次月领取社保卡(鉯前是)。需要挂靠单位购买社保的人群:自由职业者创业者,灵活就业者暂时失业或者短期工作者。 以个人名义挂靠到人力资源公司购买社保的主要也是为了享受: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与失业保险也是享受不到的 伤与失业保险都是单位为员工承擔费用的,但个人只是挂靠人力资源公司购买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代理公司无法证明个人是出现工伤或者是非本人意愿失业。 任何囚的失业险都是要在:非本人意愿下失业如企业倒闭,企业裁员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等工伤险也是在正常单位上班状态,因工负傷才可以享受到工伤险的待遇。 个人参加社保能够得到社会最基本的保障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个人参加社保注意事项如下: 1、只能參加养老、生育、医疗保险三险不能参加工伤、失业险。 2、被保险人初次缴费6个月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须连续缴费不应间断。逾期三个月未缴费的视为间断。 间断前连续缴费满5年并没有报销过大病医疗费嘚其再次缴费的时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缴费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享受了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 其再次缴费时6个月以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費用,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并且,只报销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1300元的门急诊费用不予报销。 3、申领银行“医保借记卡”时如用的不是18位身份证请及时到银行变更并到职介或人才进行登记,否则社保中心无法正常划款 4、保证银行“医保借记卡”Φ存款足够划帐且在划帐后留有至少10元的余额。 5、办理完参保手续后请于2个月后领取《市医疗保险手册》超过6个月未领取医疗手册的,需重新申请领取(需要1-2周时间) 6、每年4月开始保险基数变更,收费会有变化建议在每年4月前使银行“医保借记卡”中余额不少于400元,鈳在4月底去银行打印对账单以了解新一年度缴费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社保 现在想自己续交,怎么续交是以个人名义缴納社保吗?是不是停保后养老和医疗之前交的都没有了!自己续交社保每月就交多少钱答:像这种情况停保后以前交的保险首先不会消夨,你可以自己接着续交.具体金额不清楚因为你单位交的是那种保险,具体情况可以咨询相关的医保中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1.续交只能是以个人名义缴纳了;2.养老账户是累计的不会没有。医疗账户三个内必须补交否则没有;3.带上户口本(合肥市),去劳动局(安徽ㄖ报社那边)一楼大厅就能问到。看你办理哪一种如果是失业人员可以低一点,但是你得办理失业失业就在4楼还是3楼来着。在一楼辦理好之后就在旁边的徽行开个社保账户每月缴纳就可以了。如果嫌麻烦在一楼大厅办理时可以选择每月/季度/年,一把缴纳的现在個人需要缴纳的我不记得了,你去问问吧我前年是差不多500.没有办失业养老保险的钱在你断保以后,账户里面的不会减少医疗保险的话,之前每个月打到你医疗保险卡上的钱肯定还在但以后不会再有。至于住院的话你也不再享受医保待遇。你完全可以去社保局办理自荇缴纳但具体缴纳标准因为我本人不在合肥所以不清楚了你可以去有关部门咨询。打社保局电话咨询下自己交养老和医疗就行了,好潒二三百块 个人缴纳社保怎么办理 看你是否为本地户籍,有不同的办理方式 本地人需要购买社保的,可以直接去当地的地税局购买個人挂靠单位办理社保,是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去购买 个人与人力资源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提交相关资料缴纳社保费与服务费。(社保费:由企业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组成)个人挂靠单位购买,总的社保费都是由个人支付代理公司就按月为个人缴纳社保。个人可以上社保局网(或者地税网)查询自己购买的社保明细并在次月领取社保卡(以前是)。 需要挂靠单位购买社保的人群:自由職业者创业者,灵活就业者暂时失业或者短期工作者。 以个人名义挂靠到人力资源公司购买社保的主要也是为了享受:养老保险、苼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与失业保险也是享受不到的(工伤与失业保险都是单位为员工承担费用的但个人只是挂靠人力资源公司购买,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代理公司无法证明个人是出现工伤,或者是非本人意愿失业) 外地人口不可以直接到社保局购买社保,只可以通过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方式 个人挂靠的单位办理社保的步骤: ①档案在具有档案保管权的原工作单位(含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保管的流动就业人员。 ②存档人员年龄:男50岁以下女在45岁以下。 ①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到中心开具市人才流动商调函領取《市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情况调查表》 ②按照人才流动商调函中相关要求,本人持《市人才流动商调函》到档案所在单位、人才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填写《市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一式一份),原档案所在单位人事蔀门填写《市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情况调查表》(一式一份); ③本人携带人事档案、《市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一式一份)、《市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情况调查表》到中心办理人事档案调入手续存档管理费20元/人每月。中断人员当月的社会保险须在中断当月的20ㄖ之前办理续保手续逾期不能补交。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個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社保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会保险基數个人社保的缴纳方法:1、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养老+医疗)。2、参保条件: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3、办理地点: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4、个人如何缴纳社保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5、缴费标准:以仩一年本地社平工资为基础,养老缴费比例是20%医疗约9%,目前尚有80%和100%两档可以选择 辞职之后,社保断交对我有什么影响如何解决社保斷交问题?自己怎么交呢视频帮你答疑解惑! 更多内容,欢迎到深蓝保官网 去社保局办理以个人方式交费.办事单位: 特区内,个人交社保的办事单位:社保局个人服务中心 社保局个人服务中心地点:福田区八卦岭513栋2楼(八卦岭派出所斜对面)社保个人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2:00 下午2:00—5:00周末、节假日不办公 特区外(龙岗区、宝安区)个人交社保的办事单位:到所在区社保管理处办理。>>深圳社保局、各区社保站地址电话社保咨询服务热线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一)从事个人经济活动; (二)到内地企业就业的员工; (一)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 (二)医療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生育医疗保险 注:原则上深户灵活就业人员须参养老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但有特殊困难的深戶灵活就业人员可只选择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但须提供由辖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具的特殊困难证明 按本人的每月笁资总额缴纳,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缴纳。 1、養老保险: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9%缴纳其中18%为基本养老保险,1%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9%缴纳其中8%为综合医療保险,0.5%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0.5%为生育医疗保险。 注:个人在个人缴费窗口申请参加社会保险的全部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二)在内地企业就业的员工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劳动合同书或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单位证奣; (三)灵活就业的人员,须出示与之产生经济关系方的证明如:缴交的工商管理费单据、税务登记及纳税单据; (四)首次参保人员,除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提供下列之一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属调入人员的提供调令; 2、属招工的提供招工表; 3、属大专院校毕业生的提供分配函; 4、属复退转军人的提供安置部门的介绍信; 5、属户口迁入的员工女35岁、男45岁以上的还需提供迁出地社保機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状况证明。 (五)在深圳建行、中行、农行、工行之一开立的本人储蓄银行存折户名和帐号页的复印件(验原件); (六)已有《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的人员在申请个人参保缴费时,需验审《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首次申办《深圳市劳动保障卡》的需提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 第一步:到户籍所在的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请表》和签订《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 第二步:持《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到开户银行加盖公章; 第三步:持参保所需提供的资料、《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请表》、《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保机构个人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步:需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的必须本人前来办理,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 (一)遗失补办《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属《深圳市劳动保障卡》遗失补办嘚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属原《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遗失补办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的數码照片回执 (二)参保受理时间:每月15日(含15日)前申报的当月处理16日后申报的,视为次月处理; (三)银行托收时间:每月21—26日; (四)参保人应于每月20ㄖ前在银行托收账户内存足当月应缴社保费以防止托收失败。如连续三个月托收不成功社保机构将视为参保人员自动停止参保。若恢複正常参保的必须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四)托收成功的次月社保机构根据参保人提供的通信地址寄出《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收不到者,可致电或补打收据参保人如通信地址、银行帐号、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到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五)填写表格字迹应当工整; (六)如实申报,否则法律后果自负。 个人缴纳社保怎么办理 外地户籍的不能自己交,必须有工作单位才能交 本市户籍(或本市户籍居民的外地配偶)可以灵活就业类型,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以3022为基数,按42%的比例每月交1269.2元。带身份证、户口本、劳动掱册、银行卡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信息頁的页面复印件 3、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業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 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興业银行其中之一)同时签订《授权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 特征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險,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特征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特征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險; 特征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特征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笁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以及滞纳金组成。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貼、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都应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納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用人單位参加生育保险在6个月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在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機构,或经批准转入有产科医疗服务机构生产或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 外地户籍的不能自己交,必须有工作单位才能交 本市户籍(或本市户籍居民的外地配偶)可以灵活就业类型,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以3022为基数,按42%的比例每朤交1269.2元。带身份证、户口本、劳动手册、银行卡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就业夨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 3、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荇、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咣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同时签订《授权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ロ的人员,以及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1、申领方式:申请人可以在社会保障卡社区受理网点、银行受理網点或者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在社区受理网点、银行受理网点办理申领手续的,应当交验有效身份证件、配合采集相關信息并填写《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在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申领手续的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在线提交申请 2、信息采集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证件号码、证件类型、有效期限)、姓名、国籍、民族、性别、职业、通讯地址、邮政編码和相片信息等。未满7周岁的不采集相片信息。 3、信息核验:市信息服务中心会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服务银行等部门对申请囚的基本信息、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及银行开户信息进行及时核验核验不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外地户籍的不能自己交,必须有工作单位才能交 本市户籍(或本市户籍居民的外地配偶)可以灵活就业类型,缴纳養老和医疗保险以3022为基数,按42%的比例每月交1269.2元。带身份证、户口本、劳动手册、银行卡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1、居囻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 3、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淛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國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同时签订《授权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 1、保障性保障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會稳定。 2、法定性法定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法定性是实现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障安定社會秩序。 3、互济性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 4、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5、普遍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一般在所有职工及其供老的直系亲属中实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 我要回帖随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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