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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人佳购物广场与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人人佳佳商场、周舟、仝增强、广州煌记黄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紛2017民初521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原告: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9356N

原告:,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系 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系实习人员

被告:周舟,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仝增强,身份证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被告:,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2BQ71。

原告、诉被告周舟、仝增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诉讼费288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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