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合伙人缴过税金缴纳,实际合伙人是否需要缴纳税金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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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我也是把合伙企业的所得稅问题百度了一遍结论是2006年允许公司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后,税收制度没跟上节奏现在争议很大。
首先“先分后税”的“分”不是宣告分配股息的概念,而是按在税收处理上把合伙企业的利润按一定原则“算”到每个合伙人头上,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缴税(自然人需要合伙企业代扣代缴)所以一般理解上的“分”是应分红的经营行为,这个收税制度上的“分”是一种算法而已
另外,就是分“什麼”的问题159号问写的很清楚,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说白了就是合伙企业实现的全部利润,经营上分不分红对所得税处理都没影响从实务上讲,作为合伙人哪怕不执行合伙事务,也有查阅报表的权利而且合伙企业一般合伙人相对较少,每个合伙人即便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平时也会比较关心合伙企业的经营,知悉合伙企业的盈亏情况不存在什么障碍因此,即便合伙企业经营上不分红以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为基础确认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存在什么障碍。

个人觉得当公司制企業所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时合伙企业的所得税问题争议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先分后税”分的是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和公司淛企业一样也存在纳税调整的问题,比如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其他各项费用的限额,这些调整还是最基本的现在合伙企业没有自身的會计准则,会计核算上要么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要么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如果核算上存在计提跌价、确认公允价值及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等“企业所得税法”不予承认的所得或损失时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是否予以调整?
二是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为股息红利性质的税后利润公司制合伙人是否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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