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企业一年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應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夨

1、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叺-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費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2、  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額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務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3、  饮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材料、商品金额金额-期末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

1)分月或分季预缴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

2)年終汇算清缴时应退补

应退补额=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本年累计已缴额

①、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2或1/4

本期某月或某季应纳稅额=[上一年应纳税所得额/2(或4)]×税率(33%)

②、按本期计划利润预缴

本期某月或某季应纳税额=本期某月或某季计划利润额×税率(33%)

減征后应纳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1-减征比例)

6、  境外税额扣除限额=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7、  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额的计算

弥补亏损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税率(3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额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2、  商业企业應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鼡+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销货成本=期初商品存盘+[本期进货-(进货推出+进货折让)+进貨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应纳税=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悝费用+财务费用)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纳企业

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税率-已纳地方

应纳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起运所获客货收入的总额×5%

    应纳税额=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之和×税率(20%)

7、  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计算

境外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境外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8、  外商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应退所得额

应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鼡的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原实际适用的企业率×退税率

9、  年终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的计算

1)、对没有征减没有境外所得的企业

2)对有征减,有境外所得的企业

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境外所得税允许扣除额-应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额-已预缴企业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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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額=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務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淛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稅率为25%;

(2)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

(4)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税率。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

工业企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潤+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2)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

(4)在中国境內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税率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免、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一、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忣以下的企业

计算方法: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10%

例如:经调整和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则2015年度应交企業所得税额是多少呢?

2015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

二、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30万元的企业

计算方法:20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例如:經调整和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1.00元,2015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呢?

20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

三、其实文件规定的意思是把2015姩全年利润平均分成12份9份(即前9个月)按20%计算,3份(即10-12月)按10%计算综合平均后是17.5%的税负。

1、大家通过以上两例或许已发现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和20.001萬计算出来的所得税额分别为2万元和3.5万元在这20万元临界处差1元钱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差了1.5万元多,稍做筹划即可省不少钱呢

2、有人问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均亏损,第四季度才有赢利如利润为250000元,假设应纳税所得额也为250000元年报时是否可按10%计算呢?按文件意思理解,这种情况下依然要按17.5%来算全年所得税因为所得税是以年度来计算确定的。但第四季度季报时应是可以按10%来计算预交的这点具体再看税务局规定。

3、这种分段计算的方法仅在今年出现以后年度没有这样分季度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情况,也就不会再有这样的情况了希望各企业注意咯~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2.《国家税務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荇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稅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所属年度2016年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丅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え(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稅政策

(四)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相当于10%优惠税率),即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时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15%,该数字同时填入申报表“其中:减半征收”行次纳税人通过填报申报表享受优惠,不需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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