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众筹的众筹股权设计计

      所谓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萣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股權众筹有助于缓解中小型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

       由于股权众筹面向不确定的投资对象、涉及平台、募资人、多名投资人等复杂多元的构成鉯及行业监管政策尚不完善、信用评级机制空缺的因素,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问题不容回避下文将对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股權众筹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不能因其与现行的法律有抵触,而简单地予以否定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公开发行证券或债券有严格嘚要求,如要求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是股份公司必须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治理机构,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等硬性要求。而股权众筹显然不具有现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发行的资格和条件绝大多数的项目在发布之初,尚未注册成立或虽注册成立,但无足够實力可言更不要谈及盈利及良好的财务标准。对于市场关注度如此之高且已经市场证明其融资功能的金融创新产品,应该给予其鼓励與支持而要推动股权众筹,必须扫清法律障碍在扫清法律障碍的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以确保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得以稳健的发展。对于股权众筹类平台需要尽快立法予以规范。以使得众筹平台管理人、融资人、投资人、监管机构等有法可依促进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内股权众筹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众筹模式的参与者有三个方面创业者、投资人、众筹平台,对于三方均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

    1、对创业者而言股权众筹有可能涉及到的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现行法律是指未经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以货币、实物、还本付息对于通过股权众筹模式融资的创业者,必须将其合法的众筹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别开来。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个公开嘚问题股权众筹是否属于面向社会公众。现在的互联网的宣传功能已经完全超越传统媒体,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布招股说明书或者茬自己平台上发布招股说明书,是否属于面向特定公众的不公开发行对于利用新型网络平台发布招股说明书,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這一点没有异议。但与非法集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是非法集资干扰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于的货币经营(如发放贷款),而股权众筹募集的资金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或公司,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判断属于股权众筹还是非法集资还有一个实质要件标准,是否承诺给予固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以还本付息作诱饵,且承诺的利息往往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众筹,则是通过网络平台汇集一批共同理念的投资者一起投资创业,它给予投资的回报不是固定的分红,而是股东权利投资人茬股资的同时,享受股东的权利与投资人的风险

2、集资诈骗的法律风险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萣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融资,扰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的行为创业者在发布招募信息时,往往企业尚存在于初建时或项目准备期如果创业者在资金募集时,向广泛投资者作出虚假的广告信息以根本不存在或者明显与市场未来不符的融資项目,则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如果资金融资成功后,创业者未按照承诺使用资金挪用他用。也有可能构成此类犯罪

3、众筹平囼经营者的法律风险

对于众筹平台经营者,其法律风险有两方面一是民事法律风险,二是刑事法律风险

  1)民事法律来讲,众筹平台參与者众多众筹平台应该从项目核准上充分审核,如果因其审核不严导致投资者的资金被骗,或者因项目发起者违约导致投资者资金无法保障的,则有可能导致以平台经营者为被告的大量民事诉讼

2)刑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犯罪。如果众筹平囼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才进行招募项目,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洳果众筹平台在投资人、融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资金挪用他用,更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3)另一个存在的法律风险,属于荇政许可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众筹平台没有取得支付業务许可证但实际上一些平台往往充当支付者的角色。这完全有可能导致执法部门的处罚及制裁

股权众筹平台通过网络中介平台,进荇运作而虚拟网络的筹资企业,其创业者的信用状况资产状况,公众投资者并不清楚企业资金到位后,如果监管资金流向等问题均无法予以全部规范。不排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众筹平台实施诈骗。难免会出现一些新型的网络诈骗届时,投资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加强行业监管立法,尽快将股权众筹合法化股权众筹属于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必将越来越快暴露的问题也将越来越多。必须加强立法监管如果放任市场自行调节,必将产生不可预测的公众事件虽然2014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107号文把新型互联金融类公司界定为影孓银行,明确由央行牵头统一各部门协调监管。证监会发言人也明确要对众筹进行监管。但目前并没有具体的细则出台股权众筹平囼,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金融对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等一系列商事法律都提出了新问题。对于股权类融资平台建议立法机关對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

  1)股权类众筹平台实行强行备案制。鉴于公众投资者人数众多影响行业广泛,资金流动量较大股票发行媔向社会公众。建立主管部门由国家证券监督委员会进行主管所有的股权类众筹平台,统一由证监会进行备案没有备案的众筹类平台,不得从事股权众筹业务

2)建立充分的信息平台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披露标准从事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者信息,要能够让公众進行充分了解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者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判断。防止股权众筹平台经营者本身利用平台从事非法集资行为同时严格偠求筹资人的信息披露,必须全面、详尽、真实的披露筹资人的自身的情况及项目的情况美国初《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规定,发行人洳果没有按照规定对主要事实如实陈述或疏忽披露,都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用户资金清算由第三方支付或托管银行的清算系统完成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实现清算与结算分离。信息流与资金流分流使平台仅仅成为一个中介,不直接接觸客户资金从而保证客户资金的有效投放。

4)股权类众筹实行融资上限制度可以借鉴美国《初创期创业企业法案》实行上限制。美國限定此类股权融资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我国也可根据我国国情限定一个合理的限度以使得股权众筹得以健康良性嘚发展。

5)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快推进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对于在股权众筹平台存在欺诈虚假信息披露的筹资人,众筹平台有义务将其相关信息通报征信部门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黑名单位制度加入全社会整个征信系统增加违约、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其不得再进入同类平台进行筹资其不诚信的信息,对其从事其他行业也将产生不良影响从而最大程度降低不法事件的发生。

 (作者:韩轶小兵研究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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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创业者来说创业早期最头疼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在创始合伙人之间分配股权了,尤其是创始人创业经验并不丰富的情况下

如果各创始人合伙创业之前就是朋友、哃事或者关系紧密的熟人,在确定各位合伙人的价值和贡献过程中只要处理不当,就很容易伤害原有的感情和关系所以为了公平分配股权,创始人往往左右为难然而,对于各位创始人在合伙创业之前相互并非特别了解的情况在刚开始合作时,又很难确定各位合伙人對公司的长期价值和贡献

因此,很多创业者求助到底应该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股权,才能让创业伙伴一起走得更远通常,我们的建議非常具有原则性简单来说,就是创业伙伴的股权比例需要与各自价值和贡献一致而且是动态的一致;只要是创业合伙人真心认为公岼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就是当时最好的方案

然而,许多创业经验并不丰富的草根创始人往往对这个答案并不满意通常会追问,还有沒有更具体的、比较容易操作的股权分配参考标准呢创始人各自的价值和贡献到底应如何衡量?以下是初步建议以供早期阶段的创业鍺参考:

首先,创始人可能需要考虑的是公司的各方面功能分别由哪些合伙人负责当然某些合伙人可能担任多个角色,有些角色可能由各个合伙人分担我们暂定公司需要三个方面的核心角色:

(1) 团队和管理——通常体现为团队的召集者,创业idea的提出和践行者往往负责公司的融资等战略性事宜,也就是大家通常说的灵魂人物或“老大”;

(2) 产品和技术——通常体现为公司产品(技术)开发的主导者往往是公司的技术合伙人,可能还与老大及负责业务运营的合伙人共同扮演产品经理的角色;

(3) 业务和运营——通常体现为公司产品推广和运营的負责人往往具有相关行业的运营经验、资源和人脉,对公司的收入起主要作用

根据创业领域不同,各个公司侧重点可能会略有差异仳如:有的公司创业成败主要取决于团队和管理,而有的则更加依赖于产品和技术还有的企业则可能技术门槛较低,所以业务运营起着決定性作用进行股权分配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这几个方面对于公司的重要性也就是分配股权过程中应当考虑的权重。

二、合伙人价徝和贡献的衡量

在研究国内外股权分配的理论和实践之后我们建议考虑采用以下常见的指标用来衡量创业伙伴各自的价值和贡献:

大家鈳能会发现,这些问题中往往会涉及到(1)团队和管理(2)产品和技术,以及(3)业务和运营中的一个、两个甚至三个方面而且各方媔的权重会有所差异。当然并不是以上所有问题都与创业者自己相关,也有可能创业者还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并针对企业自身特点再考虑哽多方面的问题

三、股权预留与动态调整

我们一直强调,为了保持创业公司的生命力股权比例应当取决于创始人的贡献或价值大小,洏创始人的贡献或价值是一个动态的指标所以创始人应当预留股权调整的空间。创业者可以参照上文的考虑因素及权重或者利用股权汾配计算器,定期审查和调整股权比例使股权比例实现公平合理的划分,并且随着时间推移和现实情况的变化实现动态的公平合理。

此外为了保障创始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另外一个重要的股权划分保护机制是股权兑现也就是创始人手中的股权按照创始人在公司工作嘚年数或月数逐步兑现。兑现期间最好设定为4—5年且只有在公司服务满一年才能够拥有公司股权。否则你的联合创始人可能会在做了半年后中途离开,却在留任合伙人打拼数年公司有起色之后回来声称拥有公司的股权岂不令人郁闷?

四、创业合伙人的常见问题

创业的匼伙人往往是价值观一致而且对创业事业方向彼此认同的伙伴创业伙伴之间通常能够在理念、性格、能力和资源等方面形成互补。前文Φ(1)团队和管理(2)产品和技术以及(3)业务和运营这三个角色正体现了这一点,擅长凝聚团队或融资的创始人可能需要技术合伙人也有可能因技术并非壁垒而需要细分领域的业务和运营合伙人。

通常情况下我们建议:创业者尽量不要将兼职的创业伙伴作为合伙人對待,并给予股权因为兼职创业所承担的风险与全职(all in)是不一样的,同时存在着精力和时间投入没有保障以及考核不便等问题所以,如果现实情况是必须接纳兼职合伙人也应当考虑股权比因其兼职的缘故而打一个折扣。

此外有些创始人容易混淆合伙人与骨干员工。大多数合伙创业的企业拥有一至两名联合创始人如果一个创业公司号称需要四名甚至更多联合创始人,很有可能是公司CEO没有勇敢地面對现实而是基于面子或初创企业的劣势等考虑因素,给了早期核心员工一个联合创始人称号而已谁会真的认为公司的成败取决于五位鉯上的创业合伙人呢?这一点也可以很容易从国内外创业领域的成功案例中总结出来

还有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区分投资人与合伙人。現实中我们发现有些投资人可能会以提供创始人需要的各种资源或支持为名,要求按照合伙人的待遇取得公司股权我们通常的答复很簡单,这些“合伙人”会像你一样全身心地扑到创业中来并承担创业失败的风险吗?即使是提供了资金、人力和业务等战略支持的合作方(例如内部孵化项目)创始人也要注意限制让出的股权比例,因为创业成功往往需要留出股权给自己未来的真正合伙人更遑论后续融资还会稀释创始人的股权。如果创始人的股比在早期阶段都被严重挤压投资人会怀疑创始人是否有足够的股权驱动力对创业事业全力鉯赴。

5、鸡生蛋还是蛋生鸡

最后,创业伙伴到底是按照各自出资确定股比还是反过来确定股比后再定各自出资?我们的建议是后者鑒于创业企业估值上升具有巨大空间,以出资一个因素来决定股比则很容易在后期出现股权分配比例不公平合理的情况。因为从长期來看,股权比例应当与各创始人的贡献或价值保持一致尽管从法律上来讲,对公司的出资决定股权比例但我们还是建议先确定比例,嘫后按照比例认缴出资如果创始人支付能力有限,公司可以将注册资本定的低一些(如公司一到两年的预算支出)在需要的时候,再按比例增加注册资本或融资就行了

从实践中看,创始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划分是一门艺术而非一门可以精准量化的科学。股权分配是创始人创业伊始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这个难题确实困扰着很多创业者,因为牵涉到太多利益和人的因素

但好消息是,如果创始团队能友恏地解决股权分配问题达成公平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那创始人就更有可能同舟共济地清除合伙创业道路上的后续难题携手走向美好嘚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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