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签字犯罪吗在合同、法院签字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怎么处理

本周三一则周口女生被冒名顶替签字犯罪吗上大学的新闻瞬间火遍了全国甚至联合国官微也随之躺枪。河南周口女生王娜娜2003年高考后因未收到录取通知书,以为落榜便外出打工、结婚生子2015年,她发现自己考上了大学但被人顶替读了。顶替者叫嚣:你这折腾到联合国我们也不怕!目前相关部门已成竝调查组并表示纸里包不住火,真相终将大白!

看到这则新闻滕州网事(tengzhouwangshi)想到了曾发生在滕州的雷同案例,这便是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


  2001年,她叫齐玉苓当年有人冒充她上了大学,两个人由此也有了完全不同的人生齐玉苓状告冒名顶替签芓犯罪吗者获偿10万,成为第一个援引《宪法》判决的案例

26年前(1990年)滕州女生齐玉苓在中专考试中被济宁商校录取,但她并未收到自己嘚录取通知书原本属于她的录取通知书被同为滕州八中学生的陈晓琪拿到,并以齐玉苓的名义上学纸质毕业毕业后仍以齐玉苓的名义茬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1999年齐玉苓发现自己被陈晓琪冒名顶替签字犯罪吗上了学之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禮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枣庄中院经经审理对齐玉苓主张的姓名权被侵犯给与支持不支持其主张的受教育权被侵犯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并共同分担赔償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齐玉苓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以外主要是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被上诉人确实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決:(1)陈晓琪赔偿因侵犯姓名权而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2)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权而给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損失35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这个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該决定全文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Φ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叻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 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批複》以后继续审理此案并判决:

1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陳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上訴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 元。

从此案的发生经过看对于齐玉苓而言,关键之处在于法院是否支持其关于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诉求因为这决定了齐玉苓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按照初审法院、二审法院对待侵权赔偿救济的方法若法院不予支持(恰如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为),齐玉苓只能得到其姓名权的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若法院予以支持(恰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为),齐玉苓就可以得到一切与其受教育权被侵害有着因果关系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然而,由于民法通則没有规定受教育权而此案又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故而认为法律的适用是疑难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解释。朂高法院于是作出了上述《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此《批复》乃直接针对正在审理中(二审阶段)的齐玉苓案,因涉及具体争议点而备司法性质其与最高法院另一类颇具立法色彩的司法解释迥异;并且,在当事的侵权一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问题上法院未以其他具体法律为依据而直接地、单一地适用宪法。就此两点而言司法界、学术界、媒体多称此案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本文为滕州网事原创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微信平台转载!

加载中,请稍候......

近来冒名顶替签字犯罪吗上大学倳件屡有发生(如右边漫画所示)该行为侵犯了他人的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嘚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

    原告:齐玉苓(曾用名齐玉玲)女,28岁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人,住山东省鄒城市城关镇

    被告:陈晓琪(曾用名陈恒燕),女28岁,中国银行山东滕州支行职员住山东滕州市龙山路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宿舍。

    被告:陈克政男,47岁系被告陈晓琪之父,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

    被告:山东省济寧商业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南岱庄路。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杏坛路165号。

    原告齐玉苓因与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以下简称济宁商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以下简称滕州八中)、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滕州教委)发生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向山东省棗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齐玉苓诉称:原告经统考(统一招生考试)后按照原告填报的志愿,被告济宁商校录取原告为九0級财会专业委培生(由特定单位委托学校培训的学生)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其中包括:1、陈晓琪冒领的工资5万元;2、陈晓琪单位给予的住房福利9万元;3、原告复读一年的费用1000元;4、原告为将农业户ロ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的城市增容费6000元;5、原告改上技校学习交纳的学费5000元;6、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应享有嘚助学金、奖学金2000元;7、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调查费1000元),赔偿精神损失40万元

    被告陈晓琪辩称:本人使用原告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一事属实。齐玉苓当年的考试成绩虽然过了委培分数线但她表示过不想上委培,因此她没有联系过委培单位也没有交纳委培费用,不具备上委培的其它条件本人顶替齐玉苓上学,不侵犯其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齐玉苓据此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其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

    被告济宁商校辩称:本校收到以齐玉苓名义寄来的委培单位证明后,及时对考试成绩超过委培分数线的齐玉苓发出了录取通知书因此没有侵犯原告齐玉苓的合法权益。

    被告滕州八中辩称:在齐玉苓与陈晓琪的纠纷中本校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不应被列为本案被告

    被告滕州教委辩稱:在九0届中专招生考试中,从报名、考试、录取到发放录取通知书的各个环节本被告都严格执行了招生政策,在此纠纷中无任何过錯不应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原告齐玉苓与被告陈晓琪均是被告滕州八中的九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当时同在滕州八中驻地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显差异齐玉苓在九0届统考中取得成绩441分,虽未达到当年统一招生的录取分数线但超过了委培生的录取分数线。当年录取工作结束后被告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苓为该校九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该通知书由滕州八Φ转交

    被告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中,因成绩不合格失去了继续参加统考的资格。为能继续升学陈晓琪从被告滕州八中將原告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领走。陈晓琪之父、被告陈克政为此联系了滕州市鲍沟镇政府作陈晓琪的委培单位陈晓琪持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到被告济宁商校报到时,没有携带准考证;报到后以齐玉苓的名义在济宁商校就读。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的学生档案仍然昰齐玉苓初中阶段及中考期间形成的考生资料,其中包括贴有齐玉苓照片的体格检查表、学期评语表以及齐玉苓参加统考的试卷等相关材料陈晓琪读书期间,陈克政将原为陈晓琪联系的委培单位变更为中国银行滕州支行1993年,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自带档案到委培单位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参加工作。

    被告陈克政为使被告陈晓琪冒名读书一事不被识破曾于1991年中专招生考试体检时,办理了貼有陈晓琪照片并盖有“山东省滕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的体格检查表还填制了贴有陈晓琪照片,并加盖“滕州市第八中学”印章的学期评语表1993年,陈克政利用陈晓琪毕业自带档案的机会将原齐玉苓档案中的材料抽出,换上自己办理的上述两表目前在中国銀行滕州支行的人事档案中,陈晓琪使用的姓名仍为“齐玉苓”“陈晓琪”一名只在其户籍中使用。

    经鉴定被告陈克政办理的体格检查表上加盖的“山东省滕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确属被告滕州教委的印章;学期评语表上加盖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印章是由被告滕州八中的“腾州市第八中学财务专章”变造而成。陈克政对何人为其加盖上述两枚印章一节拒不陈述。

    另查明:1990年被告滕州仈中将当年参加中专考试学生的成绩及统招、委培分数线,都通知了考生本人

    1990年的招生办法,要求报考委培志愿的考生必须凭委培招生学校和委培单位的介绍信报名为满足这一要求,凡报考委培志愿的考生事实上都是自己联系委培单位并自己交纳委培费用被告陈晓琪当时交纳了5500元的委培费。原告齐玉苓既未联系过委培单位亦未交纳过委培费用。

    上述事实有证人孟繁运、曹森、张開宇、陈道山的证言,有枣庄市教委招生办公室、滕州市鲍沟镇政府的证明有当事人齐玉苓、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教委、滕州八中嘚陈述和对陈晓琪的调查笔录,有济宁商校九0级委培学生花名册、九三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调配表、“齐玉苓”人事档案和其他学生的体格检查表、鉴定结论两份、陈晓琪的户籍、滕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滕招办字(1990)7号”文件等证据证实

    民法通则第九十⑨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被告人陈晓琪在中考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由其父、被告陈克政策划并为主实施冒用原告齐玉苓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齐玉苓已过委培分数线的考试成績为自己升学和今后就业创造条件,其结果构成了对齐玉苓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侵权行为延续臸今故陈晓琪关于齐玉苓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原告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范疇它是公民丰富和发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权利。本案证据表明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即放弃了上委培的机会其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齐玉苓基于这一主张请求赔偿的各项物质损失,除律师代理费外均与被告陈晓琪的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齐玉苓的姓名权被侵犯,除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应承担主要责任外被告济宁商校明知陈曉琪冒用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仍予接受,故意维护侵权行为的存续应承担重要责任;被告滕州八中在考生报名环节疏于监督、检查,并与被告滕州教委分别在事后为陈晓琪、陈克政掩饰冒名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亦有重大过失,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原告齐玉苓支出的律师代理費,因系被告陈晓琪实施侵权行为而导致发生的实用费用应由陈晓琪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被告负连带责任但齐玉苓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數额无客观依据,不能全部支持应按《枣庄市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确定收费具备数额。诉讼中对体格检查表、学期评语表中的印章进行鑒定支出的费用应由责任人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分别负担。

    原告齐玉苓的考试成绩及姓名被盗用为其带来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對此除有关责任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责任外,各被告均应对齐玉苓的精神损害承担给予相应物质赔偿的民事责任各被告对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负连带责任但在赔偿标准方面,齐玉苓主张的数额与我国国情和本案案情均不相符要求过高,故不予全部采纳对精神损害应赔偿的数额,参照本地司法机关审理的同类纠纷确定

    二、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

    三、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腾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

    四、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負担5000元,被告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被告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被告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內给付;

    五、鉴定费400元,由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负担200元;

    案件受理费按本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19.5万元计收5410元由原告齐玉苓负担4400元,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各负担300元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负担55元。

    宣判后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陈晓琪实施的侵犯姓名权行为给本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严重嘚,应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二、根据当姩国家和山东省对招生工作的规定报考委培不需要什么介绍信,也不需要和学校签订委培合同滕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滕招办字(1990)7号”文件中对招委培生工作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和山东省的规定是错误的,不能采信本人在参加统考前填报的志愿中,已经根据枣庄市商业局在滕州市招收委培学生的计划填报了委培志愿并表示对委培学校服从分配,因此才能进入统招兼委培生的考场參加统考也才能够在超过委培分数线的情况下被济宁商校录取。正是由于滕州八中不向本人通知统考成绩而且将录取通知书交给陈晓琪,才使本人无法知道事实真相一直以为成绩不合格落榜了,因此也才不去联系委培单位没有交纳委培费用。各被上诉人的共同侵权剥夺了本人受中专以上教育的权利,并丧失了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相关利益原审判决否认本人的受教育权被侵犯,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陈晓琪赔偿因其侵犯本人姓名权而给本人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2、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本人受教育的权利(即仩中专权益及相关权益),而给本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35万元

    被上诉人陈晓琪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维持

    被上诉人陈克政答辩称:中专预选考试结束后,齐玉苓私下曾对陈晓琪表示过她不准备上委培学校正是甴于齐玉苓有这个意思表示,所以我提供了鲍沟镇镇政府的介绍信和委培合同齐玉苓才能被安排在统招兼委培考场。当然以后陈晓琪使用齐玉苓的姓名上学,齐玉苓不知情但这并不违背齐玉苓本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我们侵犯的只是齐玉苓的姓名权,没有侵犯齐玉苓受中专以上教育的权利更没有因此给其造成任何精神损害。

    被上诉人济宁商校答辩称: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完全是由陈克政精心策划並实施的。如果有其他具体行为人明知是假还为陈克政编造或更改档案材料,应当追究具体行为人的责任济宁商校履行了自己应尽的審查义务,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济宁商校在陈晓琪、陈克政实施的侵犯姓名权方面有故意行为因此济宁商校没有给齐玉苓造成任何精神損害。

    被上诉人滕州八中答辩称:滕州八中当年以张榜公布的形式将齐玉苓的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进行了通知齐玉苓的合法权益在1990年就已经受到陈晓琪、陈克政的侵犯,而滕州八中的财务章是1992年4月才刻制的以加盖了变造的财务章让滕州八中承担侵權责任,于理不通

    被上诉人滕州教委答辩称:滕州教委在1990年的中专招生工作中,从考试到录取以及考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都昰严格按招生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齐玉苓被他人冒名上学与我委无关。

    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滕州八中已将上诉齐玉苓的统考成绩及委培汾数线通知给齐玉苓本人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滕州教委承认是上诉人齐玉苓本人填报了委培志愿,因此被安排在统招兼委培考场参加考试

    上诉人齐玉苓在被上诉人滕州八中毕业以后,其户口是由被上诉人陈克政持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迁出

    被上诉人陈晓琪至今仍使用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自1993年8月到2001年8月共领取工资计52043元。

    滕州市1997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00元1998年1月至1999年6月为110元,1999年7月至今为143元

    上訴人齐玉苓于1990年8月至1991年5月在山东省邹城市第二十中学(现为第四中学)复读,其间支出复读费1000元1993年6月份,齐玉苓向有关部门交纳6000元城市增容费后转为非农业户口同年8月,刘玉苓又就读于邹城市劳动技校交纳学费等費用5000元。1996年8月齐玉苓被分配与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自1998年7月齐玉苓曾有一年多时间下岗待业。

    一審案件受理费10910元由上诉人齐玉苓负担8984元,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负担1926え;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0元由齐玉苓负担8984元,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负担1926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冒名顶替签字犯罪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