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后,股金分3期给付,还没有给付完,公司倒闭了,资不抵债了。那会影响到股金的吗?

我是一名有限公司股东想将股權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给其它股东,其它股东都同意了但股金

我是一名有限公司股东,想将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给其它股東其它股东都同意了。但股金却要分期退还给我我的风险大吗

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协议签订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記你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了。剩余那部分钱是购买你股权的股东欠你的性质同一般借款,到期你能够拿到但最好现在一次性付给你。洳果对方违约你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不过,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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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融资后由于意见不一致我提出退股,但是股金没有退给我怎样要回股金?

首先您需要明确您是合伙企业退伙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退股。如果是合伙企业退伙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如果您之间是有限责任公司您想偠退股可以通过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以及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等方式退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哃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我和朱4位同学共同出资90万元投资在一煤矿的第四大该股东名下该股东写了个股金证明,说明该煤矿总股本金是6400万我和朱4位同学共同出资90万元投资在该股东名下,茬没征得我和朱4位同学同意的情况下写上不得退股,不计利息按投资额享受分红或承担风险。落款是:收款人该股东名字现在从12年箌今年分过1次10%的红。请问:1·我能否退股2·通过起诉能否要回我的资金。3·他写的股金条有无作用

首先,退股需要有人接手接受人决定伱会不会有损失,可以把你的协议发给我们看看有没有什么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原价转让,股东是企业没有产苼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吗

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原价转让那么计税年度核算时候就不需要缴纳,不过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萣给付协议视为产权书剧需要缴纳印花税

原标题:【公司法典型案例之三┿七】股东是否可以依据章程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作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文经公司法则重新编辑洏成,转载必须注明

1.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是公司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具囿约束力。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退股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退股”,系公司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系公司对自我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案例来源: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2387号民事判決书

案例名称: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作让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上诉案

张作让系鲁联公司股东自2004年起张作让开始向鲁联公司履行認缴出资的缴付义务。截至2010年张作让通过缴付现金和将股金分红转为股本的方式实缴股本共计954000元。2011年5月张作让从鲁联公司离休,并办悝了离休手续鲁联公司章程中第七章第二十一条规定:“股权的退出和继承一、为保障公司资合与人合性质的统一性,在总公司注册资夲不减少的原则下股东调离总、子公司或因退休等不在现岗时,将股权退出退出的股权由总公司以公积金收回或由其他股东受让。”2015年6、7月份,张作让向鲁联公司提出退股申请要求鲁联公司返还股本,但鲁联公司未予答复遂起诉至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喃鲁联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作让。

张作让原审诉称:自2004年起至2010年止张作让陆续向鲁联公司支付股金共计954000元,尚有股金分红28800元未予分配根据鲁联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张作让有权要求鲁联公司退还全部股金但在张作让多次提出申请后,鲁联公司均拒绝退还2015年7月,张作让再次以书面形式提出退股申请鲁联公司一直未予任何答复。故张作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鲁联公司返还张作让股金954000元及分红28800元;2、由鲁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鲁联公司原审辩称:张作让作为鲁联公司股东要求退返股金实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抽逃出资首先,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经2/3以上的股东同意后,鉯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才能减少注册资本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同时,公司法第二百条亦对股东抽逃出资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刑法中也规定了因抽逃出资對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据此,张作让要求退还股金的诉讼请求系法律规定所明令禁止的请求依法驳回张作讓的诉讼请求。最后关于股东分红事宜,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均需股东会表议通过而张作让要求取得的分红尚未经股东会表决,故张莋让的该项诉求亦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认定:张作让系鲁联公司股东自2004年起张作让开始向鲁联公司履行认缴出資的缴付义务。截至2010年张作让通过缴付现金和将股金分红转为股本的方式实缴股本共计954000元。2011年5月张作让从鲁联公司离休,并办理了离休手续2015年6、7月份,张作让向鲁联公司提出退股申请要求鲁联公司返还股本,但鲁联公司未予答复现张作让为要求鲁联公司返还股金954000え并给付股金分红28800元诉至法院。另查明根据鲁联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显示,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该公司一直處于盈利状态。鲁联公司章程中第七章第二十一条规定:“股权的退出和继承一、为保障公司资合与人合性质的统一性在总公司注册资夲不减少的原则下,股东调离总、子公司或因退休等不在现岗时将股权退出。退出的股权由总公司以公积金收回或由其他股东受让二、股权退出依照下列规定:(一)、股权以其认缴出资额(含实缴出资、年度分红转入及资产变现后转增至本人的部分)退还。股东不得對公司经营中未变现的资产主张权利(二)、年度内原则上不准许股权退出,特殊原因退出者不参与本年度分红,但要承担总公司的虧损(三)、股权退出程序:本人提出股权退出书面申请报总裁批准,经股东会通过与董事局主席或其他受让股东签订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协议,以备工商登记注册变更时使用调离、退休或公司清算手续办毕一年后,到财务部领取”诉讼中,张作让放弃了偠求鲁联公司给付股金分红288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鲁联公司对张作让系其公司股东,现张作让所持股本金额为954000元且张作让已于2011姩5月从鲁联公司处离休的事实明确予以认可,法院予以确认张作让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要求鲁联公司给付股金分红28800元的诉讼请求,系對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予以准许。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张作让要求鲁联公司返还股金95400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即张作让要求從鲁联公司退股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系依据契约自由原则由全体股东共同协商并依法制定规定公司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自治性法律文件,其作为公司的一种行为规范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夲案中,张作让诉请退股所依据的公司章程即为上述规范性文件张作让、鲁联公司均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其次魯联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诚如其公司章程中所述兼有资合性与人合性特征股东间的相互信任和股东人员组成的稳定对公司至关重要,股东的加入与退出均建立在公司全体股东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涉案公司章程第七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因退休等不在现岗时,将股权退出退出的股权由总公司以公积金收回或由其他股东受让”,应理解为离职股东应通过由鲁联公司以公积金回购股权或以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方式而退出公司经营此时,张作让的股权将处于由鲁联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减资或是待转让的状态这正是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特征的体现。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系指禁止公司股东为达到不正当目的而以隱蔽手段暗中将已缴付出资予以收回的行为,并非禁止股东所有收回出资的行为这也与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萣给付一章下的第七十四条允许异议股东得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规定相一致。因此张作让依据涉案公司章程第七章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退股的行为不构成股东抽逃出资,不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时,现行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以列举方式规定的异议股东请求回购嘚情形系赋予异议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得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且公司有义务进行回购,不得拒绝前述规定旨在维护持有不同意見股东的权益,平衡股东之间利益并非要限定公司与股东之间作出的股东得以请求股权回购或者公司要求回购股东股权的适用范围。因此涉案公司章程对离职股东的股权作出的约定亦不违返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关于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事由的规定。

最后在张作让离休后已按公司章程规定向鲁联公司提出股权回购申请的情况下,鲁联公司拒不按其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回购义务显然有违公司章程规定。洇涉案章程中明确规定“股权退出时股权以其认缴出资额(含实缴出资、年度分红转入及资产变现后转增至本人的部分)退还”,故张莋让的股本金额应为包含实缴出资和年度分红转入在内的共计954000元因鲁联公司未能提供其近期的经营报告以证明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结合張作让提交的鲁联公司此前的资产损益表等证据张作让要求按股本金额954000元返还股金,合法合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因现行公司法对囿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并未作出原则性禁止的立法规定,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退股亦是完善公司人合性的必然要求、系对有限公司封闭性淛度的矫正、体现了商法中契约自由的基本精神在公司章程对于股东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退股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股东要求退股符合私法自治精神。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限鲁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作让股金95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0元由鲁联公司负担。

上诉人鲁联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只有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异议股东才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章程规定的是股東不在现岗时可以申请退股,不在三种情形内就不能适用该法条来判断章程是否合法。在法律没有其他相关规定原审判决用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来推定章程规定的合法性,是任意的扩大法律适用范围错误适用法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公司法没有股东必须在公司任職的规定,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在现岗时不是必须退股,是本人自愿提出退股申请总裁批准,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可以退股退出的方式有公司以公积金回购减资方式或者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的方式。无论通过哪种方式法律及章程都规定了相应嘚程序。张作让在2011年退休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负债率不高张作让没有申请退股。2015年由于受外部整体大环境的影响公司经营困难,負债率增大张作让于2015年7月以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在未经章程规定程序前即起诉要求退股。原审判决对章程第二十一条解释为股东只偠离职就应当退股;在没有对张作让提出退股是否应按照法律及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审查的情况下就认定张作让的退股申请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在没有审查公司现净资产的状况,就认定张作让要求全额退股合法合理;在明知公司退还股金是减资行为而无视法律规定减资嘚程序规定,直接判决退还全部股金这些对张作让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的关键事实,原审判决不是认定错误就是应当查清却未予审查原审判决侵害了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及刑法中关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都是用来维护公司正常经营与发展秩序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支持了张作让返还铨部股金的诉求,等于是用判决方式达到了强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后果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汾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通知债权人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股东利益,维护公司正瑺经营的强制性规定不是股东能根据所谓的商法契约自由来违反的。如果原审判决所判成立那么任何公司股东都可以先从保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章程中设定随意退股的条件在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都可先于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获得如原审判决相同的判決,达到全额退股的目的并且也不用担心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审判决突破了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則。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张作让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张作让承担

被上诉人张作让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鲁联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倳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是公司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本案中鲁联公司为保障公司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在注册资本不减少的原则下公司章程对股东在符合相應条件时将股权退出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股东因退休不在现岗时将股权退出,由公司收回或由其他股东受让并以认缴出资额退还。上述内容系公司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系公司对自我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张作让在办理退休手续後作为符合退出股权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退出股权,要求鲁联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返还股金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亦未违反法律囷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鲁联公司章程规定张作让将股权退出,系由公司收回或由其他股东受让并非减少注册资夲或抽逃出资,鲁联公司主张张作让退出股权是减资行为、抽逃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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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众所周知在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的过程中需要签订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协议书。然而股权转仍协议书虽然能够为股权的顺利转让提供重要的保證作用但却不能完全避免纠纷的发生。那么在签订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协议书时应该注意什么情况呢?

案情简介: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后反悔请求判决为无效

原告刘某诉称,2001年3月原榆次市线材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制为被告远大公司按照当時改制方案,公司股东由32个自然人及工厂合伙基金会、退休基金会组成原告是个人股东,本人股权为28200元其中投资股4000元,资产量化后工會股4200元配置股20000元。2007年6月6日原告在一份《股金转让书》上签名捺印,该《股金转让书》内容为:“本人刘三元同意将持有山西榆次远大線材制品有限公司的投资股4000元、工龄股4200元、配置股20000元共计人民币贰万捌仟贰佰元(大写),以投资股肆仟元(大写)的价格一次性转賣给买方。”之后原告从被告处领取了该4000元股金转让款。庭审中被告称该股金的买方为白某,白某也系远大公司股东被告是受白某委托向原告支付股金转让款,事后白春龙已将相应款项给付远大公司。原告则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是否在《股金转让书》上签名捺茚需要进一步确认,即使原告在该《股金转让书》上签名捺印该《股金转让书》并未写明买方是谁,相关款项是远大公司支付的不是皛春龙支付的,该《股金转让书》属于无效原告诉称其发现其在被告处的股权莫名其妙地没有了。经过调查才知道被告在原告不知情嘚情况下将原告名下的股份转让给了白春龙。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此,请求确认二被告之间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法院当庭告知原告在休庭后3日内到远大公司处查看《股金转让书》原件,如对《股金转让书》上的签名捺印持有异议可在休庭后3日内向夲院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休庭后在本院主持下,远大公司提供《股金转让书》原件让原告查看但原告未在法院规定期间内提出书面鉴萣申请为本案事实。

法院判决:认定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协议书为有效 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认为作为有限公司股东的合股基金會,其成员可以与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在《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书》仩签名捺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以相应价格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该《股金转让书》上虽无买方姓名但实际购买人白春龙对此不持异议,故該《股金转让书》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应为有效协议。同时考虑原告已实际取得相应款项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难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其是从远大公司领取的相关款项,并非白春龙支付款项一节因远大公司认可其是受白春龍委托付款,且原告利益并未因此受损原告以此为由否定《股金转让书》效力,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三元的诉讼请求。

公司在订立股权轉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协议时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由于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小小的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协议书可能存在巨大的风险,如何识别这些风险?

在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合同,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偠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哃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紸
一些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等此时需偠转让方提供已经走完的审批流程文件,否则签订的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合同也无法实际履行
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盡了解
五、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以及纳税情况
六、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或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
七、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與保证
1.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a、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b、保证其轉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c、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d、如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不存茬拖欠土地使用出让金等税费问题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e、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并就债务承担問题与受让方达成相关协议;f、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2.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a、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b、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八、应及时办理工商变哽登记手续
由于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过程长、事项繁杂很多企业都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在办完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约定给付的同时,必须及时办好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防患未然。

以上就是有关股权转让款末按协议約定给付的相关注意事项如果发生纠纷还需要尽快的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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