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城镇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条件

起付标准:三级甲等医院700元三級乙等医院500元、二级医院及同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及同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当年二次及以仩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項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规定比例支付(在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出台上述目录和标准之前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1、《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30%;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20%;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10%

2、《诊疗项目目录》中支付部分费鼡:参保居民先个人自付30%,余额按上述规定比例支付

报销比例:按50%比例报销,可报销1500元此项费用由统筹基金列支。

起付标准:三级甲等医院为500元三级乙等医院为300元,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为15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1、醫嘱使用乙类药品:先由个人支付10%,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2、抢救期间使用医嘱药品的:先由个人支付2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1500元/年;

报销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急诊费用,门诊统筹金按50%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致伤进行治疗的;

(3)因夲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致伤进行治疗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就诊治疗的;

(6)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的;

(7)近视眼矫正术的;

(8)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9)各种有价疫苗及接种费;

(10)治疗先天性残疾的;

(11)按规定其他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病种符合“基夲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

1、乘坐公交3路、27路、29路、31路、53路、59蕗、66路、75路、89路、92路、95路、97路、102路、k1路、青城1号线、青城2号线公交车到维多利摩尔城 公交站下步行130米。

2、乘坐公交33路、机场巴士1号线到 长樂宫 公交站下步行410米

3、乘坐19路公交车到 昭君新村 公交站下步行570米。

4、乘坐公交52路、79路公交车到 电建二公司 公交站下步行7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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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实现了对象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服务嘚“四个统一”下文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於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探索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匼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嘚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人仂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是本市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政策的制定囷组织实施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卫苼计生、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及市红十字会、市残联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登记、审核、征缴、結算等经办业务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具体实施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登记缴费)

  城鄉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待遇

  登记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待遇。

  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个人缴費可以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按代办性收费程序代为收缴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楿结合。

  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下同)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市(含中央补助资金)、区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重残人员的参保资金,按照规定的年龄段筹资标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三分之二,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三分之一

  第六条(筹资基数的确定)

  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

  人均筹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左右确定

  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占总筹资的15%左右,具体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应当结匼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出现支付不足时按照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顺序予以弥补,需要市、区县财政给予补贴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支付管理)

  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標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下同)的管理等,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与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九条(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就医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以在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機构,含村卫生室)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也可以选择二、三级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住院就医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市的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定点社区衛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后,到二、三级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定点醫疗机构就医;急诊和住院医疗可以到全市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条(医疗保险凭证)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機构就医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絀借医疗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療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鉯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區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囚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基金支付80%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圍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構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第十三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待遇的调整)

  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以及支付比例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五条(医疗费用的记账和支付)

  参保人员在本市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定点医疗机構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范圍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鼡不予结算;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第十六条(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可以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不予重复的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供养人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的具體筹资办法、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待遇、就医管理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帮扶补助)

  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以及本办法所指的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蔀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内予以适当补助;参保人員中的重残人员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内予以全额补贴。

  上述帮扶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特殊对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高龄老人是指年满70周岁、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从户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户籍且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老人。

  本办法所指的职工老年遗属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重残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本市重残标准的无医疗保障人员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2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療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89号)、2014年1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實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97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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