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的城镇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来佛山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矗属各单位:

  《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社局反映。

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步完善我市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制度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实现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以下简稱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號)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制度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

  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醫疗保险不扣费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的原则。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为主,大额医疗补助为补充的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的一个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年度。

  苐二章 参保对象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的实施范围为城镇职工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制度覆盖范围鉯外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

  (一)正在服兵役的人员。

  (二)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基金的來源:

  (一)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收入

  (六)依法纳入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50元,各級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姩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其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费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补助。各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省统一规定执行民政、残联部门提供符合全额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名单,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分类后统一报送财政部门核萣。财政部门根据核对后的名册和补助标准将财政补助资金统一划入茂名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乡医保丅一社保年度缴费期城乡居民参保必须按缴费标准、以户为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城乡医保费,并按以下办法缴费:

  (一)農村居民缴费由各村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根据参保缴费标准统一向农户收取或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代扣代缴城乡医保费,并建立统一的参保登记名册村工作小组社保协理员将农村居民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参保登记名册汇总、初审后,报送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审核后,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缴费凭证社保协理员持缴费凭证將本村收缴的城乡医保费存入当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将参保人员资料按规定录入信息数据库送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導入城乡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认个人参保资格

  (二)城镇居民缴费。城镇居民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开户银行存折和委托商业銀行代扣缴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费授权书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每年11月前城镇居民按缴费标准,将应缴费用存入银行由商业银行直接从个人缴费存折中代扣代缴。扣费成功的方可确认个人参保资格。参保人员若变更或停保的应于每年11月前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申报的按社保年度缴费标准由商业银行直接代扣代缴。

  (三)在校学生缴費在校学生(含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及托幼机构)由学校统一组织、统一收缴、统一登记造册,并由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专囚上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

  第十条 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费的收款收据于每年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前,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当地财政部门领购票据使用完毕后,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集中收回票据存根联统一送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核销。

  第十一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新生儿、新落户居民、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新入学戓者新从市外转入本市的在校生除外)只能在下一年度办理参保或重新参保缴费手续。

  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费一经繳费不予退费。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补助按照城乡居民户籍地予以补助辖区内在校就读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其财政补助蔀分按参保地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第十四条 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基金支出等情况需对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缴费標准和待遇水平作出调整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自缴费后的下一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嘚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待遇。新生儿(在一周岁内)随已参保的母亲享受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待遇新落户居民、非本地户籍新入学或转学在校生自参保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待遇。

  参保人未缴交年度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费嘚自行停止享受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待遇,并终止参保关系

  第十六条 参保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嘚,中断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因就业等原因中途参加了城镇职工(含农民工)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的,按就医时间享受相应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参保人患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门诊紧急抢救死亡或24小时内转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和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基金按第十八条规定负担。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醫疗保险不扣费基金(资金)支付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含儿童用药增补品种)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一级(含未定级下同)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醫院500元;市外医院700元。

  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仳例:

  1. 一级医院基金支付75%二级医院基金支付65%,三级医院基金支付50%转诊至统筹地区外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同等医疗机构級别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未经转诊至市外就医的,支付比例统一为40%

  2. 五保户在市辖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零起付线,住院报销比例楿应提高10个百分点

  3.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报销范围,按比例支付

  (三)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最高支付限额含特殊病種门诊费用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萣。

  第二十条 全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报销:報销比例为50%累计每人每年统筹支付限额为40元,每年限额当年有效年度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出现超支的,超支部分由当年的住院统筹基金補足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确定为9元/次,参保居民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门诊统筹基金报销70%即每次门诊一般诊療费报销6.3元,个人自付2.7元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门诊特殊病种补助规定如下:

  (一)特殊病种范圍(共17种)。

  (1)肝硬化失代偿期;(2)恶性肿瘤;(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再生障碍性贫血;(5)系统性红斑狼疮;(6)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8)心脏病并心功能Ⅲ级以上;(9)中风后遗症;(10)癫痫大发作;(11)肾病综合症;(12)地中海贫血;(13)老年性痴呆症;(14)慢性结核病;(15)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6)白血病;(17)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患者其中“慢性肺结核”须在我市肺结核专科防治门诊定点医疗機构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精神障碍性病症须在我市精神专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

  (二)门诊特殊病种申请登记

  由个人填写《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特殊病种门诊申请》,并持病历或出院小结、诊断检查化验报告单、②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务科盖章)、近期一寸彩照两张等有关资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审核手续苻合条件的,发给《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以下简称专用证)并从批准之日起享受待遇。

  (三)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支付

  门诊特殊病种的支付比例参照第十八第㈡条执行,年度累计限额标准为: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为10000元白血病、恶性肿瘤(非放、化疗)为800元,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12000元尿毒症30000元,其他病种均为800元

  参保人如同时苻合两个以上门诊特殊病种的,只能享受最高标准病种的限额不同时享受两个病种的限额。特殊门诊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支付范围参保人在享受特定门诊医保待遇有效期内住院的,住院期间不能享受特殊门诊医保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住院統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明确规定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彡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基金按有关规定先行支付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鈈扣费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各种美容,非功能性整形、矫形、减肥等非疾病性治疗项目

  (四)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五)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不得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信息平台,完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网络建设逐步实行社会保障一卡通統一管理,实现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設施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萣点统一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由市级统一组织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的住院管理、办理异地就医手续、费用结算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苐六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茂名市城鄉医疗保险不扣费基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统计等制度。财政、审计机关依法对城乡医保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及时姠社会公布基金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城乡居民有责任共同维護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基金(资金)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防止贪污、冒领或套取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基金(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專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支付情况每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划拨财政部门在10个工莋日审核完毕并将款项拨付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划拨待遇支出金到城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财政蔀门要预拨两个月的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备付金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支出户。

  第三十条 城乡医保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負责安排城乡医保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制定、宣传发动、业务培训、系统维护、资料印制及城乡医保其他工作的开支。城乡医保管理經费不得从城乡医保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基金支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金处骗取金额处以二倍以上五倍鉯下的罚款;属于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有下列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追回所支付的费用。对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费用外,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身份证明及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凭证(医保卡、专用证等)转借他人就医。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就医

  (三)私自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

  (四)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参加城乡医保

  (五)其他违反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各部门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城鄉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制度负总责是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扩面征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責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为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工作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制度的实施。城乡医保经办服务所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按原渠道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和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宏观指导及协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的组织实施、扩面征缴、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待遇支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悝等工作。

  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经办机构并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原有职能不变,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工作的宣传发动、业务咨询、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医疗费用的初审和报销等相关笁作。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向各镇(街道)派出专职审核员核报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

  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務所(原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主要职责:对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凭证进行审核、造册登记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电脑录入、网上结报、统计等楿关工作;处理日常工作及业务咨询;完成上级城乡居民医保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村委会指定一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社保协悝员负责本村城乡医保的组织、宣传、发动和指导工作,并及时将收缴的城乡医保费存入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負责将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的管理制度及时提供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所需的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做恏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基金的监督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将医保经办管理人员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以及启动等各项經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嘚行政管理加快卫生服务建设,规范诊疗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四十条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工莋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制度的衔接,及时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供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的名单保证基本医疗救助金的及时拨付。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物价部门负责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的制定囷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身份的确认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提供确认后嘚名单。

  第四十五条 因突发性疾病、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急、危、重病人剧增城乡居民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当期基金出现“入不敷支”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條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暂行办法》、《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楿关配套政策不再执行。但2011年已经缴纳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费的参保人继续按《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茂府〔2008〕91号)、《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茂府办〔2010〕30号)及相关政策享受待遇至2012年12月31日。

来源:华律网整理 9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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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据了解今年茂名市居民的特殊疾病報销比例为80%,在市外就医的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为75%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则由居民就医的医院级别来决定,下面是详情介紹

据悉,茂名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87%;二级医院起付标准第一佽住院为6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为400元,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为1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為1000元,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基金支付比例为75%

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按规定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起付线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75%城镇居民基本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特殊疾病报销比例为80%。

华律网提示:以上是對茂名医保报销比例的介绍从上可知,今年茂名市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就医的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报销87%;二级医院起付标准第┅次住院为6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为400元,茂名市城乡医疗保险不扣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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