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厦门鑫鹭源鹭鑫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執行人厦门鑫鹭源鹭鑫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厦门鑫鹭源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厦翔劳仲案(2016)7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鑫鹭源鹭鑫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鑫鹭源鹭鑫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4379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