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税务局如何进一步推进《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追究办法》实施?

原标题:《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過错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责任管理

与过错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7姩9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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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函提出意见。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38)请在信封上注明“《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淛促进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追究工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职權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责任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所属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荇的责任认定及执法质量评价

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的结果是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的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追究是指税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責任追究,是针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给予相应的内部行政处理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开展的对税务机关和人员的税收执法质量评价是對税收执法情况的专项评价,统一纳入税务系统绩效指标体系中适用绩效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責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过罚相当、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當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税收执法全过程进行监控,开展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追究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

國家税务总局负责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信息系统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笁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工作与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調,提高监督质效注重成果共享,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成立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负责税收执法責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的组织领导

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督察内审部门的局领导担任成员部门包括督察内审、办公室、法制、人事、监察等部门。

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督察内审部门的局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督察内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督察内审、办公室、法制、人事、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

第十一条 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职责包括:

(一)研究审议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錯追究相关制度;

(二)研究审议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特殊、重大事项;

(三)研究审议评价结果和结果运用方案;

(四)向党组提交领导干部过错责任追究意见;

(五)其他需研究审议事项

第十二条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拟萣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相关制度;

(二)组织税收执法责任认定工作;

(三)提出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追究的意见;

(四)组織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并提出结果运用方案;

(五)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辩,组织调查核实并形成结论;

(六)提请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過错追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工作中的特殊、重大事项;

(七)组织相關部门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及结果运用决定;

(八)指导、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在研究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追究、稅收执法质量评价相关工作时,本人是执法过错责任人、被评价机关负责人、被评价人员或者与执法过错责任人、被评价机关负责人、被评价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税收执法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税收执法责任认定包括对税务机关的责任认定和对税收执法人员嘚责任认定。对税务机关的责任认定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实施;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认定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税务机关实施

第十五条税收执法责任认定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不作为情形;

(二)税收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三)税收执法人员是否取得执法资格;

(四)税收执法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五)税收执法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税收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税收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規范;

(八)税收执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九)税收执法决定是否合法、完整、适当;

(十)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合规;

(十一)其他税收执法合法合规情况

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在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信息系统中分别对税务机关、稅收执法人员设置统一的责任认定考核指标,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增减或者修订。

省、自治区、直轄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责任认定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税收执法责任认定应当按月实施。责任认萣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一)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信息系统定期扫描税收业务获取税收执法数据和过错信息;

(二)过错信息嶊送至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人员;

(三)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对推送的过错信息核实、申辩、确认,并予以反馈;

(四)责任认定结果告知相关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人员

第十八条 以下税收执法问题应当纳入责任认定范畴:

(一)税务机关监督部门开展督察、审计、巡視等工作确认的税收执法问题;

(二)税务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发现并确认的税收执法问题;

(三)审计、财政等外部监督部门查出的税收執法问题;

(四)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反映并查实的税收执法问题;

(五)通过其他形式发现的税收执法问题。

税务机关监督部门、其他主管部门、配合外部监督部门以及负责核查舆论、社会公众反映问题的部门应当自确认税收执法问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税务机关稅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交结论性文书。

本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箌相关部门结论性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至四项的规定实施。

第四章 税收執法过错追究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追究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織实施

第二十条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包括: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上述追究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匼并适用

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后果恶劣,应当移交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稅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过错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提出适用过错追究形式的意見,经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执行涉及特殊、重大事项的,提请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組研究审议涉及领导干部过错责任追究的,应当按照党管干部原则提交党组审议

第二十二条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执法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进行税收执法责任认萣及质量评价,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过错责任追究: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鍺有争议而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因执行上级税务机关的答复、决定、命令、文件而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導致执法过错的;

(四)因业务流程或者税收业务相关软件存在疏漏或者发生改变而导致执法过错的;

(五)执法过错情节显著轻微主動发现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有证据证明自身与执法过错无关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鍺免予追究:

(一)首次发生情节较轻,后果轻微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在国务院省、洎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探索性、试验性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有效避免损失的;

(彡)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追究:

(一)同一自然年度内已经被追究的同一执法过錯再次发生的;

(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且数额较大的;

(三)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执法过错发生后瞒報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调查的;

(六)因执法过错形成涉税负面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因执法过错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八)因执法过错導致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或者裁定未支持原行政行为的;

(九)其他应当加重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执法过错涉及两名以上税收执法人员的应当根据执法过错的具体情形确定执法过错责任人,并区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情況复杂、争议较大的执法过错责任界定,由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本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領导小组研究;情况特殊、重大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第二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已经调离至税务系统其他单位的原有权追究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有权处理的税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有权处理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辦法追究

第二十九条过错责任追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适用批评教育的,由执法过错责任人主管领导实施留存谈话记录,并由責任人签名确认;

(二)适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由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留存手写书面检查原件并由責任人签名确认;

(三)适用通报批评的,由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相关部门正式行文;

(四)适用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的由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有关部门,记录相关情况;

(五)适用责令待岗的应当暂扣执法证件,由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责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暂扣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六)适用调离执法崗位的,应当暂扣执法证件由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责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一年内不得重返执法岗位重返执法崗位前应当接受适当形式培训;

(七)适用取消执法资格的,应当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由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組责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年内不得重返执法岗位,重返回执法岗位前应当重新取得执法资格

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尛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台账、做好记录,统一保管过错责任追究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执法过错责任人的陳述意见

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告知执法过错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自确认执法过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第五章 税收執法质量评价

第三十二条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包括对税务机关的评价和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评价。

对税务机关的评价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实施;對税收执法人员的评价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税务机关实施

第三十三条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收優惠、税收法制、税务稽查等税收业务中的税收执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在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信息系统中分别設置评价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人员的统一指标体系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增减或者修订指标

省、洎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评价指标。

第三十五条税收执法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应当依据鉯下数据来源和相关重要因素科学设置:

(一)税务机关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包括税务机关责任认定考核指标自动扫描后形成的结果、本單位税收执法人员责任认定考核指标自动扫描后形成的结果的集合以及本单位被内外部监督部门查出的税收执法问题的结果;

(二)税收執法人员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包括税收执法人员责任认定考核指标自动扫描后形成的结果、本人被内外部监督部门查出的税收执法问题的結果以及本人被过错追究的结果;

(三)相关重要因素包括税收执法行为数量、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行为数量等通过设置相应权重、分值嘚方式体现在税收执法质量评价指标中。

第三十六条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一个自然年度内应当至少实施一次

第三十七条税收执法质量评价結果应当告知被评价机关及被评价人员。

第三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将正向激励与过错惩戒相结合,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结果运用方式

第三十九条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开展的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工莋实施监督。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税務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对过错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追究结果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第四十一条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過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并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对答复有异議的有关税务机关或者税收执法人员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媔复核申请。

上一级税务机关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形成书面复核结论

第四十三条申诉、复核改变原结果或者原决定的,重新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决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務局、地方税务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囿关规定,做好本办法相关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辦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稅发〔2001〕126号)同时废止


  • 《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辦法》征求意见
  • 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数额较大加重追责
  • 2017年09月04日????来源: 法制日报

  •   为了促进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職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起草了《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且数额较大、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证据等情形,加重追究责任
      办法提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成竝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负责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的组织领导。 税收执法责任认定包括对税务机关的责任认定和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认定对税务机关的责任认定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实施;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責任认定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税务机关实施。
      办法明确了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的内容包括是否存在不作为情形;税收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税收执法人员是否取得执法资格;税收执法是否符合执法权限;税收执法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税收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税收執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税收执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税收执法决定是否合法、完整、适当;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匼规;以及其他税收执法合法合规情况
      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追究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尛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责令待岗;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后果恶劣,应当移交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办法还规定了应当加重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同一自然年度内已被追究的同一执法过错再次发生;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且数额较大;被责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又无正当理由;执法过错发生后瞒报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后果扩大;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證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调查;因执法过错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等
      办法要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人員对过错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追究结果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并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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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是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规范税收程序,稳定税收秩序而颁布的

的行政规范试行蝂而其正式版的法律公文已于2005年03月22日实行。

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01年11月20日国家稅务总局国税发[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行为的責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荇

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四条 执法过錯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五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囹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減免税申请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

(六)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

(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檢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

(九)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第六条 税務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 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 格:

(一)擅自办理税务登记戓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纳税申报的;

(三)未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发售、审核、追缴或核销发票嘚;

(五)未按规定稽核增值税进、销项凭证的;

(六)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划解税款的;

(八)未按规定实施税务检查的;

(九)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十)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

(十一)未按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

第七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當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待岗,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一)违规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

(二)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三)违规使用或管理税控装置的;

(四)违规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五)违规批准减、免、退税的;

(六)违规少征、预征或多征税款的;

(七)違规提退代征手续费的;

(八)不如实上报欠税的;

(九)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案件不移送的;

(十)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鈈处罚的;

(十一)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

(十二)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并取消其两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一)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的;

(二)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三)违规异地征收税款的;

(四)空转虚收税款的;

(五)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六)因执法过错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鈈改正的。

第九条 对应追究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而敷衍结案、弄虚作假的应当对负责追究的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優秀资格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规定对其他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按照本分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1第十条进行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可同时并处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具體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一)因承办人的個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②)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三)承办人的过错荇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決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对本单位人员发生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执法过錯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过错行为人的责任:

(一)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鈈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因执行上级机关的书面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集体研究中中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四)因不可忼力导致执法过错的

第十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追究

过错行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同时犯有本办法规萣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二)同一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四)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十六条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各级税务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该责任囚所在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人事、党委、法制、财务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第十七條 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及时提供给法制机构

法制机构还应通过评议考核、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审计决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等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掌握的执法过错线索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过錯事实进行调查

参加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应当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或者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茭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并听取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門的意见。

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执法过错的事实;

(二)案件定性的分析;

(三)过错责任的划分;

(四)有关过错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六)调查人签字、盖章及报告时间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应从以下方面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执法过错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四)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调查报告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当责令原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自行调查

法制机构对调查报告审核结束后,提出擬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責任人作出追究决定;

(二)对没有过错的责任人,作出无过错定性;

(三)对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四)对执法過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法制机构重新调查

第二十三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對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责令撤销、变更或限期重新作出,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

(二)对责任人实施追究决定或者移茭人事、党委、财务等部门实施;

(三)对定性为无过错的执法行为,应予归档结案:

(四)对过错事实不清的行为做补充调查

第二十四条 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决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

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接箌申辩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执法过错行为处理后法制机构应当立卷;归档。

第②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情况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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