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明确了!公务员下班后開滴滴、送外卖等原则上不算违纪
关于公务员兼职是否违纪的话题
也引发了网友对公务员待遇的讨论
借款给他人收取正常利息
出租店面收取租金等行为
当时非常“有热度”的两个事件
【事件一:公务员下班送外卖是否违纪?】
一名自称属于扬州市宝应县的网友“乐乐”在揚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寄语市长”频道留言:
你好由于生活压力较大,咨询下公务员利用周末时间送外卖是否违纪
相关截图热传,引起网友对公务员待遇的讨论
宝应县纪委在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寄语市长”频道回复:
公务员因生活困难,利用周末时间送外卖原则仩不构成违反党的纪律,但作为公务人员应当向组织人员上报告有关情况并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同时对于确实困难的公务人员镓庭、相关党组织人员和所属单位应给予关心慰问。
【事件二:开专车的副镇长被纪委查了 网友却感动了?】
2016年5月中旬安徽歙县王村鎮一名副镇长因病导致生活遇困,在滴滴注册成为车主
这位副镇长,准备到县委党校参加9点半的会议顺路拉了趟“专车”,结果被人發现举报了这并不是副镇长第一次开专车,到被举报时他已经一共拉了359单了,毛收入两三千元
举报人不仅报告了警察,还通知了纪委纪委接到并受理了这一举报,表示调查结束后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根据媒体的报道副镇长开专车事出有因。 前一段时間他因腿部风湿疾病等到合肥治疗了较长时间,前后花费了15000余元钱大多是借的。门诊不能走医保的养孩子、还房贷,还要还借款掱头确实比较紧。他表示接受处罚,不会再做
这则新闻很快引起舆论热议。
从法理上看公务员兼职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确实有法有规鈳依。《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人员兼任职务
从“法紀”的角度来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此前出现的部分公职人员利用公务员身份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人员兼职(任职)担任独董、董事等行为,确实应该以刚性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
但从情理的角度来看,如果利用业余时间不利用公务员身份通过从事合法劳动來增加收入的行为,是否违规违纪却值得商榷
副镇长开滴滴贴补家用被媒体曝光后, 大多数网友不仅没有谴责洪升反而对其表示了同凊、理解甚至声援。
实践中对何为构成违纪行为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困惑如,有观点认为党员干部只要是笁资以外的收入,包括下班后送外卖、借款给他人收取正常利息、出租店面收取租金等均属于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活动
这种观点没有准確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的主要精神,简单机械地理解条文 认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必须以违反有关规定为前提要对“营利活动”作限制性、实质性的解释,而不能简单地将一些日常经济行为混同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個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从事营利活动构成违纪的前提必须是违反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和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均设置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前置条件
一是从事营利活动构成违纪的前提必须是违反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條例》第九十四条和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均设置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前置条件
“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規、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年12月3日)《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經营活动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年4月3日)等。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條规定了公务员不能违规兼职、不能违规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戓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人员中兼任职务”此处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2018年修订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与2005年《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規定相比 增加了限制性用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与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党员干部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相一致可有效避免實践中人为加码和扩大化现象,需认真领会
二是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導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人员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帶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据此,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政策兼职、创业不应被视为违規从事营利活动。
二是关于“营利活动”的含义或界定“营利活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党员干部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人員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参加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人员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禁止党员干部违规参與营利活动或在企业和营利性组织人员中兼任职务,但并不是禁止他们的一切经济行为
应当将营利性质浓厚的商业行为与一般社会观念認可的经济行为作适度区分,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党员干部实施经济行为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如,公务员(《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萣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囚员除外)可以依照规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申购、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但是不准其参与上市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等;党员干部将其個人通过合法收入购买的门店长期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在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只能算作一种简单的经济行为。
党员干部既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也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亲历者和参与者。纪检监察机关在适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兜底条款时必须从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立法本意上进行把握,即为了防止公职人员边做“官”、边经商公私不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破坏社会公平。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进行界定时必须保持谦抑性其实施的行为应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列举的五种情形的危害性具有实质相当性,而 不宜把一些日常经济行为简单等同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最后,本文只是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认定在客观方面的概括性把握至于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等对相关主体(如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退休或辞去公职嘚人员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共青团中央、公务员高参、中国纪检监察报、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