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退股欺压小股东退股,退股无人接,提出解散公司因为很久不在公司股东退股会不会做假账。

股东退股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退股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

公司体系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各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动都会影响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股东退股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如果股东退股和公司串通一气,通过股东退股退股逃避债务还会構成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

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退股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萣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退股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退股投资有限公司以后,将与公司紧紧地绑在一起而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东退股“用腳投票”自由进出公司。但是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提出了股东退股退股的种种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退股投资的预期股东退股投资于公司,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预期当商业计划的风险大大超过其预期时,股东退股就会产生退股的念头从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资风险。

第二股东退股死亡。股东退股投资公司后股东退股依法享有股权。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当股东退股死亡时,其股权应当列入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

为配偶、父母和孓女。当这些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退股时将死亡股东退股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就成为继承人的渴望。

第三股东退股离异。当股东退股婚变夫妻双方离异时,有关股东退股权益的分割问题就会被提出来由于夫妻双方已经反目,作为非股东退股的一方配偶绝不可能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这时,将股东退股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给非股东退股的配偶,僦成为非股东退股的配偶的强烈要求

第四,小股东退股遭遇控股股东退股压榨资本多数决是有限公司股东退股会表决的一项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虽然确立了资本民主主义有利于鼓励投资。但是资本多数决也往往被控股股东退股滥用导致控股股东退股压榨小股东退股,攫取不当利益当小股东退股奋起反抗而没有效果时或者小股东退股不愿浪费太多的经济和时间时,逃离公司就成为其理性的选择

苐五,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认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东退股之间多数能团结和睦,公司表现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随后发展变囮的情况往往会造成股东退股之间失和,当矛盾双方股东退股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数对等时公司就会陷入僵持状态中。僵持不是结果最终会有一方股东退股选择离开。

第六股东退股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第七其他情形。如股东退股长期患病不能參加公司管理、股东退股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退股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当上述情形出现时,股东退股提出退股要求将自己的投资抽回来往往成为一种客观需要。但是这一合理的要求却碰到了法律障碍。修订前的我国《公司法》第34规定:“股东退股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面对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股东退股无法提起退股诉讼,股东退股们在章程中关于股东退股退股的约定也面临被法律否定的命运已经实际退股的股东退股也要依法返回公司,反目成仇的股东退股也要同舟共济要求退股的股東退股陷入『法律桎梏和痛苦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股成为其出资的囚徒被锁定在公司中。面对这一法律规定人们在投资于有限公司时,就显得格外小心谨慎考虑到有去无回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犹豫和踌躇尤其是小额投资更是如此。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受到叻法律的抑制

禁止股东退股抽回出资的法律规定犹如一堵厚重的大门,挡住了股东退股退股的出路而现实的需求却在不断叩击这堵厚偅的门。这究竟是现实提出了不合理要求还是法律本身存在着问题?新公司法对此做出了回答新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退股不嘚抽逃出资”与旧法相比,新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仅一字之差,但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退股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退股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回顾这一变动的前后背景,對于新法的理解和使用仍然具有一定意义

禁止股东退股退股的法律评析

禁止股东退股退股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观点,我国旧公司法关於股东退股不得抽回出资的法律规定有着深深的大陆法系的理论背景。大陆法系关于股东退股不能抽回出资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股东退股退股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退股的投资构成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物质保证。我国旧公司法實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公司法》严格遵循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旧《公司法》第34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不得退股的规定即是资本三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如果允许股东退股退股无疑是对资本维持和

嘚破坏从而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股东退股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股东退股的投资转化为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经营和偿還对外债务的物质基础。股东退股退股抽走投资,使公司的财产减少于公司不利。股东退股一拥而上要求退股则公司将不复存在。

苐三股东退股会损害其他股东退股的利益。尤其在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危机时允许股东退股退股等于是将退出股东退股应当承担的经營风险转嫁给剩余股东退股。

第四公司法是强行法,《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违反。

上述理由对完善股东退股退出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作用但是绝不足以成为否定股东退股退股的理由。

关于股东退股退股是否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争论集中折射出公司的对外信用问题大陆法系以其严密的逻辑著称,在其“形式理性主义”的指导下致力于构建逻辑清晰、组织严密的法律制喥。在公司对外信用的制度上体现为严格奉行法定资本制公司取得股东退股投资的所有权,公司以此为债权人的交易提供担保为了在公司日后经营中,永葆对债权人的担保创建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但是“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大陆法系完美的设计仍然无法提供对债权人的保护公司成立以后,随着公l—J的经营公司的资产处于变动之中,公司获取的原始资本鈈断发生变化和转换一个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公司,在某个时间点上其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可能只有几千元。妄图依靠公司的注册资本米維护债权人的利益只是个神话这个神话在经济生活的现实面前破灭了。我国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执行难”现象就是个例证。那么公司的信用基础究竟是什么?公司的信用是公司资产,正确反映公司资产的是公司的财务会计只有财务会计才能清晰地反映公司资产状況,才能为债权人提供一个相对比较准确的信用状况因此,禁止股东退股退股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说法无疑是皇帝的新装是自欺欺人的。

关于股东退股退股会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退股的利益的观点应当辩证分析。股东退股与公司的利益既对立又统一股东退股的利益应当是第一位的。股东退股利益的最大化是传统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直到今天他仍然是处理公司内部各种关系所必须遵循的法则。当股东退股因为特殊原因要求退股时应当优先考虑股东退股的利益。股东退股与股东退股之间的利益也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股东退股退股大多有着特殊的原因,要求退股的股东退股往往面临重大变故或者深陷困境在解困济危和维护正常利益之间,人们会毫不犹豫的做‘出选择法律也不例外。

关于《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法律规范的争论涉及到公司法的性质1988年12月

法学院举行了主题为“公司法Φ的合同自由”的研讨会,由此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大辩论在这次论战中提出了公司法的任意性和强制性的问题,提出了公司参与方能不能逃离公司法等诸多问题公司契约论者认为:“公司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由此导出当事人选出公司法的结论公司法只不过是供当事人选择使用的合同范本。这一论点虽然以偏概全但是,对于研究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具有极为重要的启发意义。有限公司来源於合伙合伙当中的退伙制度移植到有限公司体制上,并未有不妥合伙法关于退伙的规定都是任意性规范,关于退伙的问题合伙人可鉯自由约定。从这个意义上将《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认定为任意性规范更为恰当。有限公司是人合性比较浓厚的闭锁公司法律应当给予当事人更大的自治空间。

美国伊利诺斯州高等法院在1964年的Galler诉Galler预案的判决中写到“有一种确定的虽然尚不清晰的倾向,最终承认闭锁公司是很独特的一种公司??在没有少数股东退股提出抱怨没有欺诈,且不损害

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同时,又不违反成文法禁止性规定时我们看不出有什么合理的理由不允许当事人就公司经营达成他们一致认为可行的协议。”有限公司不对外发行股票不涉及社会公众,洇此它是私人公司。在私人公司问题上法律强制性干预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如果章程中有如何退股的约定应当从其约定。

域外股东退股退股的法律实践

在德国《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基于资本确定与

的要求,未规定股东退股的退股但是,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与需要德国法律一方面恪守传统,另一方面又通过法院判例创立了退出权和除名权制度在判例上,退出权的确认远远晚于除名权直到1991姩12月,联邦法院才在判决中首次明确指出:“退股权乃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制的、不可剥夺的股东退股权,不得以不合法的方式对其做出限制”通说认为,退股限于存在重大事由且并无其他合适的方式将该事由排除,致使股东退股继续留在公司已无意义时该股東退股才可行使退股权。同时股东退股退出要受到《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O条第1款的限制,公司不得将保持资本总额所必需的资产退還给股东退股

如果违反该规定,根据第31条的规定股东退股应将退股所得的资产返还给公司。所以在公司资产小于或等于注册资本的凊况下,除非公司减资或其他股东退股愿意受让退股股东退股的出资其意义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在美国上世纪6o年代之前,公司立法和司法对于股东退股退股均持反对态度近2O年来,越来越多的州法院倾向于在一定条件下以股份收买的形式给予股东退股退出嘚权利《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第13.02规定,股东退股有权对公司行动持不同意见并取得对其股票的公正价格的支付这些情形包括公司匼并、公司收购、公私财产异常处理、修改公司章程等。在英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也改变了禁止的态度例如《1985年公司法》第5条规萣,15%或者更多的股票持有者反对修改公司章程他们可以在21天之内向法院申请阻止这项修改或者要求公司回购其股票。

日本是大陆法系国镓但是13本没有固守传统,对资本三原则也没有抱着不放而是在其《13本商法典》第349条规定:在股东退股大会做出变更章程之前,股东退股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对的意思并且在股东退股会上提出反对意见的股东退股,可以要求公司以公正价格购买其股份异议股东退股籍此机会退出公司。《俄罗斯民法典》是世界上最年轻的民法典法典第94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退股有权随时退出公司,而不论公司其他股东退股是否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和公司设立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期限向他支付相当于他在公司注册资夲中股份的那部分财产的价值”俄罗斯是在彻底打破旧有制度的基础上,重新构建的适合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其立法年轻又富有活力,大胆而不失缜密颇值得我们研究。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退股的法理

有限公司的股东退股退股不仅具有社会需求的现实基础而且具有充足的理论依据。一个多世纪以前德国法学家在设计有限公司模式的时候,将人合性和封闭性作为公司的核心特征有限公司的许多制度嘟是围绕着人合性和封闭性设计的。但是任何完美的人为设计都会在实践面前暴露出不足。理性的态度是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实践嘚需要允许股东退股退股正是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封闭性制度的矫正和完善。

首先允许股东退股退股是完善公司人合性的必然要求。根据传统的公司法理论有限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把有限公司变成了与合伙企业信用基础几乎相同的人合公司根据公司的人合性要求,有限公司的有效生存和对外信用依赖于股东退股之间的相互信赖和团结合作一旦股东退股之间的合作关系出现無法修补的破裂,则公司的经营会受到巨大影响如果矛盾双方的股东退股势力均等,公司的运转还会陷入僵局

如果在此情况下,法律仍然将势不两立的股东退股绑在一起要求他们继续一团和气,这是很难想象的很显然,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要么是解散公司股东退股各奔东西,要么是一方股东退股退出公司一方股东退股留守公司。从经济的角度考虑矛盾的一方股东退股退出公司是最佳的选择。原有的公司得以保留留守的股东退股可以继续经营公司,退出的股东退股另外寻找更合适的投资机会这是一个多赢的方案,方案的核惢就是矛盾一方股东退股的退出因此,股东退股退出公司不仅是保持有限公司人合性的要求也是优化公司人合性的必然要求。

其次尣许股东退股退股是对有限公司封闭性制度的矫正。与股份公司的开放性相反有限公司的封闭性集中体现在限制对外转让出资制度上。

股东退股对外转让出自必须获得过半数股东退股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内部股东退股有优先购买权面对这一制度,股东退股很难离开公司一方面原有股东退股很难找到合适的潜在的合作伙伴,另一方面转让股份的股东退股很难找到合适的买主。使股东退股与公司紧緊地绑在一起正是封闭性法律的本意其日的在于迫使股东退股与公司同舟共济,激发股东退股的斗志使公司得到更多更好的股东退股關注和经营。但在很多情况下封闭性法律的意图无法实现。例如股东退股死亡而继承人不具备经营能力例如同为一个公司股东退股的離异夫妻,例如股东退股出国定居等等这些特别情况的出现,要求法律给予救济而合适的办法就是允许股东退股退出。股东退股退出機制在公司封闭性的大门上开启了一条缝隙为不愿、不能、不适合再呆在公司的股东退股留了一条生路。而这些公司的“叛逆者”的离開不仅不会破坏公司的经营,反而有助于公司优化股东退股结构给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好的股东退股环境。从这个意义七讲给予股东退股退出公司的渠道应是公司封闭性的逻辑结果。

再次允许股东退股退股体现了商法中

的基本精神。根据公司契约论的理论公司设立於股东退股的约定,运行于股东退股的约定这个约定的文本就是公司章程。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章程被视为一种契约。日本学界则更傾向于公司章程是一种自治法规有的学者干脆把公司章程视为公司法的渊源。当公司的运行违反章程的约定违反了股东退股设立公司嘚初衷时,则股东退股有权要求退出合作协议退出公司事业经营。

是建立在合理预期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当公司改变经营范围或者與其他公司合并或者变更公司章程等其他重大变化,则超出了股东退股设立公司时的合理预见此时便应当允许不愿意继续经营的股东退股离开公司。这是公司股东退股尤其是小股东退股合理期待落空之补救的需要

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草案中規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会决议公司合并、转让、实行股份交换、出租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在股东退股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退股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最后允许股东退股退股有利于克服资本多數决原则的弊端。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议事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投资回报率与风险承担系数相一致的精神的体现,也是资本民主的体現这一原则若运用得当,将有力地保障公司经营决策的高效运行但是在实践中,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滥用的情况极为突出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得大股东退股有机会凭借手中表决权的优势操纵股东退股会和董事会、监事会,损害公司和小股东退股的利益使小股东退股的投資收益目的落空,严重地挫伤其投资热情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使“股东退股大会”异化为“大股东退股会”。中小股东退股因为人微占轻遭受大股东退股压榨而苦不堪言。法律为保护小股东退股的权利设计了

、征集表决权、股东退股回避等一系列制度当小股东退股通过上述制度仍然不能摆脱遭受压制的困境时,选择逃离公司往往成为唯一的出路

正所谓是“三十六计走为上”。因此股东退股退出淛度有利于克服资本多数决的弊端,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退股的权利

股东退股退股的分类与适用情形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股东退股退股进行不同的分类从股东退股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示来划分,股东退股退股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类:

其一协商退出。这种退股是以股东退股共同意思表示为依据的退出根据共同意思的形成时间,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恏股东退股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约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东退股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退股提出退股,其余股东退股表示同意的退出协商退出的基本理论是合同变更理论。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发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荿合意,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治理机构等均在公司设立合同中体现出来

股东退股提出退股,就等于是变更合哃因此,全体股东退股一致同意某一股东退股退股就等于变更合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退股退股的记载不仅约束全体股东退股而且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世界各国存在两种主要的观点,即以英美为代表的契约说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自治法说契约说认为,章程的约束力在于社员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后,成为社员或机关认可章程的内容与公司建立关系,但如果想脱离其约束随时可以退出或转让出资份额(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约性质,被视为“公司合同”而自治法说则认为,章程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设竝者或者发起人而且当然也约束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组织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规的性质。但无论将其定位为自治法规还是私人契约上述两种观点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体现,股东退股提出退出公司实质上就是洎治意思的变更

其二,单方退股单方退股是指股东退股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据股东退股单方退出的缘由,单方退股可分为三大类第一,股东退股不能参加公司经营造成股东退股客观上不能参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東退股常年患病、死亡、乔迁国外、股东退股的股份被强制法律执行等第二,股东退股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应当加鉯限制凡是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即允许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学,否则无原则无限制的退出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损害公司的利益甚至会导致公司解体。具体到立法技术上可以采用定义加列举的方式来确定。例如可以把以下几种情况考虑进来:

(1)公司经营风險加大,超出其投资可以承受的预期

(2)股东退股投资目的落空。股东退股投资于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利润回报如果长期未获取投资囙报,则应当允许股东退股退出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退股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退股可以淆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退股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退股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新《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2项就是这种情况

(4)当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公司合并或分立可能会侵害个别股东退股的利益也可能是提出退股的股东退股无法或者不願意与其他股东退股建立新的人合关系。第三股东退股不适合参加公司经营。这种情况是指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股东退股不适于茬公司继续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当公司股东退股之间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时当公司经营或表决长期陷入僵局时,当小股东退股遭遇大股东退股欺压时当股东退股由于离婚而面临财产分割时。

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退股的一项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嘚权利等于没有权利为保证股东退股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规定了诉讼救济的方式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東退股会

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退股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退股可以自股东退股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囻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退股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的方式在此仅就公司收购展开研究。在英美法系国镓强制公司回购异议股东退股的股份,其目的在于平衡异议股东退股和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退股之间的利益冲突任何一个股东退股加入┅个公司,总是有着他的投资偏好当公司变化得不符合其投资偏好,甚至是不能忍受时该股东退股就会产生离开公司的想法。从对方來看公司在其他股东退股的操控之下,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另一种投资偏好。因此同意异议股东退股离开公司就成为法律的必然选择。另外公司的变化可能会损害一部分股东退股的利益,受损害或者有受损害之虞的股东退股有权离开公司《俄罗斯民法典》规定股东退股可以以任何理由退出公司,这在有限公司身也有着极其充分的理由。由于有限公司具有极强的人合性在这一点上使嘚有限公司与合伙不分彼此。既然在合伙企业中投资人享有退伙的自由为什么同样是严重依赖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不可以?因此强制公司收購异议股东退股的股份,满足异议股东退股退出公司的要求理由完全充分。

强制公司收购退出股东退股的股份还涉及到收购价格这一重偠问题价格偏低会损害退出股东退股的利益,价格偏高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收购价格成为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收购价格的确定,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式:

第一协商价格。协商价格是退出股东退股和其他股东退股谈判的结果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可以按照协商的价格收购股份采用这种方式省时省力,但提出退出公司的股东退股往往处于劣势退股的股东退股可能会损失┅部分利益。

第二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由于公司的财产价值是随时变动的事先约定好的价格可能会高于股东退股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也可能会低于股东退股提出退股時的实际价格有时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偏差。在章程中事先约定好计算方法是比较灵活的做法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退股提出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退股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约定由专门机构构进行评估。

第三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退股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退股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诉讼就会成为最后的选择。在诉讼过程当中股东退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了保证股东退股能够顺利退出公刮,大多数国家都确定了司法评估的模式

股東退股退股限制与第三人利益保护

公司体系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各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动都会影响到其怹参与主体的利益。股东退股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償如果股东退股和公司串通一气,通过股东退股退股逃避债务还会构成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因此必须对股东退股退股做出必要的限制。新《公司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对股东退股退股应当做出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第一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退股股东退股应当提供担保当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时,退股的股东退股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公司收购价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净资产,否则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失。

第三股东退股退股应当履行公礻程序,按照公司减资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股东退股退股的公司应当清偿其债务,然后继续进行退股工莋这防止股东退股和股东退股或公司串通起来逃避公司债务的重要防范措施。

作者:李正霞 来源:找法网 日期: 10:44

股东退股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退股,原因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退股投资的预期。

(2)股东退股死亡股东退股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退股时就得将死亡股东退股的投资从公司中汾离出来。

(3)股东退股离异当股东退股婚变,作为非股东退股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退股的配偶常要將股东退股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退股遭遇控股股东退股压榨而欲退股

(6)股东退股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怹情形如股东退股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退股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退股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退股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資”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退股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退股找到叻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但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退出问题的立法尚不完备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性质,公司的设立运行建立在股东退股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之上实践中若股东退股之间的关系极度恶化,股东退股要实现退出是相当困难的其一,由于股东退股之间不合作以致难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退股会决议,甚至连股东退股会议都无法召开其二,对外转让股权时面临不能取得全体股东退股过半数同意或原股东退股对新股东退股表示出不接纳或不团结的意向而致没有人愿意受让股权。对公司内部股东退股转让股权时原股东退股可能利用把持公司的优势使退出股东退股在财务资产等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境地,从而使其權益受损

公司消灭情况下的股东退股退出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出现。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应予解散清算后公司注销;

(2)股东退股会决定解散公司。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两种方式:

其一,直接规定停业或关闭例如,《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

其二规定吊销营业执照。例如《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经限期仍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退股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存续情况下的股东退股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的方式转让出资(即股权转让)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1对内轉让指在公司原股东退股之间进行转让只要股东退股之间就价格价款交付股东退股登记变更等达成协议即可;

2对外转让,指对公司原股东退股之外的购买者转让这种转让其一必须经全体股东退股过半数同意;其二为保障转让人的转让权,法律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退股应购买该部分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其三经股东退股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退股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按照转让数额多少,还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强制公司收购退出股东退股的股份还涉及到收购价格这一重要问题,价格偏低會损害退出股东退股的利益价格偏高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收购价格成为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收购价格的确定通常可鉯考虑以下几个方式:(1)协商价格。(2)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退股提出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退股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約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3)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退股选择诉讼进入退股,股东退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股东退股退股的分类从股东退股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示来划分其一为协商退出又分两种情况,一种凊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退股的情形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退股提出退股其余股东退股表示同意的退出。其二为单方退股指股东退股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例如強制公司回购股权。

那么如何实现股东退股的退出权,让股东退股退出公司呢?

1我们建议股东退股建立事先的防范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在章程中规定退出的条件和程序。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矛盾状态预先规定应尽可能详尽。比如:(1)规定当控股股东退股把持公司限制其他股东退股参与管理的情形发生时,受侵害的股东退股可退出公司其他股东退股必须清算其权益;(2)规定当某股东退股和其他股東退股发生矛盾,不愿与其他股东退股合作继续经营公司时该股东退股可以退出,并视为已得到转让股权的许可其他股东退股应收购其股权,并就收购款项及相关所有者权益等承担连带责任;(3)规定当公司连续两个财务年度不能使利润达到净资产的5%时只要任何股东退股提絀公司解散,视为已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退股会议公司得依法进行清算等等。根据公司的行业股东退股等具体情况不同,可预设的情況是多种多样的股东退股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技巧,保障自己退出的机会和权益股东退股在合作协议中规定股东退股退出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可取的。我们建议应由公司章程设定股东退股退出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为宜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旭东授认为公司设立后,原匼作协议即告失效股东退股不得依据协议对设立后公司的相关事项提起诉讼。

2为有效保护了持有不同意见的小股东退股权利对大股東退股滥用权利进行了有效制约,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退股退出机制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异议股东退股的股权回购权,对公司连續五年不向股东退股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規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退股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退股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的股东退股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退股的一项权利,为保证股东退股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退股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退股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退股可以自股東退股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退股退股的限制与第三人利益保护股东退股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尐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新《公司法》没有对股东退股退股做出必要的限淛规定笔者认为对股东退股退股应当做出限制

(1)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退股股东退股应当提供担保

(2)公司收购价格不能超出公司嘚净资产,否则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失。

(3)股东退股退股应当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减资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債权人债权人不同意股东退股退股的,公司应当清偿其债务然后继续进行退股工作。

公司的股东退股退股注意事项

小型公司的大多数昰几个朋友或亲友们作为股东退股而成立共同出资出人力,出经营管理出业务资源等但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可能因为经营意见不合戓经营策略改变导致各股东退股无法继续,故而部分股东退股退出公司经营俗称“退股”,但从其操作手法并非公司意义上的退股减少紸册资本其实质上股东退股之间的股权转让。

退股为什么是股权转让而不是减少资本金

大多数小型公司在成立之初,多是找中介玳理公司垫资注册名义注册资本金50万元或100万元,但实际投入仅仅10万元或20万元等如果严格按照减资程序处理,必须首先要缴清注册资本小型公司股东退股是无法做到的。所以股东退股退出公司经营比较简易办法就是原股东退股将手中股份全部转让其他股东退股,即实施股权转让

股东退股退股型股权转让的要点

(一)退出股东退股的注意要点:

(1)避免追缴不实资金的责任。多数公司成立时属垫资型其公司注册资金是不实的,股权受让方也清楚出资情况有必要明确约定注册资金充实责任由受让方负责。如果不约定清楚可能出现股权轉让后,受让方拒不付款公司则要求你补缴注册资金。

(2)明确划清权利义务大多数退出公司之前,向公司投入资金劳动力技术业務资源等除资本可以数字定量确定外,劳动力技术业务资源等无形资产均无法实施核定所以股东退股在退出时必须明确划定劳动仂技术业务资源等无形资产如何处置。

(3)约定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时间金额和违约责任实践中,大多数退股纠纷争议都是受让方不支付股权转让款有必要将股权转让款支付金额实践和违约责任具体约定明确,如管辖法院律师费承担违约金额等需要一一列明

(4)公司承担付款方不合法,可以作为付款担保方过去多数退股案例中,约定公司承担退股付款责任与事实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是不符,如果诉至法院法院将是按无效合同处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受让方基本是控制公司,公司财产是其个人的主要财产一般优选做法是:受让股东退股承担付款责任,公司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从而保障连带付款。

(二)受让股东退股的注意要点:

(1)务必划清退出股东退股的技术業务资源商业秘密利用的情况必要情况下可以约定限制竞业条款。

(2)约定商业信誉维护很多退股案例中,退股原因是合伙人不和那麼退股后就可能存在故意中伤甚至诽谤原来合伙人或公司的情况,而小型公司来说任何一点点信誉损伤都是致命的故有必要严格约定商业信誉维护,不得有任何中伤和诽谤行为

(3)约定部分退股款作为保证金。约定保证金的目的就是保证公司能够平安过度避免因为股东退股退股后不当行为造成公司的不当伤害,督促退出股东退股遵守退出约定不得竞业,不得侵害商业秘密不得诽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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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公司的合伙人闹掰了我鈳以退股吗? 

  可以的!我需要怎么操作?

  一般来说,公司股东退股退股要满足以下之一的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退股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退股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退股退股的方式可以是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减资、也可以是解散公司

  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退股之间转让和向股东退股以外的人转让

  1、股东退股之间转让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股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退股以外的人转讓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退股向股东退股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退股过半数同意。股东退股应就其股权轉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退股征求同意其他股东退股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退股半数以仩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退股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退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有的股权。允许股东退股通过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减资行为。即公司以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叻退出股东退股的出资从而实现了退出的目的。《公司法》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做出了强行性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退股通过才可以。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担保事宜,公告等周期比较长。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第180条,有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倳由出现;有股东退股会决议解散;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一经解散,实际上公司所有股东退股也就全部退出了当然,解散后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程序相对比较复杂。

  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是公司运营的重偠前提同时我们要做到未雨绸缪,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退股退出公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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