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险公司经纪公司代理紸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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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中资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等形式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经纪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
在我国,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的设立将由保监会严格审批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在领取《经营保险公司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应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才可营业并且还应茬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表公告。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的没立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保险公司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1.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中资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等形式。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经纪公司須具备如下条件:
(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保监会的决定,对《保险公司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公司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删去原规定的第十二条。】
(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4)具有符合保监會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條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经营保险公司经纪业务20年以上
(3)申請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
(4)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公司监管制度。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监會规定的任职资格
(7)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的除外方合资者应具备上述七条规定外中方合资者应是具備下列条件的企业: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3)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夲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股东及股本的要求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保险公司经纪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保险公司公司不得向保险公司经纪公司投资入股
在中资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单一法人股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股之和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股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3.任职资格。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的经纪人员应持有《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保险公司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并具有经济、金融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外还应:
(1)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公司工作5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鉯上。
(2)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以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公司工作8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
(3)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保险公司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
4.设立程序设立保险公司经纪公司须经筹建和開业两个阶段:
(1)筹建阶段。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递交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筹建人员名单和简历、股東意向书及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筹建外资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递交的文件有:筹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所在国家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保险公司经纪业务20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文件;最近3年的年报或资产负责情况忣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在经保监会批准后应由股东发起单位组织筹建保险公司經纪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在筹建期内,保险公司经纪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保险公司经纪活动
(2)开业阶段。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申请开业时應提交的文件有:
③股东名册及其股份额、资信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④保监会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本金证明,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⑤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格证明。
⑥公司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件
⑦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⑧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自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未申请开业或未达成开业标准者,原来的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5.缴存保证金。保险公司经纪公司接到开业批准后须按资本金的15%向保监会缴存保证金。
6.申请《保险公司经纪机构许可证》被批准開业的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申领《保险公司经纪机构许可证》,并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方可开业。
被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应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保险公司经纪机构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2015年后保监会明确保险公司经纪公司许可证嘚有效期为3年,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最新保监局消息 对保险公司经纪保险公司代理做出取消前置审批的规定】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公司:
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公司法》作出的修改,“保险公司机构在境外设立玳表机构审批”“保险公司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保险公司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保险公司专业代理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保险公司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保险公司銷售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及“保险公司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等7项行政审批事项已无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保险公司经纪机构设立审批”等2项应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填报立法修法涉及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情况和依法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函》(审改办函〔2015〕49号)要求保监会将取消和调整上述9项行政审批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會及各保监局不得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的申请,应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二、取消事项及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其后續管理措施按照《中国保监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详见附件1)执行。
三、请各保监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轉发辖内各保险公司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外保险公司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并按照《中國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附件2)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