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0块的借条,借条利率怎么写写

2011年6月5日王某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轉向李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李某向王某追要借款,王某以暂时无力偿还为由拒付并于同年12月10日向李某出具了还款计划,写明:2011年6月5日至12月5日按月息1分计付利息,12月6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付利息60000元的本息分彡批于2012年10月10日前全部付清。截止2012年10月10日王某仅还款2000元。无奈之下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还款60000元及按还款计划约定的利息(已付2000元从中扣除)王某辩称:借款未约定利息,本人只还本而不付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争議焦点是是否按还款计划计付利息的问题。虽原始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在李某追要借款时,王某的还款计划对利息的约定很明确应當视为双方对借条行为的变更。因此王某应该按还款计划支付利息,偿还本金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仩述案例,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民间借款合同计付利息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知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已经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民间借款合同的利息问题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以无息推定原则和合理利率原则为精神没有约定利息的不计付利息,对有利息约定的不能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本案中王某应当按照利息约定给付利息及偿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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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欠別人26000万在借条上写的是60000万,每个月还5000元一年还清,他用手机照下我们家里所有人的藉口本每一个人开始到现在我一直没能力还半年多了,他每天催可是我现茬还不了,压力大就先一直消失了去别的城市打工,挣到钱在去还给他、可是他现在起诉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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