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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關于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費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實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号)有关规定现就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
二、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
(一)医疗废物处置。有固定疒床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住院部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每床每日2.5元门诊部不收费;一级以下医疗机構的门诊部、诊所、防疫站、保健所等医疗卫生机构,按日平均产生的医疗废物量分类计收医疗废物处置费按月征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受非医疗机构委托处置医疗废物收费按照产生的废物重量每公斤3.5元收取(不含税)自治区发改委在《关于核定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三批)的通知》(内发改费函[2013]75号)和自治区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内发改费字[号)文件中明确调整后的床位费已含日常消毒费、污水处理费、医疗垃圾处理费,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其它危险废物处置。对其它危险废物按产生的废物重量收取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不含税):
(1)高温焚烧处置 3.5元/公斤;
(2)固化安全填埋 2.7元/公斤;
(3)直接填埋 1.8元/公斤;
(4)剧毒类处置 400元/公斤;
(5)含易制化学品类处置 67元/公斤
彡、危险废物处置费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監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报告制度。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价格公示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項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起开始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中西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内发改费字[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东部地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内发改费字[号)自行废止。
附表: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处置收费标准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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