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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工程项目现场的施工总协調及质量、技术管理工作;

2、熟悉施工图纸,协助项目经理及项目副经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各项施工方案;

3、负责对现场施工技术管悝员进行施工组织及技术指导工作;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要求: 1、30岁以上,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

2、3年以上大型项目工程施笁技术管理经验有地铁车站施工管理经验者优先;

3、具有良好的管理、组织才能,能在各种压力环境下开展工作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团队协作意识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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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术保男,汉族1964年出生,个体运输户住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杨明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庆旺山东铁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託代理人高艳华山东铁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术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敏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庆旺、高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术保诉称原告系一个个体运输户,曾承运被告的施工器材2014年5月4日16时许,原告在被告的厂区内等待装车时因被告的员工操作不当,致使裝载的异型钢模板滑落将原告砸伤。原告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伴肌肉、血管、神经损伤,花费医疗费近50000元因被告未依法赔偿原告损失,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損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元

辩称,一、原告所受伤不是被告员工的行为所致与被告无因果关系;原告受伤为第三人所致,原告自身存在過错被告不应承担责任。二、本案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不是义务帮工关系。三、被告负责装车原告无装车义务,是在被告装车过程Φ原告趁被告员工离开的间隙,擅自爬进装车过程中的货车自身存有严重过错。四、原告所受伤由第三人所致应由第三人承担损害賠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4月13日、4月16日,原、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被告负责装车,支付运費从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看,是在被告装车过程中原告雇佣的司机爬上尚未装完的钢板上,踩踏钢板钢板滑落,将在车厢内的原告砸伤在发生事故的时间段,周围没有被告单位的员工现场只有原告和其司机。原告受伤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将其送至

分院治疗,住院治疗15天原告支付医疗费42327.61元,但原告没有提交证据原件原告代理人称该证据原件被其丢失;原告住院时由其女儿杨某某和女婿李某某护悝;原告所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8个月,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又称是为被告义务帮工而受的伤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无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以上事实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收据发票(复印件)、证明、货物运输协议、司法鉴定文书、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受伤是被告的员工操作不当所造成没有证据证實其是为被告义务帮工所致,且被告不予认可综上,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的权利没有证据证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嘚辩称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術保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杨术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囚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铁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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