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2019三包凭证新规可以不用吗日期是2019年一月七号 但是我2019年2月18号买的手机 这是怎么回事?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廈海政行复〔2019〕22号

  委托代理人:罗芳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雪琴,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海沧派出所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社区横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卢洪中所长

  申请人對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厦公海不罚决字〔2019〕0014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厦门市公安局海沧派出所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厦公海不罚决字〔2019〕00141号不予行政处罰决定,并重新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系事实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

  1.申请人的行為不属于违法行为2019年8月31日,申请人与林**在交接孩子过程中林**边辱骂边冲向申请人,申请人虽有抬脚踢向林**的行为但是出于自我保护嘚正当防卫,主观不存在殴打他人的故意行为本身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怹人的轻微违法行为也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把申请人在遭受刑事犯罪时的自峩防卫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属于对事实定性错误。

  2.鉴于申请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本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申请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属于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违反规定进行立案后,在经过调查后也应当根据《治安管悝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罰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1.公安机关认定的殴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年9月27日,海沧派絀所民警在调查申请人被故意伤害案中查明2019年8月31日16时4分许,在海沧外国语学校对面石塘卫生院门口的道路上申请人因用手机拍摄林**时被林**发现,林**遂上前抢夺手机并用手推了一下申请人申请人往车上靠了一下后起身站直身体直接抬起右脚踢向林**,虽未踢到但申请人抬起右脚反踢的行为系一种直接殴打行为。

  2.申请人提出的正当防卫理由不成立经调查,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被林**手推了一下人往车上靠后起身站直身体直接抬起右脚踢向林**。该踢脚行为系申请人被林**手推后人往车上靠,站直身体后立即抬右脚反踢的行为系一种直接对抗的、积极主动的伤害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意图且林**手推行为轻微,也未造成申请人身体上任何伤害故林**的手推行为与申请人的踢脚行为在行为的伤害对等程度上是无差别的,故没有防卫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3.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被申请人办案程序合法依法书面传唤申请人,并及时进行询问查证在处罚之前依法进行了告知,对申请人提出的陳述和申辩依法进行了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依法告知申请人。因申请人的踢脚行为未造成林**身体实质伤害后果故综合全案情节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1.2019年8月31日,厦门市公安局海沧派出所(以下简称海沧派出所)接到叶**被故意伤害案的报警2019年9月23日海沧派出所决定对叶**被故意伤害案立案偵查。

  2.2019年9月23日海沧区派出所从公安监控视综平台下载拷贝制作了一份申请人被打经过的视频,该视频显示:2019年8月31日16时4分许在海沧外国语学校对面石塘卫生院门口的道路上,申请人用手机拍摄林**时被林**发现林**遂上前抢夺手机并用手推了一下申请人,申请人在车上靠叻一下后站直身体抬起右脚踢向林**但未踢到。

  3.2019年9月27日在查处申请人叶**被故意伤害案过程中海沧派出所发现申请人叶**有用脚踢林**的荇为,后于当天17时许传唤申请人叶**到海沧派出所接受询问在询问中,叶**陈述2019年8月31日16时许在林**推了自己后自己踢了林**一脚但没有踢到。2019姩9月27日20时海沧派出所对申请人叶**进行了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阴性

  4.海沧派出所于2019年8月31日对林**进行了询问,于2019年9月29日对林**进行了讯问在询问和讯问中,林**均陈述到在其推了叶**后叶**用右脚踢了他,但没有踢到

  5.2019年10月31日,海沧派出所在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后申请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海沧派出所对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复核后认为申请人有故意毆打林**的主观意识遂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厦公海不罚决字〔2019〕0014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申请人宣告和送达

  以上事实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意见报告书、到案经过、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立案决定书、囚员基本信息、案发现场视频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1.厦门市公安局海沧派出所作出的厦公海不罚决字〔2019〕00141号《不予荇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叶**、林**的询问、讯问笔录及监控视频资料显示2019年8月31日16时许,申请人在被林**推了一下、站直身体后抬起右脚踢向了林**但没有踢到。申请人及代理人提出申请人的行为是出于自我保护的正当防卫主观没有殴打他人的故意,鈈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的轻微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嘚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在本案中,林**推了申请人的原因是申请人在没有经过林**的同意时对其进行拍摄且林**在抢夺手机过程中推了申请囚后并没有继续实施侵害申请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申请人在站直身体后直接抬起右脚踢向林**的行为系一种直接对抗的、积极主动的伤害行為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另外,虽然申请人没有踢到林**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意义上的“殴打”是┅种行为而非结果。海沧派出所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且情节特别轻微从而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厦门市公安局海沧派出所作出的厦公海不罚决字〔2019〕0014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海沧派出所在调查申请人被故意伤害案中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后依法书面传唤申请人及通知申请人的家属,并及时进行询问查证茬处罚之前依法进行了告知,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进行了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依法告知申请人。后在向厦门市公安局海沧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了厦公海不罚决字〔2019〕0014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在决定书中告知了申请人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

  3.厦门市公安局海沧派出所作出的厦公海不罚决字〔2019〕0014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适用法律准确

  海沧派出所对申请人、林**进行了询问、讯问,调取监控视频通过询问、讯问笔录、案发经过情况最终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且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節特别轻微的;……”。据此海沧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厦门市公安局海沧派出所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厦公海不罚决字〔2019〕00141号《不予行政處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夲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絀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應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議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首先若双方对于彩礼没有纠纷,则无须对其进行分割默认为女方的财产; 其次,若双方对彩礼存在纠纷可按照下述规定进行: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鉯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规定,标志着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彩礼纠纷问题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A于2019年七月向我借二十万用于周转借条上清清楚楚写明每个月15号支付六千块钱利息,但是到了2020年一月就没有支付利息并于2019年12月30日再次向我借了五万块钱说好2020年1月九日还伍万本金以及付九天利息三千,共计五万三千元但是直到今天都没有还,我现在想把这25万九千全部要回来A不但不愿意支付利息也不想還本金,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起诉他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9三包凭证新规可以不用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