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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张某因琐事與李某发生纠纷李某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将张某颈部划伤,此后张某耿耿于怀并伺机报复。同年9月28日13时许张某携带其事先装有火药、鉛丸的火枪,驾车来到桃源县某镇一网吧内找到李某朝李某左小腿开了一枪,致其受伤
事后经司法鉴定,李某左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血管神经肌肉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同时,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涉案火枪是以火药为动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彈丸的发火武器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同年10月7日,张某主动向桃源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投案于次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去年11月11日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5日,受害人李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共计9.3万余元。
今年2月13ㄖ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及故意伤害罪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同时,张某赔偿受害人李某损失8.9万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