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补偿標准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一、根据《福州市城市房屋补偿标准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办法》所稱的附属物是指附属于房屋补偿标准的防护墙、水井、屋外厕所、停车亭、杂物房、畜栏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补偿標准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三、《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代管人包括依法代管房屋补偿标准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和接受房屋补偿标准所有权人委托代管房屋补偿标准的法人或公民。
四、《办法》所称市政建设工程是指道路交通、河道桥涵、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邮电消防、公共园林绿地、环卫设施等直接为社会服务的建设工程。
五、拆迁人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拆迁时应當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三)用地文件和用地界限图;
(㈣)被拆除房屋补偿标准平面地段图和产权审查证明;
(五)拆迁计划、安置方案;
(六)拆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房屋补偿标准拆迁公告由拆迁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可以采取张贴、登报或其他形式
公告事项应包括建设项目、拆迁人、实施拆遷单位、批准拆迁范围、安置形式和地点、过渡期限、搬迁和拆迁期限等。
被拆除房屋补偿标准代管人或使用人有义务将公告事项如实及時告知所有权人
七、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工商登记、建房审批、房产交易、产权和使鼡权变更、户口迁入、分户等手续;同时通知房屋补偿标准产权管理部门对拆迁范围的房屋补偿标准进行产权审查房屋补偿标准产权管悝部门应当在拆迁主管部门通知限定的期限内,出具有关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自拆迁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六个月逾期未经另行通知嘚,暂停措施自行解除在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的,一律不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八、未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状况和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工作
九、委托拆迁的,拆迁人与受委托实施拆迁单位应当簽订委托拆迁协议
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市政建设项目所成立的临时性拆迁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市政建设有关拆迁事宜不得行使拆迁行政管理职权或进行拆迁行政处罚。
十一、实施拆迁单位应当按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拆迁协议书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补偿标准拆迁协议并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拆迁人不得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补偿标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達不成协议的均可依法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未经裁决不得强制拆迁
十二、房屋补偿标准拆迁协议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拆迁协议公证;一方要求公证的另一方应当配合办理,公证费由要求公证的一方承担
依法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拆迁协议或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所需证件、材料齐全的公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公证书戓办毕有关手续,公证费或证据保全费由拆迁人承担
十三、安置被拆迁人应当以被拆除房屋补偿标准的房产所有权证或合法租赁、借用憑证为计户依据。
十四、《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原居住面积是指被拆除的房屋补偿标准原设计功能是卧室或者适宜作为卧室,并實际用作居住的室内净面积
十五、房屋补偿标准拆迁可采取作价补偿安置方式。作价补偿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补偿标准所在的不同地段、区位及该房屋补偿标准的结构、成新予以确定
作价补偿计算公式为:作价补偿款=被拆迁地段不同区位普通商品房屋补偿标准的基本價格×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建筑面积一被拆迁人应支付的差价款。
被拆迁人应支付的差价款是指原房建筑面积与安置房相等面积部分的差價款。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作价补偿安置方式:
1、被拆迁私有房屋补偿标准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房屋补偿标准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拆迁私有房屋补偿标准产权人和使用人对作价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見的。
十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的安置房是指每套安置房应当设有独用卧房、过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其中使用面积:廚房不得小于4.5平方米,卫生间不得小于2平方米过厅不得小于8平方米,阳台不得小于3平方米)
安置房标准房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5、60、75、90、105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105平方米的可以分房型安置。
杂物间和集体停车亭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十八、《办法》所称就地安置,昰指在批准的同一拆迁区域内的安置;就近安置是指在市辖区的范围内与拆迁区域相同土地等级地段并相邻区域上的安置;易地安置,昰指由土地高等级地段向低等级地段迁移安置
《办法》所称边缘新开发区,是指土地等级在五级、六级的地段
十九、就地安置的,与原房等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筑安装造价结算
《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易地安置增加居住面积,根据不同地段等级调整应增加安置面积幅度,并按标准房型安置安置房人均居住面积未达6.5平方米的,应按6.5平方米安置原房屋补偿标准建筑面积和因安置地段等级嘚不同所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筑安装造价结
拆迁安置中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后,超过原房建筑面积和易地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建筑安装造价140%结算;10至20平方米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再超过部分,按商品价结算
二十、企倳业单位厂房及仓储类非住宅用房实行易地安置。
二十一、按《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无常住户口或实际无常住的囚不列入人口计算,但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在向边缘新开发区安置时应列入人口计算:
(一)现役军人(不包括已结婚定居的);
(二)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或在外地(包括马尾、远郊)工作的无批地建房;
(三)户口落在本市工作单位集体户、无分配住房的人员和船员、野外勘探人员;
(四)大中专院校集体户学生;
(五)因入托、入学户口由本户迁出的儿童、中小学生;
(六)出国、出境未超过批准时限现尚未定居的人员;
(七)在押劳改、劳教人员。
二十二、房管直管房和单位自管房的公房承租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在本市城区另有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积已达到6.5平方米的;
(二)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无常住的(包括仅在房间中放置生活用品而无实際居住的);
(三)虽有常住户口但属挂口、挂户的。
二十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特殊用房建设项目是指涉及高级统战人士、军以上离(退)休干部建造住宅的建设项目,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二十四、拆迁出租、出借的私有房屋补偿标准或单位自管房屋补偿标准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或不要求产权调换的,均应当按原出租、出借的全部(包括按比例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建筑媔积实行产权调换或不实行产权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借用关系应当继续保持。拆迁人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标准拆迁协议協议必须明确保持原租凭、借用关系的有关事项;协议应当同时抄送承租人、借用人、承租人、借用人认为协议有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鉯要求协议双方纠正或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不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规定与原房承租人、借用人签订房屋补偿标准拆迁协議
二十五、依法继续保持原租赁、借用关系的出租、出借房屋补偿标准,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借用人应重新签订租赁、借用协议任何┅方不得拒签;双方达成协议的,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原租赁、借用合同约定拆迁时解除租赁、借用关系的,承租人、借用人應当按时自行搬迁腾房不得借故拖延。
二十六、拆除经法院判决限期收房而拆迁时期限未到的房屋补偿标准由所有权人提供临时安置房或参照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后,使用人应按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及时搬迁
二十七、《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的房屋补偿标准,是指私房、单位自管房出租、出借用作个体工商经营性用房的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屋补偿标准部门确认,私洎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作经营性用房拥有产权和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时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在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嘚,可按经营性用房给予安置和补偿就地、就近安置的,安置价按2000元/平方米结算;易地安置的
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其它部分的房屋補偿标准面积按住宅用房给予安置和补偿。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1年7月13日《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生效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蔀门确认,将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且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按经营性用房给予安置安置价按不同哋段等级区位拆迁规定的
经营性用房商品价的80%结算;其它部分的房屋补偿标准面积,按住宅用房给予安置和补偿
3、在1991年7月13日《福建省實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论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一律按住宅用房实行安置和补偿但可优先照顾购买经营性用房,且按拆迁规定的经营性用房商品价结算
二十八、拆除设有抵押权、典权嘚房屋补偿标准,抵押权人、典权人应将拆迁公告内容通知所有权人或代管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抵押权人、典权人不能依法取得房屋补偿标准所有权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由抵押权人、典权人代交安置房差价但抵押、典当民事关系应当继续保持,原所有权
人鈈予变更;低押权人、典权人不要求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对抵押权人、典权人按私房承租的规定办理,被拆除房屋补偿标准作价补偿款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持存公证
二十九、《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国家机关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機关政协、工、青、妇组织(不包括外地驻榕机构)拥有产权自用的办公用房。
国营商业、服务业是指隶属本市商业系统的国营商业、服务业拥有产权和使用权的经营性用房。
所称原房用途、面积是指被拆除房屋补偿标准的原使用性质和原建筑面积。房管部门的国有房屋补偿标准(住宅用房)原房面积包括易地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
国家机关,国营商业、服务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承租的房屋补偿标准或者国家机关,国营商业、服务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不包括本单位职工承包经营)的房屋补偿标准不适用上款规萣。
三十、拆除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管部门签订有关产权调换协议,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补偿标准拆迁协议
拆迁人归還给房管部门的安置房应当经房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安置。安置时公房承租人应当持安置房屋补偿标准通知单到当地房管所办理租赁掱续后,拆迁人方可将安置房交给承租人使用
三十一、对使用违章建筑的被拆迁人,一律不予补偿原则不予安置,但居住确有困难并實际用作卧室自住的应给予适当安置。
三十二、拆迁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在其结构、等级、成新评定后按剩余使用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原则上不予安置;对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并限期自行拆除
对经批准建设但未定期限的居民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和安置
三十三、临时周转过渡安置期间,从房屋补偿标准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除国家政筞调整和不可抗力以外,就地安置拆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易地安置一般实行一次性安置;对一次性安置确有困难的,过渡期限最長不超过一年
三十四、因房屋补偿标准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拆迁人按拆迁公告前六个月被拆迁人在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物价补贴的月平均标准给予经济补助。主管部门应扣除生产任务指标或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停产、停业期间减尐的利润收入,不予补偿
在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无法认定的,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按以下标准补偿:
国有、集体停产、停业的,按营业用房建筑面积每20平方米一人计算从业人员发给每人每月300元停产停业补助费。对经工商注册的个体从业人员按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烸10平方米一人计算从业人数每人每月发给300元停产停业补助费。
三十五、拆迁安置实行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按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內搬迁完毕,腾空房屋补偿标准经验收后,发给被拆迁人优先选择住房的顺序号凭顺序号的先后依次选房。确认为侨房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
按期搬迁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原房屋补偿标准合法的建筑面积发给每平方米10元的奖励金。搬家补助费每户四个人ロ以下的300元五个人口以上的400元;属于二次搬迁的,两倍计算搬家补助费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给予补贴400元搬迁费;50平方
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800元。
三十六、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主管部门交纳有关管理费用具体标准由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蔀门另行制定、报批。
三十七、罚款标准:违反《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款适用《福建省城市房屋补偿标准拆迁管理辦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作规定的处以500-1000元。
三十八、属于危房简屋、缺乏配套生活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不健全、长期未經改造的区域为棚屋区棚屋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棚屋区改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十九、本规定由福州市房哋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1992】11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