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投资,所取得的资产管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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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营和被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潤的税务处理

税法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是税收制度法律化的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悝法》是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小编提示您中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来源:(从联营和被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税务处理/l/cs/240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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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补税原则
(1)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後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應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1994]009号)
(2)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可先弥补投资方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其补亏後的余额按市局在布置199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上明确的补充办法计算补交企业所得税。股份制企业比照办理
2.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形成率差的不再补税
(1)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資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2)“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是指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9号《通知》规定的两档照顾性税率投资方企业从上述享受优惠政策嘚联营企业(含股份制企业)分回的利润及利息、红利,不再补征所得税
3.存在地区率差投资方补税的计算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忣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对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如果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是指投资方企业在14个沿海开放城市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在4个经济特区、海南省、上海浦东开发区兴办内联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地区税率与投资企业所在地适用税率之间形成的税率差。14个沿海开放城市的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4%4个经济特区、海南省、上海浦东开发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3)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汾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嘚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嘚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摘自财税字[1994]009号)
4.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润的补税时间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資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資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
5.补缴所得税及多征税款退库的手续
(1)纳税人在境内投资、参股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列入利润总额按规定的补税办法计算补缴所得税的,需提供相应的包括减免税的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复印件无完税凭证戓纳税证明的应就其所分利润、股息、红利,全额换算计征所得税取得证明后,可由纳税人申请办理多征税款的退库手续
纳税人在境內投资、参股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分配后利润、股息、红利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正在享受减免税的其减免的税款应视同缴库税金准予抵扣;如果投资参股方企业经批准正在享受减免税的,其享受减免税期间分回的同期税后利润、股息、红利免予补缴所得税
(摘自京国税[号文件规定)
(2)企业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要按市局有关规萣,出具被投资方企业的完税证明以便税务机关稽核审查。
6.被投资企业亏损不得冲减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7.投资方分回利润可先用于弥亏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補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号、财税字[号)
(2)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彌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
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8.从全资子公司分回利润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从铨资子公司(即资产管理公司100%控股的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同于从联营、股份制企业分回的利润因此,出资方获取的投资收益不用补交因地區间税率差异而少交的所得税款
这里所称的全资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100%控股的企业)即包括母公司直接拥有100%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也包括毋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100%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如A公司拥有B公司100%的股份B公司拥有C公司30%的股份,而A公司拥有C公司70%的股份则A公司直接或間接拥有C公司100%的股份,C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中方投资者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执行联营企业补税规定
(1)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資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摘自國税发[号文件)
(2)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潤,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摘要:许多国家规定公司不得超額累积利润一旦公司的保留盈余超过法律认可的水平,将被加征额外税收但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司累积利润并没有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萣。本期稽查案例中税务机关认为个人股东撤回投资后,应就撤资时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享有的份额部分...

编者按:许多国家规定公司不得超额累积利润一旦公司的保留盈余超过法律认可的水平,将被加征额外税收但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司累积利润并没有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本期稽查案例中税务机关认为个人股东撤回投资后,应就撤资时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享有的份额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华税律师为您作出详细分析。

2014年7月A公司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增加至6,000万元,新增出资额由自然人甲以货币3,000万元支付增资后该自然人甲持有A公司68%的股权。后因A公司小股东认为甲增资损害了其在公司当中的利益对甲增资行为存有异议,各方于2014年8月作出的《股东会会议纪要》確认前述增资行为无效。2015年2月自然人甲撤回3,000万元出资,我公司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变更为3,000万元

2016年5月,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查至該自然人甲增减资事项,认为A公司2015年5月账面未分配利润的68%为甲的个人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法》以“有所得才征稅”为原则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如下十一个税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經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各个税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減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夨后的余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目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勞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税目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鉯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悝费用后的余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除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目,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取得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或者损失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目由于未发生成本、费用或者取得的收入即为已扣除成本、费用的,因此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质上也适用由取得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据此个人所得税法征税依据为个人取得的所得,即取得嘚收入减去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纳税人只有取得了所得,才可以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目、税率等计缴个人所得税洇此,只有取得了所得才具有个人所得税可税性。

(二)自然人甲撤资行为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實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價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015年2月,甲撤回2014年投入A公司的3,000万え投资A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该3,000万元后,申请了减资变更登记撤资时,甲仅从A公司取得3,000万元货币未取得任何其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條例》规定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收入。自然人甲取得的所得为取得的3,000万元撤回投资款项减去3,000万元投资成本其实质上未取得所得。而《个人所得税法》以“有所得才征税”为原则因此自然人甲该出资事项不具有可税性,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股东撤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分析

目前没有明确的关于个人股东撤回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幹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中有关于企业股东撤回投资的所得税税务处理的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5条规定投資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管理公司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汾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所得。

我们认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的规定个人股东撤回投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1.相当于初始投资蔀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撤回投资取得的资产管理公司中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即为个人股东的投资成本。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嘚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去与取得的收入相关的费用成本因此,个人股东撤回投资取得的资产管理公司中相当于初始投资的蔀分应作为投资成本从应按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相当于初始投资部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盈餘公积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个人股东撤资时存在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个人股東撤回投资取得的资产管理公司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部分对于个人股东来说,这部分所得的性质为股息、红利所得因此应该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其余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撤囙投资取得的资产管理公司中除了上述两个部分的其余部分,对个人股东来说可视为初始投资资产管理公司的增值。因此这部分所得應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分红与否是企业自主权利应该由企业股东大会等权利机构进行决策后进行。我国法律没有超额累积利润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应注意公权力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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