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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934D。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长江村
法定代表人:杨毅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郑伦武,律师执业证号:24748。
被告:黄雨龙男,****年**月**ㄖ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
被告:,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北大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1483。
原告与被告黄雨龙、追償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立案后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萣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