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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文红研本《红楼梦》(中国古典文学读本丛書、世界文学名著文库),中国艺术研究院红楼梦研究所校注沈尹默题字,前八十回以庚辰本作底本后四十回以程甲本作底本,人民攵学出版社1982年3月第1版1996年12月第2版,2008年7月第3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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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文红研本《红楼梦》(中国古典文学读本丛書、世界文学名著文库),中国艺术研究院红楼梦研究所校注沈尹默题字,前八十回以庚辰本作底本后四十回以程甲本作底本,人民攵学出版社1982年3月第1版1996年12月第2版,2008年7月第3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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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聚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裕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裕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聚鑫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②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济喃裕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9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志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
执行标的:截至目前,被执行人裕和公司应返还聚鑫源公司设备款6467000元赔偿聚鑫源公司经济損失5340000元、工程机械保险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聚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裕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荇人裕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聚鑫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伍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济南裕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9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志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
执行标的:截至目前,被执行人裕和公司应返还聚鑫源公司设备款6467000元赔偿聚鑫源公司经济损失5340000元、工程机械保险費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裕和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屬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3、联系人:邢法官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