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于2007年1月1日通过应聘进入一家私营企业担任办公室文秘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重签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另外根据每月企业的销售业績给予奖金
合同期满后,企业与祝某续签了2年期合同去年年底双方合同期满,企业决定不再与张某续订劳动合同没有到期重签合同祝某便向企业提出要求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企业只同意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祝某几次要求企业被拒绝。于是祝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請仲裁,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3个月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祝某认为本人2007年1朤进入企业工作,2009年年底企业不再与本人续订合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自己在企业做了3年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没有到期重签合同法》嘚规定,企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没有到期重签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有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现在本人做了3年,企业应该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
企业则认为,祝某在本企业工作是3年现在是企业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没有到期重签合同,双方于2009年年底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没有到期重签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起开始之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也就是说企业只要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祝某提出的要求企业不予同意希望劳动仲裁部门不要支持他的请求。
仲裁委员會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按照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没有到期重签合同终止除双方约定,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祝某自2007年1月1日进入企业工作,于2009年年底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没有到期重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没有到期重签合同法》的規定祝某要求企业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但企业应该支付祝某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所以仲裁委员会最后作出裁决,企业应在規定的期限内支付祝某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没有到期重签合同,在用人單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是否要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没有到期重签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合同,而劳动合同没有到期重签合同终止时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没有到期重签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重签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也就是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時间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企业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现在企业与祝某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只要支付2个月嘚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