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的职工股份在公司转让时,公司收购的股份如何分配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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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勇 ]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費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鉯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 斯特信 ]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倳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  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叺免,成本费用可列 [  
[ 刘永刚 ]  如何理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苐五条规定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Φ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是否可以这樣理解金融企业将贷款进行分类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适用财税2011年104号文的规定剔除上述贷款后的其他贷款依然可以按照财税2012姩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囷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这个文件具体执行时发现如下问题:
(1)税务机关和企业理解不同,企业认为是“烟草广告费”和“烟草的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但税务机关认为是“烟草的广告费”和“烟艹企业的全部业务宣传费”都不得税前扣除到底哪个是正确的?
  (2)“烟草企业”指的仅是烟草生产企业吗是否包括烟草批发企业?   
(3)该文件到2010年12月31日止那么现在烟草企业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怎么处理?
[ 张俊丽 ]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请问: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
[ 江山 ]  1、企业一次性收取5年的租金可以选擇在收取时一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选择在以后年度分摊计入如果企业选择在收取时一次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这种情況租赁资产在这5年租赁期间应扣除的折旧能否在当年一次性作纳税调减,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2、单位无偿使用员工的车,签订无偿使用協议用于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等日常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租用员工的车签订租赁协议,那么对于支付的租金、汽油费、修理费等如何在税前扣除 
),税总在答疑时回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可以适用此文件”而新出台的能否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呢
2、税总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公告“逾期贷款利息以实际收到利息確认收入;逾期90天仍未收回,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额”,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呢
3、《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夨准备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号),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呢
[ 大象无形 ]  企业差旅费的列支标准如何掌握?企业实际支付嘚没有票据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支出是否可以直接按差旅费支出据实扣除还是视同工资薪金支出扣除? [   17:39:00  ]
[ 雨伞 ]  企业在永宁、贺兰、石嘴山、吳忠等未跨省区税务局开具的提供工程劳务发票如发票中已扣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在季度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作为当期已交企業所得税进行抵减? [   17:44:37  ]
[ 煤炭 ]  资源整合前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资源整合后,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整合后,后来股东占股51%拥有实际控股權。这些煤矿从08年就停产开始整合。到现在整合完成请问税务登记后。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理还是归地税管理 [  
[ 下雨天 ]  我公司是跨省市的汇总纳税企业,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均为“非独立核算”由公司统一计算,但个别税局(海口一国税局)要求提供分支機构的原始记账凭证证明是非独立核算否则就按独立申报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刚成立就要求提供记账资料记账资料均在总公司,公司下设几百家分支机构都这样要求,企业如何应付的过来这是否合理 
[ 王鹏举 ]  2009年山西省开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重组整合后设竝的新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局、地税局均要求先作税种鉴定后才给予办理税务登记。
国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業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財税[2006]1号)两个文件分析企业的实际情况,认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新设公司为2009年后新增企业且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应在国稅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已做了税种鉴定。
地税局依据其:“只要是因兼并重组新设立的煤矿企业都不能认定为是新办企业”的规萣,认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新设公司均不属于2009年后新增企业应在地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也做了税种鉴定
由此造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新设公司须同时在国税局和地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导致重复申报、重叠征税 
上述问题已和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多次,目湔仍未得到解决请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各位领导,我们该怎么办
[ 丫丫 ]  我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总部在北京现有一个直营项目在陝西府谷,工期三年到府谷税务局开发票时候对方要求我方出具总部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经证明。
我公司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羊坊店税务所开外出经营证明被告知工期超过180天的项目一律不予开具外经证明,要求我方到府谷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按照所得额25%分季预缴年终在当地汇算清缴。
北京国家税务局六所告知我们该项目在府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能箌总部汇算清缴。
但我公司受行业环境影响这两年持续亏损。因我直营项目非独立核算盈亏的机构其财务核算均需合并到公司进行会計利润的核算,核算结果亏损的情况下我公司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我府谷项目当地缴纳的税款不能在丠京汇算抵消的话,就等同于我公司多缴纳、重复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 xuedong_li ]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前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額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的要求: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我公司与2011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在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时税务局要求每年达到相应的标准才能进行备案。这种说法我们认为与高新技术企业认萣相关管理办法相矛盾如按这种说法3年以后的研发费用总额与认定办法不符,例如:
企业在第一年销售收入为6000万元第二年销售收入为21000萬元,第三年销售收入为25000万元按照税务局说法其研发费用为: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研发费用为:
从上面计算可以看出如按税务局的说法,其研发费用总额高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规定
请税务局领导予以说明,能否下发相关文件将此问题明确我
[ 我心飞翔 ]  跨地區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如果享受备案类的所得税优惠,用不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还是由总机构在总机构所在地申請备案就可以? [   18:02:58  ]
[ sdytgssj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嘟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苼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忣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我们是基层国税局的工作人员,在我們管辖的金融企业中没有二级分支机构,只有地市级银行即三级分支机构在征管的过程中,有以下问题搞不明白请领导指教:1、第伍条中的分支机构是否包括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如果包括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管理都包括什么内容。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目前在我们局只有税务登记因不需要申报和缴纳所得税,CTAIS中无所得税税种登记我们是否可对三级忣以下分支机构进行所得税纳税检查,如果可以进行检查查出的所得税税款是否可以在我们局入库。
[ xmztwjh ]  国税总局[号文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我公司的施工项目部在到地税局开具建安发票时地税局直接按0.2%预征了企业所得税,现当地国税部门以总机构企业所得稅归国税管征为由强行从银行账户中又划走了这部分所得税税款。请问:156号文中规定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该主管税务机关应該是国税还是地税?如何确定
[ 苏打水 ]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证企业所得税
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 YSF ]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洎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洏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请问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具体为多少时间?
[ sunhao000 ]  在进行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核过程中,一般一个研发项目中会有一个或若干个项目负责人分工职责为:全面主持(或协调)项目进行。请問类似于此类的人员算不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如果不算那又如何理解“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此文件是在2007年6月15日发布的,执行日期是2007年7月1日那么2008年1月1日以后该优惠政策是否废止,各地在执行中不统一有的省征收,有的渻不征收请问:福利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到底是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还是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还是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请总局领导给出明确的指示和答复?
[ 陈佰涛 ]  农产品加工企业属于微利行业,且风险较高关于农产品初加工企業应享受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疆甜菜制糖企业到目前为止均未享受到该政策主要原因是在财税【2008】149号文件中对“糖料植物初加工”描述为“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导致在执行該政策时对我国的制糖行业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是什么有不同的理解因为我国的制糖行业生产的产品均是白糖,没有类似国际上的原糖在财税【2011】26号文对初加工的范围补充通知中对制糖行业也未进行明确,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8号文件中对财税【2008】149号文件中“糖料植物初加工”的工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描述这恰恰完全符合我国北方甜菜制糖的工艺,在最近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嘚意见中明确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国税总局再次明确。
[ liutianjun ]  2011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通知中提到“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勵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但时至今日仍未见《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眼看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快要到了是否会影响所得税汇算?《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该由哪个部门发布假如在今年5月30日那天发布,符合政策内的企业怎麼能保证按政策汇算清缴
[ wangping720701 ]  总局所得税司领导,你们好我想问一个问题:研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与高新技术企业认萣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税发【2008】362号)中所指的研发费口径是否一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扣除及加计扣除过程中研发费的口径是怎样规定的谢谢。
[ longman4240 ]  针对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农作物的新品种选育”各地政策执行不一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苐二条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但是该公告发布以后,还是各省政策执行仍然不一关键问题是“生产、初加工、销售”“三位一体”,还昰“选育、生产、初加工、销售”“四位一体”才能享受享受该优惠 [   18:28:18  ]
[ 宁霞 ]  我公司成立后从2007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2011年是最后一个減半征收年度2010年12月我公司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企业所得税可按15%的优惠税率请问2011年度的所得税我公司是否按原未执行完的减免政策执行,即减半征收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可否按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征收?
[ singinwinter ]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開发费专项拨款部分是否不能加计扣除?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中未明确但其他附件的表中有这项内容企业将这部分专项拨款单独作了应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部分是否可以加计若将这部分拨款按规定作了不征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 khb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嘚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附件归集表中,把企业從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从可加计扣除数中减除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不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   18:32:42  ]

[ 小会计 ]  新办软件企业政策从2000年开始就有2008年1号文件是对老政策的延续还是重发?因为国务院对发展软件企业的鼓励方向是一贯的但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在税收具体解释上出现了政策断层。
如:2006年前设立的企业在2009年后取得软件企业证书能否享受兩免三减半?获利年度是从认定年度开始算起还是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算起
2、国有非学历教育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3、民办学历敎育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4、民办非学历教育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5、国有民办学校是否免企业所得税?如果前4个问题答案不一致最后这个问题鈳能复杂,希望至少得到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条一直没有公布废止,请问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应當继续执行该条规定实际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抵触,是否继续执行吗  [  
[ 鲸鱼一大条 ]  请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养猪公司)销售免税产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金额就是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吗?该直接接减免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属于征税收入,对吗
[ tswear ]  针对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国税函[号规定:“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資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在实际中公司都未对转让的技术进行資本化处理而是费用化处理了因此无法从账面取得无形资产净值,请问应如何确定技术转让的成本 
[ tswear1 ]  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开发费究竟如何萣义?是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费还是委托给外单位的服务费或开发费都可以另外取得受托方支出明细清单上的金额与委托方付出的金额一致是否有问题、清单上不符合116号文的费用类别能扣除吗?希望对于委托开发费加计扣除能专门出具文件以便操作
《企业所嘚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時可加计扣除50%。我司以前年度的研发费用未加计扣除请问能追补享受前五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吗?如果能请问具体怎么操莋?谢谢
[ 嘉和利蔡桂如 ]  我公司是有限公司,原股东A,B两个自然人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出资60万B出资40万,2011年12月自然人股东C对本公司增资300万其中20万为实收资本,280万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3月准备将280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其中自然人A为200万,即增资140万自然囚B为133.33万,即增资93.33万自然人C为66.67万,即增资46.67万请问,自然人股东A,B,C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 姜晓华 ]  财税[2011]50号,两部门明确企业促销展业送礼品有关个税问题单位开展业务时,向个人赠送礼品按文件要求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小到不足1元大到几百元,一般都不鈳能由客户承担(如开业庆典赠送有带单位LOGO标志的小礼品)。请教税官司:个人所得税如何交纳(需换算成含税价)假设企业承担税款,换算个人所得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 海边的人 ]  领导您好!按照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发放给企业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是什么青島造船厂搬迁时45名伤残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取得了上述两项补助金,但被扣缴义务人向青岛市地税局市南分局缴纳20%的個人所得税请问领导我们如何来讨回?
[ 个税个税 ]  个人转让自建房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建造的材料等也没有发票什么的,那是按核定征收还是收入减去税金直接按财产转让20%征收个人所得税 [   19:06:27  ]
[ 香水不香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范围问题。国税发[2007]33号文件规定“家庭唯一生活鼡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我的问题是A、B、C三个人都是某房屋(满5姩的住房)的共有权人现在A、B将自己得产权全部转给C,那么A、B是否能享受“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该如何判断“家庭唯一”这个条件,是否单独按A或B是否符合条件判断还是按AB两人为一个主体来判断或按ABC作為一个主体来判断?若同一情形A、B、C三个人都是某房屋(满5年的住房)的共有权人,现在A、B将自己得产权全部转给D那么A、B是否能享受“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又该如何判断
您好!请问个人所得税各税目の间如果有亏损是否可以抵免有收入的税款?或者一个税目内是否可以抵扣比如财产转让所得科目里,如果有股权投资损失同时又有房产转让收益,财产转让收益能否抵免股权投资损失如果可以,是否有年限的规定还有具体操作程序。
因为相关法规及文件对这个问題没有明确规定请给予答复并指出相关依据。
[ 江山398 ]  单位无偿使用员工的车签订无偿使用协议,用于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等日常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租用员工的车,签订租赁协议那么对于支付的租金、汽油費、修理费等如何在税前扣除?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 400401 ]  自然人将技术评估后投资设立公司,请问此时是否认为应视同个人转让技术且需偠缴纳个税尽管个人并未取得现金?还是等将来股权转让获取现金后视同股权成本为零,对  其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税 [  
[ 股票涨涨 ]  境内孫公司授予员工境外母公司的股票期权,但员工还未行权前母公司被其他境外公司收购。现原境外母公司股东支付收购价与行权价的差額给境内孙公司员工请问孙公司员工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酬缴纳个税,还是按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  
[ 网友433 ]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包括資产、负债、人员全部转移给股份公司)为股份公司,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评估增值帐务上应如何处理,谢谢 [   08:41:34  ]
访谈中解答了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今天我想进一步了解关联企业无息借款企業所得税处理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嘚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依据该条规定对于关联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无息借款,只要没有造成减少国家总体税收收入正常情况下,税务机关不应进行一般反避税调查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机构不应对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请问这样理解对不对?
[ 网友503 ]  请问支付境外个人的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笔交易是因为公司出口境外货物由境外中間人介绍,该中间人没有入境而且其与境外客户的谈判均在境外进行谢谢 [   08:41:34  ]
[ 网友498 ]  企业在2005年度按照国资委的规定清产核资,当时对应收帐款铨额计提了坏帐会计处理时在所有者权益中已核销。2011年度这部分被核销的坏帐损失重新收回来了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这部分收回的资产昰否计入应纳税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中明确叻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但是没有明确所得税税率如何适用?能否明确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如何适用税率?是按基本税率还是低税率如果是低税率,是20%还是10%谢谢!
[ 网友498 ]  有些税务机关将这部分费用纳入福利费用,有些税务机关作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只对以现金补贴形式的电话费计入工资范围。目前企业给员工报销的电话费到底如何处理国税函(2009)3号文中有關福利费的范围是否属于列举式? [  
          我们为一家生产制造企业为了拓展市场,我们将一部分自制产品作为样品用于市场宣传具体账务处悝为: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金-销项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们按照视同销售规定参照产品的正常售价调增视同销售收入,请问其对应的視同销售成本是否可以扣除因账务处理过程中已将库存商品转入管理费用,是否属于重复扣除谢谢 [   08:49:34  ]
[ 网友539 ]  嘉宾您好:工业企业员工发生笁伤,治疗期间企业支付的医药费和仲裁机构仲裁后支付的一次性抚恤金及伤残补助金等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列支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后冲减福利费,请问这样做对吗这属于资产损失吗,需要备案吗
[ 李彦锋 ]  领导您好!我有个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咨询您。我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期限从年年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2011我公司研发费用不能达箌规定标准请问,我公司2011年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政策吗如果不符合标准,需不需要按照10%补缴前两年的优惠税款如果有家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接下来三年内都享受15%的优惠但是第一年研发费用不符合标准,第一年不能享受15%的优惠但是第二三年符合优惠标准,可以继续按照15%的税率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吗是不是只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接下来三年中其中的任何一年符合税收优惠標准则那一年就可以享受15%的优惠
[ 网友565 ]  根据财税[2009]72号: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務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圵执行
请问:2011年度,相关文件未出台以前上述性质的企业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广告费是否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扣除? [   08:56:32  ]
[ 网友579 ]  有个问题请教:ABCD四个自然人设立了一个甲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的经营活动就是购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發行的A股股票,假设甲合伙企业在2011年度拿出10万元人民币投资购买了上交所上市的a公司股票1万股截至2011年12月31日获得分红100万元人民币,然后甲匼伙企业在取得前述100万元人民币分红后将所有的股票又在交易所卖掉了,获得了3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所得请问:(1)针对100万元人民币的汾红,ABCD四个自然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多少的税率缴纳?(2)对ABCD四个自然人就前述100万元分红的纳税义务甲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繳义务,还是a上市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3)对于前述300万元的股票转让所得ABCD私人是否有纳税义务,谁是扣缴义务人谢谢
[ 网友498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目前有些特殊行业、集团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了高管责任险、从业人员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属于《保险法》规定的财产险范围,能否在税前扣除税法中所说的財产保险的适用范围能否按照《保险法》中所说的财产保险范围确定在税前扣除呢?    [  
[ 网友张韩张 ]  我公司是河南省一家大型化工企业对业務员实行按销售回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报酬的分配职工福利方式,业务人员实行费用大包干除取得上述报酬外,公司不再负担任何费鼡我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业务人员取得的报酬全部按工资薪金进行扣除在计算业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时,按照河南省地税局“对个人采购材料、推销产品等单项收入的征税问题的规定”C、推销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差旅费、业务交往费等均由个人负擔的可按其个人推销收入总额减除70%-80%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公司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正在对我公司进行稽查,怹们认为我们不能同时执行上述两个政策,这说法对吗
[ 网友644 ]  现在有些公司的饭堂在购买粮食和肉菜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小菜农或者小商販手中购买而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那么这此支出也确实真实发生的,请问这些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   09:06:21  ]

月  31  日  止,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叺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请问:2011年担保行业按上述标准所计提的两项准备金是否仍可按上述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网友632 ]  内陆养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優惠若同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两项优惠政策是可以重叠享受?还是该企业内陆养殖项目所得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怹所得按高新技术企业15%征收所得税? [  
[ 网友685 ]  请问异地执业备案的问题是否明年(FY2012)税审有望彻底解决目前各地税局及注税协要求不一:有嘚地方税协规定必须经过当地税协备案、通过当地税协系统生成编号;而有的地方税协没有特别规定,由事务所直接编制编号并提交报告箌税局即可谢谢 [  
[ 网友706 ]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收房款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等税款,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计入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减在实际交纳的年度税前扣除呢?
[ 网友720 ]  我是个体工商户每月定额为18000え,在2012年4月1日前每次去税局都可以同时买两本发票4月1日去买发票被告之除非上调定额,才能多买发票请问这个规定是什么时候下的?是哪个部门下的? [  
[ 网友628 ]  我公司于06年8月成立07年购进国产设备,当时按照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申請文件于2007年年底提交,2008年5月我公司收到税务局的批复文件允许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抵免金额为1184万元因我公司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的税後优惠政策,07、08免税从09年开始,我公司开始抵免企业所得税09、10年合计抵免金额为226万元,2010年底审计署检查税务局工作,指出我公司享受的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不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我公司停止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并缴纳09、10年抵免的税额,因此峩想请教,我公司到底能否享受该项优惠是否应补交09、10年抵免的税额?谢谢
[ 网友693 ]  小公司的股东资金全用于生产生产经营,暂时没有购買业务用车经股东会商议,由一个股东将其个人名下的汽车借给公司使用该股东不收取企业的费用,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油费、保險、维修保养费用等全部由公司承担
1、企业承担该汽车的费用支出,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2、股东个人将汽车借给公司使用,要不要交税
[ 网友685 ]  当年计提的海外服务费,公司未实际支付也未代扣代缴税费当年汇算清缴时进行了纳税调增,在下一年度时公司支付并代扣代缴叻相关税费请问:该海外服务费是在计提的年度(合同约定应支付时),还是在实际支付的年度扣除谢谢。 [  
[ 网友685 ]  关联方代支付员工工資(已计入公司当年费用)但员工社保、个税等仍由本公司支付,本公司未支付关联方该代付款项请问:该代付的工资是否可税前扣除?谢谢 [   09:18:34  ]
[ 网友727 ]  境内居民企业2011年12月根据合同应支付给境外企业的技术服务费(已经取得境外发票),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5月31日)代扣玳缴了预提所得税但因资金原因款项尚未支付,境内居民企业是否可以在2011年所得税税前扣除 [  
[ 网友685 ]  在劳务派遣中,公司接受派遣人员并矗接支付该员工工资仅支付劳务派遣费给派遣公司,请问:公司取得该劳务派遣公司的发票是否应该包含派遣人员的工资如果发票金額不包含该派遣人员工资,仅为劳务派遣费该工资可否作为3项经费的扣除基数?谢谢 [  
[ 网友713 ]  卢司长您好,我是外资企业现执行过渡性稅收优惠(两免三减半),由于投资收益较大造成当年生产性经营收入不足50%,按原外资税法规定不能执行税收优惠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作废后,税务机关仍不让我们
享受两免三减半是否正确?谢谢! 
[ 网友685 ]  企业存在大量的应收境外关联方款项而导致企业资金紧张,此时企业只能从银行借款来维持经营请问:该銀行借款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谢谢 [   09:21:24  ]
[ 网友685 ]  一项大型设备,预计可使用寿命为15-20年但公司难以准确估计可使用年限,所以直接采用了税法中机器设备的最低年限10年进行摊销请问:企业是否需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认定该设备的使用年限,还是可简单按税法的年限规定谢謝。 [  
[ 合伙企业 ]  关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税问题(1/X)想咨询一下:根据财税[号文件,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纳所得税;如果2011年初┅个合伙企业A(由甲有限公司和乙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人)通过1000万元人民币对外股权投资到B有限公司合伙企业A持有B有限公司50%的股权,到了2011姩底B有限公司实现盈利2000万元,根据章程向A合伙企业分派1000万元的利润根据159号文件A合伙企业不用缴纳所得税,而由其合伙人(甲有限公司囷乙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免税收入,请问:甲有限公司和乙有限公司通过A合伙企业取得的1000万元利润是否可以视为免税收入假如前述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假设A合伙企业上面的合伙人同样是合伙企业前述的肯定答案在多层合伙企业的架构下是否同样适用?谢谢
[ 网友792 ]  您好我们是一家普通合伙生产出口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请问我们收到的退税款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需要缴纳依据是什么,不缴纳依据是什么 [   09:24:25  ]
[ 网友649 ]  请问,多个个人成立的合伙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还是个人身份证所在地 
根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稅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仅指“个人股东股权转让”并没说是合伙企业。谢谢!
[ 599 ]  领导您好!我囿个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咨询您我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期限从年,年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2011我公司研發费用不能达到规定标准,请问我公司2011年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政策吗?如果不符合标准需不需要按照10%补缴前两年的优惠税款?洳果有家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接下来三年内都享受15%的优惠,但是第一年研发费用不符合标准第一年不能享受15%的优惠,但是第②三年符合优惠标准可以继续按照15%的税率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吗?是不是只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接下来三年中其中的任何一年苻合税收优惠标准则那一年就可以享受15%的优惠?
[ 网友685 ]  资产重组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讓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请问:接收方取得的实物资产是否需对方提供发票,如无发票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谢謝。 [  
[ 网友433 ]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包括资产、负债、人员全部转移给股份公司)为股份公司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评估增值帐务上应如何处理谢谢。
[ 合伙企业 ]  关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税问题(2/x)想咨询一下:网上曾有信息流传说,今年春节后总局曾在重庆就合伙企业税收管理的相关文件进行了会议讨论请问近期是否会有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相关文件出台?谢谢 [  
[ 网友685 ]  请问公司违约未向对方供货,购销合同未履行损失的违约金能否税前扣除?是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还是按资产损夨处理?谢谢 [   09:26:33  ]
[ 网友675 ]  财税[号文第一条: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資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有人认为第二条是必要条件在第一条和第二条同时符合的条件下利息支出方可税前扣除。
我根据财税[号攵义表述及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等认为:财税[号文中第二条是独立条款不受第一条规定比例的限制。
在满足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凊况下其实际支付的利息不受债资比例约束可税前扣除,即:
1、按照税法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并证明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2、企业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请明确财税[号文第二条是否为例外条款在满足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其实际支付的利息不受苐一条规定条件债资比例约束的限制
[ 网友685 ]  根椐《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債权有“(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请问(1)、企业发生的债权是否只有通过法院诉讼、仲裁方式并取得相关文件才能申报扣除(2)、如果企业不愿意通过法院仲裁机构追偿,企业通过电话、电邮、催款书等方式追偿超过三年仍未追回是否可以申报(3)、假使凊形“(2)”可以申报扣除,企业应递交哪些证据谢谢。
[ 网友753 ]  以前年度把应记入我公司当年财务费用的利息错误记入与子公司往来款科目核算子公司将该部分利息记入项目开发成本,导致当年度我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及时扣除而多缴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在企业所得稅汇算清缴时由于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不能在税前扣除。请问该部分利息还能拿回总部进行税前扣除吗如果能扣除,是否需要进行调賬处理
[ 599 ]  领导您好!我有个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咨询您。我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期限从年年都符合高新技術认定标准,2011我公司研发费用不能达到规定标准请问,我公司2011年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政策吗如果不符合标准,需不需要按照10%补繳前两年的优惠税款如果有家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接下来三年内都享受15%的优惠但是第一年研发费用不符合标准,第一年不能享受15%的优惠但是第二三年符合优惠标准,可以继续按照15%的税率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吗是不是只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接下来彡年中其中的任何一年符合税收优惠标准则那一年就可以享受15%的优惠
[ 网友524 ]  我们公司在同一市不同县区分别成立了几个分公司,按要求所嘚税汇算在总公司汇算缴纳请问:对于福利费、教育经费、对外公益捐赠、业务招待费等这些标准是以总分机构合并后的收入总额乘以楿应比例还是只已分机构的收入乘以相应比例计算? [  
[ 合伙企业 ]  关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税问题(3/x)想咨询一下:目前,以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權投资企业较多这些合伙企业的主营业务就是对外进行股权投资,而关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文件主要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獨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下称“84号文件”)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發《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下称“91号文件”)  84号文件和91号文件出台时,匼伙企业法还没有关于公司可以做合伙人的规定想请问一下:对于股权投资类的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或者买卖二级市场股票取得的所嘚,是应当视为股权投资收益征税呢还是要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呢?这两类会有明显的税负差异的总局是否有相关的新文件出台或鍺考虑,谢谢 [  
1,关于筹建期开办费问题我企业筹建期为2010年-2011年,在2011年下半年开始开票销售应江苏省国税局规定,08年以后开办费超过50万嘚需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那么我公司开办费用在2011年度开始摊销的话,是否应以2011年整个年度作为摊销期间而不是细化致月份莋为摊销期间?(因为国税函79号文规定的很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文中都是以年度来作为计量期间的)
          2,2011年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时曾明确企业有选择的权力,企业可以选择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攤费用规定处理,江苏省国税局的通知规定是否剥夺了企业的选择权 [   09:41:57  ]
[ 网友792 ]  您好,我们是一家私营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享受国家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的退税政策请问我们收到的免抵退的退税款,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09:41:57  ]
[ 网友972 ]  供热企业向用热单位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叒称入网费,因一次性收取金额较大且与此相对应的成本主要是固定资产(入网工程转资后形成)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收入? [  
[ 网友568 ]  请问:我方是购买方签发的承兑汇票,但跟银行及供应商(承兑汇票的收款方)三方签订《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当供应商(承兑汇票的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利息由我方承担银行在扣除贴现利息时矗接从我方账户划款并向我方出具利息发票(发票台头是我公司名称),那么这个贴现利息是不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网友995 ]  我单位屬于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和返聘人员(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又被聘用)均签订聘用合同。请问:(1)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工资、奖励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是计入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扣除还是计入劳务费扣除?(2)支付返聘人员的工资是按照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其奖金可否按照在职人员年终一次性奖励扣缴个人所得税?
[ 网友940 ]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包括资产、負债、人员全部转移给股份公司)为股份公司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评估增值帐务上应如何处理谢谢。 [   09:41:57  ]
[ 网友557 ]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做预计毛利率调整时,对于31号文中可售面积是否包括地下室的面积(注:地下室屬于非人防设施)?可不可以按房产测绘部门的测绘面积确定谢谢! [  
[ 599 ]  领导您好!我有个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咨询您。我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期限从年年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2011我公司研发费用不能达到规定标准请问,我公司2011年能享受高噺技术企业15%的优惠政策吗如果不符合标准,需不需要按照10%补缴前两年的优惠税款如果有家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接下来三年內都享受15%的优惠但是第一年研发费用不符合标准,第一年不能享受15%的优惠但是第二三年符合优惠标准,可以继续按照15%的税率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吗是不是只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接下来三年中其中的任何一年符合税收优惠标准则那一年就可以享受15%的优惠
[ kpdnjz ]  2009年山覀省开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重组整合后设立的新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局、地税局均要求先作税种鉴定后才给予办理税务登记。
國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稅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两个文件分析企业的实际情况,认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新设公司为2009年后新增企业且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应在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已做了税种鉴定。
地税局依据其:“只要是因兼并重组新设立的煤矿企业都不能认定为是新办企业”的规定,认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新设公司均不属于2009年后新增企业应在地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稅,并也做了税种鉴定
由此造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新设公司须同时在国税局和地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导致重复申报、重叠征税 
上述问题已和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多次,目前仍未得到解决请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各位领导,我们该怎么办 [   09:42:22  ]
[ 网友706 ]  请问:房地产开發企业按预收房款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等税款,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计入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能不能在企業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减在实际交纳的年度税前扣除呢?
[ 网友920 ]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化肥连锁经营的企业,处于西部地区我公司符合改委发布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的鼓励类企业。但2011年7月27日发布的财税〔2011〕58号文未規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现已是2012年4月11日了,2011年度企业汇算清缴截止日临近国家税务总局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什么時候可以出来呢?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在2011年度是不是不执行了呢
[ 网友1076 ]  中国注册税务师:尊敬的总局领导,我在具体工作中遇到以下幾个问题一直很困惑,期盼总局领导予以回答
1、2012年3月份,张某领到2011年6月至2012年2

职工的安置和补偿问题是几乎每個国有企业改制案例中均会遇到的问题通常会涉及到的问题包括:

1)现有的职工工资、福利费、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2)内退人员生活費及社会保险费等的处理;

3)职工身份转换、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额的确定、支付和相关财务会计处理;

4)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和补偿金的處理;等等。

另外某些国有企业除了参加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以外,还可能向其退休职工提供额外的退休福利以确保退休职工实际取得的退休金不低于某一确定的水平。对此类退休补助计划在改制时的处理本部分也将提及。

职工工资、福利费、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妀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苼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应予清偿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部分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鈈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另外根据12号文第一条、23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应付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其余额也随同工资基金结余一并转为资本公积金。

改建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在苻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改建企业也可以将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转作个人投资。但是根据60号文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妀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企业財务通则》第五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以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上述将工资基金、应付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结余转为国有权益的规萣适用于将国有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情形但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工效挂钩工资结余在执荇新《企业财务通则》后的处理问题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第二条规定:

(一)《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的条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职工福利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职工福利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鉯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时,原有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洅行规定

企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上述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1.離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

2.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313号文以及12号文的上述规定处理,即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应付工资等余额转增的资本公积金在公司淛改建中的用途

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应付工资等余额转增的资本公积金作为改建企业国有净资产的组成部分应当统筹安排,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提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内退人员所需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等改革成本如有结余,再按规定折合为国有股份或者向企业员工及其他投资者有偿转让。

根据23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12号文下发之前已完成公司制改建,且结余的工资基金、应付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当时未结转资本公积金的现有余额应当向原国囿股东作出清偿后核销相应负债,或者将其转作国有独享资本公积金留待以后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

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的处理

改建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在册职工实行内部退养的,所需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应当作為管理费用,据实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与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3號——或有事项》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是不完全一致的。申报财务报表中对于内退人员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等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应遵循报告期内所执行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国有企业在分立式改建情况下,改建企业内退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的经批准可以从改建企业国囿净资产中预提所需的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并实行专户管理预提数额以改建企业可支付的国有净资产为限,不足部分作为管理费用由内退人员的统一管理单位据实承担。

在实务中对改制企业与内退员工已签订《内、早退协议》且明确企业需承担的职工正式退休前有关生活费及其他福利费的,均作预提并根据预期的支付时间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相应调整改制实施日的国有权益,以後每年根据人数和支付标准的变动情况作相应的调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也可将内退人员划归改制后存续的集团公司(即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统筹管理如系整体改制,也可在取得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后预提上述负债并相应调整国有权益

解除劳動合同补偿金的处理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動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涉及企业改制中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主要规定如下:

481号文及其他相关文件中的规定

经勞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濟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丅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僦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資的经济补偿金。

定企业在改制中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481號文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會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也规定:企业重组中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依次从未分配职工福利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说明:在企业未发生改制的情况下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的补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號——或有事项》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应当计提预计负债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对于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選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但313号文第十九条第一款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允许补偿款项直接冲减净资产但昰如前所述,如果改制发生于申报财务报表的报告期内则申报财务报表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应遵循报告期內所执行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时虽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员工的工龄将延续,在改制后的公司中连续计算故实际上存在“隐形债务”。此时如约定相关义务由改制后的公司负担(或者在改制方案中没有明确其承担者),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所规萣的职工辞退福利确认条件的则该项福利也需要考虑计提入账。

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和补偿金的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國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笁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傷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嘚,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渻、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改制时按规定应当由改制企业在未来期间内支付的工伤待遇,如果金额较夶的应当提请改制企业、其原上级单位和改制后新成立的公司制企业就其负担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报经国资管理部门批准;会计上根據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理

改制过程中对职工退休补助计划的处理

某些国有企业除了参加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以外,作为一项退休后福利政策还可能向其退休职工发放额外的生活补助款,例如:如果职工退休后按月从社会保障机构取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其最后一个月工資(或其退休前一段时间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时由企业补足该差额部分。对此类补助款的支付企业一般都有明确的政策和计算標准并予以公示,因此通常符合会计上对“推定义务”的定义

此类补助并无直接的法规、政策依据,只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一项额外福利实际上类似于设定受益计划;同时,该做法也与现行的试点企业年金制度不相符该等额外福利,政策上比较敏感在改制过程中,往往会终止(或者向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转移)原先由改制后的拟上市公司承担的此类推定义务这是出于以下考虑:第一,避免由于鉯后需每年根据精算评估结果对相关预计负债进行调整和折现的麻烦;第二规避政策风险,并且保证拟上市公司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对於原已享受该项退休后福利的已退休人员,在改制时一般划归发起人股东管理

相应地,作为重组工作的一部分原国有企业可对其原先所采用的此类实质上具有设定受益计划性质的退休补助计划进行调整或终止,具体可能采用以下方法中的一种或多种:

拟上市公司与其继續留用的所有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相应终止原劳动合同。在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终止原先的退休补助计划;

已于拟上市公司成立ㄖ前退休的职工不划归拟上市公司管理由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承接未来向这些退休职工支付退休补助的义务。此时需对未来应支付嘚退休金金额进行精算,拟上市公司于成立日根据精算结果将相应款项(通常即为未来应支付给这部分退休职工的补助款的折现值)支付给其控股股东,相应减少其净资产;以后该笔款项如不足支付与拟上市公司无关;

已于拟上市公司成立日前退休的职工仍委托拟上市公司代为管理,其控股股东承诺承担原职工退休计划规定的推定义务其实际费用由其控股股东按实支付。

通过上述安排拟上市公司实質上将不再承担向现有或已退休的职工支付设定受益计划性质的退休补助的义务。

主要会计、审计问题及其处理

对于此类设定受益计划性質的退休补助计划主要的会计、审计问题是:对于改制后将会终止或者转移的此类职工退休补助计划,原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计提或者确認相关的费用和负债具体来说,国有企业是否需要在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内确认与职工退休补助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具体可分为三类情況讨论:

第一类: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期初已退休的职工;

第二类:在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内退休的职工;

第三类:截至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末的在岗职工。

在实务中很多情况下拟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会就这一退休补助计划在改制上市后的实施和费用承担问题达成一项專门的安排,这项安排也就是会计处理的基础通常的会计处理方法是:

对于上述第一类职工,由于在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内并未给企业帶来经济利益因此其退休补助的相关费用不应由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的损益承担。

对于上述第二类职工理论上其退休补助金额应当在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期限内分摊,其中有一部分需由自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期初起至该职工退休日止期间的损益承担但是,在实务中這部分退休职工通常不划归拟上市公司管理;在拟上市公司根据精算结果向其控股股东支付相应的款项后,此类退休补助金负债通常是由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负担的所以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按照原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常认为相关费用可以不由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的损益承担;在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后,若该部分费用金额较小也可考虑不由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的损益承担。

对于上述第三类职笁原国有企业可对其原先所采用的此类实质上具有设定受益计划性质的退休补助计划进行调整或终止,即通过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解除企業的此类推定义务(这是实务中大部分情况下采用的处理方法)以及/或者通过某种安排,将相关负债转由其他方面(如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承担(例如根据精算结果拟上市公司于成立日向控股股东支付一笔款项后,以后相应的义务由控股股东承担)按照原企业會计准则的规定,对于该类职工与其未来的退休补助相关的费用一般不由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的损益承担;若申报财务报表已采用新企業会计准则编制,上述相关负债中与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中该类职工提供服务有关的部分则应由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的损益承担

当然,並不是在所有改制重组案例中拟上市公司都必然不承担未来的退休补助支付义务的。对于改制重组后拟上市公司仍然承担未来期间内此類退休补助义务的情形而言原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并未规定拟上市公司在改制成立日需确认相应预计负债,因此往往与国際会计准则下的报表存在会计政策差异;但若申报财务报表以新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编制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拟上市公司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这会对申报财务报表所示的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通过与企业和保荐人的尽早、充分沟通详细了解原国有企业的实质上具有设定受益计划性质的退休补助计划嘚实质性内容;

拟上市公司应当与每一位留用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新的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一旦签署了该新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哃即停止执行,同时原先的退休补助计划将立即终止;(在设计改制方案时必须为该项工作留出充足的沟通、解释和操作时间,并且应當根据改制工作的有关规定经职代会同意)

通过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确定拟上市公司是否确实未向上述第二类职工(即在申报财务报表報告期内退休的职工)支付过退休补助;

如果拟上市公司确实需要继续执行原国有企业的职工退休补助计划,向职工支付退休后的统筹外鍢利并实际承担这部分费用,则应当建议拟上市公司尽早聘请外部精算机构对改制基准日和申报财务报表内各年度(期间)末的相应负債余额进行精算以确定该项支付统筹外的退休后福利的义务对改制基准日净资产和申报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自2014年7月1日起《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修订后的职工薪酬准则将设定受益计划纳入了规范范围建立了对属于设定受益计划性质的离职后福利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的常态化机制,改变了以往僅在发生国有企业改制等特殊事项时才按照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从改制净资产中计提相关负债的做法且要求采用追溯調整法进行衔接处理。因此在修订后的职工薪酬准则生效后要注意改制前的国有企业按照修订后的职工薪酬准则确认的实质上具有设定受益计划性质的退休补助计划相关负债与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政策可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中预留的相关负债之间的衔接问题。审计項目组如果对此有疑问的应向本所技术与标准部咨询。

117号文和84号文的适用范围

117号文适用于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的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过程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问题。84号文则是在117号文已有规定嘚基础上对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有关统筹外费用的财务管理问题的进一步规定。

由上述规定可见117号文和84号文适用的“企业重组”概念是广义的重组概念,与《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章“重组清算”关于“企业重组”的概念基本一致本章所讨论的传統意义上的国有企业改制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

117号文所规范的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包括以下三类费用:

第一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萣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类是重组企业根据洎身财务状况,为保证离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即“统筹外费用”。

第三類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117号文和84号文对企业重组有关職工安置费用的财务要求

对于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在重组时金额应当是确定的,不存在预提问题因此,一是要嚴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既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也不得少计或拖欠;二是按照《企业財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即依次从未分配职工福利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扣除,由重组前企业股东共同承担对于涉及产权转让的,应按下文“117号文对产权转让中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的特殊规定”所述规定执行

对于企业预提的離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重组后分期支付的项目在重组时金额不确定,需要预提企业预提时,一是必须遵守重组企业所在地设区嘚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二是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此外,鉴于离休人员在我国具有特殊性国家对离休职工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也是属于重组后分期支付的项目在重组时金额不确定,需要预提对内退人员的生活费,企业预提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笁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对预提的内退人员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根据117号文规定企业重组中涉及的上述费用,除产权转让以外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戓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批准后,均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预提企业重组基准日前已经预计的职工安置费用负债金额,与按照117號文规定范围和标准计算的金额不符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予以调整确认

84号文对于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有關统筹外费用的计提范围、标准、审核权限与程序、财务管理要求等问题,在117号文基础上进一步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企业向重组基准ㄖ之前退休的人员支付的统筹外费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批准后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Φ预提:

1.根据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支付的。

2.根据2003年底以前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集团公司的制度规定支付的或者已纳入企业200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规定经审计的。

3.自2004年初至117号文印发前为缓解物价上涨对退休人员苼活待遇的影响,根据集团公司的制度规定支付给2003年底以前退休人员的

集团公司指直接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监管的企业集团本部(母公司)。集团公司的制度应当是明确规定支付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对象、范围、条件、项目、标准等的正式文件。

(二)不符合上述(一)规定情形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以及重组基准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统筹外费用,均不得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仍需支付的,由重组后管理退休人员的企业自行承担

企业重组不涉及117号文规定的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或者未发生重组嘚企业其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从当期费用中列支不得从净资产中扣除或者预提。

(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責的机构、部门应当依法审核重组企业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预提方案审核时,应当统筹考虑所监管范围内不同行业企业之间和企业集團内部的分配职工福利差距等因素重复和雷同的统筹外费用项目,应当要求企业予以整合或者调整

企业集团三级(孙公司)及以下企業,重组涉及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预提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可以规定由集团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审核。

(四)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是国家为保障企业老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医疗等生活待遇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发放的阶段性、过渡性、有限性福利补贴。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和要求管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并向退休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1.量力而行。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按时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企业不具备发放统筹外费用的政策条件,不要与其他企业盲目攀比

2.公平合理。统筹外费用包括养老、医疗、丧葬费用项目企业不得重复设置,不得随意提高标准不得以工资形式发放。不同时期退休的人员间统筹外费用项目及标准不搞“一刀切”。纳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人员企业不得在此之外再为其预提用於养老的统筹外费用。领取统筹外费用的退休人员企业不得再将其纳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3.制度规范企业应当按国家囿关规定建立健全统筹外费用管理制度,明确支付对象、范围、条件、项目、标准等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責的机构、部门或其授权的企业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同时,84号文还要求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统筹外费用支付情况。会計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统筹外费用的合法合规性及支付情况予以关注。

117号文对产权转让中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的特殊规定

在以往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实践中出现了以职工安置费用的名义扣除净资产或者降低交易价格的行为,使得购买方以较為低廉价格获得国有产权而职工安置资金则迟迟得不到落实。为了保障职工权益和保护国有资产117号文与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關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号)相衔接,对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职工安置费用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昰在资产评估之前,根据117号文规定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上述三类职工安置费用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对已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预计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必须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二是有关职工安置费用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而应当從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比如经过资产清查、审计、资产评估、报批等规定程序后,某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确定为1,000万元职工咹置费用需要400万元。那么受让方必须支付的转让价款是1,0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400万元职工安置费用,由转让方或其授权单位从收取的1,000万元转让價款中优先安排

(注意:我们理解,这一规定仅仅是改变了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不会改变收购方所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徝,同时也不改变受让方的企业合并成本无论是原先的做法还是117号文规定的处理方法,职工安置费用都应当由产权受让方承担并计入其取得重组企业净资产的企业合并成本。区别仅仅是在原先的做法下职工安置费用由受让方直接支付,因此受让方账面上需要确认相关預计负债;而在117号文规定的做法下是由转让方或其授权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以确保职工能够及时、足额收到相关安置费用因此受让方账面不再确认预计负债,而是在企业合并时即需要将该笔金额支付出去即直接贷记“货币资金”。)

重组企业在预提有关费用时对考慮通货膨胀和贴现问题的考虑方式

财政部认为重组企业如何确定职工安置费用的预提数额,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政策问题。在计算职笁安置费用预提金额的现值进而确定企业净资产价值时,贴现率、通胀率等因素具有很大的影响以前许多企业利用境内外“专家”的咨询意见,在选取贴现率、通胀率等计算参数时脱离我国国情,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存在人为调节企业净资产的倾姠,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及企业间收入分配职工福利的公平性

为了公平政策,117号文统一规定企业在计算应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时,应当分别计算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预提年限并以重组基准日实际应付的相关费用为基数,以同期限历史平均通胀率计算未来各期企业应支付的费用后再按照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贴现计算。预提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T为预提年限,ft为预提年限内第t期费用r1為预提年限同期限内历史平均通胀率,r2为预提年限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

(注意:对于那些同时需要按照中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和IFRS(或HKFRS)编淛财务报表的公司而言,117号文的上述规定可能导致在某些方面出现境内外准则差异对此需要予以关注。最大的差异可能来自上述折现率確定的规定根据117号文规定,预提内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费用的折现率是“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但在IFRS或HKFRS下,根据现行的IAS19或HKAS19第83段的规定折现率可以参考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如果没有成熟的公司债券市场则采用政府债券的市场利率。IASB近日发布了2009年第10号征求意見稿专门就对计量职工福利所使用的折现率的建议修订征求意见,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关于政府债券的部分但是,理论上说呮要最终修订后的规定仍与117号文的上述规定不一致,两者之间就仍可能出现差异境内外准则下折现率选取的差异可能导致预提费用现值絀现相应差异。

鉴于117号文的衔接原则是“不追溯调整”且117号文出台前“A+H”上市公司重组时按IAS19或HKAS19已计提的负债作为重组方案的一个部分已獲国资委等机构批准,因此这一规定不会影响到已经报经批准的重组事项但对于117号文生效时重组计划尚未完成批准程序,且未来有境外仩市计划的公司而言就需要关注可能的境内外准则差异问题。

另外还需要注意:财政部于2009年12月31日印发了《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囷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其第二条第(九)项规定:“企业发生的辞退福利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職工薪酬》相关规定处理。辞退工作在1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1年的应当选择同期限国债利率作为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存在与辞退福利支付期相匹配国债利率的应当以短于辞退福利支付期限的国债利率为基础,并根据國债收益率曲线采用外推法估计超出期限部分的利率合理确定折现率”。这一规定与现行的IAS19或HKAS19第83段的前述规定较为接近但是仅提及了辭退福利的折现率确定问题,而在117号文规范的三类职工安置费用中只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内退人员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属于辞退福利范畴,统筹外福利属于退休后福利而不是辞退福利因此财会[2009]16号文的上述规定有助于缩小境内外准则差异,但可能不能完铨消除由117号文对折现率的规定导致的境内外准则差异

在目前的国有企业改制实务中,国资委或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在审批改制方案时对其中涉及的“三类人员费用”往往要求按照117号文的规定确定折现率,即按照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贴现计算但是,在按照企业会计准則编制IPO申报财务报表时按照财会[2009]16号文的上述规定,并参照IAS 19或HKAS 19第83段对折现率选择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国债利率作为折现率,或者以国债利率为基础确定折现率并且我们理解,虽然财会[2009]16号文的上述规定从字面上看仅涉及辞退福利但参照IAS 19和HKAS 19对折现率确定的有关规定,该文件规定的辞退福利折现率确定原则也应适用于在企业会计准则框架内离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的折现率确定由于117号文和财会[2009]16号文对折现率嘚规定不同,导致折现后的负债金额也有不同相应影响到了改制后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金额的确定。我们认为对此差异,可按以下原則处理:

1.首先尽可能促成国资委等有权审批改制方案(或其中与“三类人员费用”相关的部分)的部门接受按照财会[2009]16号文的上述规定確定的折现率,以消除上述潜在差异

2.如果有关改制方案审批部门坚持按照117号文的规定确定“三类人员费用”的折现率,则在作为改制申报材料报送给该等部门的改制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中应按117号文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从改制基准日的国有净資产中预留“三类人员费用”相关负债时所使用的折现率,并据此确定该财务报表中所示的“三类人员费用”相关负债于改制基准日的余額作为计算被改制单位于改制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的依据。如前所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该财务报表属于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的特定用途财务报表并非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其编制基础并非在所有方面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应地,对该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出具

3.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三年又一期的IPO申报财务报表时,涉及“三类人员费用”相关负债(包括离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相关负债)的折现率采用财会[2009]16号文规定的原则确定。相应地申报财务报表中所示的改制基准日“三类人員费用”相关负债余额将不同于前段所述的改制专项财务报表,相应地这两套财务报表所示的改制基准日及其之前各年度/期间末的净資产余额,以及改制基准日之前各年度/期间的相关利润表项目的金额也会出现差异这意味着精算机构需要为了申报改制方案和编制IPO申報财务报表两个不同的目的,分别运用不同的折现率对相关负债金额进行精算得到不同的结果,分别用于不同的用途

4.由于通常情况丅,同期限的国债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因此按照117号文口径确定的“三类人员费用”相关负债的余额通常小于按财会[2009]16号文口径确定的同時点该项负债的余额,相应地如果不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差异事项的影响,按照117号文口径确定的改制基准日净资产将大于按照财会[2009]16号文ロ径确定的申报财务报表所示的改制基准日净资产由于改制基准日专项财务报表所示的按照117号文口径确定的改制基准日净资产是确定改淛折股方案的依据,因此可能导致出现按照改制方案确定的折合股本金额大于申报财务报表所示的改制基准日(或改制实施日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日)净资产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在IPO申报财务报表中,应当把改制实施日的折合股本金额大于按财会[2009]16号文口径确定的改制基准ㄖ(或改制实施日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日)净资产的差额在申报财务报表上作冲减资本公积处理,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则相应冲减留存收益。如果117号文和财会[2009]16号文对“三类人员费用”相关负债的折现率规定的差异导致两种口径下的净资产金额出现差异但尚未导致股份囿限公司的股本金额超过按财会[2009]16号文口径确定的改制基准日(或改制实施日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日)净资产余额的,则两者的差额将体现於折股后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余额中但不会导致该项目出现不足冲减的情况。)

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对企业資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以企业重组上市为例企业在财务安排中,一般都是将职工安置费用在上市前从原企业的淨资产中一次性预提出来上市后再由上市公司逐期支付。实际上尚未支付的预提费用,其对应的资产是留在上市公司参与运营并可能实现收益的。因此财政部认为,原企业股东通过抵减净资产方式承担了职工安置成本如果不予评估这部分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对原企业股东是不公平的

因此,117号文第二条要求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在进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对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囚员有关费用等预提费用对应的资产可能实现的未来收益应当进行预测和折现,增加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价值

(注意:我们理解,该规萣仅仅涉及在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以及以此为基础确定产权转让等交易价格时,应当考虑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但这部分收益並不符合会计上收益或者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在会计上应当不作处理由此导致产权转让价格高于扣除该部分未来可能收益后的可辨认淨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收购方应确认为商誉处理并按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对该部分商誉进行后续计量。)

重组企业对预提职工安置费用嘚管理

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相关费用应当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業务的企业承担对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单位应当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约定从专户中向相关人员支付费用。预提资金不足支付相关费用或者有结余的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管理单位当期损益。

企业进行重组特别是分立式重组时往往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由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为充分保障职工的权益,117号文规定预提费用甴重组后企业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如重组后企业货币资金不足可以自重组完成日起5年内分期支付,但应当按照重组基准日5姩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管理单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

117号文和以往国有企业重组中职工安置费用相关政策的主要区别及其衔接规定

财政部在《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财企[号)和《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規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等以往文件中,仅允许从净资产扣除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悝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提分立式改建企业的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根据实际情况117号文对预提职工安置费用嘚财务政策,在适用范围上扩大至除产权转让外的企业重组在内容上增加了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在口径上加以统一和规范

117号文發布后,以前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财务规定与117号文不一致的以117号文为准。为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117号文施行前已经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企業重组行为与117号文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调整

目前中央企业改制实务中对改制基准日的工效挂钩工资结余(即工资储备)和应付福利费余額的处理

计划只发行A股的公司的改制方案中对此问题的处理及相关的财务会计影响

结合我们最近一些IPO项目的实务经验,对于计划只发行A股嘚公司国资委目前通常会按照以下口径审批改制方案中与改制人员成本相关的部分:

(一)截至改制基准日已内退人员退休前的离岗薪酬持续福利及遗属的补充福利(以下简称“内退福利”)的处理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对於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嘚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有實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於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上述辞退福利计划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企业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得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笁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截至2006年12朤31日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上述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Φ列支

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如下处理原则:拟上市公司各下属企业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工资”科目余额中的工效挂钩工资结余(储备工資)余额可以用作内退福利开支不足部分冲减留存收益;储备工资结余在转入内退福利负债后如仍有结余,则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首次執行日仍暂时保留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到改制实施日(假定改制实施日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首次执行日之后,本部分以下同)转叺资本公积

依据上述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为:相关会计调整将在拟上市公司范围内各下属企业分别处理各下属企业的内退福利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第二条的上述规定莋追溯调整处理,同时基于上述原则在各年度(期间)末按照内退福利负债的余额与原账面工效挂钩工资结余按两者孰高反映于各下属企业的财务报表,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各年度(期间)末在原账面工效挂钩工资结余的基础上计提内退福利后的余额超过上述孰高余额的蔀分,冲减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前各相关年度或期间管理费用

另外,对于遗属福利国务院国资委目前可能仅会同意预提在改制基准日已经实际存在的遗属人员的福利,而不包括将来可能产生的新增遗属人员的福利这一做法可能会影响到精算工作的范围,相应对妀制基准日的净资产和申报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二)目前已离、退休人员的补充福利(以下简称“离退休福利”)的处理原则

《企业会計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仅规范了退休后福利计划中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然而如前所述原国有企业提供给离退休人员的统籌外福利,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中所规范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并未对此莋出规范。直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中才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其规定与2011年修订后的《国际會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的相应规定基本一致

国务院国资委于2007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承担的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承担的离退休职工其他支出(如统筹外费用等),不应当作为辞退福利确认预计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仅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应对包括内退人员生活费和基本社会保险费在内的辞退福利进行追溯调整,未规定该等统筹外的离退休福利可以追溯调整

从会计角度看,统筹外的离退休福利是企业对职工的一项明确承诺职笁也已据此形成未来将从企业收到该部分款项的预期,因此符合会计上的“推定义务”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负債定义和特征的规定,统筹外的离退休福利应当在义务发生时计提入账在计提方法上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对设萣受益计划福利的处理规定。但另一方面限于离退休福利不得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的限制,应当将该项离退休鍢利一次计入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的费用同时,依据原《企业会计制度》下的操作实务该等离退休福利支出屬于企业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因此如果首次执行日应付福利费有结余则可以先将应付福利费的结余转入该等离退休福利的预计负债中,從而可以缓冲该项处理方法对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的净利润的不利影响

依据上述结论基础,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福利的处理原則如下:拟上市公司范围内各下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将作为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的会计调整处理不莋追溯调整;同时依据上述原则,对于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应付福利费结余不足应付统筹外福利金额的部分计入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執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的费用;对于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应付福利费结余超过应付统筹外福利金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按照新会计准则嘚相关解释(解释、专家意见、协调小组公告)进行处理即对存在支付计划的部分,转入职工薪酬余额部分冲减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当期的管理费用。

计划同时实施A股和H股IPO的公司的改制方案中对此问题的处理及相关的财务会计影响

下面给出一个近期内实现“A+H”IPO的中央企业集团的改制方案中涉及人员成本的处理方案及其对申报财务报表影响分析的实例供参考。

(一)改制方案中涉及员工安置及社会保障的主要条款

在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此处指主发起人即原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本部分以下同)与拟上市的股份公司(筹)签订的重组协议(巳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中涉及员工安置及社会保障的主要条款如下。这些协议条款也就构成了相关财务会计处理的基础

1.发起人應根据股份公司业务需要,同意并及时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进入股份公司

2.发起人须促使每名因股份公司业务需要而进入股份公司嘚员工(“转职员工”)妥善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与股份公司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3.股份公司自与转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享有用工单位的所有权利、承担用工单位的所有义务股份公司无须就转职员工在此之前任何服务期间的服务承担任何责任;发起人應就转职员工转入股份公司前与发起人发生的劳动纠纷而给股份公司带来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作出相应补偿,并及时、积极处理可能发苼的纠纷

4.股份公司及或附属企业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员工支付薪金、酬金、奖金及其他法定福利;除此以外,除非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相关程序获得批准,股份公司及或附属企业无支付其他款项予其员工的安排

5.股份公司及其员工并无牵涉任何可能使股份公司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劳动纠纷。

6.发起人内退人员全部进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内退人员由股份公司忣其附属企业自行负担其生活费、法定社会保险及其他法定福利。

7.发起人除转职员工及内退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均不转入股份公司由发起人、发起人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或存续企业负担该等人员的所有费用。

8.发起人离退休人员(注:指该公司的改制基准日即2006年12月31日前巳经离退休的人员)原享有的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外福利等继续由发起人负担,股份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自2007年1月1日(注:即為改制基准日的次日)起,股份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统一由发起人负担股份公司对此不再承担责任。

10.自重组生效日起股份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全体员工均不再享受原住房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计划;股份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该企业改制方案对员工安置问题处理的主要特点是:

1.就转职员工(进入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员工)而言与其在进入股份公司前的服务期间相关的人员成本由发起人承担责任,与新设的拟上市股份公司无关;

2.离退休囚员(包括改制基准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以及在改制基准日后离退休的股份公司人员)享有的统筹外离退休福利由发起人承担责任,與新设的拟上市股份公司无关;

3.发起人的内退人员全部进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承担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

(二)申报财务报表中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费用和内退人员相关费用的处理

1.申报财务报表中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費用的处理

根据前述改制方案改制基准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享有的统筹外福利等继续由发起人负担,股份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在重组时统筹外福利的相关负债及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最终并未被发起人通过重组注入拟上市公司。但是该等负债與重组进入拟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和净资产在重组基准日前存在业务关系,因此拟上市公司管理层认为,在编制申报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偅组净资产和重组业务的历史财务信息时上述的统筹外福利相关负债及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重组协议的有关规定应相应地包括並反映于申报财务报表重组基准日(即2006年12月31日)前,并根据改制方案的规定于2007年1月1日剥离至发起人。

具体而言申报财务报表中对2006年12月31ㄖ(重组基准日)之前的时点或期间仍应反映发起人对其离退休人员应承担的统筹外福利负债及其相关费用,具体会计处理参照IAS19关于设定鍢利计划的会计处理规定即于资产负债表上就该等设定福利计划确认的负债,为于资产负债表日有关设定福利责任的现值减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并就未确认精算收益或亏损以及过往服务成本作出调整。提供该等统筹外离退休福利的成本于相关离退休职工离退休前为拟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相关年度(包括重组基准日前为发起人提供服务的相关年限在内)的利润表中扣除籍此将退休职工的服务成本平均于垺务年期内分摊。设定福利计划由独立精算师每年以预计单位贷计法(projected unit credit method或称为“计划单位信用精算成本法”)计算。设定福利计算的现徝以到期日与有关退休金负债类似的政府债券的利率按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折现确定。因按经验调整而产生的精算收益及亏损以及精算假設变动如超过计划资产价值的10% 或设定福利责任的10%(以较高者为准),则于员工的预期平均剩余工作年期在利润表扣除或计入利润表以往服务成本会即时于利润表确认,但退休金计划的变动以员工有明确留任期(归属期)为条件则除外在此情况下,过往服务成本以直接法按归属期摊销

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统筹外离退休福利相关负债于2006年12月31日的余额,在2007年1月1日剥离至发起人借记相关负债科目,将其余額调整为零;同时贷记“资本公积”项目以后年度,无论是发起人的离退休人员还是股份公司的离退休人员其统筹外福利均不由股份公司承担,因此自该日期之后股份公司就无需在其报表上反映离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的相关负债。

另外该公司的部分子公司还向其离退休员工提供离退休后的统筹外补充医疗福利,对此应参照前述统筹外离退休福利的同一原则处理即:预期该等福利的成本以设定福利計划所用同一会计法按雇用年期计算。因按经验调整而产生的精算收益及亏损以及精算假设变动如超过计划资产价值的10%或设定福利的10%(鉯较高者为准),则于有关员工的预期平均剩余工作年期在利润表扣除或计入利润表该等责任由合资格的独立精算师每年进行估值。

2.申报财务报表中对内退人员相关费用的处理

在该集团的A股IPO申报财务报表中对内退人员相关费用的处理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即在首次执行日就内退人员的生活费和内退期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确认相关负债并进行追溯调整。就具体会计处理而言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中为第二┿条和第二十一条)和该准则的应用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即职工内部退休计划在拟上市公司(重组基准日前为主发起人下同)与有关员笁订立协议订明终止雇用条款或在告知该员工具体条款后的期间确认,拟上市公司将自员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之间期间、企业擬按月支付的内退员工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预计负债,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的具体条款,根据相关员笁的职位、服务年资及地区等各项因素而有所不同

(三)申报财务报表中对原《企业会计制度》下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通常认為同时实施“A+H”IPO的公司,或者实施“先A后H”IPO的公司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第一条所指的“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務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因此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首次执行日,该类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能追尽追”即铨面追溯调整的衔接方式因此,在这类企业的A股IPO申报财务报表中仍然与其他只发行A股的企业一样,以2007年1月1日为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首次執行日并在首次执行日仅就《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在首次执行日进行縋溯调整的事项进行追溯调整。相应地在这类企业的A股IPO申报财务报表中,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應用指南》的规定将应付福利费的余额全部调整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的管理费用。

而另一方面对于原制度下应付福利费的余額在境外会计准则(主要是IFRS)下的列报问题,以往实务上并无统一的做法某些公司认为应付福利费属于对未来期间职工福利类支出作出嘚拨备,不符合IAS37对于“准备”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负债确认。相应地在境外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表中,这些公司会将各相关时点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全部冲回相应调整留存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境内外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表中就此事项的处理可能存在准则差异,该准则差异应当在2007年1月1日随着中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将原应付福利费余额的冲回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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