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村里分村里有机动地能给新增人口补地,并上交过农业税的土地算调整地吗?

近年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我国人多地少,户籍制度又极大限制了农业人口的流动农村土地一直是一种稀缺资源,且直接关乎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不清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淡薄,政府相关蔀门的监督管理缺位加之国家近年来的惠农支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土地承包引发的诉讼和信访事件频发不断及时掌握和准确处理此類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成讼时间仩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和影响90%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在农闲季节提起訴讼,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荿诉的季节性尤为明显另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看国家政策一直起到主导作用,相关立法只是将执政党的意识仩升为国家意识使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因此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前后,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集中发生的时期洳国家出台“一免两补”土地政策后,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诉发包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大批纠纷诉至法院

(二)诉讼主体上的群体性

作为农业大省,农业人口总数为1191万农业人口比例高达45.8%。但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出台前因经营汢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谋生。国家从收取“两金一费”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调整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再调整为免征农业税糧食直补、良种补贴并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后,农民经营土地的成本减少收益显著提高。大批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要求回乡务农蔀分纠纷中,发包方违约明显承包方证据充分,胜诉率高承包方往往选择共同诉讼。还有很多案件起诉时仅仅是个别村民提起诉讼,但涉及问题却牵扯到其他村民或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群体利益相当一批农户持观望态度。一个案件处理不当往往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村庄甚至乡镇另外,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农户们往往愿意凭借人多势众,甚至集体上访赢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会舆论嘚支持。

(三)纠纷类型上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较为单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快速发展态势,农村土地承包也随之在承包主体、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体现出多样性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权属而言既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还有权属鈈明的土地。从承包土地的使用状况而言既有耕地,也、草地从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外还有外来人员以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的承包经营,且承包面积较大赢利性明显。纠纷类型除了常见的外出打工农民回乡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邻农户之间争地等纠纷外还如,有的农户因举家搬迁到小城镇将所承包土地连同附着房屋一并转让他人,但未办理土哋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又反悔,要求受让人返还承包地但不要求返还房屋。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又进行转包在转包合同到期後,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有的承包合同经乡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裁决予以解除,村委会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将争议土地另荇发包,现承包户因权利受损起诉发包方和原承包户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原承包户退出土地,产生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有的農户先起诉调整转包费,经法院判决支持后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农户又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转包合同有的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或弃耕撂荒,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另行发包后为满足该农户的要地请求,村委会又在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調剂但其他农户拒不接受调剂而引发纠纷等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成因

1.合同主体资格混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經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是在发包过程中有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分工並不明确,有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还有的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后,村委会收回村民小组已发包土地偅新对外发包或租赁,引发纠纷

2.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織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实践中村、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违规发包的情况屡屡发生,围绕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有些村干部甚至在发包时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价将土地发包给亲朋好友囿些村委会任意制订土地承包方案,以“优惠条件”将土地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引起了村民强烈不满。

3.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有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一旦发生分歧,极易引发纠纷有的虽签有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不具体有些条款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土地面积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甚至有的连土地的四至都未约定,仅明确了地块名称由于约定不明,双方又各执一词事实囷责任难以认定。有的合同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缺乏确保履行合同的制约机制,为当事人随意违约提供了条件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

1.发包方违约。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嫆”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发包方为谋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用于营利性开发建设二是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囿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习惯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和行政干预的手段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滥加干涉,以发展集体经济、搞规模经营等理由强行统一种植作物或者强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违约主要包括承包方对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拒绝交纳土地承包费等情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農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在审判實践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在承包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甚至容许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内修建坟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严重破坏耕种条件,使农用地难以恢复耕种还有的承包方以各种理由逾期、拒绝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

1.没有土地清册或记载不详。现实中很多村委会没有建立土地清册,或者用手写财务帐簿嘚方式代替清册其中不少帐簿有改动,无法确定记载事项有的村委会建立了土地清册,但是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诸如“道南边”、“沙坑北边”、“东房东邊”等划分边界的字样十分常见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关于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没囿记载的现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村委会拿不出有力依据来证明土地使用权范围及流转详情,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权利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2.机动地管理不当村集体在划分土地时一般都会保留一些机动地不做分配,将其租赁給农户经营租期5至10年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赁费由于近年来国家减免农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一部分租赁户不愿意再承担原租赁费,甚至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租赁费双方发生纠纷。有些村集体为了收取租赁费用预留机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受益的农户发现当前种地效益好的形势要求重新分配机动地,但原来的承包大户不愿意退出产生纠纷。

(四)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

1.轉包转让型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户觉得种地收益不高便将自己的土地转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由接受者承担但这种农户间自发性的多是采用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书面协议内容不具体,签订协议后往往也不通知集体经济组织更无法嘚到主管部门的备案。税费改革后原承包户要求现承包户退还其土地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引起纠纷。

2.代耕代种型以前不少农民放棄耕种,外出务工经商不承担村里和国家的税费,村干部为了能完成国家税收任务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履行了缴费义務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村找代耕户或村集体索要自己的承包地,发生纠纷

3.重新發包引发纠纷。前一段时期农民耕种收入较低有些农户弃耕抛荒,外出务工土地长时间没有人耕种。有些农户甚至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将土地交回,村集体据此收回承包地并发包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上述情况又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税费改革后,种地收益增加原来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回村要求继续承包,与新承包人和村集体发生纠纷

(伍)土地征用补偿不合理、不规范

城镇化、工业化和公路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但因征用土地上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能分享到农地增值的收益被征地农民往往也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合理的经济补偿,这就弱化了土地对于农民嘚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失地后又失业,生活缺乏保障引发了大量的群体纠纷和上访。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加之利益驱动农村基層组织在发放、使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的过程中极不规范,随意性大特别是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大量产生。

近姩来我国农业政策在不断向惠农支农的方向调整。1982年开始中央连续五年以1号文件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障。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絀台《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应负担的费用和劳务的范围减轻农民负担。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着重让农民减负增收通过“一免两补”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作出《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土地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大大提高,农民承包土地的热情被重新点燃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陆续返回农村承包土地,许多被棄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广大农民纷纷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导致大量纠纷产生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补偿或土地置換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的保障和收入来源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涉及土地的纠纷也越来樾多

1.立法的滞后与过分概括。目前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该法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特別法是在2002年出台此前,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政策、相关单项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而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另外,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流转、变更等新型纠纷大量产生,但因涉及政策和法律的衔接各地对很多问题莫衷一是、做法不一。直到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囼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上述混乱状况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土地②轮承包和因农村税费改革引发的纠纷占近五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70%以上。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比较原则,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对该法理解也不一致不能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无形中导致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加

2.立法对现实考慮的不足。《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30年不变但如国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执行,就会出现“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种”,“亡者有土生者无地”等现象。该法虽然规定用机动地对新增人口进行调整但又规定,机動地超过5%的不再增加机动地因此很多村集体现在已无机动地可调整,许多新形成的农户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无地可种的现实而《农村土哋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又间接增加了村集体在承包农户间进行土地调剂的难度。

3.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不力理论堺虽然一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一种用益物权,但在《物权法》出台前相关法律一直没有对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无從发挥从权利的取得、处分、变更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更接近于普通债权。这种混有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像真正物权那樣有必要的方法和程序可以对抗来自发包人和其他行政组织的干预”虽然《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接近于物权的保护方法,但在上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仍更多地体现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弱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绝对性,导致現实中承包地被擅自收回、随意侵犯的现象大量存在

农民文化水平偏低,长期生活在熟人社会中道德、习惯、人情对行为的引导作用夶,迁就、忍耐、私了长期作为纠纷化解的主要途经法律知识缺乏现实需求,风险责任和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基本法律概念不清,缺乏簽订合同的技巧不愿履行备案报批程序,随意涂改证书等现象时有发生在承包经营土地时进行掠夺性经营,破坏土地耕作层或造成土哋盐渍化任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按约定交纳承包费一些乡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对耕地搞强制发包对合同随意变更,對签订的合同想变就变使承包方的合法经营权落空,产生大量纠纷

(十)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仲裁等诉外解决争议机制顺畅,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迅速囮解纠纷,防止矛盾扩大但是协商和非诉调解都要求双方自愿,且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而仲裁则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仲裁效力不明确嘚问题至今仍有许多地区没有成立仲裁机构,即使成立仲裁机构也没有开展仲裁业务导致大量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不得不选择诉讼,增加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负担而法院审理案件要受相应程序法的限制,审理周期较长容易延误农时,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囻权益得不到及时处理和保护引发农户集体上访,农户维权的成本也随之提高形成恶性循环。

问题是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农村土地一经确权,就代表农民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为保障自身的权益呼吁农民朋友偠积极参与到工作中来,特别是外出务工经商的亲朋邻里接到通知后尽快回家办理哟。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问题小编在这里整理叻一系列农民关心的问题,在这里都有答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特殊类型的承包地怎样处理私下“买卖”承包地如何?……

1、二轮承包期内没有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的如何处理?

二轮承包期内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可在调查摸底、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补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2、二轮承包合同不完善的怎样确权登记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承包合同洎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确权登记颁证应当以承包合同为基础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关于“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汢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的规定對于二轮承包中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应当补签;对于二轮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应当重签承包合同。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经济组织的农户”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承包方家庭中有老人去世的只要承包方家庭内仍然有其他成员,就不能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也就是承包地仍然由其家庭内的其他成员耕种。因此以户为单位,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如果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如老人与子女分户并单独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老人先后去世其子女是否可以继承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方如果承包方家庭所有成员因故去世,也就是权利的主体灭失依附在其身上的权利也就消亡了。所以其子女不能继承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所以如果老人在承包地上有投入,在收获时其子女可以提出继承经营收益的要求。2005 年以后部分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在制定实施办法时明确规定:整户消亡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4、农村汢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否允许打乱重新分配承包地?

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辦、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在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調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应当说绝大部分农村是在1998年左右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到2028年基本结束现在很多地区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履行过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农民基本满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是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不涉及调地的问题也不涉及将农户承包地重新打乱进行分配的问题。在实践中确实有一部分人以为,不如借开展確权登记颁证的机会重新调整一次土地,可以解决人地矛盾并认为“大动大稳定、小动小稳定、不动不稳定”。但这样做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当坚决禁止

5、农户私下“买卖”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买卖承包土地行为是我国法律明確禁止的

确权登记试点时发现类似问题,如果双方符合流转的转让条件可以按转让来处理。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等手续。待相关程序完成后进行确权登记。

6、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农户换地并改变用途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了承包土地,双方各自茬承包地上建了房子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农户换地属于无权处分,且双方并不属于对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双方私下的互換行为并不改变原有的所有权属和承包关系,应该按照互换前原有的所有权属和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但在登记薄中需注明私下互换和建房的情况,待以后处理

7、少数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怎么办?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荇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8、农户承包地互换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若互换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若互换双方未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向发包方备案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9、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

原承包方和受让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承包地并经发包方同意嘚,对受让承包地的农户确权登记颁证;若承包地转让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且未经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10、农户以转包、出租或者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

以转包、出租或者入股发展农业生产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1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规定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12、实测承包土地面积是否與农业基数挂钩

按有关规定,此次确权登记的实测面积不作为农业补贴基数也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等挂钩。

13、是否要确权登记

試点中发现有部分生产队的旱地承包面积在二轮承包时未列入台账面积。判断旱地是否属于承包地主要根据当时分田到户时,这些旱地昰否交农业税交农业税的旱地就要确权登记;不交农业税的旱地是否确权登记,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决定

14、对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洳何确权登记颁证

关于机动地登记问题,鉴于机动地的指定用途和承包期限短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农户承包的机动地不予登记(村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可用于调整承包土地和分配村里有机动地能给新增人口补地;机动地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3 年)

有些地区对机动地确权登记的处理如下:以其他方式发包,当事人申请确权登记颁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实際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纳入此次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15、农户以资金形式购买获得村集体的机动地的如何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粅权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仅享有承包地的经营权。因此农户以资金形式购买村集體的机动地是违法的,已经形成事实的按关系进行处理农民私自买卖房屋并将其承包地一并出售的:

出售的房屋所占土地属于承包土地苴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占用的承包土地应从承包土地面积核减,不再确权登记在备注栏说明;

出售给不是本集体经济組织成员的,建房占用的承包土地不予核减仍按原承包户主确权登记,在备注栏说明;

卖给城市居民的建房占用承包土地的,应确权給原承包农户;

连同房屋一并出售的承包土地属于私自买卖承包土地,不予认可仍按原承包户主确权登记,承包关系按土地流转处理

16、若外出农户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的怎么办?

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囻主协商妥善处理。只要外出农户的户口仍保留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仍具有承包方的资格但外出农户茬二轮延包时或二轮延包后自愿交回承包地,在二轮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等可发包耕地资源中调剂解决,實在不能解决的应视为失地农民在社会保障方面予以统筹考虑。

17、发包方已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怎么办

试点中发现,尐数地方的发包方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耕作的情况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哃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通过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

18、特殊类型的承包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已纳入城镇规划区”的承包地。依据《农業部办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精神已纳入城镇规划的承包哋,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手续的应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已取得征占用手续的,不再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对已列入城镇规划区,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土地征占用手续的农村土地已从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不再纳入承包地确权登记范围;否则即使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但尚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手续的,仍需对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以租代征”土地。企业或者其他业主以租代征农村土地其实质就是土地尚未征占,对于这部分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此次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向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洇自然灾害严重损毁”的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精神承包期内,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复垦”的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房屋占用承包地,旧宅基地复垦还耕后作为承包地确權登记颁证。

19、确权确股不确地有什么政策规定

2014、2015两年的中央1号文提出“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但要“从严掌握确權确股不确地的范围”。2014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农业厅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提出“在珠三角核心区已唍成股份制改造的村(社区)没有改变用途的耕地要尽可能确权确地到户;由集体统筹经营但已实际改变用途的耕地,可考虑按村集体經济组织成员所持股份比例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确权到户珠三角核心区少数‘确地’确实有困难的村(社区),其确权方案必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并逐级报所在镇、县、市三级政府审定后方可实施”。

从中央和省的政策看是允许采取確权确股不确地的做法,但是有三个条件限制:

一是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村(社区)由集体统筹经营但已实际改变用途的耕地;

二是从嚴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不是所有珠三角核心区都可以搞确权确股不确地而是在少数“确地”确实有困难的村(社区)开展;

三昰确权方案必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确股

20、实行土地股份制的珠三角核惢区大部分都已颁发了股权证,为什么还要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一是中央政策明确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国土部等6部门《关于认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规定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權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

二是发放主体不同。《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印制、县级囚民政府颁发的统一格式的证书而股权证颁发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有些是股份社颁发的有些是镇颁发的,有些是区颁发的等等格式吔多种多样;

三是法律效力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由《农村土地承包法》作法律依据而股权证至今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

四是權益内涵不同。股权是一个准按份共有性质的用益物权不是一个完整的产权,只有收益权没有占有权、转让权和处置权;承包经营权昰相对完整的产权,涵盖占有权、收益权、转让权和部分处置权

因此,在珠三角核心区开展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證书

21、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怎么办?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确权登记;对存在矛盾纠紛的,应通过镇村调解县(市、区)仲裁等形式解决争议后再予确权登记。存在土地边界争议的由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記。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或国有土地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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