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被北京乾元乾汇通项目小額贷款公司 骗了79120元 钱能追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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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汇通项目支行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东段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658E
负责人:唐利霞,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国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许鹏,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邯郸市乾亿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江泉大厦22层,统┅社会信用代码:6744XF
法定代表人:范俊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鑫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309國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657。
法定代表人:范英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宝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高噺技术产业园区309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61XU
法定代表人:张瑞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鸡泽县晨丰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雞泽县北环路南东路注册号:905。
法定代表人:花会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尚丽艳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尚志华,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汇通项目支行与被告许鹏、邯郸市乾亿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鑫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邯郸市宝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鸡泽县晨丰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尚丽艳、尚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汇通项目支行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汇通项目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汇通项目支行撤诉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